民间组织总结(优秀21篇)

小编: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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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科总结

这个学期即将画上句点,我们紧张而忙碌的工作也将告一段落。回顾20x—20x学年上半学期团委组织部的工作,我们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为下学期更好的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而做准备。

一、组织部内部建设。

经过9月份严格的一轮二轮面试与笔试,40多名13级新同学的加入为组织部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在部长的带领下,组织部有计划的进行了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及时解决部内成员心中的疑惑,不仅使大家更快的适应了角色,而且增强了组织部内部的凝聚力。组织部开展的各项工作都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体制,大家在交流中增进了感情,在工作中提高了能力。在严谨又不失轻松的工作氛围中,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二、主要工作总结。

(一)团干部任命大会。

经过校团委的努力,20x-20x年学年招新工作即将接近尾声,而随着上一届干部返回校本部,新一届的组织部干部任命也已迫在眉睫。此次大会我们对招新工作进行总结,任命新的干部,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展望。活动的举办大体上令人满意,虽然有小小纰漏,但对我们大一的新生来说,当吸取了个深刻的教训。下次定能做得更好。

(二)收集学院、校级组织、医院的团实力统计资料,与团日活动评比的相关资料。

总的来说,这次对于资料的收集,算不上高效,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赶上学院团委的同学准备考试,所以未能及时上交,我们能做的只有尽量地催促他们上交。

(三)团日活动评比。

这次活动的举办我因考试未能参与到其中,但后来从部长在会议上所说的话中知道,举办的不行,原因是安排了八个同学计分,不知什么原因却迟迟出不来分数,这让出席的领导,学院代表产生很不好的印象,我们校团委组织部的办事不力。从这件事中,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每一个人有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自己的工作后,有没有帮助其他未完成组织任务的同学一起去完成任务?团队利益高于一切。

(四)部门的团队建设。

我们的部门举办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团建活动——包饺子。在这次活动中,大家互相认识,互相了解,增进了友谊,未将来的共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不足与展望。

回顾这一学期组织部的工作,我们按时完成了任务,取得了必要的成绩,但也不否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导致在开展工作时遇到一些细节上的疑问;部门内的成员与成员不能互相认识;成员在举办活动时的参与度不够;展望即将到来的20x-20x第二学期校团委组织部的工作,我们必将继续坚持创新进取的精神,秉承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使各项活动有序的进行,使组织部的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摘要]一个遵循商业运作并兼顾公益事业的机构雏形已经浮现,人们已不难看到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等新兴的跨越商业与公益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所带来的利润将作为纯公益项目民间支教的经费来源。

[关键词]民间公益教育商业。

“师出无名”是民间公益组织长期面临的难题。若以公益组织身份在民政部门注册,不仅名正言顺,在税收、接受捐款和开展活动等方面都有优势,但“有主管单位”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第一关。如果没有成熟的运作经历来证明自己的性质和能力,就很难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信任,后者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也不会轻易成为前者的主管单位。很多民间公益组织不得不变通一下,在工商部门以公司身份注册。但以公司名义开展公益工作时,往往瞻前顾后,生怕留下“非法”的话柄,尴尬场面比比皆是。

在湖南长沙,有一家名为“梦创公益”的民间公益组织,同样没有幸运地躲过这一难题。当创始人李磊于8月咬牙辞去湖南涟钢集团的管理工作,埋藏在他心底多年的公益助学梦想并没有因破釜沉舟而成为现实。没有官方人事背景,没有公益组织经历,没有教育工作经验,这位曾经的国企“青年标兵”在进入公益助学领域时成了该领域的“三无人员”。但在一年后的今天,梦创公益的正式注册名称已是“长沙青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而李磊也似乎与其他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颇有不同,看起来更像一位雄心勃勃的新兴企业家。

从初至今,梦创公益已经在湖南湘西地区七所小学开展了持续一年的支教活动。07年春,长沙市大同小学的优秀教师通过梦创公益前往湘西进行教学交流。07年夏,来自长沙市大同小学、育英小学、育才小学的四五十名学生和火星小学的教师代表通过梦创公益参加夏令营。07年秋,长沙市火星小学通过梦创公益举办体验课堂,三位骨干教师赶赴湘西多所小学授课。07年下半年,梦创公益开始为一些热衷公益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公益活动专业策划。显然,对于梦创公益来说,支教只是其长期项目的一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奇迹,解读梦创公益一年来的创新之路,或许可以为正在寻求发展的民间公益组织提供新的思路。

梦创公益成功举办并已延续一年的湘西支教活动起于两次偶然机遇。月,他们与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合作,做了一次短期助学活动,即观众熟知的“善行湘西支教”。短短一周的活动大获成功,李磊也收获了最宝贵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公共关系资源。初,他们非常幸运地得到了长沙市大同小学的支持,该校派出优秀教师随他们赴湘西进行春季教学交流。此举的价值远不仅是拓展了支教活动的内容,而是对长沙市和湘西地区其他学校和教育部门均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示范作用。

这样的成功是暂时的,要保障湘西支教长期延续下去,就要一套成熟的志愿者招募、服务机制。梦创公益的解决方案是“一长多短”:每个支教点都有一位长期志愿者和多位不断轮换的短期志愿者;前者都有工作经验和经济基础,普遍选择在“跳槽”的间隔时间里从事半年左右的公益工作;后者都是在校大学生,支教工作仅持续一两个月,利用实习时间就能参加,对学业和找工作都没有明显影响。

为了吸引志愿者,梦创公益也在事实上采取了一些“实在”的措施,包括与长沙市一些小学合作,将支教经历等同于在该小学的实习经历,为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提供实习证明。虽然和国家对官方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补助(如公务员考试上的政策倾斜)相比,这些措施诱惑较小,但志愿者参与他们“一长多短”的代价也比参加官方计划动辄一两年的风险要小得多。李磊甚至大胆设想与企业合作,把湘西支教作为企业人才储备、人才培训的一部分,让企业将招募来的新员工送来支教并从中考察他们的工作能力,表现合格即可录用。

