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的亮点与管理范文(20篇)

小编: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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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包括南阳油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类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等级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招标价格确定。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约定的由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按级收费,动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小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在90分以上者执行一级收费标准;在80—89分之间执行二级收费标准;在70—79分之间执行三级收费标准;在60—69分之间执行四级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及所服务小区基本情况、申请等级和标准,同时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法人代码证、小区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等级评定的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收取。已办理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售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七条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公共照明用电及绿化用水,应单独装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月公示其共用水、电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方法,其费用由业主共同负担。物业服务企业自用水、电费用由物业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已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应按规定收取,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阳市物价局和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南阳市物价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宛价房[20xx]2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颁发收费许可证的小区仍按收费许可证核定标准执行,待许可证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核定标准)。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条例

同行之间学习了随着汽车的私人拥有量快速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益发突出,由此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是冲突时有发生。四月份,我们集中时间深入物业公司、小区,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情况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的车位租赁或车位买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所有人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以小型汽车为例,室内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150元、130元、100元,按次(8小时为一次,不分昼夜)计价分别是5元、4元、3元;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80元、60元、50元,按次计价分别是4元、3元、2元;此外,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的车场类别划分为室内一类、二类、三类及简易车棚和露天五个类别,并分别有按月、按次计价的停放服务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为严格控制价格水平,我局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考核过程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停放服务价格,并将所制定的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在所有已批复的小区(楼宇)车辆停放服务价格中,无一实行上浮。客观地讲,我局在停放服务价格管理上,方法是严谨的、态度是审慎的,价格水平是适当的。

二、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在专题调查中,我们深入物业企业广泛了解情况,并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以下矛盾问题。

一是车位供需矛盾突出 我市前些年兴建的商品房规划的车位非常少,小区户数与停车位之比通常为8:1,甚至十几比一,有些小区甚至根本没有车库或车位。前期规划滞后,加之机动车数量剧增,导致停车位供需严重失衡,停车难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绿化道路全占满,小区变成停车场;下班冲锋抢车位,矛盾纠纷经常化;夜晚悄悄停路边,车主交管躲猫猫……由于车位缺口非常大,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主在维权过程中,不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或过激的行为。如某小区部分业主因开发商收取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而阻断唐延路,部分业主认为车库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当是业主的,就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经调查,该小区地下车库为开发商独立报建,已取得产权证,且多数车位已售出。部分业主认识是错误的。

二是车库(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 如某小区开发商租售地下车库车位,全部车主拒绝交费,开发商关闭车库,造成矛盾激化,业主阻断丈八东路……经调查,车库属开发商独立报建,产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租售车位显然违规。

三是露天停放与室内停放比价不合理 如某小区地面未规划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充裕,由于地下车库停车费用高而长期空置,物业公司遂将小区内绿化道路用于停车,仍满足不了需求,出现争抢露天车位的情况,有些车主索性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道路上,时常遭遇交管部门“贴黄条”,业主极为不满……经调查,该小区经审核露天和地库均为一类车场,停放服务价格包月分别为80元和150元。地库加收300元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450元,而露天停放没有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80元,两者差异巨大。又如某小区露天停车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进行举报……经调查,露天车位租赁费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的,双方约定此项费用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因此,物业公司此项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部分物业企业在执行价格政策上有偏差 如部分物业企业在车库(车位)的经营过程中只售不租的行为,对按次停放的车辆收取车位租赁费以及对业主车辆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相关问题的分析

从以上情况来看,物业区域内停车费问题,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业主三方面的利益,对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也有一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我们做了一些分析。

(一)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租售问题

以车库(车位)为标的的产权是指车位的隶属关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269号文)规定: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由此可见,车库(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颁发了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其权利人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

(二)停车费用及其相关的价格问题

一般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由两部分费用组成,即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管理办法是完善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且在价格管理部门可控的范围之内;车位租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产权人与业主协商议定,随行就市,其价格水平不在价格管理部门调控范围之内。据调查,目前我市车位出售价格在8-15万元不等,以10-12万元居多;车位租赁价格每月为250-400元不等,以300元左右居多。这一价格水平,车主普遍反映较高。造成车位租售价格较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是车位供需失衡,车位在局部区域已经成为稀缺垄断资源。

关于露天停车费与室内停车费比价问题。目前,我市一类室内车场车位租赁费每月约300元,停放服务费每月150元,两项合计每月停车费约450元;露天车场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收取车位租赁费,停放服务费每月80元;两者比价悬殊。室内停车费与露天停车费在价格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在于露天停车费中车位租赁费没有计收,致使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小区公共资源被部分车主免费享用。当然,也不排除产权所有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高租赁价格以促进车位销售。随着业主物权意识的提高,这种局面会有所改观。我们看到也有部分小区业主认识到露天车场中有自己的一份权益,积极地主张维护自已的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高科·夏日景色小区,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属业主共有的.露天车场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值得倡导。

(三)车辆露天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

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按市物价局2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或露天停车场(含道路行车)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双方协商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价格部门允许和支持收取此项费用,但规定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临时”的时间段没有明确的划分,二是忽视了业委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协商的平等地位。

