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管理指南(汇总18篇)

小编:琴心月

范文范本可以通过阅读和模仿,培养学生的思维、观察、表达和创新能力,提高写作和表达的质量。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指南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收费标准:

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

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团队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目的(200字)。

团队项目管理是现代企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通过合理分工、有效协调和高效执行,能够使项目团队达成既定的目标。团队项目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团队成员团结协作,项目按计划进行,并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果。然而,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经常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团队项目管理指南的制定和遵循变得尤为重要。

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应该包括一些基本原则和要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首先,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范围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团队成员需要清楚了解项目的目标和范围,才能制定合理的计划和目标。其次,分工明确、责权对等是团队项目管理的关键。每个成员都需要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并能够在团队中相互配合。另外,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团队项目管理的重要要素。团队成员之间应该及时地交流信息、共享知识,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迅速解决。

第三段:在实施团队项目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300字)。

在实施团队项目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项目计划的变更、资源不足、沟通不畅等。针对这些问题,团队项目管理指南需要有明确的应对策略。首先,项目计划的变更应该通过团队成员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来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资源不足时,可以通过对项目任务的合理分配和优先级的调整来解决。此外,团队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作能力尤为重要。尽量采用各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如会议、邮件和工具软件等,提高团队成员间的沟通效率,降低沟通误差。

团队项目管理对组织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组织而言,团队项目管理能够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提升组织整体的竞争力。有效的团队项目管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执行力和效率,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和达成预期目标。对于个人而言,团队项目管理能够提升个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团队项目管理需要个人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实践和经验积累,个人能力得到提升,个人发展的空间也得到扩大。

团队项目管理指南是确保项目成功的重要工具。在制定和遵循团队项目管理指南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首先,指南的设计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被团队成员理解和接受。其次,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优化和改进。最后,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只是一个工具,关键还在于团队成员的执行和配合。只有团队成员共同努力,才能达成项目目标,取得成功。

通过团队项目管理指南的制订和遵循,能够有效地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成功率,最终实现组织和个人的价值和目标。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团队项目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指南,以实现更高效的项目管理。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管理,规范园区认定及项目评审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园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队伍,落实责任,做好园区项目申报、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发展目标。

第四条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推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把园区建设成为理念超前、改革创新、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和样板区。

第五条园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导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

第六条园区农业高新技术集成度高,示范和培训平台作用突出,在培育市场主体和职业农民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品牌建设及“五治”(土壤、水质、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治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园区产业服务保障体系配套完善,生产组织方式科学先进,实现种养结合,资源生态循环高效利用。

第九条园区综合效益显著,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园区区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为推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设立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专项项目,对经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确定的提质增效园区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认定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

(三)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四)水、电、路及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

(五)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较为完整;

(六)经营制度、技术应用和组织形式先进;

(七)产业支撑服务体系完善;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

(九)生产环境“五治”工作全面开展;

(十)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并对农民增收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综合效益比较显著。

第十二条提质增效园区申报条件。

(一)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三)建设规模、技术应用、经营制度和组织形式等在本地区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一定成果;

(五)园区环境评价良好,“五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六)品牌建设效应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七)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八)综合效益显著。第十三条申报与认定。

(一)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省级园区认定及提质增效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要求编写申报材料,联合本级财政部门择优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在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择优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并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网上同步申报。

(四)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认定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质询论证、综合评分,提出拟定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发布认定通知,并根据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提质增效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标准》编制的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园区发展咨询专家组,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园区认定评审及项目监督检查验收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资金;

(三)各市、县(区)财政配套的园区建设的资金;

(四)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园区生产环境“五治”,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及品牌创建,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物质装备水平,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七条园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市、县配套资金应按要求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园区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园区验收时成立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园区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审计情况、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方面。验收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绩效考评等形式。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根据园区检查验收情况,对于项目执行较好,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益较好的园区,优先安排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农业厅对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计划执行不力,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市县,将采取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园区,取消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并暂停所在县下一的园区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开发大西部”等重要指示而安排的专项示范工程。各地计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抓紧抓好。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目的是探索我国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发展趋势,组织方式。