在过去一年的摸索中,梦创公益找到两个颇为微妙的角色。一方面,梦创公益的合作方长沙市和远在湘西的小学都是公办的,但公办学校之间直接交往时,往往面临一些细节的事务性的麻烦。比如一所学校向另一所提出需求,但后者也有自己的考量,不是每次都想帮就帮,却又不好拒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梦创公益这个媒介,两方不直接接触,必要时由媒介来拒绝,合情合理,不得罪人。在“教育资源公益中介”的全新模式下,梦创公益帮助公办学校实现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传递。

另一方面,在国内,至今没有专业的公益活动策划机构,专门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大型企业策划公益活动。对于这些部门和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完善的策划来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就很容易出现“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甚至成为“作秀”的话柄。但若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这些部门和企业也有顾虑。确实有些民间组织打着公益招牌做坏事,如果不幸与这样的组织合作,负面影响很大。在过去一年,梦创公益已经通过与各地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合作,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性质和能力,教育系统下的长沙市岳麓区素质教育基地、雨花区素质教育基地均已成为他们的合作单位。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和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都是纯粹的公益项目,不考虑收益。但从客观上说,教学交流可以为所有支教点积累师资力量和指导技术,公益活动专业策划则可以带来政府职能部门的肯定,减少未来开展活动的障碍,两者都为梦创公益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非物质基础。

经粗略估算,梦创公益07年的现金花费大约为20万,全部来自李磊个人。现在条件已经成熟,07年摸索下来的各项工作都要开展下去,经费显然成为第一难题。”又是一个偶然机会下的意外启发。07年夏,来自长沙市大同小学、育英小学、育才小学的数十名学生和火星小学的.教师代表参加梦创公益组织的夏令营,赶赴湘西一周后,再与当地同龄学生一起来到长沙的素质教育基地封闭训练一周。长沙方面的每位学生都要支付1700元,即承担他本人和一位湘西同龄学生的往返路费、食宿费和其他杂费。这次经费预算不很成功,梦创公益为活动倒贴上万元,但他们很快意识到,类似这样的素质教育服务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既合法又合理的创收方式。随着素质教育被社会进一步重视,这一服务的潜力相当大。

所有资源都是现成的,现成的学校,现成的老师,现成的支教点,大量潜在的生源,梦创公益所做的仅仅是将现成的公益资源整合起来。相比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一些户外培训服务,梦创公益更强调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对公益资源的反馈和贡献。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本身就为纯粹的公益项目提供经济支持,但这还不够,一方面,这种教育要求长沙学生学会感恩,学会帮助远在湘西的同龄人,学会做负社会责任的人。另一方面,这种教育又为湘西学生提供一个免费的认知城市文化的平台,让他们从长沙的素质教育基地带走在边远地区从未有过的知识和观念。

一个遵循商业运作并兼顾公益事业的机构雏形已经浮现,人们已不难看到教育资源公益中介、公益活动专业策划、青少年素质教育服务等新兴的跨越商业与公益的服务,而这些服务所带来的利润将作为纯公益项目民间支教的经费来源。在当前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公益事业尚不成熟的客观环境下,这种不排斥商业运作的民间公益组织运营方式,或许可以成为更多正在寻求正当名分和经济支持的民间公益组织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修改社团管理条例释放草根力量,《中国青年报》。

[2]民间公益组织何时不尴尬,《法讯网》。

民间组织总结

20xx年度,在市民政局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社团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严格程序、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始终以“两个条例”为指南,为我区的民间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截止12月底,我区共有社团组织xx个,民办非企业单位xx个。现就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两个条例”是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依据;“两个条例”是民间组织正常开展社会活动的准则。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掌握了民间组织的审批,日常管理的程序,提高了执法、执纪水平。全面组织了全区民间组织团体负责人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全年分四次,每季度的`下旬定期学习,使每个团体和非民办企业都清楚的知道所赋的社会使命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自觉性。

为了确保我区民间组织能够依法健康发展,我区深入各社会组织,对其内部管理进行了延深入细的指导,从而规范其活动。一是检查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民间组织制度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区民政局准确、严格要求社会组织必顺建立活动报告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来规范社会组织。并于今年上半年对全区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全面检查,凡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完善,落实到位。对事迹突出表现好的单位要给予其政策上的指导与帮助。二是根据各社会组织的活动计划进行检查其落实情况:对照各社会组织年初必有的工作计划;一查,是否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地开展。二看,是否按工作计划落实到位。检查中对没有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情况不好的社会组织我区民政局下达文件责令整顿。三是,强化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资料进一步的进行了集中整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认真分类、认真阅卷、认真组卷、集中归档,切实强化了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

社团和民非年检工作是依法强化社团管理的重要手段。上半年对我区的民间组织开展了全面的年检工作。采取了听取各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汇报,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情况,通过调查,严格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认真把关,逐一进行年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总之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民政部门的管理是不够的,要依据《两个条例》要通过各个相关部门切实的经常的关注民间组织,指导其工作、帮助其工作,才能在全区逐步形成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体制。

【民政总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半年总结【范文】

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下,按照年初市局下发的社会组织管理目标,认真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登记、换发登记证书等日常管理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工作。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社会组织。

337。

家,其中: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31。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206。

家。

2013。

年上半年社团新增。

2

家、变更。

家、延续。

7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

5

家、变更。

6

家、延续。

11。

家。从登记入手,严把质量关,坚持依法登记管理,注重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基本达到了建立协会登记无空的要求,使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18。

家社会团体和。

40。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率达到。

100%。

通过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能够按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

1

为促使社会团体工作正常开展,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指导全区社会团体召开年会,通过开年会使之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行为规范。

2

按照省市评选先进社会团体的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先进社会团体。在全区社会团体中开展评比先进社会团体的活动,待时机成熟后发展和推广先进社会团体的经验,并组织交流和总结先进经验。