从实际运行上看,2015年省市新规定出台前的老小区,多数对临时停放有一个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2015年新规定出台后,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车位紧张的矛盾益发突出,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新接管的的小区本着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多数对临停不实行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

针对因临时停放收费引发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与物业协会及部分物业企业、小区业委会等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本着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原则,多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赞成露天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四)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关于车位的租赁和销售问题,市物价局269号文明确规定: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开发商(产权人)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以及为促进车位销售,抬高租赁价格、降低停放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也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加剧了露天停车与室内停车比价关系的扭曲,损害了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

关于对按次停放收取租赁费的问题,可以看做是开发商(产权人)以售代租、以租促售的一种极端方式,极大地损害了业主利益。作为按次停放的车位,不具备专属性和排他性,而具有周转率高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按次停放和包月停放的费用核定上,价格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上述特点,确定了两者之间合理的、严谨的比价关系。对于不专属而又具有流动性的车位而言,在收取较高的停放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再行收取车位租赁费用,显然是不适当的。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对业主执行经营性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显然是车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仅是在车位的使用上“首先满足”,在收费政策上也必须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四、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

为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禁止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禁止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禁止产权人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四是禁止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完善停车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需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对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公司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三)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议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违规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大物业收费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以及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物业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让广大业主全面了解、深入理解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二是要结合开展物业企业收费年审工作,举办物业企业收费员培训班,学习收费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自觉地约束和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价格政的严肃性。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规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遵照《林之苑收费项目标准表》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其中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收费属于代收代缴。

二、公共性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公共性服务费。

三、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按季度预收,业主(使用人)须在每个收费季度开始第一个月25日前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足额交纳本季度固定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

四、临时停车场地使用和卫生费根据停车时间遵照收费标准由门岗管理员现场收取。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每月底到户抄表,业主(使用人)在发出收费通知之日内起15日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六、电费实行ic卡预购电系统,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电缴费,每次最高购电额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七、管道燃气费实行ic卡预购燃气系统,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持ic卡办理购买燃气,每次最高购买燃气额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八、有线电视按使用年度交纳,其他市政公用事业收费,执行相关部门规定。

九、交房和装修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对如延期缴付相关费用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可按延期天数每天加收延付金额3‰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要求缴付应缴费用。

十一、当相关收费标准和时间发生调整和变动时,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据实通知发布。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收费制度,特制订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1、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省市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六个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差别原则、优质优价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公开原则。

3、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一是。

合同。

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

4、服务收费项目包括:

(1)综合服务费,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养护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员工工资、福利、保险费、办公费、培训费、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社区活动费。

(2)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业主代缴水、电、煤气等;。

(4)特约服务费,房屋装修、家电维修、家庭卫生、代购商品、搬运等。

5、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依据业主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6、服务费收取的方式:采取包干制。

7、服务费的收缴和追讨程序:

(1)发送收费通知单(按季度收缴);。

(2)首次追缴,第二季度发送第一季度的催缴通知单;。

(3)再次追缴,发催缴通知单,并上门收取;。

(4)按法律程序处理。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xx年度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八、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九、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xx年度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招标确定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协议确定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水平超出《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甲级)要求,按甲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招标,未实行招标的报物业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不得突破甲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

4、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选用菜单式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

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中的停车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价服[2005]307号)同时废止。

物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近两年,因小区停车费过高,不少业主被-迫将家用汽车“流浪街头”,还有不少小区因停车问题矛盾升级。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最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做了规定: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费收多少不能只物业定

《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停车一直是备受业主关心的话题。新的《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成本项目,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有以下情况不得计入成本项目: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得计入;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电梯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目前,石家庄大部分小区的电梯都张贴着广告,而这些广告经营究竟谁有决定权?收益怎么分?都是一笔糊涂账。根据新《办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杭州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各位车主: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物业管理收费合同

风险告知:应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现象。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第八条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b、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第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四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引用,由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解决,两审终审。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收费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物业名称、地址、面积。

大厦是由甲方兴建_________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号的_________结构大厦。

乙方承租该大厦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型__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详见平面图。

第二条。

甲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第三条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

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于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一并交付乙方使用,租金已包括内部所有物的租赁费用,该物业内部所有物包括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楔柱、窗户及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租赁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第十四天开始,共计_________年。甲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该物业,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的延误;。

(5)市政项目配套设施批准及安装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批准有关文件;。

(7)图纸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地政府的法规而致的延误;。

(10)自来水、电力、煤气、热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

2.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市政设施使用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

3.租金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租金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日缴付。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1.租金不包括有关该物业的管理费。管理费由乙方按该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管理费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管理费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天缴付。逾期缴付管理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月管理费的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违约金。

2.甲方及/或其聘任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该物业管理公约在租赁期间内调整管理费,乙方应按时缴付新调整的管理费,不得异议。

