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情况报告关联交易(优秀20篇)

小编:ZS文王

情况报告的重点是关注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在下面的情况报告范文中,你会找到一些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写作示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银xxx副主席梁涛7月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下一步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话音刚落,一场对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的专项整治行动即将拉开序幕。

上海证券报独家获悉,作为落实2019年公司治理监管工作的一项任务,监管部门将开展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

“排雷”行动一触即发。股东通过隐藏实控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这些违规技俩将随着整治行动的深入,逐渐现出原形。

要查哪些公司?哪些业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分为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地方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

其中,《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3月)出台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加大问责力度。

具体有哪些整治要点,我们为大家梳理如下。

要点1、保险机构需要自查哪些内容?

一是,保险公司股权排查要点。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等。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等。

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

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二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排查要点。

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方名单是否全面等。

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是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等。

要点2、在完成自查自纠后,哪些机构会被监管检查?

各银保监局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

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将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

要点3、此次整治行动的检查范围。

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末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屡上整治榜?背后套路有多深?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的确有利于提高交易稳定性、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优势、实现规模效益。

但问题也随之暴露。关联交易已经从最初保险公司与关联方的正常业务往来,演化到今时今日保险公司虚假增资、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的载体、平台。

目前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等;二是资金运用类,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三是保险业务类;四是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五是提供服务类。

“在这几类保险关联交易中,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居多。”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称,从监管部门前期摸底的情况来看,目前在保险关联交易中,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等问题。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开展紧密合作,保险公司通过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累计投资在信托计划上的投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隐匿在数据繁荣背后的潜在风险,也悄然滋生。

上述人士举例称,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相继认购了一些信托计划。而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信托计划背后,却隐藏着一环套一环的关联安排。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甚至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这些保险公司俨然已沦为股东方及关联方的融资通道。

“而且一些关联交易业务,资产质量并不佳,信用等级及收益率也不高,承担的投资风险却不小。关键是这些保险信托计划多投向地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而保险公司通过债权投资计划等通道在这两个领域已有大量敞口,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多与保险公司现有资产重叠,风险集中度就会进一步提高。”某业内资深人士一语中的。

暴露内控空洞!业内建议全链条问责制!

当前,在保险业内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关联交易风险逐步显现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保险公司尤其是激进型中小险企普遍存在的内控漏洞。

若更进一步深究,一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之所以“千疮百孔”,与其复杂的股权结构、实控人“一股独大”不无关系。个别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监管部门一再对关联交易施以重拳,显然已意识到了整治关联交易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治关联交易的一个关键核心点是,必须要建立关联交易全链条监管审查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过程的问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还涉及信托等非保险领域,因此银xxx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彻底破解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银xxx表示,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xxx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银xxx表示,各银保监局根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现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银xxx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业内:严监管节奏将持续。

此次,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股权排查重点主要包括股权获得、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中,根据《通知》附件,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则是,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通知》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银xxx近日下发《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

时间范围来看。对股权状况,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情况;对关联交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情况,跨度基本为这一年半,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据“券商中国”,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下文不展开。仅就商业银行的部分来讲,我们把要求排查的checklist汇报各位如下。

关于「股权违规」。

整体而言是查银行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等。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关联交易」。

整体而言是查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19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违法违纪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材料范文。

违法违纪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材料范文,民主生活会,莲山课件.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保险公司股权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xxx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正在重塑金融行业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xxx各监管部门今年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排查险企八大问题。

银xxx相关人士指出,前一段时间,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问题;发展战略盲目追求粗放扩张,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险企需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从《通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内容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

五类股权问题包括:一是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收购股东的控制权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二是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的情形;三是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

四是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包括三方面:一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二是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股东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是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排查”的重点有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透视关联交易的本质。在该部分中论述了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主体的范围;关联公司的特性及关联交易的控制形式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在本部分中剖析了我国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平衡机制。第三部分:确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在该部分中,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及特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的理由。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上与它组成分子——股东分离而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原为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力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企业功能的完成不再由单一企业进行,而是不同形式的企业联合共同完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卫星体系”。然而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体,或称之为关联企业、关系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外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移转利润,逃避税收,损害我国经济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形式进行关联交易,以求关联避税从而在某种程度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的问题,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加之缺乏相应法律规范为依据。解决关联公司债务的审理、执行问题,亟待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提出的那样,“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故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本文力图揭示关联交易对债权人的危害,从法律根源上探讨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途径——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透视关联交易的本质。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以下简称《准则》)中,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以下简称《24号准则》)中称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两准则都将其定义为“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时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而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二)关联主体的范围。