今年我们结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汇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发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的新机制。培育和发展有利于经济建设的社会组织。我们在市社会团体处、市基层政权处的指导下,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专题调研,就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及作用发挥等情况,开展了实地访问调查,进一步摸清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情况,为下一步培育、扶持、发展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台新举措收集了第一手资料。

2013。

年我们要重点培育社区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解决社区群众的困难,为社区群众服务,待社区协会成熟后,进行社会团体登记。

组织科总结

第_届亚运会于20_年11月12日在广州顺利开幕,中国运动健儿在赛场上取得的骄人的成绩使我们非常的自豪。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指标之一,了解20_年广州亚运会及历届亚运会的情况,提高对亚运会的认识,弘扬亚运精神,关注我国亚运事业的发展,是我们每个当代大学生应尽的责任。同时,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当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复杂,竞争也日益激烈。近期我校20_届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如期举行,对于广大学子而言,了解基本专业就业形势,结合自身发展,才能更好的规划职业以及就业问题。

树立大学生正确的就业观,努力学习、全面发展,从而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当代大学生更好规划未来、奉献祖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奋斗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为了加强各支部爱国主义思想,弘扬亚运精神,了解我国现在综合实力,做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同时为了使广大团员了解基本专业就业形势,结合自身发展,更好的规划就业,为祖国的发展更好的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我院组织部积极响应校团委组织部的号召,在20_年11月23日—11月26日开展了以“亚运燃激情,广州结友谊”和“大学生就业,我们共同的关注”为主题校级团组织生活。现将此次团组织生活总结如下:在接到通知后,经管院组织部召集各支部支书开会并传达校团委组织部下发的通知,并安排此次团组织生活的相关事宜。各支部积极投入此次团组织生活的准备工作中,支部成员参与流程讨论、形式确定等活动,为此次团组织生活的开展作好了充分准备。在此次团组织活动中,各个部门结合实际学习亚运精神,探讨就业前景。会场气氛热烈,学习交流投入但又不失纪律。10经济在会场上空悬挂多个立体的亚运吉祥物以烘托主题,表达了对亚运成功举办的祝福和对运动场上健儿们的喝彩;10营销别具一格的将鲜艳的拉花置于会场上空,的色彩让人感受到了亚运会浓烈的喜庆气氛,将远在广州的亚运贴近我们的生活,10营销也用气球拼出亚运以及各种运动形态,充分体现了对亚运的了解以及对体育的热爱。此次团组织生活各个支部成员集思广益在会场布置上下足功夫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达到了学习以及传递精神的目的。个别大三支部开展的以大学生就业为主题的团组织生活形式也丰富多彩,08经济以多媒体给支部成员们展现了就业现况,生动形象地传达了此次团组织生活的思想。总结这次团组织生活来说,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个别支部会场成员不遵守会场纪律。但相信通过对此次团组织生活的总结,找出不足之处的原因所在,讨论改善措施,我们会在下一次的团组织生活中注意存在的问题,努力改进,力求把团组织生活办的更好。在此次团组织生活中,我们也有做的好的地方,个别支部弥补上次团组织生活中会场布置稍显简单,主题烘托不充分的不足,在此次团组织生活中,各支部积极改进,集思广益,使得会场布置别出心裁,氛围热烈迷人。

在团组织生活前期准备过程中,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组织部积极参与,自主自动的完成校组织部下发的任务,第一时间传达团组织生活的内容,积极配合各支部工作,努力为各支部提供帮助,并及时将团组织生活安排表上交校组织部。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协助校组织部检查人员工作,与校组织部检查人员良好沟通,争取能更好地协助校组织部检查人员工作,并在过程中认真听取校组织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支部传达。在每个支部的团组织生活结束后,认真总结,吸取经验。在此次的团组织生活中,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组织部受益匪浅,相信在下一次团组织生活中,我们会更加努力,积极配合,取得更优秀的成绩。

组织科总结

2017年,在镇团委、团区委的领导下,我村的团支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落实区、镇团委的各项政策,以提高广大团员的心理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大团委建设,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团员青年思想意识。

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支部担负着向党支部输送优秀团员进入党组织的光荣而艰巨任务,因此我支部始终把加强团员的政治思想及学习作为放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深入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在活动中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本年度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4名。团支部在党组织的要求下认真做好双推工作,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到党团共建。

二、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

为了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我村团员志愿者服务队在2月、7月、8月份期间,分别下组宣传法律知识,号召青少年积极参与村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大力开展安置帮教、治安巡逻等活动,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为维护本村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积极开展大团委活动,推进结对帮扶工作。

为配合团区委“大团委”建设工作,本村成立“心理辅导团组织”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本年度帮扶的人员包括贫困学生曾婷、朱开祥(父母无文化、无技术)、赖秋蓓(母亲二级精神残疾)等,帮助困难青年团员树立健康的心理,增强使命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多做贡献。同时通过辖区内企业(例如:成都嘉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本村残疾青年找到适合的工作,团企齐帮扶,村民齐脱困。

四、热心公益,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1、1月22日—29日团员青年义务巡逻,整治新村环境。

2、3月5日,在学雷锋活动中,村团支部以实际行动宣传学雷锋活动,组织全村义务卫生大扫除活动,擦除各处的“牛皮癣”。通过该次志愿服务,使团员加深了对雷锋精神的认识,同时了解到志愿服务的意义。

3、8月17日,为纪念长征胜利78周年,本村团支部组织团员青年观看爱国主义影片《长征》、《闪闪红星》、《狼牙山五壮士》、《地雷战》、《举起手来》、《地道战》等等。

回顾一年来团支部的工作,在团区委及镇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团员青年及青少年的支持下,东华村团支部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村团建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大门,把优秀青年吸收到团组织中来、推荐到党组织中去,始终保持团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利用现有的团建基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大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团支部,争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民间组织总结

一年来,我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坚持以十八大重要精神为指导,从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坚持培育发展与督促管理并重的原则,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进行公布,促进了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全年新增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个、社团1个。继续加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力度。继续执行以印民字〔20xx〕2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意见》。