第四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调整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示范项目要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生产手段先进、管理水平高,在各地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示范项目要形成专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探索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各地农业现代化提供引导、示范作用。

第三章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为真正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项目要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综合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2、示范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技术领先。

3、示范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体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与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密切结合,兼有超前性和实用性。

4、示范项日原则上在原有的示范基地基础上完善提高,突出重点,选择本地主要产业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进行试点,便于普遍推广。

第七条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1、农业可持续发展型示范项目。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应用型示范项目。主要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对农业新技术进行组装配套,推广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

3、农业结构调整型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本着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原则,改善生产条件,引导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结构升级。

4、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主要以农业新品种的引进,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探索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项型农业发展道路。

第八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扶持各地计委组织实施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带有超前性。各地计委要全面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项目组织和运行机制,及时做好总结经验,推广示范成果等工作。示范项目要有专人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有关地方计委要积极做好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准备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法人、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限额以下项目可研报告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省计委负责审批。国家计委将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和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安排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经审查同意纳入年度计划的示范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做调整,都要上报国家计委,未经批准,各项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变动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等非经营方面。各项目地区应按1:1以上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本级应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探索建立项目资金积累发展机制。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省验收和国家验收。省级验收由各省级计委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验收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规模;

3、示范项目运行机制和保证体系,服务体系如何;

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凡验收合格的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为示范点;初次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限期修正、完善,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各地计委要组织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达到项目规划与示范要求;

2、对项目的运行机制,运行情况和效果的评估;

3、示范推广价值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计委可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三台是四川丘区农业大县,耕地面积119万亩,农业人口128万,主要农产品总量大,粮食72万吨,油料11万吨。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比较差,一是保灌面积不大,占总耕地53.16%。二是中低产田土面积大,占总耕地48.59%。所以种植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差。为了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增产能力,生产效益,我县近几年大力推进高标农田建设,特别是通过现代农业水稻项目实施,成片建成万亩高标准农田,促进了项目区粮油产业快速发展,规模生产快速发展,农机化作业快速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项目建设规模大质量高。

2013年我县在石安镇、高堰乡实施2169.48万元现代农业水稻项目中,为了实现项目受益面积最大化,项目区排灌、农机作业、太阳能杀虫灯等功能设施配套化,县委、县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整合小农水项目、千亿斤粮食项目、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项目投资累计4920万元,在项目区,完成田型调整10078亩。新建田间作业道29.511km,完成田间渠系工程31.414km。新增改善灌溉面积12000亩,新增节水能力52.31万立方,新增粮食生产能力86.24万公斤,油菜籽2.7万公斤。项目区基本实现了“(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成方连片、土地平整、道路联网、渠系配套”,满足农机作业需要。项目实施中,农业局编制印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质量标准,派出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村上组建质量监督小组按高标准跟踪监督,总结出田(土)型调整的方法:小改大—每块田(土)要达3亩以上;弯取直—小弯取直,大弯随弯;坡改梯—坡田改成梯田,便于机械作业,田型调整后,项目区内全部实现田土大块,平整度达标,耕作层深厚。

农业产业发展快。

效益好。

项目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同步,在制定项目方案的同时落实产业发展,根据项目区不同区域特点,2014小春在项目区石安、高堰分别建4000亩“双低”油菜、5000亩高芥酸油菜生产基地,神农粮油、西普化工二家企业订单生产,加价收购,实行专用品种、连片种植,仅此今年油菜种植户亩平增加收入36元,专用油菜已成为项目区的特色产业。2014年大春在项目区建设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引进推广川优6203优质稻6000亩,集中连片种植,实行订单生产,企业加价收购,提高农户种植效益。

规模化、机械化实现同步推进。

由于项目区生产条件的改善,今年大兴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石安开展水稻代耕、代种,生产全程托管式服务,托管水稻全部实行机耕、机播、集中育秧、机插、机防、机收。高堰乡、石安镇专合社流转土地579亩,石安镇永泉村种植大户租赁耕地100亩,进行规模种植,同时带动全镇发展粮油规模种植大户18户,迅速形成了发展规模化生产的势头。大兴农机专业合作社进驻石安,今年全面展开了项目区小麦、油菜机收,不仅大幅度降低了项目区农业生产成本,而且通过秸秆粉碎还田,改良了土壤,培肥了地力,解决了秸秆焚烧的污染。