3.若因不可抗力、罢工、政府行为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服务终止或受影响,乙方不得拒交管理费。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水、电、煤气费、电话费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逾期缴付而造成被有关部门停水、电、煤气、停止电话,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保证金。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定金。乙方还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向甲方缴付下列保证金:

(1)三个月租金保证金;。

(2)三个月管理费保证金;。

(3)水费保证金;。

(4)电费保证金;。

(5)电话费保证金。

甲方有全权决定以上(2)至(5)项保证金的金额及增收其他甲方认为需要的保证金项目。在乙方交付上述保证金时,定金将自动转为乙方应缴保证金的一部分。

2.若甲方调整管理费,保证金额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原保证金与新保证全的差额。

3.定金及以上保证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甲方可于定金及/或保证金中扣除其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若定金及/或保证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乙方应支付差额给甲方。

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政府规章的条件下,甲方应当于租凭期满或于本合同提前解除及乙方将该物业以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于甲方计清及扣除乙方拖欠甲方款项之日(以后者为准)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该物业用途。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乙方保证不改变该物业用途。

第九条不得分租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第十条装修及改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任何扩建或改建、装修及/或改变该物业的外观及结构,或改变及/或增加固定设备。乙方获准进行装修及改建时,应事先将设计图纸交甲方审批同意,遵照大厦装修指南的规定施工。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审批设计图纸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装修及改建后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或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乙方对该物业作出的改动、扩建或拆除,因违反政府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已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自费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该物业购买有关的保险,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

第十二条正常使用及维修该物业。

1.乙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设备,如发现该物业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无须上门维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物业,因延误该物业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2.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该物业或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并负责下列涉及该物业维修项目的费用:

(1)排水管、厕所、化粪池的清理疏通;。

(2)饮用水池清洗及垃圾池清理;。

(4)室内墙面的粉刷和天花板等的粉饰;。

(5)因使用安装超水、电表容量需增容的增容费。

3.除以上规定外,乙方亦须自费负责保护及维修该物业内部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列出之所有物)。

乙方如违反本条或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于发给乙方事先通知后,于任何时候进入及视察该物业,记录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及进行任何检查、测量、维修及施工。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通知立即对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维修或其他工程,甲方可单方面强制维修或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充分合作,有关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该物业。

1.乙方应在租赁期内自费负责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保持完好状态,要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并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以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2.乙方不得损害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如该物业因乙方或乙方的访客、雇员、代理人、借用者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因乙方的行为或过失或因该物业爆炸或溢出水、烟、火或气体而导致大厦任何部分损毁,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及恢复原状,有关赔偿、费用及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使该物业免于受火灾、水浸、风暴、台风等或其他类似的破坏。

第十四条甲方紧急进入该物业。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批准进入该物业灭火及保护财物。

第十五条服从法规及管理公约。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乙方须遵守及服从该物业管理公约或根据管理公约制订的管理规则(以下一并简称“管理公约”)。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赔偿损失。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损失(不论是财物或人身,故意或过失),均由乙方赔偿。

2.所有乙方的访客、雇员、借用人、代理人的过错及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过错及行为,乙方应负全责。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招租等。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该物业的外墙张挂把该物业招租或出售的告示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张挂的资料,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干涉。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经甲方指出后_________天未改正的;。

(3)乙方破产或清盘或无力偿还其债务;。

甲方有权重新占有该物业或其部分及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甲方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并可从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甲方因上述情况所受的所有损失及开支。

2.如发生上述情况的(1)或(2),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及市政设施如水、电、煤气等,直至上述情况完全纠正为止。

3.租赁期内,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__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交还该物业。

1.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时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甲方因任何理由无法将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该物业及/或未能将该物业恢复至原有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占有该物业并清理家具及其他所有物品并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该物业及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及有关的所有费用。

3.甲方可全权处理按上述规定清理的物品。如甲方将其依法变卖,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后,将余额退还乙方。

甲方并不因本条而有任何责任将有关物品进行变卖。乙方不得对甲方变卖物品所得款项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费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若乙方拒绝迁出该物业,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本条处理。

5.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物业及其所有物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和声明,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无任何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觅居处的援助。

第二十条支付违约金等。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额应在确定责任后_________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费。

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支付各自所应承担的登记费、印花税及/或其他费用及税项。乙方还应负责租期内其他一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及税项。

第二十三条通知。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给乙方,应以甲方有记录的乙方最后的通讯地址为乙方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视为送达。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给甲方的通知,必须以甲方实际收到通知方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规定处罚违反本合同的一方,违约的一方愿意接受。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以中文为法定文字,本合同书写与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给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1988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和被誉为“神州第一路”的沈大高速公路的通车拉开了中国高速公路大发展的序幕。回顾这些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高速公路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在这高速公路发展跻身世界前列的今天,我们的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却出现了许多争论。

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全世界70%。为什么我国收费高速这么多呢。我认为主要是这些年我国高速公路的飞快发展前期大量的收费年限还没结束;另一个就是大部分的'收费公路想方设法延长收费期限本已到期的公路还在收费。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叫政府还贷路;另一种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叫经营性公路。这两种方式对应不同的收费年限。