对全县56个社团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好清理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全县民间组织均无违法活动,评比出三个民间组织单位在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发言。加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民间组织档案管理,坚持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和信息上报制度等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地区民政局关于开展今年度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今年度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以印民字〔20xx〕37号文件对全县的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时间、步骤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到6月底年检工作全面结束。全县共有民间组织56个,其中社会团体20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个。年度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年检的要求和标准逐条对照检查,年检合格率达100%。

一是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未开展;二是信息上报工作滞后;三是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开展得不够好。

民间组织总结

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体人员本着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创新突破的原则,完成了以下工作任务:

按照局里的统一部署,每周一为科室学习日,认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管理网络的作用,信息及时更新,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及经验及时上网交流宣传,截止目前,发布信息报道总件277件,使民间组织信息网真正发挥出工作交流、上下沟通的平台作用。

按照省厅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的实际,对20xx年度社会组织检查工作已开始进行,各社会组织应用年检报告书已发放,部分社会组织已进入年检审核程序,并进行走访检查,督促各项制度建设落实。

我们始终坚持以两个《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依法登记。除对其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外,并进行现场考察,多方了解情况,不符合条例的坚决不予审批。截止目前,新批社团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个。

加强监督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上半年解决处理会员与业务主管单位发生的矛盾争议二起,解决处理社会组织与社会群体发生的纠纷事件一起。在管理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稳妥快捷的处理解决,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为使民办教育纳入管理,逐步杜绝对非法组织的报道和有关单位为非法组织办理提供有关活动的证明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使用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等实际问题,民管办主动与教育、宣传、电视台、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尽力解决好部门独为意识尽其各部门应尽的职责。

按照省厅、省档案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xx年度文书、业务档案13卷,整理修复案卷96卷。

在日常工作中,保持始终如一、热情服务的姿态,上半年接待咨询人员38人次,其中涉及管理纠纷三起,协调一般矛盾五起,做好其他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一、抓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落实与完善

二、指导督促乡镇培育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工作

三、筹备查非打非计划

四、加强宣传报道

五、抓好部门之间的协调

民间组织研究心得体会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间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一个研究者,我参与了民间组织研究的相关工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和分享我在民间组织研究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间组织研究需要全面深入的了解。在研究民间组织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其定义、性质、发展历程等基本信息。此外,还需要了解其组织结构、成员构成、运作模式等内部机制。对于民间组织的外部环境,我们需要关注其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社会认可等方面的情况。只有全面深入地了解民间组织,我们才能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其次,民间组织研究需要综合的方法论。在研究民间组织时,我们需要灵活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问卷调查、访谈等。通过不同的方法,我们可以获取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数据,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此外,研究民间组织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能力,能够利用统计数据和文本分析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

第三,民间组织研究需要关注实践问题。民间组织从诞生到发展,都是为了服务社会、改善环境,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研究民间组织时,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研究上,更要关注实际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民间组织在实践中的作用、影响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将理论研究与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我们的研究才会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四,民间组织研究需要注重跨学科的交叉。民间组织的研究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在研究民间组织时,我们不能只囿于一个学科领域,而应该注重跨学科的交叉。通过跨学科的交叉,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对民间组织进行研究,从而形成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结果。

最后,民间组织研究需要关注现代科技的应用。在当今信息化、智能化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对民间组织的研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研究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可以利用互联网搜集大量的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文本分析和情感分析等。因此,在研究民间组织时,我们应该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我们的研究能力。

综上所述,民间组织研究需要全面深入的了解,需要综合的方法论,需要关注实践问题,需要注重跨学科的交叉,需要关注现代科技的应用。通过这些心得体会和总结,我深刻体会到了民间组织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并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会有更多的收获。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多的贡献。

组织部组织科工作总结

1、配合市委组织部,顺利完成了我县县处级后备干部的集中调整。年初配合市委组织部,按照《全市县处级后备干部集中调整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县(处)级后备干部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了县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15位同志被确定为副处级后备干部。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圆满完成了我县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点工作。为探索创新干部选拔制度,整体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坚持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统揽,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开展了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试点工作,经过素能测试、民主推荐、全委会票决、竞职演说、直接选举等程序,选拔出了两名乡镇党委书记,推进了干部民主化进程,激发了广大干部学习实践、争先创优的热情,提高了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满意度。

3、落实20xx年度科学发展观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淮阳县20xx年度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抽调组织部、纪检会、人事局、招商办及其它责任部门的人员共60人组成了10个大考核组对全县19个乡镇、77个县直单位、25个市驻淮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了20xx年度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了考核结果,县委在此基础上对在20xx年度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工作中确定5个优秀乡镇、xx个良好乡镇、15个县直优秀单位、4个县直优秀部门和5个“服务淮阳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并给予了奖励。之后,又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淮阳县20xx年度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确定了20xx年度淮阳县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指标,并制定签发了各单位20xx年度目标责任书。

4、加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省、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批复的《淮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县直、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整体稳定、个别调整”和“先到位后理顺、先运转后完善”的原则,对县直部分单位和个别乡镇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科级干部96人,其中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有65人,调整改任职务的有31人。

民间组织研究心得体会总结

作为一个学生,我一直对于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有着浓厚的兴趣。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关于民间组织的研究项目,并深入了解了该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和现状。通过这次研究,我不仅学到了很多知识,还体会到了民间组织的重要性和价值。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总结。

第二段:认识民间组织。

在研究民间组织之前,我对它们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知识,认为民间组织只是一些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然而,通过这次研究,我逐渐认识到民间组织的多样性和重要性。民间组织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教育、环保、人权、健康等等,它们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民间组织还能够填补政府和市场的空缺,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研究民间组织让我意识到,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民间组织才是社会进步和改变的动力。

第三段:研究之旅与收获。

在进行民间组织研究的过程中,我有幸与一些民间组织的代表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访谈。这些代表十分耐心地回答了我的问题,分享了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心得,让我受益匪浅。我了解到,民间组织在开展工作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包括资金问题、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会认可度等等。然而,他们并没有因为困难而放弃,相反,他们通过创新和合作来解决问题,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民间组织代表的勇敢和坚持精神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和启示。

