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优质5篇)

小编: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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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篇一

为切实做好本次库存检查工作,我局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储备库主任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及时传达市库存检查工作通知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按照市通知进度完成企业自查和粮食局普查。

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市粮食储备库成立了以副主任王剑为组长的库存自查工作小组,对照市局规定的七项检查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进行现场整理,实施实物检查,截止9月30日检查实际储存库点1个,仓房9座,共检查储粮30000吨,其中:20xx年地方储备粮11000吨,20xx年地方储备粮11336.48吨,20xx年地方储备粮7663.52吨。

企业自查结束后,粮食局于11月7日,由副局长带队,对储备粮进行普查,一是按照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逐仓认真测量粮堆尺寸及容重、水分、杂质等相关指标,确保了测量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对库存数据的录入和提取认真细致,认真核对数据,严格规范填报各项报表。三是认真核对库存统计帐面数与实物清查结果相符合情况,以及库存账务处理及时准确性,库存统计帐、会计帐和保管帐一致性。四是对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对库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对各仓粮食进行了实地丈量测算,测算结果与保管帐、专卡记录相符,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三帐相符,数量真实。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地方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认真核实轮换数量、年限、质量、轮换明细账、轮换手续等,均无发现问题。

4、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外包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作业技能;企业出入库生产用电、用火等管理规范;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化学药剂管理规范,药品库严格执行“五双”管理,领用手续齐全,账实相符。粮仓粮温正常,水分正常,无害虫、发热、霉变现象。

5、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入库义务,没有“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6、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材料规范完整,没有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卖方企业不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药品库门前没有张贴明显的“剧毒”标识。

2、药品库内没有安装监控设施。

(二)整改措施

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药品库门前没有张贴明显的“剧毒”标识,的问题,责令储备库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对药品库内没有安装监控设施的问题,建议储备库与浪潮集团联系,安排安装监控并与储备库智能系统连接,整改时限12月30日前。

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篇二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篇三

紧紧围绕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年公司两级纪检_门。就公司领导安排的重要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中薄弱环节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加强对规范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清产核资中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两级公司机关员工素质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中冶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全公司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

成立机构。由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一是加强领导。由建设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尹似松同志任组长,副总会计师方汉兴同志任副组长,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是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纪检_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较好地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组织重点检查。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协助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协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针对有的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问题。为企业资产管理逐步进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加强对项目经理部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职能部门一项不可忽视和应常抓不懈的工作。今年来我参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各工程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的同时,注意选择企业领导重视、职工反映意见大的问题,确立为效能监察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参与大冶项目经理部因有害气体而引发的工亡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公司108号文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会同项目管理部对 项目经理部施工的设备安装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问题的调查,查清问题发生的原因,确认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参加对 工程项目经理部设备安装事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教育了当事人和参加工程施工的全体职工。除此外,按照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的安排,多次组织对反映有关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管理上的问进行调查,并实事求是地作出调查结论。既澄清了问题,又纠正了某些领导在管理工作中的错误做法,有些还为单位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对某公司主要领导将100万元公款借给私人经商办企业的错误行为,通过调查发现后立即给以制止,规避了重大经济损失。

积极参与公司项目管理部组织的每季度项目管理工作大检查,为加强对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今年共参与检查3次。并多次参加项目管理部组织的外协队伍的考察监督。

共对有关问题提出监察建议18条,通过对 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检查。建议各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规范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为企业挽回、避免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年来公司两级纪检监察组织针对各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取得一定成效。全年共立项16项。机电公司一项,建筑公司一项,材料公司二项,咨询公司二项,水泥公司一项,租赁公司一项,总部八项。

对材料采购全过程开展效能监察,机电公司对武进中兴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进行专项监察。采取货比三家好中选优,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供货方,为项目增加和创造经济效益48万元。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材料公司对废旧物资处理过程进行效能监察。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5万元。

较好地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咨询公司对技校改造工程一期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察检查。节约资金18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在办公设备采购开展专项监察,减少开支万元。

避免和杜绝虚吨位,水泥公司对外购熟料过磅进行专项监察。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约5万元。

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组及时召开会议,根据公司党政领导对机关员工工作作风的严格要求。针对机关当前尚存在某些问题,分析讨论,认真研究,对机关效能监察下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通过电子邮局发至各部门,以便贯彻执行。

及时调整了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组成员单位。调整后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组由总部办、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纪委_组成。针对机关机构改革、部门工作职能的变动。

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篇四

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名称 经济类型 类别 地址

邮政编码

二、在岗人员基本信息

检验 药剂)。(个人信息见附表)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并按规定校验(是 否﹚;

2、医疗机构名称、招牌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明显处 ﹙是 否﹚;

5、是否存在出租、外包科室或房屋

(是否);

6、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是 否﹚;

7、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工作

﹙是

否 ﹚;

8、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是

否 ﹚;

9、是否存在变更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名称未做变更登记(是 否);

10、是否存在外地医务人员来本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有无使用医师执业地点与注册地点不一致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是 否);

11、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是 否);

﹙是

否);

1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是 否﹚;

14、是否存在“坐堂行医” ﹙是 否﹚;

1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是 否﹚;

16、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是 否﹚;

17、广告内容有无虚假,有无禁止使用的内容

﹙是 否﹚;

18、医疗相关制度、诊疗规范建立,看病登记,用药处方,收费发票,转诊记录情况。

19、本是否有临床用血 是()来源途径否()20、医疗器械是否索证、验收、登记 是()否()

21、本是否发生医疗事故 是()否()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时间:

派出所检查与监督工作总结篇五

_年学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 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年度学校卫生工作中心任务,以加强管理与指导,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部署,重在落实,有效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辖区内有中、小学学校4处,在校学生837人。

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对学校卫生日常监督的重视,切实保障了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累计检查学校幼儿园4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份,提出监督意见5多条。

(二)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督建档。为规范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对学校实行了一校一档的管理模式,为学校建立了学校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实现了建档全覆盖。

(三)对辖区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学校幼儿园基本情况。二是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依托,加强学校卫生监管业务指导。

(四)对辖区内中、小学在校学生进行常规健康查体。共查体837人,查体中发现有健康问题的学生,向学校进行了反馈。把查体情况以查体报告的形式上交到中心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