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

小编:曹czj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一

1、用人单位辞职员工,除了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其它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二

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三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一、一般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四

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五

2017劳动法辞退赔偿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辞退注意事项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要点

1)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

2)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4)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雇前需事先通知工会;

5)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试用期不是可以随意解雇的期限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不能胜任工作解雇

需注意以下几点:

2)需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败诉率高,往往变成违法解雇;

4)败诉原因多集中在举证困难,或解雇程序存在问题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敲黑板!!!

用人单位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需注意如下常规流程:

1)能够证明具体的.岗位要求;

2)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一般是考核结果;

3)考核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

4)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

5)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6)做出解雇决定并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7)向员工送达解雇通知

愿意支付赔偿金不等于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女职工“三期”内并非一定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六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期员工自我评价,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觉间加入公司已有三年的光景,这三年来通过领导的关心、同事的帮助、组织的关怀以及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当然也有需提高的地方,现就三年的工作做简要评定。

从入职至今,在劳动纪律方面,我始终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之规定,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等,力争达到一个合格员工所应具有的标准。因为我认为作为青年员工,虽然业务能力还未能达到最佳,但最重要的是工作态度要端正,只有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在工作上不断进步,并且还要虚心听取老员工的意见,多从自身寻找不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己。

从进入公司市场科以来,通过三年的锻炼,我已从当初的青涩和“无从下手”,到如今的“渐入佳境”,这正是不断提升的业务能力所带来的好处。

市场科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较杂,但正是通过这些繁琐的工作,让我的业务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无论是广场活动的前期策划、中期组织落实、后期总结跟进,还是年度经营指标清算、店长指标下达,以及今年新增的东方明珠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都使得我对商业这个行当又有了全新的认识。

除此以外,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加强沟通,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了日常的工作,因为以财务的要求来说,每一项工作都要力求精确,这无疑对我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现在我对每项工作都会投入更大的精力,正是为了确保每项工作都能精益求精,以达到先期的目标。

通过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加入公司以来的这段日子,也取得了一些小成绩,我想这与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在刚入职的期间,我也曾遭遇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让我打开心结,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努力奋进”。

我想,不管是任何的成绩,都已经成为过去,只有把眼光放远,站在更高的平台上“远眺”,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多的追求,才能渐渐与自己的职业理想“靠近”。

1.员工自我评价

2.部门员工自我评价

3.员工入职自我评价

4.新员工自我评价

5.有关于员工的自我评价

6.员工转正的自我评价

7.员工转正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八

实习了才发现自己懂得好少,学的好少。觉得在学校的时候学得好少,工作了想看书的时间都没有多少了。且这不是学校,现实了很多。工作了,就不像学校那样,老师会全心全意教学生了,很多东西要靠自己去学。而且工作了做人比做事更重要。

从原来一个什么都不会到现在,大多数时候能做到独当一面。因为经历的事多了,处理的事也多了。我学会了很多。不管是技术还是做人。

在这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感触比较深的是工作让我总是在极限中超越自我。如果一开始就让我做这么多工作,我肯定做不下来。但从最开始的少量的工作到逐量的增加,让我接手工作就没有这么困难了。这也让我感受到,富士康不是个用闲人的地方,而且这里推崇的就是一个人干两个人的事。

在这里我体会到了一个大公司的规模。富士康是一个好学习的地方。首先,他有一套完善的培训系统。其次,富士康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好素材。他的经营理念,他的企业文化,他的用人之道,他的投资战略,还有他的很多很多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富士康总裁郭台铭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人。从他开始选择在深圳建厂到他全球化的布局,就注定了他的成功。他是一个外貌不起眼的人。

他经常在深圳,但他就穿着富士康工衣在原区里行走,不注意且不认识的人很难把他与总裁能联系到一起。 走在上班的路上经常可以听到广播,在食堂吃饭时,也能听到一些文化。有很多的关于员工的,像员工出现工伤的情况下怎么办,还有关于员工劳动合同的,员工法律咨询的。很多都是以员工为话题,让我们了解更多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富士康在资源上很节约。任何地方能用到ie手法的,都会想办法运用上去。像办公室用纸,用二手纸打印资料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为了节约水资源和占地面积,公司提倡员工的衣服进行投洗,由公司承包洗衣公司。这样也给员工节约出了更多的时间。