《xxx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三十六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国家xxx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关联企业主要包括: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人的范围界定是不同的,有的是原则规定,是否为关联人,应视“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与否而定。如《24号准则》和我国的《准则》的规定。有的则是详加列举,对关联人之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原则规定,还是详加列举,关联人不外乎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两类,前者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后者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应当予以关注的是,在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沪两所《上市规则》第二节中规定了“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其中包括处理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之范围、回避措施、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之报告和公告义务、关联交易的豁免披露、不视为关联交易之情形及关联交易临时报告之内容等,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国内对关联交易的最完备规定。该节将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士,且详加列举,较《准则》规定之范围又有所扩大。但是也不能说此规定没有缺陷,例如,该节没有提及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的关联人,不能不说是一大疏漏,因为关联人完全有可能通过与附属公司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而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笔者认为,为了严防不公平关联交易,必须对关联人制定更为完备的规定。

(三)关联公司的特性。

1、关联公司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关联公司的成员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2、关联公司并不是一种单独公司类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由资产联系为纽带连结成的企业群体。联合体的意志不是所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式,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

3、关联公司的联合方式由一个核心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销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公司之间建立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综上关联公司的特征可概括为其内部存在“控制”、“统一管理”关系。在关联公司中,虽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式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致沦为听命于控股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

(四)关联交易的控制形式及表现形式。

为适应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企业集团,是关联公司的典型形式。关联公司的控制类型主要有资本控制、合同控制两种,派生出的其他控制形式还有人事控制等。

1、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公司的主要方式,许多国家的关联企业就是主要通过资本参与和外部兼并来完成。当一家公司投资开办下属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数股份资本时,两公司就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控股公司。

2、合同控制。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公司,一家公司将经营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委托经营合同等。

3、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销等手段,向被控公司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通过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关联公司,在统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导下,所进行的交易势必为整个联合体利益服务,而不考虑成员合同的单个利益。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如下情形:(1)整体裂变。有的公司打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幌子,分立为几个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的母公司剥离优良资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则成为空壳企业。(2)人格混同。设立“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间资产重叠、利润转移。当其中一个公司负债被执行时,便立即将其名下财产转移,造成无财产可执行。(3)虚假交易。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甚至控制直接或授意另一从属公司与被执行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被执行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参与分配时占有较大份额。(4)注资不实。控制公司(投资者)开办从属公司时,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有的根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5)抽逃资金。控制公司(投资者)开办从属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入大量足够资金,在从属公司注册后很短时间将投入的资金抽走,造成从属公司悬空经营,导致从属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6)股权低价转让,降低企业偿债能力。这些情形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些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弱点,使这一制度异化为不法者逃避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因此关联公司虽有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积极一面,但也破坏了单一企业体制下的利益平衡,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此刚性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认为法人的债务只能由法人的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投资股东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这一法人制度实际上在投资人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竖起了一堵有限责任之墙。显然享受该制度的最大收益人就是投资股东,因为该制度中的投资企业只不过是投资人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或者说是能使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在其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出资人既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内,以避免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因此,在如今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极易产生这样一种局面:法人是独立主体的假定被现实中成员企业利益失衡的经济事实所推翻,关联企业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丧失,成为控制企业的提钱木偶。在成员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发生动摇后,关联企业利益便与债权人利益发生了冲突。由于关联企业与法人独立人格密切相关,关联交易平衡机制的入手便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他们对关联交易涉及的独立法人问题就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美国对付关联企业的经验被视为这一领域的典范。法院在处理关联企业法律关系时通常可运用这样三个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其用于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揭开子公司的面纱,即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这些规定无疑是对关联交易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制约,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促使企业无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在关联企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约机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缺乏在承认法人独立前提下的资格否定制约机制。我们也注意到,xxx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别于1990年12月、1994年3月做出《xxx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就出资人的责任规定突破了出资人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原则。但从国家立法层面讲,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尚属空白。因此,我国关联交易之所以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上欠缺法人独立人格的利益平衡机制,为控制企业滥用独立法人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机,法人独立人格成为关联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