年结束收费是吧。但令人意外的是在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

资来延长收费年限。但是你会发现往往外资股份只占很少一部分。这。

样一来经营权的转让这条公路的收费年限就增加为30年了。

还有一个就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密度问题。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

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

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在北京到武汉这段高速公路上全长1300公里。

总共有50多个收费站,平均每26公里一个收费站。有些地方甚至更。

短。还有就是在长沙星沙收费站这一段路共20公里,但收费站就有。

16个,其中最短的相距不过500公尺。这样高密度的收费站终于逼。

得一些开车的走上梁山。下面一个例子大家肯定都知道。在。

到来之际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涌现出一个里程碑似的人物。当然我。

们也只能说他是个悲情人物了。河南籍农民石剑峰在到5月。

4日到的1月1日近8个月的时间里套用假军车牌照从事公路。

运沙,高平率的超载运送共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河南中原高速公。

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刑无期徒刑。瞬间舆论哗然。继而顶包入罪,高。

速公路有内鬼...传言揭露在人们面前。

我们来分析一下问什么现在这么多的超载偷逃路费的人。这个农民。

出一次车赚300块,如果不走高速走国道经过3个县,每个县收100。

到150,这样就被迫超载,不超载就赚不到钱啊。而且有个搞笑的现。

象超载的只要你交钱就允许你过,这样就默许了超载。高速公路通过。

收多的费用给超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所以我们经常发现高速公路经。

常在检修,都是超载给破坏的,这样就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了。

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问提的海南就做得很好。海南加收燃油税把路。

费加在了油里,就不受过路费了。这样不经能节约资源还能缓解交通。

拥堵的压力。而内地其他一些地方政府加收了燃油税但过路费还是照。

样在收。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其中,最。

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公益和公用的本质,以确保公路的公益性特征。

不扭曲,惠及民众,惠及我国经济发展。

10金融高代建。

1010911110。

如何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

物业管理收费难是长期困扰物业管理公司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似乎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它已经成为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好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也成为了业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

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费开支主要包括维修、保安、保洁、绿化、道路、税费等几个方面。

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应贯穿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三个环节之中,其作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中体现的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行为,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是以有价值的服务来实现的,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然的要求是“谁受益,谁交费”。

结合物业管理实践,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涵盖

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以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问题是由开发商,或是因自己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

2、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目前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支付多少物业管理费,达到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标准,怎样达到质、价对等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情况,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对此,部分业主就会认为质、价“不符”;同时,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这样,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意见,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有水房间、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业主意见更大,对此,业主并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4、侥幸心理

毋庸置疑的是:极少部分业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体,因此,不可能因极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极少部分业主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不交费也享受到了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这样既严重挫伤广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积极性,又有可能引起其他业生效仿。

二、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

针对上述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成因,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

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物业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及服务的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并在业主大会上公布。同时,也应坚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利用不同宣传的形式:如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广大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

2、改变收费态度和收费方式

以往,物业收费员采取的收费方式常常是定期到业主家上门收取,由于种种原因,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是很高。收费点多、面广、收费员劳动强度大,难免会出现生、冷、硬的工作态度,因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是很畅通,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而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针对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办法,改变工作方式和收费态度。例如:可采取远程抄表、电话通知交费、与当地银行联办“一卡-通”业务、让业主预存费用等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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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信誉广告牌制度

对于交费的业主和不交费的业主,应进行必要的表扬和批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是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手段将会更有效,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对业主产权实行限制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房产局物业处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对协调未果的业主制定出制裁办法。例如:可与房产局联合,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产权限制,使他们在房产交易、产权转让等方面无法办理手续,形成呆死产权,这样将会迫使业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交纳或补缴物业管理费。

5、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满意率,主动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上找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严格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从而达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

6、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通知该部分业主,与业主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对经做工作仍无效的业主,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7、与开发公司办理好房产交接

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在与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交接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公司处理完毕后再接管;特殊情况下,可让开发公司留下足够的保证金,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该房产的修复能力,以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

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应贯穿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三个环节之中,其作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中体现的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行为,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是以有价值的服务来实现的,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然的.要求是“谁受益,谁交费”。

结合物业管理实践,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涵盖

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以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问题是由开发商,或是因自己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

2、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以前,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支付多少物业管理费,达到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标准,怎样达到质、价对等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情况,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对此,部分业主就会认为质、价“不符”;同时,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等情况。这样,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意见,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业主意见更大,对此,业主并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4、侥幸心理

毋庸置疑的是极少部分业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体,因此,不可能因极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极少部分业主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不交费也享受到了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这样既严重挫伤广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积极性,又有可能引起其他业主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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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观念问题

目前,业主在住房消费观念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其一,业主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也没有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在缴纳服务费时总要“左盼右顾”,生怕自己“吃亏”。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缴”的理由。其二,不少业主对“业主公约”的概念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业主因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管理矛盾,都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这也是造成收费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6、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由于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滞后,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运行模式与市场格格不入,加上物业管理公司由房管所转制和自建自管的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其结果造成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综合技能、反映能力难以适应市场需求,服务质量难以提升。这样的企业“收缴率”就不会高。