为了确保现代农业水稻项目实施,实现规模大、进度快、质量高、效益好的目标,在项目建设中,我们坚持以统筹规划为前提、助推产业为目标、群众满意为标准,创新理念和思路,一是强化规划引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了注重前瞻性,充分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提高规划质量。坚持注重可行性,开门搞规划,把规划原原本本地交给基层干部群众,充分听取合理建议,为规划编制提供广泛的民意支撑。坚持注重整体性。按照“集中投入、分期实施、连片建设”的原则,整体推进,力争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筹、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模式,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责任。三是强化技术指导。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县农业局抽调技术骨干到项目村驻点,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督促工程进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项目验收办法、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程序,确保程序不缩水、环节不走样。四是强化资金监管。按照“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一是全面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二是统一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统一竣工验收程序,三是是对各项目村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投劳折资等账务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五是强化项目整合。在全额落实县财政配套资金500万元的基础上,我县以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土地治理项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2013年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等项目资金4920万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验收、分类实施”的原则,集中打捆投向项目区建设,为项目建设提供了雄厚的资金保障。六是强化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无论是在项目规划还是项目实施中,让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真正成为项目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为确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工程持续有效利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努力探索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与农户利益紧密联结的管护新模式。一是对渠系工程的产权,明确归村级用水户协会所有,作为建后管护的主体,依法享有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项目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水户协会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并与目标考核相挂钩。二是对田型调整形成的资产,按承包面积量化到收益农户,其产权归农户所有。按照农田管护标准,全权负责农田的日常管护工作。三是对田间作业道路所形成的资产,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并按各村民小组区域内的已建田间作业道长度,将其资产细化到各村民小组,全权负责项目区田间作业道路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通过现代农业水稻项目实施,使整个项目区新增灌溉改善灌溉面积1200亩,新增节水能力52.31万立方米,将新增粮食生产能力86.24万公斤,油菜籽2.7万公斤。新增种植业产值3666.08万元。

现代农业水稻项目为我县在石安、高堰、塔山建设的高标准农田,有力推动了项目区10万亩粮油基地建设,推进了产业发展,推动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形成,大大加快了我县发展现代农业的步伐。

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团队项目管理是现代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能够帮助团队高效地达成项目目标。本文将分享个人在团队项目管理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和启示。

第二段:明确目标和角色分工(200字)。

在团队项目管理中,明确目标和角色分工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在项目立项初期,团队成员应明确项目目标,并分解成明确的任务和子目标。同时,根据成员的能力和专业背景,进行合理的角色分工,确保每个人在项目中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在项目过程中,定期进行目标评估和角色调整,以便保持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三段:有效沟通和协作(300字)。

团队项目管理中,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是至关重要的。团队成员应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分享信息、进展和问题,并及时解决沟通障碍。对于重要决策和问题,应通过会议、讨论或报告等方式进行详细的讨论,确保每个成员的声音都被听到。此外,团队成员应尊重和理解不同成员的观点和意见,积极协作解决问题、共同进步。

第四段:灵活应变和风险管理(300字)。

在团队项目管理中,团队成员需具备灵活应变和风险管理的能力。由于项目目标和环境的变化,团队成员应保持灵活性,能迅速适应新的要求和情况,并调整项目计划和任务分配。同时,团队应预测和评估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行动,以尽量避免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团队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工作,但通过明确目标和角色分工、有效沟通和协作、灵活应变和风险管理等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团队项目,实现预期的目标。在今后的团队项目中,我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团队管理能力,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为团队的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在团队项目管理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示。团队项目管理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团队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技巧,为更多的项目成功做出贡献。

团队项目管理指南心得体会

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过程,而在团队项目中更是如此。为了提高团队项目的效率和质量,许多组织都采用了项目管理指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使用项目管理指南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发现项目管理指南能够确保明确的沟通渠道。一个团队项目中,每个成员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完成各自的任务。项目管理指南通过规范和明确的指导,能够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责任和目标,并且明确沟通的方式和时间。这种明确的沟通渠道有助于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和理解,减少了误解和冲突,提高了项目的效率。