三、确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

(一)透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在英美法系等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多采用“公司人格否认”说,德国则称之为“直索责任”[1]。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2]。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含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3]。因此,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4]。美国法官sanborm在其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常被引为说明合同人格否认这一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公司应当被认为是法人,因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公司为法人的特性,一旦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正当化非法行为,或意图维护欺诈、或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之数人组合体。因此,可将法人人格否认定义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使出资人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特点之一是以公司独立人格之存在为前提。只有依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针对这种资格予以否认。法人人格否认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另一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应注意以下问题:(1)其与公司人格彻底否定不同。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彻底否定,它只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义务行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否认。所以“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事的。另外,公司人格否认只赋予了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并非赋予了他们申请法人成立无效的权利。这些都与公司人格彻底否定不同。(2)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这是法人否认制与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设立无效的根本差别。(3)公司人格否认只能由法人的债权人提出诉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采用的是民法事后调整的方法,所以,法人的债权人因为股东滥用人格遭受损失后,是否追究股东的责任应属于法人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只能在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才能涉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在当事人之间以国家强制力对失衡的权利义务加以平衡。(4)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只能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出资人的责任而主张,不得为了出资人的利益而主张。当公司形式阻碍其最大程度地获得利益时,出资人不得主张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使自己与公司混为一体。(5)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部分提出诉请,公司股东也就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且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资者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制本身就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立,对股东苛求过多的义务并不能实现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初衷。相反只能使法律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6)与公司人格独立制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的有益补充和完5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两个方面。并且公司人格否认只能公司人格独立一般原则之例外规则。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民事立法在彻底地接受西方国家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虚假出资问题做出带有法人人格否认色彩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滥用法人人格现象,但终未形成系统而成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xxx《通知》和最高法院《批复》虽然规定了出资人应以企业债务直接清偿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运用上存在有不同:第一,适用的条件和后果不同。法人人格否认是当企业存在滥用独立人格情形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独立人格,案件处理后,公司仍“恢复”法人功能。而《通知》和《批复》只在企业法人被撤销或歇业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而且,企业法人按规定清算后,其法人资格经注销登记归于消灭。第二、适用范围不同。《批复》只适用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将个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主体出资成立的公司排除在外。且只局限于企业被撤销或歇业的情形,将正常经营期间的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审判实践已突破了上述范围限制。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主体(如股东、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通知》和《批复》所确认责任人承担的范围则有一定限度,例如实有资金和注册资金不符的,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第四、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法人人格否认是基于完善法人制度和企业维持的理念,所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质的不公平。而《通知》和《批复》依据的是债法中的代位履行原理,追求的仅是债权人债权实现。因此,《通知》和《批复》所采取的只是类似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措施,尚需通过立法上升为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公司法已颁布实施十年,积累大量问题,审判实践中也总结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创设我国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已经成熟。笔者认为,未来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规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

1、母体裂变等关联法人问题;

2、人格及财产混同问题;

3、虚假交易问题;

4、注资不实问题;

5、抽逃资金问题;

6、一人公司问题;

7、股权低价转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问题。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

在公司为对象的诉讼中,胜诉的公司债权人能否使具备法人人格否认要件的公司出资人、受既判力、执行力的约束呢?这是未来的法人否认制度必须回答的问题。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中我们无法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规定过程中则采取了模棱两可的态度。例如关于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应否裁定变更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原来的草稿曾经写入过,采取肯定态度,后来《执行规定》最终没有写。如《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一方面确定了绕过公司而追究股东责任的制度,但又把这种股东责任限定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理论界很多学者也主张执行过程中,不应对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有其它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应当是实体审理的问题,要通过审判机构来审理确定。因此,今后凡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可能无法人资格的情况,还应提请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来做出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法经字第38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题的函》中亦认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来讲,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实体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做出判决来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还受到种种限制,通过重新提起审判程序来认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进而决定是否变更被执行主体,显然徒增讼累,增大诉讼成本。而且,原判决中确定的责任人不断变化,尤其关联企业中原被执行人法人资格丧失和逃避债务行为往往在执行过程中频频出现,如果由执行机构直接行使这项权力,比较简洁、迅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因此完全有必要在未来有关执行程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注释:

[1]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44页。

[2]沈四宝、王俊著:《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发表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19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xx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xx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xx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开展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步骤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xxx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xxx自查事项,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同时中、基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公司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与加强。

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目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还下设了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则和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执行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在提案审议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听取参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的回答股东的提问,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2、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专业背景搭配合理。专业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由具有金融、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士构成,能够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发表独立性意见。

3、关于监事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任免机制合理,选聘过程严格,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做到认真、诚信、勤勉、尽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关于公司经理层:公司经理层能够忠实的履行职务,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公司经理层实行重点工作、责任指标、基层服务打分考核应计提工资总额的考核办法;最近一年,公司已按照考核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和评价,并在职务等级和薪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年度绩效奖励的发放中予以体现。公司经理层没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存在xxx内部控制人xxx倾向。

5、关于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工作中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经理层通过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资金调度、人员配备、财务核算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在不断学习中更好地把握经济政策动脉,理顺公司管理头绪,抓住公司治理核心。

3、公司近几年发展迅速,虽然通过招聘和培养,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体在册职工比例有较大提高,基本建立了人才充实、结构清晰、运作有效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但总体上不能完全满足公司的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以上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

针对上述自查存在的差距、问题和不足,公司拟定以下整改计划和措施。

1、公司虽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需要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新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因此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要重新梳理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对此,公司将作专门部署,组织力量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地制定、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采取外聘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定期培训及外出学习相结合,使培训成为公司一项日常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对新修订各项法规文件进一步学习与提升,及时的领会与掌握,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的规范运作水平。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各类报告。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训,建立公司培训制度,储备人才力量,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人才后备资源提供保障。

3、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人才充实、结构清晰、运作高效、激励有效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不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创新、治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学习与借鉴外部优秀公司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全员参与,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公平竞争,合理建议,不断从基层中提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1、公司已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公司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方便,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信息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规定其专门负责公司人事、绩效与薪酬、财务会计、投资与战略等重大事项的预审查。

3、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决策和员工行为,规范投资者管理;通过企业xxx诚信为本,科技立业xxx理念的深入浸润,增强企业核心凝聚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比如开展运动赛,卡拉ok大赛,劳动技能大赛、技术创新、小改小革等活动,陶冶出企业团队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和求实进取的工作作风,促使广大员工爱岗敬业、和睦共处,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公司将通过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近日,银xxx向其所监管的银行、保险、资管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文,将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

关联交易和股权违规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领域。

保险行业的整治重点有哪些?本文将进行梳理。

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将是监管将会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变更持股比例不足5%的股东未按规定报备、通过拍卖获得保险公司股权未报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等情况都将被排查。此外,间接持股未报备,未如实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也是整顿重点。而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数量超过2家的情况也是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均需报备。而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也需说明。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等方面。

股权质押方面,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杈变动频繁、利用股权质押形式变相转移股权、股杈被釆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质押或者解质押未进行书面报告也是重点关注方向。

尽管对于关联交易,监管多次提及,但如何监管,公司实际情况如何也在此次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要求。

首先是关键交易制度建设方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的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都被提出自查要求。

具体为,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新增加的关联方,并按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报告其一般关联交易并说明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都被要求自查。

检查的范围上,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xxx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徐州市铜山区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区教育局《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方案》,我校认真制定本校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自查总结如下:

我校成立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全镇各校根据中心校的部署,成立校园安全专项小组,加强了值日领导和教师课间巡查,对安全死角和管理盲区进行逐一排查,坚决清除一切管理漏洞。经排查,未发现学生中有暴力欺凌现象的发生。

扎实开展行之有效的专题教育。我们坚持把搞好教育、打牢思想基础作为专项治理的首要环节来抓。全镇各校均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生集会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以“反校园欺凌,建平安校园”的主题教育活动。柳泉实验小学还组织开展品德、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柳泉实验小学还进行防欺凌法制讲座。邀请镇派出所毕强所长,为学生做了预防校园欺凌法制教育报告会。他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地作了生动报告。他还列举了校园中容易出现的欺凌事件,分析了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青少年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会后,还向学生发放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镇小学中心校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校园欺凌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小学中心校制定了相应的防校园欺凌制度及措施,要求各校认真落实。具体如下:

1、相关岗位教职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对玩忽职守,对学校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如有丢失、损坏、不健全的相关器械总务处要及时配备。

3、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

4、当天值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对学生厕所、教室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

5、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6、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向安保员汇报,安保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xxx门报案并配合立案调查。

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帐,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常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管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很多行为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

根据《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包括: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财务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为贯彻县文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财务自查的通知》精神,我校立即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1、学校配有专门的`财务办公室,配有兼职财务人员2人。

2、校长经常询问财务运行情况和听取财务工作汇报,及时调整财务支出。

3、财务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财经规定记账,会计科目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

4、财务人员能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并根据各项资金的性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认真落实贫困住宿生的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20xx年至今,我校每学期都将寄宿生生活补助打入学生饭卡中,六年级毕业时将饭卡余额退还学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两签字一盖章。

1、每学期开学初将编制预算,实行现支现取。

2、每学期开学初制定财务工作计划,通盘考虑,全面管理,合理使用有限资金,集中力量,加大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的投入。各项收入做到心中有数,坚持做到了“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3、学校成立了理财小组,定期检验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大项支出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学区,经学区同意签字后方可支取。

1、制定了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出租、处置、报废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按要求建档建册,登记,款物相符,登记准确无误,没有造成固定资产流失。

此次自查工作中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规范基础管理,强化经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20xx-20xx年7月底公用经费收入统计表。

20xx-20xx年7月底公用经费收入支出统计表。

20xx-20xx年7月底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统计表。

20xx-20xx年7月底学生资助资金统计表。

20xx—20xx年7月底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银xxx表示,整治目标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现场检查。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xxx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各银保监局根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现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文件要求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银xxx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资产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局现行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目前我局已对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如计算机设备、打印机、照相机、机器、机械、工具、生活办公用具、上级下发采购的各类警用装备项目等。

领导重视,组织有效。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自查工作,并将其作为20xx年第四季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公安办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配合固定资产自查小组组织实施全局固定资产自查,相关职能部门、处室、研究所、小组分工明确。

分工明确,职责明确。自查分为准备、自查、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成立固定资产自检小组,确定自检的范围和职责。循序渐进,合理安排。这次自查的'重点工作落在自查阶段和总结阶段。自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自检小组对全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自检和盘点,落实资产的存放地点和状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自检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需要报废、报损或放在其他地方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在汇总阶段,再次核对确认有争议的项目,确认后填写明细“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查看工作组的“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进行互审确认,并将自查工作总结提交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我局领导和各部门可以高度重视自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的落实。

经过这次自查,主要成果如下:一是全面落实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低值易耗品和上级下发采购的各类警用装备物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针对部分实物信息与资产移交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我局在现场实物盘点的基础上,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二是进一步完善财务固定资产卡和使用部门使用账户的信息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三是认定一批报废固定资产和各类警用装备。经过这次自查,总结后上报财政局报废。

完善制度。今后,我局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制定适合我局、便于操作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职责明确。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尽所能、各负其责的新机制。

加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被视为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使用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并不断努力规范程序,确保良好的准入,完善账户、凭证和卡片,加强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的一致性。

严格检查。各部门每年应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自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报告。

抓好落实。注重日常管理和系统实施。固定资产管理部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特别重视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协调衔接,督促各部门落实,努力把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薪酬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11年度薪酬制度执行情况专项审计的通知》精神,我厂高度重视,由人力资源科牵头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填制统计报表,对上年度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梳理并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薪酬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1.岗位效益工资按集团2004年《岗位效益工资制度》和2007年《关于工资和奖金管理办法》规定,全厂员工岗位工资计算以集团薪改岗位工资为标准,以上月出勤为考核依据,病事假按规定年限和相应比率兑现岗位工资;工龄津贴按《关于调增员工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221号)》规定不同工龄段计算。