第四段:民间组织发展的问题和建议。

根据我的研究和观察,我发现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资金问题一直困扰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很多组织面临着捐赠人的稀缺和项目资金的不稳定。其次,法律法规对民间组织的约束过于严格,给予了组织很大的压力。最后,社会对于民间组织的认可度不高,限制了它们的发展和影响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政府应该对民间组织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减轻法律限制,同时,社会应该加大对民间组织的宣传和认可,让更多人了解和支持。

第五段: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通过这次民间组织的研究,我认识到了自己对于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兴趣。在未来,我希望能够继续深入研究这个领域,了解更多关于民间组织的细节和案例,同时也希望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我相信,通过不断地研究和实践,我能够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一些贡献。

总结:

通过这次民间组织研究,我从生硬的概念和表面的知识逐渐深入了解了民间组织的多样性和重要性。这次研究让我认识到,民间组织是社会进步和改变的力量,它们填补了政府和市场的空缺,提供了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通过与民间组织代表的交流和访谈,我深感他们的勇气和坚持精神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和启示。然而,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资金、法律和社会认可度等问题。我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支持,并倡导社会对民间组织的宣传和认可。未来,我希望能够继续深入研究这个领域,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民间组织成立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们:

您们好!

交际艺术协会全体干部及理事会全体成员经共同商议,积极支持协会申请“省优秀社团”荣誉称号,现郑重向领导们提出申请。希望您们在百忙之中审核完后,可以对洛阳师范学院交际艺术协会留下一个深刻的印象,在此我们致以最真挚的感谢。如若我们的申请符合“省优秀社团”申请条件,望您们可以批准我们的申请。

洛阳师范学院交际艺术协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培养大学生社交能力,为洛阳师院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给广大同学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为宗旨,同时注重挖掘他们的潜能,使他们毕业后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

协会通过举办众多活动,在丰富同学们课外生活的同时,增加同学们的交际艺术知识和提高社交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为同学们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并树立起洛阳师范学院在洛阳市和河南省乃至全国的全新形象,使洛阳师院学生举手投足间可以尽显大学生的风采。协会还积极践行“今日我以师院为荣,明日师院以我为傲”的口号,传扬交际之美,尽显艺术风采。

协会成立于,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她所走过的历程却超过了洛阳师范学院和其它众多高校老牌学生社团所走过的历程,活动的影响和活动的意义也超过了众多的老牌学生社团。

协会的详细资料在本申请书中我们做了详细的介绍。如若我们的申请获得通过,我们将化喜悦和兴奋为动力,继续努力,为大学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举办出更多的更精、更好、更大的社团活动;如若申请条件还不够成熟,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致力于社团的.发展,举办更多的社团创新活动。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xx。

申请时间:20xx年11月25日。

民间组织成立申请书范文

关于南非民间组织的情况,过去我们基本不了解。这次,根据专家的推荐,受南非社会发展部的邀请,我们一行11人于20xx年底考察了南非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尽管考察非常浮浅,但总算有了一些接触和了解,而且发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在非洲大陆,南非是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在1994年经历了政权的演变,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一些变化,但总的看发展势头不减,民间组织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仍然发挥着积极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南非习惯把民间组织称为公民社会或非营利组织。据南非有关民间机构与大学研究机构的调查,南非的民间组织数量超过十万个以上,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志愿服务协会,以及工会等。南非的民间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社区民间组织在总量中占大多数;二是大部分是由最初的反对种族歧视为宗旨的组织转化过来的;三是大部分是提供福利服务的机构;四是志愿服务机构资源丰富,每年创造超过100亿兰特的收入(6.3兰特约合一美元)。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框架。

1、南非宪法承诺每位南非人拥有结社自由。这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基础。

2、,南非议会通过了第71号法令即非营利组织法并于9月1日实行。南非非营利组织法以宪法为依据,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繁荣发展的环境,建立一个正常的法律框架,促使非营利组织依法行事。保持合适的内部治理准则,建立透明以及对公众负责的机构。

(1)法令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强调了两点:

a、民间性。指明其非政府系列。

b、非营利性。指出建立机构的目的只为公共利益;机构的收入和财产不能在会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间进行分配(对服务的合适补偿除外)。

(2)法令规定成立非营利组织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a、受托机构(政府授予权利机构)必须到高级法院法官处登记。

b、一般组织到非营利组织委员会主任登记处登记。

c、一部分组织也可选择到福利部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登记。

(3)法律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政府申请登记。一是政府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能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二是规定经过登记的机构才有资格获得政府的资金援助和其他优惠待遇。社会福利部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管理部门。

3、南非国会?0通过了南非共和国福利发展管理法案。该法案是为福利部门提供一个旨在建立并融合政府与公民社会伙伴关系的管理框架。依据这个法案,民间组织可以履行法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法案对“公民社会”的定义是:除政府之外的研究机构、组织或个人,其中包括商会、消费者组织,正规和非正规福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2)法案明确了政府与公民社会通过规划分担责任的伙伴关系和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共同“管理”。

(3)法案把公民社会中的各机构对社会福利政策和项目抱有兴趣者确认为“利益相关方”。

(4)法案决定成立南非社会福利发展理事会。而理事会建立的目的就在于推动和巩固公民社会和政府的相互作用,以及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5)法案规定在理事会成员中(9人),政府官员理事不得超过4人,即其余至少5人来自公民社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每次至少2天。

理事每人每年可得到国家给予的229700兰特(约合3800美元)的差旅费,补贴和咨询服务费。国家还为理事会办事机构支出办公费用456000兰特(约合76000美元)。

