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优秀20篇)

小编:灵魂曲

经营还需要关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的经营经验,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经营管理制度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2、搜集国内外相关行业政策,积极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营销战略规划,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3、制定公司年度销售目标,并组织编制年、季、月度销售计划,总体部署并监督销售计划的执行,适时合理地签订供货合同,确保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4、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及时完成回收款任务,加速公司资金周转,保证混凝土公司的良性运行。

5、从全局的高度优化混凝土公司的业务资源,积极调配混凝土各分公司之间的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各分公司的资源优势,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6、建立并完善所属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抓好业务人员的考核、考评与管理教育工作。

7、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的经营分析会议,编制各种经营统计报表,准确提供有关销售收入、费用控制、结算、回款、盈亏等反映公司经营现状的信息,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8、建立系统、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及时积极主动地给予解决,树立精品意识和优秀服务品牌意识。

9、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一支品德好、业务精、效率高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0、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经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万无一失。

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要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的各项要求。

三、要经常检查维修设备,做到安全文明生产,严禁违规操作,盲目蛮干。

四、做到“三面向”(面向生产、面向市场、需向顾客),“三勤快”(手勤、腿勤、嘴勤),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五、制定防治“三废”措施,对更换的废弃机油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专项收集储存,及时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实现计划性生产,要做到月月考核,负荷均衡可靠。

七、认真学习机动车维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和监管。

八、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明示业务受理程序,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食品经营行为,严控风险点,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

5.对采购食品的外观质量状况、食品温度、保质期等方面进行查验。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并按照要求妥善保管。

1.详细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入库记录应与进货查验相衔接,定期与供货者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2.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等分类、分架存放,做到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3.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运输工具应能满足食品的运输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必须有相应的防蝇防尘设施。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经营管理制度

按着工作性质划分岗位职责,确定岗位目标:销售目标、生产目标、工程目标、技术目标、质量目标、人力资源目标、行政目标。

成立销售公司,根据渠道销售和终端销售的特点,划分为:大沈阳(沈阳、抚顺、铁岭)——终端营销,辽南区域、辽宁其他区域、吉林区域、黑龙江区域、内蒙区域——渠道销售网络。

一线生产工人:基础工资1800元+满勤奖200元+绩效xxx元;

生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产量奖(质量控制)+目标奖。

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新产品开发奖+目标奖。

质量人员:基本工资+质量目标奖。

行政人员:基本工资+工作目标奖。

勤杂人员:基本工资+满勤奖。

“一责、一控、一检”——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负责制,严格执行过程监控,落实产品入库前终检。

建立日常事务处理“日例会”(15分钟——30分钟)、每周生产调度会、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每月产品质量分析会、经理办公会、车间工人晨会(5分钟—10分钟)。

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日常考评和考核,透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

三三项目管控:“工期、质量、安全”,确保工期三因素——人员、材料、资金,确保质量三因素——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管理质量,确保安全三因素——人员安全、材料安全、运输安全。

“用心经营、用心管理、用心工作”,认真做事只能把事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做好。

建立“严格的纪律,强力的执行力和落实力,高效率、高业绩、高回报”的企业管理模式。

团结才能生存、团结才能共赢、团结才能发展。

执行和落实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科学的管理手段、优秀的营销方案、最佳的生产计划、完善的工作流程,执行的不彻底,落实的不坚决,都是一纸空文,经营管理者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执行和落实。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xx”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连锁店由上海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体育用品销售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xx”的基本理念是:态度决定一切。

第一条各连锁店是经上海xx体育用品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总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xx”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xx”,接受”xx”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连锁店应按照”xx”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xx”的统一经营管理。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连锁店经”xx”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xx”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xx”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xx”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连锁店享有”xx”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连锁店应执行”xx”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xx”。

第三条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xx”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连锁店应定期向”xx”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xx”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xx”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连锁店应该及时向”xx”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xx”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xx”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连锁店对于”xx”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xx”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毁损”xx”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一、”xx”的权利:

第一条“xx”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xx”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xx”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xx”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xx”的义务:

第一条“xx”在连锁店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xx”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xx”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xx”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xx”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xx”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该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xx”行政组及”xx”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人员与”xx”签定聘用合同,成为”xx”的正式职员。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作起,应受到xx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xx管理制度》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辞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xx”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xx”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xx”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停止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进出车辆车牌信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比邻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置道闸的,入口道闸位置与道路同侧路缘石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十米的车辆入场等候区。