富士康是一个看重安全的企业,不仅仅是人身安全,还有财物、信息安全,富士康都有专门的组织和运作方案,乃至预演,如经常的消防演习。

富士康虽然在资源上节约,但在其他一些方面,他又是很舍得的。像20xx年的平安夜开始,富士康花了15万在原区布置了美丽的灯景,给富士康员工一个热闹的节日气氛。在圣诞节期间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让富士康员工有活动可以参加。

然而,富士康也有负面的一面。从最近的“福记问题鸡蛋”到如今的“十连跳”,都是很有影响力的负面新闻,这只能说他在管理上还有着一定的缺陷。

“十连跳”至今都还是人们探讨的问题,虽然很大程度上跟自身的心理素质相关。但在我看来,这不仅和自身有关系,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特别是流水线上的员工,应该给予较高的重视。但同时我们也要增强自身心理抗压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学校期间,学校最好能具体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给学生安排课,而且课程要工作中用得多一点的,能跟上时代步伐的课程。那些过时的软件就没有必要教了,因为学了出来别人都不用那种软件了。学校应多开展一些给同学展现自己机会的活动,给他们更多锻炼自己的机会。

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尽量的培养学生的就业意识,让他们在校就能有目标,只有有了目标他们才去学习更多知识。

在学校时,都比较盲目,没有重点,根本就很难想象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工作。现在有一些设备已运到学校,校方应与住校工作人员多沟通,看能否开动设备,让在进行富士康组合班培训的同学了解一下具体一点工艺流程。最好能和住校的校企合作的工作人员沟通,看能否提供工作流程的部分视频。

在实习期间,我了解到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是很重要的。他可以让我们了解到一个公司的成功与否与他的企业文化是分不开的。

不会有深造和发展的机会。但,只要多问、多与同事沟通,就能学到更多的知识,就能与同事更加接近,更好的相处。只要和上司多沟通、多交流就能使他更多地了解自己的长处与不足,使他们更好地安排自己工作,更好地帮自己弥补不足和发挥长处。

实习的目的使学生懂得基本生产的感性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扩大知识面;同时专业实习又是锻炼和培养学生业务能力及素质的重要渠道,培养当代大学生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产业状况、了解国情的一个重要途径,逐步实现由学生到社会的转变,培养我们初步担任技术工作的能力、初步了解企业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体验企业工作的内容和方法。这些实际知识,对我们学习后面的课程乃至以后的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基础。

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九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14年10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试用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电子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一致。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依据上述(7)或(8)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有关电子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内不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劳动者也应负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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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员工自我评价 合同期内辞退员工赔偿篇十

不觉间加入公司已有三年的光景,这三年来通过领导的关心、同事的帮助、组织的关怀以及自身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当然也有需提高的地方,现就三年的工作做简要评定。

从入职至今,在劳动纪律方面,我始终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员工手册》之规定,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等,力争达到一个合格员工所应具有的标准。因为我认为作为青年员工,虽然业务能力还未能达到最佳,但最重要的是工作态度要端正,只有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良好的精神面貌,才能在工作上不断进步,并且还要虚心听取老员工的意见,多从自身寻找不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自己。

从进入公司市场科以来,通过三年的锻炼,我已从当初的青涩和“无从下手”,到如今的“渐入佳境”,这正是不断提升的业务能力所带来的好处。

市场科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较杂,但正是通过这些繁琐的工作,让我的业务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无论是广场活动的前期策划、中期组织落实、后期总结跟进,还是年度经营指标清算、店长指标下达,以及今年新增的东方明珠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都使得我对商业这个行当又有了全新的认识。

除此以外,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加强沟通,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了日常的工作,因为以财务的要求来说,每一项工作都要力求精确,这无疑对我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现在我对每项工作都会投入更大的精力,正是为了确保每项工作都能精益求精,以达到先期的目标。

通过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帮助,加入公司以来的.这段日子,也取得了一些小成绩,我想这与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在刚入职的期间,我也曾遭遇这样那样的困难,但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让我感受到了温暖,让我打开心结,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努力奋进”。

我想,不管是任何的成绩,都已经成为过去,只有把眼光放远,站在更高的平台上“远”,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有更多的追求,才能渐渐与自己的职业理想“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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