(6)法案规定了的南非福利发展理事会的职责,其中还特别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条款,主要是:

a、推动政府和公民社会间就社会福利方面的对话。

b、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福利发展,特别是消费者和草根部门的参与。

c、在政府与公民社会间制定信息和交流策略。

d、加强公民社会、相关政府部门和部长之间的磋商,决策社会福利重点关注项目等。

3、设立社会发展部。规定该部门的职责是致力于向全体南非人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界,劳工组织和其他参与者展开合作,监督社会政策的执行,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推动扶贫的发展。

20xx年,在社会发展部部长确定的其后5年的工作重点中,主要包括帮助贫困人群,资助弱势家庭,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利益,社区关怀和对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帮助,如:因艾滋病而丧失双亲的孤儿的帮助、减少青少年犯罪和失业现象等。

该部的各项工作都要求与公民社会的协商与合作。

4、颁布《国家发展机构法》,设立国家发展署。

《国家发展机构法》规定国家发展署的职能,就是直接向特定的`社区民间组织和其他帮助贫困社区提高能力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达到减贫的工作目标。

国家发展署为专门执行上述任务的法定机构,原归财政部领导,后转社会发展部领导。

二、登记与管理。

1、登记要求。

(1)陈述组织名称。

(2)陈述组织的主要和次要目的。

(3)承诺组织的收入和财产不得在会员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4)规定该组织成为一个法人,具有法人地位。

(5)规定该组织的存在不受其成立或机构负责人变动的影响。

(6)规定该组织的成立或机构负责人不会对组织的财产享有权利。

(7)规定组织的业务范围。

(8)规定该组织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机制。

(9)陈述会议规则,包括会议召开有效人数,会议记录的保存,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

(10)规定财务必须经过银行帐号运行。

(11)规定财务年度的起始日期。

(12)规定章程的修改程序。

(13)规定该组织终止或解散的程序。

(14)规定该组织终止或解散后剩余财产应转移到与本组织宗旨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2、登记结果。

准予登记的组织应发给登记证书,证书是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

对不予登记的组织,应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一般在申请登记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申请者在收到不予登记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可以向特设的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法庭立案审查。

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免费。

3、非营利组织的义务。

(1)遵守非营利组织法的要求及遵守已经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2)在活动中展示本组织的登记的状态和登记证号。

(3)保留规定期限内的会计记录和相关支持性文本。

(4)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草拟出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本机构的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表。

(5)在草拟财务报告后两个月内,会计主管应起草正式财务报告书,陈述机构的财务状况。其中包括以下说明:该组织的财务报告与同期会计记录是否一致;该组织的财务政策是否恰当,在制作财务报告过程中是否保持遵循;是否遵守非营利组织法及本机构章程有关财务的规定。

(6)向董事会提供工作报告,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完成。

(7)提交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详细联系方式(须在每次任命和选举后一个月内提交,即使任命和选举没有导致负责人的变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监督与惩处。

(1)登记机关认为非营利组织不遵守本机构的章程和不按非营利组织法的要求承担的义务时,可通知其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机关将作出取消该机构登记资格的决定。

(2)登记机关认为该机构有可能构成犯罪时,将向南非警察总署建议进行刑事侦查。

(3)受处罚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4)公众有资格获得任何一个营利组织向登记机关提供的全部文件,参与非营利组织的问责。

(5)登记机关有义务保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状态、注销状态、终止状态或解散状态。

(6)未经登记却声称自己已依法登记,或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可能受到起诉。

三、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

南非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委托非营利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并因此给予免税待遇;二是通过拨付公益项目资助款的形式,对非营利组织给予支持。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主要体现在后者。

1、规定国家发展署的首要目的是关注消除贫困及造成贫困的根源,加强公民社会的扶贫能力。

2、国家发展署规定9项公益事业(包含43类活动)为慈。

善性质活动,这9项是:

(1)、福利和人道援助、

(2)、宗教、

(3)、信仰和伦理、

(4)、健康保护、

(5)、文化、

(6)、土地和住房、

(7)、自然保护和环境及动物保护、

(8)、教育和发展、

(9)、研究和体育。

3、提供拨款和捐助资金。一般是发展署公布资助项目的范围,非营利组织向国家发展署提出资金申请,发展署根据申请情况与之沟通协商后,实施一定数额的拨款或捐助。在具体运作上,发展署将权力下放到省,每个省都有签约机构。据介绍,20xx/20xx年度,发展署拨款总额为10300万兰特(6.3兰特约含1美元),每年递增。

4、发展署通过能力建设的培训,帮助非营利组织开展本组织擅长的活动。

5、尽管政府在扶持非营利机构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仍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有关专家也提出了质疑。如发展署规定的工作范围过窄,对扶贫的支持减少;偏重于资助社区组织,而不愿支持志愿服务机构,造成了这部分机构的资金匮乏;项目的申报程序复杂,办理效率低下,以及法定机构存在官僚作风等。

四、目前南非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几个问题。

1、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外部社会,约占86%。而外部社会的资助采取“保守策略”,即只投在教育、就业和社会福利方面,限制了其他民间组作用的发挥。

2、非营利组织普遍缺乏专业的筹款能力,没有制定筹款战略。筹款一般都是机构的主管或副主管的工作范畴,但他们用于筹款活动的时间较少(不超过20%)。

3、非营利组织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创造性、有活力和有远见的领导人。

4、人才竞争压力太大。非营利组织为了吸引有能力的人才,不得不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来与商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竞争,无形中增加了管理成本和生存压力。而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则因为没有雄厚的财力而造成有经验的专职人员流失,影响组织可持续发展。

五、几点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1、政府明确公布慈善事业的范围,有利于倡导民间组织投入社会公益事业,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南非对公益事业列出9项43类活动,很具体,我国也可以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使之与一般的社团活动相区别。

2、政府对公共服务项目拨款购买,既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也能为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南非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多数能从政府获得资助,有的甚至全部依靠政府资助。在南非就不存在类似我国社团的那种乱收费的现象。

3、税法应对公益事业以至民间组织业务作出明确的减免税收的规定,对捐赠人的公益捐赠给予抵税待遇,有利于全社会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有利于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杜绝偷漏税现象。