其次,项目管理指南还能够帮助团队进行有效的时间管理。在一个团队项目中,时间管理至关重要。每个任务都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每个工作流程都存在时间限制。项目管理指南通过制定详细的时间计划和优先级安排,帮助团队成员合理分配时间,避免任务拖延和延误。这样,团队成员能够更好地掌控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此外,项目管理指南还能够提高团队成员的自我管理能力。在一个团队项目中,每个成员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自我管理能力。项目管理指南通过规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任务分解,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角色和任务,并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管理机制。这样,每个成员就能更好地掌控自己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

另外,项目管理指南也能够促进团队成员之间更好的协作和合作。在一个团队项目中,各个成员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任务。项目管理指南通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任务安排,帮助团队成员了解彼此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从而更好地进行协调和合作。此外,项目管理指南也规定了沟通和决策的方式,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交流和协商,减少冲突和摩擦,增强团队合作精神。

最后,我还要强调项目管理指南的不断改进和学习的重要性。项目管理指南并非一成不变的文件,而是应该随着项目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进行持续的改进和学习。团队成员需要不断反思和总结,挖掘项目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并进行改进和优化。只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才能更好地适应项目管理的要求,提高团队的协作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指南在团队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明确的沟通渠道、有效的时间管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团队协作和持续改进等方面,为团队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和指导。因此,团队成员应该积极运用项目管理指南,不断总结和学习,提高自己的项目管理能力,为团队项目的成功完成做出贡献。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复习指南

单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共70分;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共60分。共计130分。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管理的内涵和任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策划,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模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责任,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包括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和措施,施工成本计划,施工成本控制,施工成本分析。

3.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与进度计划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论证,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方法,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措施。

4.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内涵,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数理统计方法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5.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6.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合同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建设工程索赔,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7.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分类、编码和处理方法,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课程是一级建造师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立足于建设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实施的全过程,涵盖了建设工程成本、进度、质量、安全与环境、合同、信息几个方面,内容繁多,知识面广泛,但是考试的重复性比较大,不要逐字逐句看书,跟着老师走,学会抓重点。

2、复习的建议

1)第一轮复习:

跟大家随大流去听课,课后第一时间尽快完成复习,做点题调剂调剂,保证老师讲的都消化了,最好是直接做真题。

2)第二轮复习:(非常重点的工作)

一门课听完后,立即开始做历年真题,不要求闭卷,开卷做就很好。但是务必要强迫自己把每一道题考的是哪一页里的哪一句话搞清楚,在这句话边上做记号。这工作做的越早,走的弯路就越短,否则时间全消耗在漫无目的的复习上。大家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在第一时间围绕着考题来复习,比什么都重要。这是完全自主的学习,有没有老师,老师好不好,已经不重要。

3)第三轮复习:

考前个把月,精力集中没干扰的话只需要一周多点时间。第三轮复习开始,这时候会对第二步工作感激涕零,因为背书太省事了,重点全标在书上,一目了然:每一章,每年考几分;这几分都出在哪一节,而其他几节从来都不考;重点章节里,有哪句话是每年都考,哪几句话跳着考,命题的趋势是什么。80%的题目一定都是考以前考过的知识点,只不过出题的角度和方式不同而已。

4)第四轮复习:

最后的这轮复习:就是背书上的重点,同时务必把每一个真题搞通吃透。但您还是不放心,不是说考过的地方只有80%吗?还有20%怎么办。不要担心,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通过该门课程,只要达到合格分数线就可以,所以80%的题目可以说够用了。

3、报考建议及搭配

项目管理+经济+法规+实务

理由:实务课程综合了项目管理、经济、法规中的内容进行考核。

时间充足:项目管理+经济+法规+实务

时间一般充足:项目管理+实务+法规

时间不多:项目管理+法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问答农业综合网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农业技术推广指南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革新,农业技术日新月异,逐渐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喜爱。本文将从农业技术推广指南的角度,总结我在农业生产中的心得体会。