(四)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入口或出口标志。在停车场入口以及场内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有限高区域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高指示牌。在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导向箭头,转弯处视线受阻的,应当在转弯前显著位置设置弯道安全照视镜。停车场内交通指引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便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区域、楼梯口或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导向、应急通道等内容。

(六)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在停车区域划设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车泊位标线,并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标注停车位编号。

(七)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八)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停放需求。

(九)设置车轮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车场停车位、行车通道、行人通道和楼道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按照停车场建筑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地下停车场或停车楼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十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扬尘功效的材质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区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时,应当设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车场按照保护半径一百五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按照间隔距离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按照每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净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配置和摆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推车式灭火器和沙桶进行配置和摆放。

在停车场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鸣等文明行车规范标志。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

第十条、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区分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对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加以区分。

第十一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余停车位引导、场内寻车以及语音广播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备微型消防车,提升停车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经营服务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架构、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保洁、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保存制度以及系统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清单、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紧急情况上报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岗位培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一次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一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造册并形成文本。具备条件的,应张贴或悬挂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入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说明停放时长、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实时显示空余停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为车辆停放、取用和缴费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机动车停放者及其车辆相关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文明礼貌;有条件的停车场可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整洁、场内通道通畅。

(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停放者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尽责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

(一)车辆停放者拒绝车辆登记的;。

(二)停车场没有空余停车位的;。

(三)停放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

(四)机动车停放者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六)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车场所在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停车位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五)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向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时固定或临时随机的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停车位错时共享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以及具体办法由停车需求者、停车场管理者、停车位权属人以及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四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停车场备案号;。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考核情况;。

(六)其它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信息包括一般违规行为信息和严重违规行为信息。

一般违规行为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信息。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有一般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对有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停车场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取消享受行业资金扶持或者补贴。

(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是指机动车停放者在车辆停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对有违规行为信息的机动车停放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车辆信息在停车场经营者中进行通报,加强其车辆停放行为监管;。

(二)符合国家、省出台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违规行为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和相关信用记录的修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停放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视频数据,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开或泄露。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时,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合法权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20xx年月日期施行,有效期五年。

经营管理制度

二、操作间卫生制度。

2、食物做到生熟分开,切菜前后要求场地干净,并保持卫生,违者罚款20元/次;

三、个人卫生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服务时间要求穿戴工作服帽,违者罚款20元/人次;

2、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违者罚款20元/次;

3、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防霉措施和设备,违者罚款20元/次;

六、食堂安全制度。

1、爱护公共财产,上、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设备是否关好,违者罚款20元/人次;

3、遵守公司制度,建立防火、防盗措施和制度,违者罚款20元/次;

七、按时开饭制度和其它。

1、必须按时开饭。延迟或者耽误员工就餐,违者罚款20元/人次;

2、中餐就餐时间不得向上班员工销售酒类物品,违者罚款20元/人次;

3、啤酒瓶不得带出食堂进入宿舍(如因啤酒瓶带入宿舍造成后果的由食堂人员负责);

4、每月进行满意度民意测验,满意度达不到60%的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5、做到文明礼貌待客、主动热情服务,不冷落同事和消费者,违者罚款20元/次;

此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行使监督执行权。

经营管理制度

1、在经营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经营部的结算工作,综合协调各种关系,保证混凝土公司整体结算率和结算完好率。

2、随时了解和掌握在施工程和完工工程的结算进度(尤其是图纸结算工程),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3、及时了解混凝土公司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重点理解合同中与混凝土结算相关的条款,按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登记《合同结算台帐》,记录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

4、当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和工地沟通,并告知和督促业务员及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5、负责对所有预算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预算员和业务员在工程结算中的工作进行分工和协调。

6、负责协助预算员、业务员解决结算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组织与施工单位洽谈最终结算事宜。

7、负责对所有图纸结算工程的结算进程和结算数据进行监控、审核和把关。

8、负责所有图纸结算工程的结算考核,并且对每个业务员全年的结算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9、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保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体系在本部门顺利运行。

10、配合公司经营部清欠工作,负责清欠所需原始资料的审核收集。

11、积极组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经营管理制度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9号)同时废止。

经营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营管理制度

1、对所调进、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账。

2、实行经营台帐管理制。即农药销售实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货、销货台帐,进货、销货发票,信用卡,农资质量承诺书。台帐、发票要保存完整、记录清楚,信誉卡要随货发放质量录诺书要粘贴在店内显眼处。

3、在经营中,必须标志明显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等,不得混放经营,防正事故发生。