7、自建自管,承诺未予兑现

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95%以上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衍生过来的母-子公司,即自己开发,自己管理。即使有些物业公司说是财务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但仍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致使两种问题不得不出现。首先,大多数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定得很低,以此来降低消费者购买房产的门槛;其次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开发商更存在不着边际的承诺,如什么豪华会所、幼儿园、容积率、绿化率、物业费肯定永远不涨价等等。而后期大多数承诺没有兑现,对此,业主有时并不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业主说了,你们是一家的,我就找你物业,我给你交物业费了,你们解决不了,我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8、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制定及价格审批制度不较为完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住宅电梯收费和停车场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在山东、浙江、北京、深圳、上海等很多城市都有了明文规定,如电梯收费0.3元/﹐/月,地面停车场在50—100元/个/月;我们能不能也出台一个呢?现在去办理收费许可,负责人会告诉你:有业主委员会吗?有的话让全体委员签字,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没有的话让全体业主签字同意。试问这能不让部分业主钻空子吗?我没签字就不交!

9、维修基金使用制度尚未出台

目前,有很多小区、大厦的各项目保修期已过,这就存在着许多大、中修工程的出现,想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又审批不了。由于物业企业自身缺乏资金,没有实力更没有能力垫付大额资金,这些大中修工程势必就会被搁浅,有些会将会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但由于部分业主对大中修概念模糊,只认为我交物业费了,什么问题你物业都应该负责。你修不好就不交物业费,同时更有可能发生联合广大业主全体拒交物业费现象。

10、物业费拖欠官司稳赢却难打

上海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已打了26场欠费官司,每打必赢。据了解,在有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有关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而这样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每打必赢。因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物业管理,又不属乱收费,法院就判业主缴钱,而业主的“理由”另行解决。

但是,对于这样稳赢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却不想打,总是想用其他的办法来解决。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位总经理谈到:“打欠费官司,把业主放在对立面,伤了感情,有时得不偿失,除非是为了打一个教育一片,不得已而为之”。这位总经理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的真实想法,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却要对簿公堂,感情上总难以接受。另外据我所知好像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这样小标的额的官司,法院仍然要按照标准的司法程序办案,没有简易程序。物业管理公司要打官司,等的时间太长,牵扯精力太多。同时,由于标的额小,很少有律师愿意代理。即使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想打官司的深层原因。不打官司又不能单独停止服务,致使个别业主一直拖欠着。

二、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

针对上述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成因,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提高民众物业管理消费意识

为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主管部门、媒体和物业应对业主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

第一,从政府方面看,要进一步加强培育物业管理行业和市场的力度,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制订出发展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特别要制订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发展的住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使物业管理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市场宣传和公益宣传力度、使民众认识到自己作为物业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使全社会人人都认识到物业管理不仅是管好家园,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社会方面看,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解决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同时,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量和总收入有着积极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再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从物业管理企业方面看,应坚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利用不同宣传的形式如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广大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在签订业主公约时明确“凡是开发商或建筑单位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由业主直接找开发商处理,物业公司无义务接待投诉维修及处理,业主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第四,从民众方面看,居民要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商品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居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生活空间的同时,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的商品交换。因此,居民的思想观念要由物业管理的无偿提供向有偿型的商品提供方面转化。只有居民物业管理的商品观念形成了,才能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意识,增加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2、改变收费态度和收费方式

以往,物业收费员采取的收费方式常常是定期到业主家上门收取,由于种种原因,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是很高。收费点多、面广,收费员劳动强度大,难免会出现生、冷、硬的工作态度,因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是很畅通,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而不愿交纳物业营理费。针对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办法,改变工作方式和收费态度。能不能有条件地开展电子付费,并动员广大业主接受这一科学、便捷、与城市现代化接轨的物业服务电子付费方式。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方式与城市信息现代化要求相差甚远,这种方式阻碍了物业行业信息处理现代化的进程。由于物业服务收费难度很大,不少物业管理企业把收费工作当成第一要务,这样一来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长期以往将不利于物业行业的发展,服务水平也难以提高。采用电子付费方法是简便程序,保证收缴率的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全部采用了这种方式,在国内也已经有企业采用。政府和行业协会能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动员广大业主接受符合时代发展的电子付费方式,让业主预存费用等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3、实行信誓广告牌制度

对于交费的业主和不交费的业主,应进行必要的表扬和批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是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手段将会更有效,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对业主产权实行限制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局物业处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对协调未果的业主制定出制裁办法。假设例如可与房产局产权处联合,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产权限制,使他们在房产交易、产权转让等方面无法办理手续,形成呆死产权,让物业费同物业维修基金同样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律效力,这样将会迫使业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交纳或补缴物业管理费。

5、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培育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满意率,主动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上找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达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要明确是服务而不是管理!