2011年度我厂共计审批各项薪酬基金**万元,其中工资审批发放**万元(其中:厂领导及机关管理人员**万元,地面生产人员**万元,后勤服务人员**万元)。

绩效考核分配的内容构成。同时,把月度考评会的考评结果与工资、绩效奖及超利分成奖进行挂钩。通过实施,我厂的绩效考评体系起到了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了“收入靠安全、收入靠效益、收入靠贡献”的理念,促进了厂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考核的过程每月由经营管理科将厂综合绩效考核打分表下发厂级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在每月10日前回收下发的绩效考核打分表,根据回收的打分表,按表统计,进行汇总,组织召开厂综合绩效考评会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科,并且将考核结果在**网页上公示,人力资源科按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奖金,各车间(科室)按照对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对内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员工的监督。金能分厂实行总额切块,由分厂内部实行考核分配,从总体上维护两厂职工收入的均衡。并且继续加大分配收入向一线倾斜,体现出一线职工的辛劳和责任。

奖金审批发放**万元(其中:厂领导及机关管理人员**元,地面生产人员**万元,后勤服务人员**万元),3.厂设立“实施精品战略,提高产品产率”奖励基金,由经营管理科负责修订,由厂下发了“关于继续设立精品战略奖励基金的通知”****[2010]52号文件,依照此文件中考核细则每月由经营管理科将精品战略考核打分表下发各相关部门,在每月10日前回收下发的精品战略打分表,根据回收的打分表,按表统计,进行汇总,组织召开精品战略考评会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按精品战略考核结果分配到考核工资中。

4.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体系。

为充分发挥安全奖、安全风险抵押金及质量标准化奖的作用,真正激励和约束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及质量标准化的日常行为,达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厂制定了《安全奖惩办法(试行)》(**厂[2010]15号文)、《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厂[2010]104号文)。同时,为了进一步达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厂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每月对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安全奖、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及质量标准奖的依据。

5.工资奖金在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分配情况。

为了体现各单位在工作责任、劳动强度、作业环境、技术复杂程度上的差异,厂制定了各单位不同的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只在发放各类奖金、考核工资时使用。其中:

1、洗选车间、分厂洗煤车间的系数为1.40;

2、检修车间1.35;

3、分厂储煤车间1.33;

4、储运车间、压滤车间、分厂储运车间1.30;

5、煤质科、分厂煤质科1.25;

6、调度室、分厂调度室1.20;

7、运输队、安全管理科、机电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1.10;

9、物业公司(冬季)1.0物业公司(夏季)0.9;

10、离退休办0.9。

所有审批和发放程序符合规定,没有超标准和扩大范围、截留等现象。

(二)领导干部执行集团公司年薪管理的规定:

我厂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按任职月份执行薪酬,由集团公司按年薪管理制度要求系数和考核结果兑现年薪,工资部分正职按集团公司规定每月**元执行,年兑现10万元,副职按每月**元执行,年兑现*万元;全员安全风险按**集发[2005]2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无超标现象;其它奖金集团公司规定厂领导可以参与分配的或者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处带标准审批的,按标准规定执行,年终集团公司表彰个人先进的与集团其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厂。

二0一二年四月。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中国银监会xxx)《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x中国证监会xxx)《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本行xxx)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11-2013年总体战略规划》。规划明确了2011-2013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印章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市分公司:

我司自xx年7月1日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来,始终严格按照苏州市分公司业务印章管理制度要求,切实做好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并且对前一阶段业务印章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更好的.加强管理和防范风险,结合太仓支公司的实际,制订了公司业务印章监督管理制定。支公司严格遵循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原则,与车险部、财产险部以及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经理签订业务印章管理责任书,明确业务印章管理责任人、保管使用人及其工作职责。

支公司对印章领用单位统一填写《印章使用管理登记表》以及《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表》,平时各相关部门都能认真填写《业务印章使用台账》,内容详细、完备。印章授权使用期限每满一个月后,次月10日前都能报综合部保管人检查验收。在日常工作中,业务印章落实专人保管,做到不随意放置,不在空白纸张、空白单印上用印。行政印章没有在承保、理赔业务单证上使用。

到目前为止,支公司未发现业务印章遗失现象。

特此报告。

财务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月中旬财会部总经理组织召开了2月份会计主管例会,xx营业部、a支行、b支行会计主管及财会部检辅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了详细布置,要求各机构于2月22日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向财会部汇报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财会部在一季度会计检查中对整改情景进行追踪检查。