4、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方法,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减少经营过程中的盲目性,公司应编制综合全面的经营计划。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经营计划工作。在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统筹经营计划的各项具体目标,编制出切合实际的经营规划草案,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草案审批后成为可实施的正式计划,对批准的正式计划,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反馈,并对计划实行滚动调整。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将经营计划作为管理活动的纲领,努力完成计划中关于本部门的各项计划指标。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调研资料,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对于具有特殊内容的计划指标,相关部门可先拟出草案,综合办公室汇总编制。例如对于合同(购货计划)的特殊规定,物资设备部负责提交;因质量体系不能完全描述的内容,则由工程技术部负责提交。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由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经营计划的组织、审核、督导等方面的领导工作。根据各类计划(长期、中期、短期)的期限,及时地组织编制工作,并开展必要的论证分析,确保核准的各项计划内容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对计划的执行过程应加大督察力度,促使计划任务按预期要求完成。

第三章计划期限的划分

第五条中长期计划、年计划、月计划。计划形式有单项和综合。

第四章作用

第六条通过综合平?,统筹安排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企业经营的各要素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第五章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七条长期经营计划的制订,应充分体现科技、经济与公司发展相结合,经济发展与培养人才相结合,技术改造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其中提高经济效益是制订长期计划的核心。

第八条年度经营计划是公司中长期经营计划的具体细分。它是综合各项专业计划形成的年度总体经营计划,故又称年度综合计划。它是企业全体员工在计划年度内的行动纲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计划。利润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包括计划期内的利润目标、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等。

(2)生产计划。它规定公司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工程的产量、产值、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等。

(3)质量计划。包括产品质量指标和工作质量指标应达到的水平,产品分类升级计划以及创建名牌计划等。

(4)科研和新技术开发计划。包括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项目计划等。

(5)设备维修计划。规定公司在计划期内,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修理的种类(如大修、中修等)、期限、工作量等。

(6)劳动工资计划。包括劳动生产率计划、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计划等。

(7)物资供应计划。规定公司为完成生产计划,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外购件、设备、工具等的供应数量、供应期限、合理储量等。

(8)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技术改造计划,设备更新和购置计划,自制专用设备计划,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的各项措施计划。

(9)成本计划。规定公司为完成生产经营所要支出的全部生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物资的计划成本和降低成本的要求。

(10)资金计划。包括固定资金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它规定计划期内的财务收入和支出,规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周转速度。

第六章经营计划编制方法

第九条经营计划的编制步骤

经营计划要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决策的要求编制。

(1)进一步调查研究。要深入弄清市场为企业提供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自己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要掌握计划的限制性条件,例如能源、物资供应、资金、设备、技术条件不能实现,或对其他目标构成不利的作用,则应考虑修正。

(2)提出各项具体目标。各部门及项目部根据公司提出综合整体目标对自己各项经营活动提出具体的单项目标。

(3)统筹安排确定目标。如果某一目标受制于某种条件不能实现,或对其他目标构成不利的作用,则应考虑修正。

(4)编制不同计划方案。完成任何一个目标,往往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方法,形成几个不同的计划方案,这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5)选择最佳方案。通过分析对比,选出能够实现经营目标的最佳方案。

(6)做出全面规划。主要是将综合的经营计划和单项的经营计划,编制成正式的文本,报总经理批示后,便于实施。

第十条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

(1)编制中、长期经营计划的依据。编制中、长期经营计划的依据:公司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需求,公司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的改进、引进和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

(2)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依据。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依据: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及指导性计划,工程签订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前期预计完成数字及公司历史统计资料,经审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3)编制计划的有关要求。中、长期经营计划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首先由综合办公室拟定计划草案,各业务归口部门按计划草案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提出专业规划草案,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后进行综合平?提出总体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的制定,同样应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编制专业计划,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编制计划的总进度,组织综合平?,于年前一个月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专业计划的编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编制计划草案时应认真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报送的计划必须附文字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和编制人签章后方可呈报。

编制计划过程中需要的各种资料,各部门应主动提供,积极配合,任何部门都不得拒绝,应以全局利益为重。

第七章经营计划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指标管理。

(1)年度综合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计划指标来表示的。计划指标就是公司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为全面反映公司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相应设置各种指标,建立健全公司的指标体系,完善和促进计划管理工作。

(2)计划指标按平均先进水平

来确定,一般应高于上期实际达到的水平。

(3)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总指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平衡、上报和下达,各业务科室负责归口管理。各部门指标的实行(分指标)以部长为首,组织有关职能人员负责管理。工程指标的实行以项目经理为首,组织管理。

