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优质12篇)

小编: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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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地、原则性地从大的方面规定了xx单位的财务行为,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一)目标与原则

1、实行经费包干,是为了充分发挥统计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全体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

2、经费包干的各项管理办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各专业岗负责人对本专业岗的包干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队长对全队的包干经费负有全面监督责任。

(二)经费包干范围

经费包干的范围。即各专业岗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旅差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非专项购臵费、书刊费、福利费(指以专业岗名义开支的)、计算机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等日常公用经费。

(三)经费包干的使用

书刊费、福利费、日常办公用品的支出比例,合理有效地使用包干经费。

(四)经费包干结余的奖励办法。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专业岗包干管理,超支不补,节余下转。当年包干经费结余部分全部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专项调查经费,即在常规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普查和一次性专项调查(不包含国家预算内的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经费的专项调查以及由各专业岗从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到的委托专项调查的经费。

(一)各专业岗的专项经费都必须纳入xx单位财务管理范围,集中管理,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在使用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交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分管的副队长或队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没有经过队领导班子审批的预算计划,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如中途因故新增大额开支内容,经过以上程序,方可在原预算内追加支出。

(二)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岗负责,会议标准按县财政有关制度执行。按照先预算、审批后报销的程序,会议结束后,财务人员按预算拨付经费。

找队领导的委托调查)从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委托调查专项经费或非预算内经费,本队根据需要按10%的比例提取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资金(不含地方财政调查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留给各专业岗由办公室监管使用。

三、地方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地方财政项目经费实行经费与项目相一致的使用原则,各专业岗根据各项目的调查样本量,实行量化使用,年初需做出全年使用预算,按均衡的支出要求,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所有项目的下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按该项目经费的额度进行酌定或按往年标准确定。

(三)国家、地方都有经费的项目优先使用国家经费;国家有经费,按国家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经费补充(年初须按国家标准和调查样本量,统一预算、统一安排)。

(四)本队按项目提取13%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金。

(五)印刷费的管理:相关专业岗按要求提出申请及填报《印刷品招标明细表》,印刷费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专业岗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印刷;5000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由相关专业岗、办公室召集二家以上印刷厂投标,队内纪检监察员开标,印刷成品后,由相关专业岗和队纪检监察员共同验收及签名,(填写印刷品验收表),相关专业岗凭验收表及发票到财务办理转账手续。

伙食补助费和其它费用,其它费用是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凭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表按管理权限审批,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必须在定点酒店召开。

四、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各专业岗包干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调查经费支出应按相关审批权限执行,并由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旅差费报销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省级机

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5]2011号)和《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正副科级人员每人每天在180元以内,科级以下(含处级,下同)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二)队人员出差全部实行定点住宿。

(三)伙食补助标准。(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60元,省内县外每人每天50元,县内每人每天45元。(2)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3)工作人员出差连续乘车(船)超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的,不重复执行。

(四)公杂费。(1)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借款还款规定

1、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

2、因公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从借款人收入中抵扣。

3、借款办公事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超过两个月的要拟出说明报告交队领导审批,否则从借款人的收入中抵扣。

4、私事原则上不准借公-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借款的,须经队领导审批,后从本人收入中抵扣。

(二)电话费管理。电话费实行专业岗包干使用,严禁在公务话机上聊天,一经发现或经揭发,经教育不改者,从本人收入中一次扣罚100元。严禁在公务话机拔打各种信息服务台,一旦发现有信息服务话费,话费由所在专业岗支付,同时扣除该专业岗同等数额的业务包干经费。

(三)计算机维修费管理。各专业岗需要维修计算机,可向计算机管理人员反映,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维修项目后,统一安排维修,各专业岗负责验收,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办理。

责任自负。

(六)报销管理补充规定。(1)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发票,所填写内容必须齐全规范,具体清楚,购买物品项目较多的要附有发票开具商店的清单。(2)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分管副队长审核,队长审批。(3)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要说明原因财务人员才能办理。(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七)根据总队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有的办公设备及用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如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等等;按照规定办公设备需使用年限满五年方可更换,如中途因特殊原因损坏,已经无法维修,有维修部门证明的,应由专业岗提出申请,经队领导同意,方可更换。

(八)凡使用到队公共经费的会议费、印刷费等等,一律都需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和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财务经理之前,财务经理职责由会计主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监交。