6、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通知该部分业主,与业主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对经做工作仍无效的业主,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目前物业仲裁站的业务流程等具体情况能否告知所有物业企业。

7、与开发公司办理好房产交接

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在与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交接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公司处理完毕后再接管;基于此,能否倡议对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适当修改或者地方规定:所有施工保证金在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时直接交由物业公司代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该房产的修复和制约施工单位不及时来维修处理的能力,以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

8、能不能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

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以促进物业服务综合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条例》的出台,对推进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条例》推出的具有市场“进入机制”含义的“招投标”制度。又如《条例》的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整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确认及物业服务的要求、标准来衡量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物业服务的能力。它的潜台词就是,如果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资格。换一句话说,这样的企业应该退出物业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退出机制”的雏形。相信随着人们对《条例》的认识加深以及《条例》本身的不断完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将成为物业行业的一项“基本策略”。

但目前许多企业是介于“进入”和“退出”之间,“进不了”、“退不出”。如占很大比重的自管自建的企业和房管所改制而来的一些中小企业。这些物业管理企业中的大多数还未进入市场。有的想进入市场,但由于自身困难,很难再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他们希望借助他人的服务品牌,提高能力、谋求发展。有的自建自管的企业不愿意、也不需要进入市场,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的方式是推行“行业整合机制”。即在政府和行业的推动下,以行业内品牌企业为龙头,对那些难以提高服务水平,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物业服务能力差且自身难以改进的企业,通过市场的方法,以兼并、收购、加盟等方式进行整合,其目的在于让业主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帮助品牌企业做大做强,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的总体进程。目前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品牌企业,我们应该使这些资源能够迅速地得到全行业的充分共享。所以推出物业管理行业的整合机制势在必行。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物业服务的特点和企业的自身实际,逐步加以实施。使物业行业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格局,并逐渐淘汰那些管理面积少、管理能力差、服务水平低的小企业,给予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以保证物业管理消费者有一个好的服务群。

9、法律、法规尚需建立健全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电梯收费管理规定、水电气等向最终户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商业物业收费标准等等急需出台。另外,目前从物业管理行业的角度已建立了一些法规制度,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还没有充足的法规文件,所以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明确住房消费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责、权、利。

10、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建立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后期开发的所有项目均应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杜绝自建自管以及变相自建自管的现象发生。同时要使招投标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3526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14.6%,成为2003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研究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7000家,至2003年底达2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78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34.2%,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60%,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40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18家;全市有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1/7.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2.1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要有专门的针对对象和具体的细分市场,在管理上要有专业化水准。全国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克服这种一体化管理中机构庞杂、人员众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病,摈弃落后的用人观念,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做好服务集成,通过高标准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自觉缴费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向知识型管理过渡,走一条人才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竞争市场化的道路。

2.2走法制化发展之路。

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治理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在建立“物权法”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3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全国约有80%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物业管理的规模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中国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现行的小而全模式。为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严格降低清除制度。启动物业管理市场预警系统,促使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清除一些制约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小、散、滥”物业管理企业,最终实现强强联合,形成物业管理集团。

2.4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品牌是产品或企业区别于其他产品或企业的标志,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以品牌为中心的发展之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不同的物业类型,选择适当媒体来进行宣传自己的品牌,并逐步形成员工的品牌气质,结合所管理的楼盘品牌,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良性循环的品牌化发展之路。

2.5走智能化发展之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科技的发展,房地产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已经越来越多的考虑物业的智能化,客观上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采用以计算机管理为主导的新技术,推出智能化管理,以降低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推广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

2.6走“以人为本”的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的目标之一是要为业主和使用人营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与业主的接触和服务中要把人情味体现在每个细节中,注重对业主的感情投资,提高业主满意度。物业管理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捕捉市场信息,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用户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气氛,引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推行“零缺陷”服务的理念。

3.结束语。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正面临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刻,物业管理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如何更好的研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需要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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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员管理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物业收费员的角色和重要性(200字)。

物业收费员是物业管理团队中一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负责财务管理、收费工作以及住户关系维护等任务。物业收费员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收支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对于物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培养一支高效的物业收费员队伍,成为了物业管理者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第二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250字)。

物业收费员的工作需要与业主、住户、供应商等各方进行长期的沟通和合作。因此,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物业收费员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首先,物业收费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尊重业主和住户,积极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其次,及时回应住户和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投诉,并尽力解决。此外,定期组织居民活动,增加住户间的交流与互动,也能有效提高物业收费员与住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段:加强财务管理与技能培训(250字)。

财务管理是物业收费员工作的重要职责,因此,加强财务管理能力是必要的。物业收费员应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对物业收支,并确保财务的稳定和准确。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收费员还需要掌握相关软件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因此,物业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培训,加强物业收费员的财务管理和相关技能,不断提升其综合工作能力。

第四段: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250字)。

物业收费员管理中,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明确物业收费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物业收费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物业管理者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检查,确保物业收费员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制度执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段:情感关怀与团队建设(250字)。

物业收费员工作较为繁琐,长期面对各类问题和困难,容易产生工作上的压力。因此,在平时的管理中,物业管理者要给予物业收费员充分的情感关怀和支持,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和归属感。同时,建立团队合作和分享的氛围,鼓励物业收费员之间的互相协作和学习,提高整个团队的绩效和凝聚力。