二、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情景。

(一)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风险意识。

针对“会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查询查复不规范。”的情景,我行加强了会计人员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培训,利用晨会、营业结束后组织集中培训。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规定,限度减少因制度理解偏差所带来的误操作,从而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财会部总经理牵头组织了《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操作规程》和《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学习,参加人员为各级会计管理人员、xx行营业部主任和票据岗专管员。对票据签发、解付、查询查复、质押、贴现业务逐项对照制度解读,纠正我行做业务中的偏差,进一步加强了票据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各机构定期向财会部报告《问题库》等制度规章的学习情景,财会部根据报送的记录抽查录像,跟踪员工学习的动态,经过季度考试、监督传票质量、会计检查等,落实学习效果。

(二)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做好会计人员的梯队培养。

针对“会计人员不足,存在风险隐患”的情景,我行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计人员调整,充实一线会计员工队伍,加强后备会计人员储备。具体是,第一步,由b行二级主办c接替zx担任b支行会计主管。zx调回xx分行工作,主要负责票据管理等重要职责。e支行录用的会计主管在对公柜台担任会计经办工作。第二步,新入行的柜员先到现金柜台临柜学习,将现金区工作满3年的老柜员逐步安排到对公区进行岗位轮换。此次人员调整是为了充实xx营业部会计人员队伍,由老员工带好新兵,并加强柜面票据、账户管理。另外财会部加紧了事后监督岗位人员的招聘,预计近期会计管理人员会增加充实。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明晰会计岗位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现金和重要物品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我行分析原因是由于柜员间职责不清,操作不规范导致的。整改措施是,对营业室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进一步健全会计岗位职责制。会计人员要按照岗位标准对所做的每项业务进行自查和改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报告范文精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所称关联方的概念进行了初步解释,规定为三种关系: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又对实施条例中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体来讲按照资金、经营、购销、控制和其他关系来看,有以下几种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关系:

1、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若一方实际对另一方持股比例不足25%,因有可能因为其对中间方持股超过25%而被认定为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实际控制人: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管理人员: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生产经营控制: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购销控制: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劳务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关联关系的类型衍生出来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目前,国家xxx正在制订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的相关内部文件,以促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关文件在征求省级税务机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就可能实施。鉴于国家xxx的这些安排,可以看出税务部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控机制的决心。面对新形势,企业需要仔细审查关联交易税务安排的不确定性,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安永华中地区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田雯琦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制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去年就被列入计划,一直在积极推进中。田雯琦介绍,在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将从税务系统内部角度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具体规定。内容可能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基础管理,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等内容。田雯琦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的纳税调整。随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纳税调整形成了国家xxx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联动的格局,国税、地税部门将更紧密地协同开展特别纳税调整,调整的税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会涉及其他税种。比如,由国税部门组织调查的案件,若涉及的税种按规定由地税部门管辖,国税部门将向地税部门发布协查通知书。这样操作后,以前在特别纳税调整中很少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将被摆上桌面,纳税人面临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后果可能更严重。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将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即在跟踪管理期内,税务机关将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届的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若被跟踪企业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的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企业将被要求自行调整。若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调整不合理,税务部门将参考原调整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制定跟踪管理调整方案。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重新立案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此,在跟踪管理期的企业,应做好转让定价的日常监控,注意价格或利润率水平是否在调整确定的区间之内,避免再次陷入转让定价调查,造成企业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

为了加大特别纳税调整的力度,税务部门将加强关联交易电子信息的采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调查对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调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此外,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也越来越被重视。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可比企业产品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将提请本省省级税务机关发函联系外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必要时,国家xxx也会负责协调在全国范围收集可比企业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配合,理论上税务机关可以获得纳税人的任何经营财务信息。

实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后,国家xxx将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对重大案件调整方案的审定。此举必将促进国家xxx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的全国一致性。

田雯琦认为,签订预约定价是企业避免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有效方法。年初颁布的《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总结了近年来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表明国家xxx支持企业积极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然而,随着税务部门预约定价协议签谈经验的积累,以及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的纳税入持续增长,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评估及后续执行管理都将曰趋严格,纳税人必须使关联交易更加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能减轻或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