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

第十八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发票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仓库验收单、领用单每月必须定期核对后,交会计部门入帐,并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帐。

第二十五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第二十六条、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第二十八条、支票自领用起二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二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报关费、转厂费、广告费。

2.本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员工差旅费、学习费、客户的业务招待费。

4.驾车人员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和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设备的小型维修的人工费,所需的零配件及其他五金材料费。

7.公司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小额开支。

第三十二条、除保证上项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工资发放的现金袋应争取当天发放完毕,避免在保险柜外放。

第三十三条、不准以收抵支,收支必须分开;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不准将公司存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帐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帐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业终了,应核对帐、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八条、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每月的20日为工资工资发放日,工资由行政部门负责核算并编制表格,交由财务部审核并呈送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

第四十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送总经理审批,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无论何种汇款,都必须填写《付款申请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

会计主管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四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销售发票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发票由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3.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客户,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4.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并由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单》经业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票据管理人员填开。

3)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 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第四十五条、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代理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在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做好与施工单位的联系,特制定本值班、加班制度。

1、逢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办公室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天一人,时间与工作日一致,值班表由综合协调组编制,如有个别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3、除工作时间外,因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工作组负责人安排加班时间与人员。

4、加班人员应填写加班单,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协调组汇总。调休的应在调休日的当月由各部门统一交综合协调组核销。

5、值班、加班过程中,确实需要外出,应向领导说明,经同意后方可。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政府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农业园区项目资金的.管理愈来愈受到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关注.目前,农业园区项目资金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报帐范围标准不确定,资金渠道划分缺乏科学根据,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考核指标不尽完善.因此,十分必要从以下几方面优化园区项目资金管理.

作者:夏晓平作者单位:刊名:江苏农村经济英文刊名:jiangsururaleconomy年,卷(期):“”(3)分类号:f32关键词:

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工作日)加班补贴或者(假日)加班费。

1. 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2. 周末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总部的人事部(分公司交给当地办公室主任或者指定负责考勤的同事),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结算加班工资标准:3.5-4小时按半天计算,7-8小时按一天计算。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复。

2.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1.如公司计件员工需要加晚班,如有品质部或技术部任一部门同时需要加班,仓库和生产部就无需再派人值班,由技术部或品质部代值班。

2. 技术部、品质部如无加班,生产部或仓库安排其中一人轮流值班。

1.计时员工加班费标准:120元/天、60元/0.5天。

2.加晚班的晚餐补贴5元

3.如当天加班超出时间一小时以上的,并当月累计3.5-4小时的按半天计时。累计达7-8小时的按一天计时。

4.加班费在当月员工工资一同支付。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1. 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为加班。

1.2. 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1.3. 加班人员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人员。

1.4. 职工一次加班不得超过8小时,紧急抢修除外。

1.5. 职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

2.1. 变电站和门房值班人员及临时工双休日不计加班考勤。

2.2.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1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领导。

2.3. 分管领导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

2.4.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5. 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

2.6. 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

2.7. 《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2.8.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3.1. 职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完成《加班申请单》,明确加班职工选择的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和局财务以进行考勤处理。

3.2. 加班时间根据《加班申请单》中分管领导的批复确定,实际加班时间少于预计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

4.1. 加班工资结算

4.1.1. 一次加班满3小时不超过4小时按半天算。

4.1.2. 一次加班满6小时按一天算。

4.1.3.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倍计发加班工资。

4.1.4. 职工日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工资/22个工作日。

4.1.5. 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个夜班发放4元加班补助(倒休人员除外)。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市人民政府:

xx路街道办事处成立已有大半年时间,半年来为配合我市创xx家级卫生城市,和迎接“天山杯”竞赛,我处协助市直各部门做了很多的工作,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加之今年办事处前期的筹建准备、初始运行,和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等创建工作,以及各类众多的文体活动,目前我处经费严重不足,财政收支存有很大缺口,已影响了我处正常的办公。

现xx路街道办事处特向市政府申请经费2万元,望有关领导能解决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应急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大庆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大庆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备案、资金划拨,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六条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归集率要达到足额;未达到足额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未交业主进行补交;补交后仍达不到足额的,需列支范围内已交纳维修资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使用。