总结(200字)。

物业收费员是物业管理中关键的一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物业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物业管理者在管理物业收费员时,应注重人际关系的建立、财务管理的加强、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情感关怀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物业收费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做好物业停车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管理(下称收费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现金流入的主要渠道,是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利润的重要源泉,是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标志。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下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抓好收费管理这个中心环节。下面谈谈如何规划设计收费管理制度,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程序化,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运作打下基础。

一、掌握政策法规,明确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联合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和国家建设部二oo二年三月五日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字[2002]第110号)文及地方性水、电、气(冷气、暖气下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明确收费项目,一般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有:

(二)代水、电部门收缴的水费、排污费、电费等;

(三)土建、水、电维修费、电梯维护费;(专业服务收入)

(四)施工押金、施工管理费、房屋租赁保证金;

(五)对外承建的各项工程款;

(六)维修资金;

(七)逾期加收的`滞纳金。

上述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更不能少收或漏收。

二、建立计费中心,控制费用收缴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有别于一般企业,业主即收费对象、收费项目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主体(指各个管理区域)众多并且分散,如果监督控制不到位,势必造成企业的资金流失,给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牢牢抓住计费和控制这个影响企业收益的根本问题。建立计费中心,计费中心直属于总经理或委托财务部进行管理,在计费和控制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和各个管理区域(也称管理处,下同)、专业部门对所属管辖范围的固定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收费面积、收费单价,租赁经营面积、单价、维修等各个计费项目,列表造册,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对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费中心存入电脑,作为各管理区域的计费和委托银行收款的依据。

(二)新入住或业主变更的,应到管理区域办理开户和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管理区域应及时建立分户卡片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计费中心进行计费。

(三),对减少收费面积、降低单价和减免费用的,必须由业主书面提出申请(或由管理区域提出),说明情况,由事务助理、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计费中心才能更改电脑计费数据。

(四)供水、电、气则由专业管理部门每月按时抄表和对维护维修及其他费用的统计,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区域负责人(专业部门的费用由管理区域负责代收)签字后送计费中心计费。

(五)计费单的录入与发放规定

1、每月月底前各管理区域、专业部门按照规定把各项收费资料报到计费中心。

2、计费中心于每月n日前将水、电、气校对单用电脑传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校对,并在每月n日前传回计费中心。

3、计费中心在每月n日前完成修改工作。n日将核对后的收费数据传给管理区域,管理区域根据业主情况(根据工业区业主及住宅区业主的需要情况而定)打出缴费通知单,并由业主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缴费单的日期,以便托收或交款时确定交费时限和逾期交费的时间天数。

4、缴费单发出后,如再发现有错抄表、错打单等情况,需冲单、改单更正的,一律由责任人写清情况报单位领导及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改单。

5、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后,计费中心打印出已收费清单和将托收信息通过电脑发送给管理区域及专业部门。

6、管理区域的收费员收到业主的零散缴费后,先到计费室将已收项目输入电脑,方可与财务部办理交账。

三、遵守税务规定,加强票据管理

在对各管理区域的税务管理方面,建议由公司统一进行税务申报、发票领销及税款缴纳,这样可避免下属各个单位都与税务发生联系。收费员在收取各项收入和押金时,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在公司财务部领取的已加盖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对收、退的押金应建立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及时反映各类押金的收、退明细情况。严禁各单位购买空白收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取任何款项。

四、设计收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员必须根据计费中心的电脑或计费单,专业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维修及养护合同核定的数额据实收取;施工押金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场收费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收取。每月n日开始收取上月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办理了银行委托收费的业主,应在每月的n日收到缴费单后,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每月n日委托银行扣款。到月底后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业主,应按逾期天数,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标准:电费1‰;水费1%;管理费0.5‰。每月底统计欠费单位并通知事务助理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缴费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对申请减免滞纳金者,严格按照企业的审批规定执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并分类登入账簿交出纳签收,账簿不得涂改,出现错误更正由公司出纳员在错误处签名或盖章。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收费员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欠费户进行分类统计,报管理区域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并与财务部进行结账。

(三)收费员收费时,需在收费单上签名,并给用户开具发票和专用收据,其票据按下列类别开出:

1、各类押金及维修资金,业主交纳后,收费员应开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管理区域办理分支机构并刻有分支机构财务印鉴的可似情况而定)。

2、水、电费发票应根据交款人的纳税性质开具: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在交纳水电费后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

(2)属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单位(个人),在交纳水电费后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水电销售专用发票。

3、物业管理费、电梯维护费、冷、暖气使用费及滞纳金,用户交费后,收费员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地税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4、收取租金,收费员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地税租赁发票。

5、收取水、电维修费后,应开出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国税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6、停车场收费后,开给用户加盖停车场发票专用章的定额专用发票。