(4)为使计划任务层层落实,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坚持谁管什么指标,就分解什么指标。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路线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反馈控制。

经营计划强调严肃性,一经确定,就应全力组织实施,这就需要加强督导控制,要及时掌握各个指标的完成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管理者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控制、解决。统计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工具,应准确、及时、全面反馈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计划指标的调整。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请示总经理后,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1)各级领导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2)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3)考核计划必须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计划数,一律以公司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八章附 则

经营管理制度

工厂为了实现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达到工效果,每年必须明确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纲领和企业发展方向计划。方针目标实现的全过程要自上而下地建立目标,制订措施、确定制度,组织实施和严格考核,这有利于动员企业所有部门及全体职工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一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在每年初,由工厂各分管厂长、工程师提出下年度工厂目标设想,厂务会集讨论,形成工厂方针目标指导思想,并由厂长下达指令。

第七条部门分头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各部方针目标计划。

第八条发至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讨论修订。

第十一条工厂方针要按系统图法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连锁,层层确保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各车间、科室方针目标执行一般有分管责任人、部门方针、目标项目、现状目标值、采取措施、检查手段、评价、总结等。

第二十条要建立方针目标管理卡,建立方针目标实施方案,将每项目标的展开情况,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协调、检查、调整、考核等情况登记在案,逐步达到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厂长组织方针诊断是保证工厂方针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在厂长主持下归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方针目标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诊断,并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方针目标应按计划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诊断,对存在问题及时进协调、整改。

经营管理制度

一、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各工种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四、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持证操作,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严禁设备带故障或无安全保障条件下操作。

五、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发生。抓好事故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查处记录。

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经营管理制度

1、着装仪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将工衣、工帽穿戴整齐。工作服除起着劳动保护的作用外,还应素雅,穿着大方。头发要保持清洁、发型和长发不得影响工作和卫生为标准。女性工作人员不可以化装和佩戴首饰;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卫生,勤洗勤换并做到专人专用。离开岗位应及时换下工作服。

2、男工作人员严禁留长发、胡子、长指甲;女工作人员头发盘在工作帽内为宜,严禁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

3、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掏耳朵、挖鼻孔、搔头发、抓痒或对着别人打喷嚏,严禁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4、严禁在洗碗池、洗菜池内洗涤衣服、鞋袜或其它私人物品。

5、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再用消毒水浸泡双手两分钟,每次离开工作岗位从事非食品加工的工作后再回来制作食品前要洗手,同时用消毒水浸泡两分钟。

6、所有工作人员在供餐时必须戴好口罩,需要用手接触食品及餐具时必须戴上一次性卫生手套。

7、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抽烟、喝酒、吃零食或嬉笑打闹、吵架、打架、赌博等非工作所需大行为。

8、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9、落实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工作。

1配料、辅料仓。

1.1该仓内只限存配料、辅料,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的物品。

1.2所有物品必须用白色胶箱盛装并加盖,箱体外必须有分类明确的标识且分类分区存放。

1.3仓库必须分类设立明确的仓库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数量、领出者都做出详细的记录。

1.4仓库必须实行物料流程卡管理,物料流程卡必须明确反映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有效日期等。

1.5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1.6仓库必须实行专人定点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虫害,人离开时必须锁好仓库门,按规定定期杀虫灭鼠,确保无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1.7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用量为最高贮藏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2主粮仓:

2.1该仓内只限存放大米、面粉、豆类、谷类等主食物品;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品。

2.2所有物品存放时必须分类分区存放,放置时贴近地面的物品须用地脚架或地胶隔离防潮,做到离地离墙。

2.3仓库必须设立专用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领出者都要做出详细的记录。

2.4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2.6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为最高贮存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食源性感染病是当前世界上不断增多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几十年内不断发生的食源性细菌感染病,主要有霍乱弧菌、志贺痢疾杆菌、沙门菌、弯曲菌、致病大肠杆菌o157:h7和利斯特菌等引起。我公司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食源性感染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控制措施:

1、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不经常更换供应商。饭堂内所使用的动物性食品原料在采购时必须索取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查看相关合格标记,质量检验员根据“动物性食品的检验标准”进行严格的再次检验。

2、采购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

3、购买在保质期内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有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存期及产品配料等内容。

4、不采购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食品。

5、不外购冷荤凉菜和糕点制品,不外购已加工好熟食。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食品容器和工具标识清楚,做到分开使用。