(三)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或申请人同意续交不足部分工程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根据维修项目工程量大小、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采取申请人选择和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请人采取竞争谈判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无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代表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持维修方案、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等资料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二)受理审核。中心对申请资料、资金归集情况进行核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中心组织对维修项目现场进行勘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低于预算金额时要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款相关规定,否则不能使用。

(三)公示预分摊。申请人要将维修方案、项目预算等内容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心根据项目预算出具《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交由申请人征询资金使用范围内业主表决。

(四)业主决策。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高效,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申请人可选择以下表决方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签字表决:召开业主大会签字表决或业主在《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签字表决;。

5、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业主表决未通过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中心将相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业主表决通过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中心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合同等资料备案后,申请人组织施工。

(五)施工管理。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未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心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预算的70%,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检查。

额支付工程费;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据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七)备案分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持相关资料报中心备案;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结束后持公开招标相关资料报中心备案。中心依据备案资料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分摊相关费用,整理资料存档。

(八)资金划拨。施工单位完成备案,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六)款规定结算工程费,扣除预付施工进度款及足额预留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额拨付,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一次付清。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备案,中心依据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第十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环节,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发生的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经消防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一)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无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代表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持应急使用方案、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与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维修项目检测、鉴定报告或相关证明、图片等资料向中心提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

(二)受理审核。中心对应急维修申请资料、资金归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应急维修使用条件的予以受理。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中心组织对现场进行勘察,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批准,申请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低于预算金额时要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款相关规定,否则不能使用。

(三)选择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需要立即进行抢修的申请人可采取竞争谈判选择施工单位。中心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合同等资料备案后,申请人组织应急维修。

(四)分摊公示。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将应急维修方案、验收报告、资金结算总额及费用分摊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施工管理、结算审计、备案分摊、资金划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五)款、(六)款、(七)款、(八)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应及时向中心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组织抢修,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进行抢修或拒不采取应急措施的,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应急维修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组织应急维修。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预算书、结算书的编制与审价、应急维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聘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所需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平台、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某个业主使用,应当由该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配备电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含垂直电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四、管理部门。

(一)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办法》规定职责设立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暂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

(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新建物业,主要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基础,体现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对独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

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和坐落一般以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房屋的楼幢及其单元(座)和户门号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明确。

(一)自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上述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存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其追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专用)》(详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根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联建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存的房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联建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购房人交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四)。购房人应当依据交款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予备案的同时,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户门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逾期不缴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持已审核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测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等,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专用)》(详见附件六),售房单位依据通知将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购房人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购房人专用)》(见附件七)。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复核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证明后予以办理。

业主大会未成立,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相关业主所得收益应全部纳入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分摊不尽的剩余部分应计入房屋本体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暂时不能分摊的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经营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订立协议,按规定具体落实业主所得收益。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将《业主所得收益分摊清册》(详见附件八)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并将业主所得收益划转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依照备案的收益分摊清册将收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帐中。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相关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予以监督实施。

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涉及一幢房屋的,可按相关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当向续筹对象发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业主大会成立后专用)》(详见附件五)。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缴存。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盖章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银行或监管机构查询。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和以房屋户门号为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在结构上与地面建筑不相连的地下停车库位,应当单独编制产业代码。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应当设立包含购房人缴存部分的分户帐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部分的单列帐以及公共帐;公共帐作为一个过渡帐目,主要记载按《办法》规定将收益计入相关房屋户门号后分摊不净所致的剩余部分(物管区域、幢、单元)等。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规定资料到所在地的专户管理银行经办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他区(市)县的业主委员会到当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除提供《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业主委员会专用)》详见附件九)外,还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印鉴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等。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应就此定期向市监管办备案。

市监管办、分支机构经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及其本息数额无误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详见附件十),并据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和《已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二)专户管理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专户管理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新的经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五)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的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2、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门号分摊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号。

(三)业主向专户管理银行柜面、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查询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分户帐号和产业代码。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免费提供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五)专户管理银行除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外,还应当同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情况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1、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6、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身份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购买人,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1、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该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详见附件十七)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与工程预算书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八)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所需资金的70%。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相关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权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2、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分户清册、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的《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预拨年度所需资金的70%到物业管理企业。

每年的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凭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费用清单、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工程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章的业主委员会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3、专项维修资金预拨款与实际发生额之差额部分的划拨手续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作为此后预拨维修资金的一部分。

