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小编:曹czj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篇一

为了保障元旦、春节及端午期间辖区的食品安全,我街道按照区食安委要求,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制,并开展全方位的检查。重点对粮油、肉及肉制品、饮料、散装食品、和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较多的食品为重点品种进行了排查,对小作坊和可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居民区进行了集中整治,检查了辖区涉食单位,没有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出现;整个节日期间,没有发现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没有出现因食品质量投诉问题,也没有出现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年初经济工作会上,街道主任刘著章与各社区(管区)签订了《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各社区(管区)也相应落实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到位,目标明确,任务落实,尽最大努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1)今春开学期间,我街道食安站走访了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清查了学校周边是否有三无和过期食品,重点是对“魔爽烟”类食品检查,未发现违禁食品。并向广大师生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

(2)根据衡蒸食安委办发(20xx)5号文件精神,我街道食安站迅速行动起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重点是集贸市场,食品加工作坊,餐饮消费场所,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向市场,确保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3)根据衡蒸食安委办(20xx)7号文件精神,街道食安站马上开展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儿童鱼肝油行动,未发现辖区内有违法行为。

(4)全面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对校园周边食品餐饮经营店铺进行摸底排查,杜绝一切食品安全隐患。

(5)6月10日至21日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5月23日我街道特请区食药监局廖斌局长来授课,针对怎样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餐饮从业人员要求,农村聚餐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讲解,社区(管区)食安信息员与乡村厨师参加了培训。大家都觉得受益匪浅,对今后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更有信心了。

总之今年以来,我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也很高,今年五月区人大对我街道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也获得了一致好评,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下半年我们将再接再厉,力争食品安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篇二

坚持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工商”的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进一步充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工商所也相应成立监管机构,从上至下形成了接受投诉与快速打击相结合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进一步对食品监管工作重点,层层落实责任制,将责任目标纳入单位和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同时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在全县范围举行"3.15"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放宣传资料,并通过宣传车巡回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一是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开展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信用观念。

二是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加大对食品生产者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力度,鼓励和督促生产者建立和完善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保障销售食品质量。

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深入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地净化了食品市场消费环境,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深入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腌制食品、冷冻食品、超市自制食品、调味品和食用油进行全面的清查,规范经营者自律,坚决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不法行为。紧紧围绕学生喜欢食用的奶制品、油炸食品、膨化食品、冷冻食品等重点品种,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努力营造社会满意、家长放心的校园及周边食品消费环境,有效地保证了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消费安全。结合节假日食品市场监管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了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整治,全县共取缔无照经营业户多个,吊销营业执照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件。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篇三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一、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对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批发经营者对零售商退回或者从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召回的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规定退回上级批发商或者生产厂家,或者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并记录退回、无害化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篇四

在年初,我镇就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镇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畜牧站、镇安办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村(居)委员村主任,并签订了20xx年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由镇安办组织工商、派出所、畜牧站、学校对我镇辖区内的学校、超市、副食品店、饮食店、零售的水果副食摊点、销售猪饲料的摊点进行了三次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未发现有我镇饲料经销商非法瘦肉精和对用猪水喂养畜禽的情况。

副食品经销商没有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没有问题乳粉,只发现一家小卖部由十几袋儿童食品过期,检查组当即要求其整改,并没收其商品进行了集中销毁。

镇聚集地开展了多次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镇政府开会时,多次组织干部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并要求各村进行宣传,讲解食品安全工作,并组织人民群众学习《食品安全法》,并进行了检查,了解人民群众对掌握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对《食品安全法》的掌握程度。

企业承包的学校食堂、小卖部进行留样、进货渠道、发票等,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是我镇今年对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得到了镇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各单位的认可,总体自评结果为优秀。

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篇五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 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主要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主要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主要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主要内容:

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