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办法(热门18篇)

小编: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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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乡级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巩固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有效地解决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现象,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路基保养。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

(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43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养护生产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第二十七条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

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___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以及《泰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完善市、镇(园区、办事处)、村三级管养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修建,符合省、市农村公路规划,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等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修复灾害性损坏,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为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由市委农工办、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交通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和公路管理站站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三)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考核细则和各项制度;

(四)审批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评定养护质量;

(五)与市财政局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理养护资金;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具体承担我市农村公路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实施行业管理。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三)编制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镇(园区、办事处)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乡道、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各镇(园区、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配备协管人员2—3人,人员在各镇(园区、办事处)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原则上不再另增人员。

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人员按县道4—5公里/人,乡道5—6公里/人,村道6—8公里/人配备。

第十条。

各交管所增挂路政中队牌子,配备3—4名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路政中队配备的路政管理专职人员原则上选用交管所现有人员。

第十一条。

市农工办、交通、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公安、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安全与畅通、专业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化及沿线设施,要达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完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公路养护标准,力争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农村公路应完善安保设施,由市交通局统一制作标志、标牌、警示装臵、防护栏等,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三类。日常养护主要指路面保洁、路肩及边坡维护、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养护工程按其性质、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专项工程主要指由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道路损坏必须进行的抢修和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经常性、突击性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人员来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滨江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市水利局负责;大、中修和专项、改善工程编制专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遵循“先急后缓,因地制宜,防治结合,规模适当”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县道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由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专项工程,根据其成因和规模,按原建设渠道由市政府或各镇(园区、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应逐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视规模大小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状况,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市、镇(园区、办事处)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养护人员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确保“栽、管、护”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专用料场等相关事宜,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路政案件;指导路政中队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各交管所(路政中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路政大队做好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3.5米)最小间距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专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原则上不小于5米,根据村镇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定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臵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经市交通局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臵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路肩、边坡、边沟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由市公路管理站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积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巡查,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公路损坏严重影响安全畅通的,要及时设臵警示标志牌,并及时处臵。要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按照“市镇为主、省级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实施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二十八条。

管理养护经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交通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二)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市交通局征收留成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原则上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六)专用公路根据受益原则采用由使用单位捐助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第三十条。

(四)农村公路遇到突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时,市财政专项列支农村公路受灾抢修工程资金,由市交通局编制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拨款。

第三十一条。

省补资金及市、镇筹措资金统一拨付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管养合同及检查考核结果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分批支付(拨付)到各养护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满足日常管理养护和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的需要,然后视资金情况安排必要的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

所有管理养护资金都必须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安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按省交通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镇(园区、办事处)三个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计划安排、养护资金的拨付及补助标准挂钩。

第三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奖惩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和拨付省补管理养护经费的主要依据。各镇(园区、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每月必须考核评比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自评,必须建立管理养护责任人档案,并在醒目位臵设立管护责任牌。

第三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下降影响交通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或公路管理站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站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建制村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连接、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审批权限认定,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将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投入机制,落实乡(镇)、建制村工作机构和人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除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外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四)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六)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九条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大中修和应急抢险,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养护资金应首先满足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需要。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监督检查。

第三章养护。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要以质量、安全和耐久性为中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优先安排小修保养和大中修。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条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

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加强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构建质量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将有实力、守信用和有责任心的养护企业、农民群众留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鼓励将从事养护生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引导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建立养护工程科学决策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其中:。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在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建立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快完善桥隧技术档案,组织开展桥隧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监测,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必要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努力减少施工干扰,为过往车辆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和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九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进行修复或赔偿。具体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按照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努力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存在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作为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评价和研究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下文是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

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1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提倡农村公路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绿化,改善视觉环境,增强行车安全,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备注:目前我国乡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交通指示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还存在不完善制度,需要加大资金后续投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2.5分)、沿线设施养护(2.5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