7、排污费收取后,开给用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排水费专用收据。

(四)如有托收后又重复收费的,由交费单位或责任单位写明情况,管理区域收费员查实签名,经管理区域负责人签名,待财务部核实后方可退回。

五、加强异地联动,实施有效监控

(一)对下属管理区域(已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距离公司总部较远的模拟法人核算单位的收费管理,应参照上述规定,着重于控制和监督,制定出结合自已实际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对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要尽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

(三)公司计费中心要适时对下属及驻外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实施监控,财务检查也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六、建立监督机制,实施违规处罚

再好的制度失去了检查落实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还得考虑对违规的处罚,使其规定落到实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票据的,对责任人处以每次xx元的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承担损失金额xx%的处罚。

(二)收费员收取的款项不按时送存银行,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坐支现金的,没有造成公司损失的,每次处罚xx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共同承担。

(三)擅自购买空白票据,加盖各单位印章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按贪污论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降级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应收的滞纳金不按规定收取,给予责任人承担交纳滞纳金的处罚。

(五)由于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错计、错收、错打单等,给予责任人每次xx元的处罚。

(六)对应建立押金收退备查簿,进行分类登记而未建立,或登记不全的给予责任人xx-xxx元的罚款。

上述观点,旨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物业类型、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财务管理的基础状况和管理体制等不尽相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的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设计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收费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已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收费矛盾也激增,而利益与收费标准是产生如此现象的直接动因。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已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收费矛盾也激增,甚至出现社会不和谐的声音,总结经验教训,所有的矛盾症结都归咎于利益,收费标准是最直接的动因。

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群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如何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成为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物业管理收费纠纷频发的态势之下,物价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疲于奔命,企业不满、业主不满,物价部门该如何管理已成为大家急于探究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政策滞后,致使物业管理纷争不止。

一是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途径没有立法来保障,法律赋予的权利等于空谈,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不合理收费诉求无门;二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发生大量的物业纠纷,如小区公共地方停车问题,停车费收入如何分配,以及公共面积使用收费规定不祥等长期积累的一系列问题;三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但由于服务本身是隐性的,造成了业主对它的忽视。

由于业主没有因此得到很直观的利益,所以很难感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从而造成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错觉;四是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少公布物业公司的职务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的了解甚少,对物业管理者的收费行为产生怀疑,并因此产生矛盾。

(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赋予的权力有限。

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涉及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属于民事范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尽量不要干预,职能定位为“指导”,努力方向为推进物业收费市场化。

在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寄希望于业主的物权能够通过业主委员会得以体现和保证。

而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都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

追究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普及率低有原因:一是物业区业主不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因此对是否建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一个主观的概念,认为这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对其职能及作用没有相关的了解;二是没有合法的运作经费及筹措形式。

在物业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会得到相关政府组织的支持,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没有特定的规定;三是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有时还需面对暴力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由以上原因可以看出,物业区无人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使其行使权利之路充满艰辛。

(三)收费方式不规范、收费难度大。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目前主要采用上门催收的方式,收费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正面接触,收费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相互理解和配合程度,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从而导致收费难,收费率低,企业资金缺口大,严重出现亏损。

面对这种局面,物业管理企业又缺少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而有部分居民有偿服务的意识不强,他们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总希望少交费,甚至于不交费,因此双方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

(四)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也是问题之一。

大部分物业小区的房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为父子关系。

为了促销楼盘,开发商在售楼时以较低的物业服务费或送首年甚至承诺送若干年的物业服务费来吸引购房者,在售楼期内的1-2年内,开发商从售楼款中补贴部分款项给物业服务公司作经营费用,过后就由物业服务公司自负盈亏。

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提高收费才能维持运作,但业主对提高收费没有心理准备或不能接受。

造成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费标准偏低、收缴率偏低的结果,经营难、提高收费难的两难局面。

另外,由于开发商在小区工程未完全竣工时提前交房,一些配套设施工程不配套,遗留费用分摊问题,也会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尖锐矛盾是无法回避的。

因此,使物业管理收费走出困境,是当前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管理部门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项收费透明化。

根据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加强业主组织的地位、实现业主自治是解决业主内部纠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和维护业主权益的有效途径。

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业主(或住户)自治组织加以规范、扶持和制约,出台一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对于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各物业公司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度统一的指标,并对各项指标的收费金额做出标准的规定,使收费合理化、透明化。

就是试行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共同管理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对小区实施全新的物业管理。

社区物业服务站这一全新模式,首要目的不是追求盈利,而是保障小区居民能享有满意的物业服务。

凡是小区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三方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解决。

参加会议的人员,涵盖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等各方代表,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此模式可以形成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在社区当中形成少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总体管理思想和要求,从而达到社区和谐。

(三)妥善解决老小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问题。

老小区的症结在于:配套设施不全,收费标准低、收费难,房屋安全隐患大,小区管委会年年亏损。

所以,现阶段解决老小区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亏损问题。

出台文件、提高收费标准、政府补贴等都是现阶段可供参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化解物业管理收费纠纷,规范物业收费程序,是物业管理在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希望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和市场的洗礼,逐步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逐步营造出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或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曾超,武陵城集团网,.9。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收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物来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