4、应赋予登记管理机关要求非营利组织注销登记的权力,和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取消该机构登记资格的决定权力。南非的这一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规定应当借鉴这一经验。

由于这次对南非的考察是首次,占有资料也很少,因此在考察中了解一般情况较多,深入不够,对有些问题可能存在理解不准确的地方。许多方面还待今后更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9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

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

日记。

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

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

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

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

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

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2019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

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

合同。

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2019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包括: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

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

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

说明书。

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条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六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七条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八条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1.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3.1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九条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20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负债。

民间组织成立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本校xxxxxxxxx学院的学生,因为想在大学期间做些有意义的事情来充实大学生活,为我校的学生社团发展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特向校学生递交此社团申请书。

社团简介:社团成立名为xxxxxxxx。筹备成立时间是20xx年5月,。我们一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想提供社交能力的同学提供学习和展现自我的机会,同时锻炼自己,提升自我。

1、商业赞助:与校外企业、公司合作,争取各种商业赞助,为学生会活动提供经费;

2、邀请知名人士讲座: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来校讲座;

3、校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外校的联络与合作,组织校际交流活动;

6、加强同校内及校外新闻媒体的联系,扩大我校影响力。

7、外联实践平台,发布讲座资讯和部分兼职信息。

社团的宗旨:积极,向前,热情,相互学习、交流,取得共同进步提高。社团的精神: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潜力是可以无限挖掘的,不断挑战,不断超越,不断突破!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坚持不懈,没有不可能只要去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互相提高,众人拾柴火焰高。所有人的思想,不断碰撞,就能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永不言弃,发奋图强!

途径,为同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同学们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社交,我们将继续致力与此,全方位的将社团建设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的专业社团,最主要的是我们要超越梦想、超越未来、超越自我;成为全院学生积极参与的代表经管校主流文化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定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的完整的赞助体系,改善传统的单一经费制赞助模式,大胆创新。通过互相交流,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高认识和能力。

望校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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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包括: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支出明细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结余和分配情况;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非营利组织名称、非营利组织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摘要:在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权利研究过程中,首次提出了环保权的概念,认为这是一项民间环保组织应有的权利,并对其概念、特点、类型、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相关的论述与分析,使得该权利在理论上有了初步的界定,为今后进一步构建民间环保组织的环保权的实体内容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权利。

一、研究的缘起。

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我们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不仅要讲速度,更要讲质量和效益;科学发展不仅要讲经济发展,还要讲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要顺应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要求,加快转变职能,实现一部分权力的社会化,发扬社会民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公众集合体的民间环保组织把单个弱小的公民力量集合起来,以理性而有秩序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直接影响政府角色的转变、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可以说,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机制中颇富研究和推广价值的一种方式。他们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体(特别是环境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他们热心环境公益、主动参与环境事务,具备了较强的环保能力,这说明民间环保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以外的优势,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股环保力量。近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迅速并日渐成熟,特别是对环保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我国民间组织90%没有“合法身份”[1],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其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已成为扶贫帮困、社区服务、权利维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导矛盾及时合理解决,协调社会机体良性运作。在国内外文献中,我们经常看到与民间组织类似的称谓,其中以“第三部门”(thirdsector)、“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居多,但ngo、npo和民间组织的内涵互相交叉,具有同一性质,在社会功能上也是共同的,均是介于国家、市场和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不同称谓的产生主要与学者的生活背景、观察角度有关。第三部门是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的,它是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的第三种力量;非营利组织则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又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那么,从广义上理解的.不同种类的民间组织都具有怎样的一致性呢,也即如何具体定义民间组织呢?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莱斯特·萨拉蒙以五个特征来定义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2]。这些特征把握了民间组织蕴涵的本质属性,并且已为发达国家所公认,因而以特征界定法来定义民间组织是科学合理的。其中组织性意味着民间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私有性意味着它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也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须再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搞内部分红;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独立处理事务;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均是志愿行为。

民间环保组织(environmentalngos,engos)是民间组织的下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一个体现。民间环保组织除了具有民间组织的一些共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个性,所以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与界定。通说认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简言之,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从上到下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民间环保组织在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境公益,愿为环境保护付出的情怀迎合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没有国界,任何局部环境的破坏都会使全球整个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在环境问题上只有全球合作才有出路。因此,民间环保组织之间,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客观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民间环保组织之间合作交流的愿望很强烈。实质上,民间环保组织所有的个性特征都是由其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在基本特征上,民间环保组织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从成立方式来看,环保ngo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公司或者非营利机构;三是经内部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ngo;四是没有登记或备案的环保ngo(其中三、四种类型学者通常形象地把它们称为“草根组织”)。

三、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民间环保组织是该权利的唯一主体。国家、公众和企业等都不享有这一特殊权利。这是因为只有民间环保组织同时具备了这一权利的两个要求:一是其具有为环境公益而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和热情,二是其自身具有较强的环保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其受人民委托管理环境事务,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力和很强的环保能力,它应当确保公民有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有时由于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科学或者为了短期经济目标懈怠环境保护的职能,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侵害人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国家对环境保护更多体现为一种义务,即政府环境责任。而对于企业来说,赢利是其经营运作的不竭动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环境和资源的制约,迫使其考虑环境成本,盲目地牺牲环境资源。因而企业对环境保护也体现为一种义务,即企业环境责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他们也有权参与保护环境(即公众环保权),但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个人环保力量有限,特别是在环境问题上的“搭便车”心态,无法自觉自愿承担起保护环境公益的重任。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青志管理制度青志纪律是协会机构和全体青年志愿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完成组织各项活证。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组织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凡破坏青年志愿者组织形象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量情节之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为了进一步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工作纪律的明确性,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特定会议、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制度。

1.各会议均须记录并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秘书长负责记录。

2.每次召开常规例会时;各部门成员均需参加。会议内容与主题应做到求同存异,努力建立集体主义氛围。

3.无正当理由不到会者,视为无故缺席,累计满三次者,将由秘书长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满三次者无论任何理由,则由秘书长上交负责人,经审议视其自动退出;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4.如因故实在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一天或当天向秘书长或负责人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但次数超过三次者,将由秘书长向负责人提交审议,给于适当的惩罚。