农业技术推广指南是由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版的一本介绍农业生产的书籍,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关于土壤调理、栽培管理、防治病虫害、灌溉水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我们农民来说,学习和掌握这些技术助力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我通过阅读和参加农业技术培训班,了解了农业技术推广指南的重要性。

学习了农业技术推广指南后,我将其中介绍的一些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中。例如,在秋季的时候,在耕地的基础上进行深翻,撒上适量的有机肥制成的有机质,使土壤肥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进一步助力作物的生长和发展。又如,对于水肥一体化的管理,我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指南中的要求,调整灌溉的时间和量,以避免作物过度灌溉和浪费,从而达到节约水源的目的。在农业生产中,仔细阅读农业技术推广指南,将其中提供的技术用于实践中,能够更好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三段:加强技术交流和沟通。

农业技术推广指南是近年来新推出的一本农业生产指南,其中涵盖了诸多农业生产方面的知识点,数码都是烦杂且极其实用。然而,将这些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中需要有更多人去参与。因此,为了共同学习和进步,在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同行之间多进行技术交流和沟通,互相借鉴和学习,以期更好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第四段:利用现代科技助力农业生产。

随着现代科技的革新,我们现在的农业生产,已经离不开现代科技的支持。我们可以利用融合了现代技术的灌溉设备和精细化的植保系统等,为创造高产、高质、高效的社会经济贡献力量。在未来的农业生产中,农业技术推广指南所涉及到的现代科技的应用将更加广泛。

第五段:结语。

我们一直认为农业技术,就是让耕田、播种、施肥、收割变得更加科学化、智能化。在当前的农业生产中,必须对广大农民进行以土地、种植和动物养殖为主的全面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加强生产技术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农业技术推广指南的重要性都非常显而易见,我们农民应该从中学习和领悟,并将其化作实际行动推广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标准化和规模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汇报材料最终

2016年4月6日14:13:17。

来源:公示通告。

为了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项,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政策,申报农业综开发产业化项目,结合本县实际,饶阳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经研究,将《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公布于政府网站。

为鼓励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更好地择优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2016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搞好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扶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农产品出“特色”、创品牌、增效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二、扶持范围。

2016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有机肥生产项目。突出扶持畜牧、蔬菜、名优果品三大重点产业。2016年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准超过2个(有机肥生产项目除外)。

三、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财政补助项目、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是指建设日光温室设施的蔬菜种植项目,相关政策按照2014年设施蔬菜项目政策执行。建设固定式大中型拱棚的蔬菜种植项目按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

(二)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各级农发办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农发办备案,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列入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在2016年会计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三)单个一般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龙头企业为140~56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为70~210万元。单个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规模100亩左右,每亩财政资金补助金额不高于2.8万元,日光温室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占地面积的60%。每个项目,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低于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合理确定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实际贷款贴息额不低于3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向注册地农发机构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向项目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五)同一项目申报主体的连续扶持年限不超过3年。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积极推广先进的农艺、工程、管理等节水措施和技术,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日光温室蔬菜种植项目。

除具备一般财政补助项目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适宜设施蔬菜种植,具备相应的设施蔬菜种植技术和较好的水资源条件,且建设内容为日光温室设施(冬季使用)的蔬菜种植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种植蔬菜基础,项目布局成方连片。

3.主要用于冬季生产,抗风雪灾害能力强,排水设施完善。

(三)贷款贴息项目。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四)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项目申报前1年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项目申报前1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盈利,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于当地。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项目申报前1年的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12月31前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持续经营1年以上,示范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4.项目验收不合格和上项目未竣工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分红上缴任务的农发投资参股企业等。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6.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20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底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于2017年1月5日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阶段: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合同(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的,提供贷款意向报告),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证书、企业认证证书、发改委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购销合同等。

“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阶段:除“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阶段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2015)。

(三)其他要求。

1.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市级农发机构全面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贷款真实性查询、专家评审和专家审核等,按要求编制项目计划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对各设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的财政补助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贷款贴息项目进行专家审核和贷款真实性查询。对定州、辛集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财政补助项目专家评审、贷款贴息项目专家审核和银行贷款真实性查询。

2.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各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处理。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汇报材料最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是财政部门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由县(市)、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推荐,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评估、审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和抽查。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6:4。