7、冷冻肉类(包括冻结的熟肉半成品)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

8、烧熟煮透所有食物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9、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10、煮熟闷透四季豆,使其失去原有的生绿色和豆腥。

11、豆浆要彻底煮熟,煮沸后持续加热5-10分钟。

12、不加工冷荤凉菜。

13、食品以即制即售为佳,制作完成至出售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14、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温彻底加热。

15、不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葫芦瓜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入库食品有专人验收,食品分类上架摆放。

16、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7、生、熟食品使用的刀具、砧板严格分开使用。

18、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9、妥善保管有毒害物质,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放在食品库房、食品加工和进餐场所。

20、存放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容器须有明显标志,避免误食、误用。

21、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22、餐具洗消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4、消毒柜消毒要求: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

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是对企业资产的形成、积累、评估、管理、使用和创新整个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资产管理的基础,没有健全的资产制度,资产管理就无章可循。

总则。

本规则是规定本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一)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计。其内容包括:

1、制品种类、项目;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约款品。

(二)有关未来的产品,应按下列要项作为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竞争者新产品的制造方式、设备等应取得专利权。

(三)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订货量需加上确实标准品的预估生产销量。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应自行生产外并应注意其他商品销路。

(四)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五)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从未来的贸易、特别需要或重要的产业着手。

2、推展公家机关及地方公共机构的开拓。

(六)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

(七)在订立契约时,要尽可能使契约款项能长期持续下去。

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一)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11)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12)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间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1)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12)请款、收款业务。

(二)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别或商品别,分别由正、副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三)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一)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下来。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二)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别及机器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三)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事业、公家机构等,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利开拓交易的进展。

(四)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品项,各工作别的预定量及该月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该月月实绩。

(五)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六)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斡旋、开拓交易。

(七)必要时可设营业开发部门,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开拓。

交易原则。

(一)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利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利用书信代询。

(二)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三)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项规定。

(四)所交出的货品应务求完整、完美。

营业技术。

预估、接受订货、开拓。

(一)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出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须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二)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

2、工时表;

3、成本计算表;

4、一般行情价格表。

(三)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四)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须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总则。

第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确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维护工厂声誉,重视社会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投放市场,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厂产品的销售方针。

第二条掌握市场信息,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沟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我厂产品销售管理的目标。

市场预测。

第三条市场预测是经营决策的前提,对同类产品的生命周期状况和市场覆盖状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点:

1、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分析饱和程度。

2、了解同行业各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率,分析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分析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满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技术质量改进的进展情况,分析产品发展的新动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

第四条预测国内各地区及国外市场各占的销售比率,确定年销售量的总体计划。

第五条收集国外同行业同类产品更新及技术发展情报,国外市场供求趋势,国外用户对产品反映及信赖程度,确定对外市场开拓方针。

第六条根据工厂中长期规划和生产能力状况,通过预测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由销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产品销售方案,报请厂部审查决策。

第七条经过厂务会议讨论,厂长审定,职代会通过,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编制年度生产大纲和工厂年度方针目标的依据。

签订合同。

第八条销售科根据工厂生产大纲及国内各地区和外贸订货情况,平衡分配计划,对外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确定“以销定产”和“以产定销”相结合的方针,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维护合同法规的严肃性。

第九条执行价格政策,如需变更定价,报批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决定浮动价格,经经营副厂长批准。

第十条销售科根据年度生产计划,销售合同,编制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供求形势编报季度和月度销售计划,于月前十天报计划科以便综合平衡产销衔接。

第十一条参加各类订货会议,扩大销售网,开拓新市场的原则,巩固发展用户关系。

第十二条建立和逐步完善销售档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第十三条执行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供货期编制产品发运计划,做好预报铁路发运计划的工作。

第十四条发货应掌握原则,处理好主次关系。

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均由销售科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发票和托收单,由财务科收款或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六条分管成品资金,努力降低产品库存,由财务科编制销售收入计划,综合产、销、财的有效平衡并积极协助财务科及时回笼资金。

第十七条确立为用户服务的观念,款到发货应及时办理,用户函电询问,三天内必答,如质量问题需派人处理,五天内与有关部门联系,派人前往。

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销售科每年组织一次较全面的用户访问,并每年发函到全国各用户,征求意见,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向工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将用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来信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负责产品销售方面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档案,收集同行业情报,提供销售方面的分析资料,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销售报表。

第二十一条负责采购一些物资,但对于每年的经济制度都要按照规定办理。

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1、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3、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