5.与会者迟到15分钟,视其无故缺席,但允许事后(在一天之内)向秘书长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

6.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半个小时。

7.会议记录须由秘书长记录存档。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负责人统筹安排,由负责人协调各部长落实工作。

2.认真负责本职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职的权利和义务。

3.严格执行负责人负责制;每项重大活动直接由负责人与外联部,宣传部策划,由负责人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并向其汇报。

4.一般不得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和召开活动,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向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5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无故(无正当理由)推卸工作责任,若有给予警告。若组织集体活动无参加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协将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开除)。

6.每学期进行组织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负责人批评教育,若仍无改正者,将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三、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由本组织视为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1.有违背本组织宗旨者。

2.有损本组织形象者。

3.拒绝参加本组织工作者。

4.校、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违反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和其他学生组织各项纪律者。

6.打架斗殴者,蓄意破坏组织声誉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其退出组织。

四、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3.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推荐入会的权利。

五、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组织的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2.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4.向本组织反映有关志愿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志愿工作资料。

文/外联部部长黄凤羽。

民间组织成立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院团委领导:

我谨代表金融投资爱好者协会筹备组全体成员热切而真诚的向您提出金融投资爱好者协会成立的申请。并将本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金融投资爱好者协会。

二社团目的:为全校师生特别是对金融具有浓厚兴趣的同学提供一个金融知识的学习与交流的平台,普及金融知识、创立品牌协会为宗旨。

三社团宗旨:学以致用,理性投资。

四社团精神:坚持不懈,勇于创新;我们会以专业精神,塑造专业人才,传播专业知识。

五工作构想:

1.提高本校学生金融知识水平,做到真正服务学生,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2.定期举办模拟炒股大赛提高会员的实战能力。不定期举办其他活动,比如金融基础知识大赛、知识讲座、知名企业和证券公司参观等等。

3.鼓励会员及学院同学参加“世华杯”全国大学生金融模拟大赛,希望我们的精英们在大赛中赛出自己的实力,取得优异的成绩。

4.强调交流,我们协会属于学术性组织。学术的东西重于交流,有交流才有进步才有发展。

5.在本协会建立成熟,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之后,联合相关兄弟协会举办各类活动。

6.通过组织会员参加院内外实习实训,提高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力.

7.与内江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和各商业银行支行建立联系,为广大会员创立良好社会条件。构建一个可以让同学将金融理财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环境。

8.加强会员对证券从业资格证的考取,同时为各券商等金融机构输送人才,也可为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做出一点贡献。

六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

1.扩大本协会影响力,让更多人参与,以提高投资理财水平为目标。

2.发展本协会,组织志趣相同的同学参加本协会的相关特色活动。

(二)中长期目标。

1.结合校方力量,让金融投资爱好者协会使内江师范学院有更深远的影响,能让其长期发展,形成我们内江师范学院自己的特色。

2.吸引资深券商从业人员、金融专业类教师和有能力的学生,创造更加好的学习与交流的环境。

3.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创办自己的信息交流杂志。创办自己的网站,博客,论坛等信息媒体,向外界公布自己的成果。

4.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增强同学们的财经金融意识,扩宽同学们证券投资知识面,培养科学的投资理财策略,为今后从事金融工作和个人投资理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拟请指导老师(详情见附录指导教师简介)。

张建华(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金融投资协会名誉会长)。

赵晓鸿(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

范雪刚(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华清(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

何佳(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胡艳(内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陈娟(安信证券内江营业部证券分析师)。

徐美林(万联证券内江营业部证券分析师)。

八协会机构设置。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各个机构职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各项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内、外活动做出决定,协调各部门工作。

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各项工作,有对外是做出决定的权利。

秘书处:负责本协会各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财务及会议记录会议主持。

外联部:负责联系投资交流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赞助事宜。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后勤部:负责协会的相关后期工作和各项本协会内日常事务。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的策划,负责协会及其他各部组织活动作宣传,负责协会对内、对外组织活动。

九社会成员:凡对投资理财感兴趣的全院同学均能申请加入本协会。

(备注:协会章程后附)。

如果我们没有投资的意识,迟早与社会的蓬勃发展隔离开来,也必将落后于时代。经济在向前,社会在发展,国家在进步,当代大学生更不能落后!然而就在我院学子缺乏投资理财意识的背景下,我们金融投资爱好者协会创立了!新生的团体就应有其新的特色,为此,我们将不断努力、不断创新、不断前进!我们给您创建财富的平台,我们为您搭建成功的桥梁。

申请人:夏欢经济与管理学院06级3班。

曹伟经济与管理学院06级3班。

秦友刚地理与科学学院06级1班。

陶相经济与管理学院06级2班。

指导教师简介:

赵晓鸿,男,1966年3月生,经济学教授,四川省营销学会常务理事,农业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杂志(核心期刊)编审,主要从事应用经济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被评选为20xx-优秀教师,20xx-度优秀教师。在20xx年举行的内江师范学院首届教学名师评选中,被评为教学能手,先后入选内江师范学院第一、第二届重点人才工程,现为院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

自20xx年以来,主编、参编教材、专著4部,主持、主研各类科研课题11项,接受企业委托科研课题1项,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6篇,其代表作有“b2b:未来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astudyofeconomicdevelopmentintibetofchinabasedontheecologicaleconomicmode”等。

主持学院《网络营销》精品课程的建设,承担了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等多个项目的建设,是《乐贤半岛生态休闲度假区总体规划》等大型规划项目的主持人。

范雪刚,1969年1月生,管理学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四川省营销学会理事。主要从事会计类课程教学和科研工作。获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优秀教学奖、第二批“重点人才工程”青年骨干教师、内江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被评为20xx―20xx学年度优秀教师。在20xx年举行的内江师范学院首届教学名师评选中,被评为教学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