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

小编:曹czj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一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对抽样检验结果向受检单位下达通知书,那么有关抽样检验通知书的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抽样检验通知书,一起来看看吧!

敬爱的班主任老师:

此番我在午休课期间的吵闹行为严重地违反了班级纪律,影响了同学们的午间休息,在此我递交这篇检讨书给您,以深刻反省自身错误。

回顾错误,当时我在教室里大吵大闹,而且还大声讲话,不时地唱了几句歌。我这样的行为实在很过分,众所周知午休时间是确保同学们通过休息放松以更好的精神状态迎接下午学习。可是我的吵闹行为,就影响了同学,很可能造成受我影响同学下午上课没精神、犯困等情况。

现在您批评了我,我已经知道错了,下次再也不敢了。最后,我向您做出郑重保证:今后我一定要牢牢遵守午休纪律,绝不再犯。

此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 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 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 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 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 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被抽样单 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 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 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 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 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 式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各样用品由初检机构寄、送 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达到复检机构后, 应由复检申请人、 初检机构、 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 单》 。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 提供相关蚕托书后, 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 用备样进行复检。

5 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须给 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 2 0 日内向组织抽检监 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 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

7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 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 验结论不一致的, 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相关规定,参考外省市局有关食品检验复检的相关办法。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0)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流通环节抽样的,还需寄送至食品标示生产者.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生产者涉及其他省份的,应由组织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 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二

为认真贯彻《xxx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我乡食品安全工作,以食品市场准入为载体,明确分工、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加强巡查、落实目标责任,打造我乡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进一步提升我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食安办的具体要求,特制定20xx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我乡政府成立由乡长xx为组长,乡分管领导吴建国、派出所所长王军为副组长,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安监办、工商所、卫生院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如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食安办报告。

(三)食安所、卫生院将定期组织流动厨师进行群宴知识学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切实抓好工作检查落实,为深入做好我乡“食品放心工程”,实现本系统食品安全目标监管工作,将采取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经常性检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主要是重点、热点、难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我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要求各村(社区)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的综合监管职能,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在加强日常巡查和整治上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效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20xx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升一个新台阶。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三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相关规定,参考外省市局有关食品检验复检的相关办法。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0)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流通环节抽样的,还需寄送至食品标示生产者.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生产者涉及其他省份的',应由组织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四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各样用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蚕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五

20xx年,xx镇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x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做好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xx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我镇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在以前已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使各种规章制度行之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x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食安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部署,采取“全镇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前的监管现状和监管体制实际,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方法,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明确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全力推进我镇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去年,我镇的食品安全各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推动了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纵深发展。由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今年我镇各社区(村)要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去年整治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的强化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确保今年区委、区政府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成功。

要按照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煤体和宣传手段,继续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同时也让群众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自觉筑起食品安全防线,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

抽样检验规则及具体方案 抽样检验通知书篇六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包括食品生产商、贸易商,还有从事抽检的检测机构。下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解读,对《办法》的重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推荐相关方阅读。

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有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

为切实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工作中,抽样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检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

《办法》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办法》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六是简化真实性异议的处置程序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职责

《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

《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