2.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

1.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

2.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6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三)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财政补助项目评审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五)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咨询。

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问答

答:20xx年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xx年以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原《管理办法》施行10多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法治化进程,强化了资金与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xx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握“三农”工作和财政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四化”同步发展战略中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近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有必要对管理办法作出较大的调整。

一是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20xx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

二是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决策部署,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三是顺应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围绕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主体业务的职能转型需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接受当地专员办的预算监管。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修订原《管理办法》列入财政立法。

工作计划。

并于20xx年3月初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启动后先后赴部分省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原《管理办法》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农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于20xx年底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xx年1月在对修订送审稿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xx年4月邀请专家和部分省财政法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对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论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进行了审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报财政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的《管理办法》。20xx年9月6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4号正式发布。

答: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条款由61条减至52条,删除了第二章“扶持重点”,增加了第四章“监督管理”。新《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决策部署和财政改革发展要求,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两类项目的含义,简化了对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以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未来改革留有空间。突出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进一步厘清和理顺了中央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新《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规定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项目调整批复的权限,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着力简化优化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改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各项因素的主要内容、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归并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取消对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具体规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入比例等,具体要求可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新《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农发办确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简化和规范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的权责;简化了对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对财政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还可以进一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了衔接。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管理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根据《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xx]22号)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从20xx年起国家农发办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发机构,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相应地将管理重心转变为从宏观与制度层面对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为此,新《管理办法》整合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四是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五是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六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答: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

答:新《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新《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新《管理办法》培训班,对省级农发机构负责人、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发机构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新《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新《管理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贴息资金管理、“先建后补”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项目评审、竣工项目验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度体系。

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问答农业综合网站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于以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原《管理办法》施行10多年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法治化进程,强化了资金与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握“三农”工作和财政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四化”同步发展战略中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近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不断完善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有必要对管理办法作出较大的调整。

一是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加快转变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项目实施单位的自主管理责任。

二是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的决策部署,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三是顺应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预算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围绕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管理等财政主体业务的职能转型需要,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接受当地专员办的预算监管。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将修订原《管理办法》列入财政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3月初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启动后,先后赴部分省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原《管理办法》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农发机构的意见建议;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于2015年底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月,在对修订送审稿从立法技术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4月,邀请专家和部分省财政法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人员对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论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进行了审查、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报财政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的《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4号正式发布。

问:新《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条款由61条减至52条,删除了第二章“扶持重点”,增加了第四章“监督管理”。新《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决策部署和财政改革发展要求,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增加了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两类项目的含义,简化了对两类项目的具体要求,以保持规章的稳定性,为未来改革留有空间。突出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进一步下放行政权力。进一步厘清和理顺了中央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新《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的权责,将国家农发办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级,赋予省级农发机构更大的管理自主权。在将权力下放的同时,侧重加强属地化管理和层级监管,规定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项目调整批复的权限,明确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着力简化优化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改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不再由农发机构审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各项因素的主要内容、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归并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调整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列支范围;取消对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拨付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具体规定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投入比例等,具体要求可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按照下放权力、简化程序的原则,新《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农发办确定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简化和规范项目申报和批复的流程,明确各环节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的权责;简化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调整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对财政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还可以进一步适当简化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了衔接。

五是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内容。新《管理办法》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开展有关预算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六是与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进行有机衔接。根据《关于扶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新《管理办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从2015年起国家农发办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发机构,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相应地将管理重心转变为从宏观与制度层面对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为此,新《管理办法》整合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适应工作职能转变要求,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四是明确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五是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六是要求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答: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依靠拼资源消耗、拼农资投入、拼生态环境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集约经营上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内容。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强调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

问:新《管理办法》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新《管理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等媒体,对新《管理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全力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写解读材料,举办新《管理办法》培训班,对省级农发机构负责人、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还要帮助和指导省级农发机构做好对下培训工作,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抓紧出台新《管理办法》配套的政策制度。要以新《管理办法》为统领,及时制定修订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贴息资金管理、“先建后补”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项目评审、竣工项目验收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办法,加快构建“精简统一、分级管理、放管结合、科学高效”的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度体系。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