4、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发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通知》(详见附件十八),及时将维修费用分摊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单列帐、公共帐、业主分户帐中。

1、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列支。

2、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3、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从相关业主或责任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帐中支出。

5、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十八、物业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遵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科学合理、和谐统一、满足需要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2/3以上投票权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急修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发生上述急修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其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九、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予以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不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的进帐单、加盖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公章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和《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单位住房资金帐户中已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帐面余额全额划至专户管理银行。

(四)《办法》实施前,业主委员会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帐户转移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五)《办法》实施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代管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六)专户管理银行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的入帐通知》(详见附件十九)和加盖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印章的《已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附件十一),将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入相关帐户中,并分别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属购房人交纳的,计入业主分户帐中;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列帐。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在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与原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签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移交协议》(详见附件二十)。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将专项维修资金移作他用、擅自动用或在房屋保修期内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按《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不按规定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的,视为挪用。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尊敬的xxxx商务局:

我是x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地址在xxxxxxxxxxx,公司秉着帮助更多人脱贫致富的理念,为出国劳务人员牵线搭桥!了解到现在有出国意向的人员很多,一方面是想走出国门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一方面是国外工资相当高,想让自己发家致富。但是我也了解到很多人员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出国所需要的费用,这在无形中为想出国者设置了一道门槛,根据政府的有关扶贫政策,来实现他们的出国梦,以下为本项目的申请报告。

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诚待四方,信义天下”帮助更多的人脱贫致富的经营理念,与全国众多商务部指定大型公司国际劳务公司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并成功向境外派遣大量劳务人员。

公司主要从事业务:国际劳务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及交流、国内劳务中介派遣等。常年提供就业的岗位有:干洗工、缝纫工、水产加工、食品加工、咸菜腌制、塑料成型、机械加工、农业种植、电焊工、印刷工、电子工、木工、瓦工、水电工、钢筋工、油漆工、机修工、塔吊工、驾驶员、厨师、超市营业员、渔工以及各种无技术工种等近百个工种。每个年轻人选择成功的方式不同,xx劳务为您搭建成功之路。真正做到“一人出国,全家致富”的服务标准,公司圆您出国之梦。

二、出国劳务究竟有何优势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剧,地球村的概念已经日益普遍。前几年盛行的“孔雀东南飞”的打工潮流现在早已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的东南沿海发达地区了,近几年来慢慢兴起的出国劳务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出国劳务的兴起一方面是全球化进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全球范围内资源共享的结果。下面我们就出国劳务的究竟有何种优势做一个分析,希望能给更多有意选择出国劳务人员对出国劳务有更多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出国劳务最大的优势是工资待遇丰厚,一般可以得到高于国内几倍甚至十倍的经济收入。据统计,绝大部分出国劳务打工者都是抱着出国打工致富的心态才出国打工的。国外生活和工作,能更好地开阔视野,真正地领会服务意识的重要性,并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又较大程度地提高个人交际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规划能力,以最短的时间获得更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第二、在很多产业领域专业技能及服务理念方面,国内都是处于较落后的状态,所以走出国门出国劳务到国外工作,深入到国外的工作环境之中,能较快较全面地了解学习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因为每年都有不少出国劳务者回国之后创业成功的案例。

第三、能出国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不平常的事,在大多数人看来,出国算得上是一件大事,也算是一种不错的人生经历。出国劳务既可以出国见识一番,还可以赚回大钱,这绝对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选择出国劳务仅仅看到这些好处是不够的,理性地看待出国劳务很有必要,正因为出国劳务的种种优势非常吸引人,所以不少非法出国劳务中介滋生,令很多出国劳务者上当受骗,不仅损失钱财更有甚者还存在着生命危险。所以,我们在此有必要提醒所有出国劳务者,办理出国劳务请务必选择正规的出国劳务中介。

1、劳务人员回国后投资创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出国劳务人员回国后走上了创业路,有的办起了养牛场、养鸡场,有的办起了小超市,有的买农用车搞起了运输,有的承包了村里的荒山搞起了养殖业。据不完全统计,劳务人员的收入除生活消费外,多数投入到房屋改善、购置农具和交通工具以及建立蔬菜大棚和畜牧养殖业。也有部分劳务人员把境外收入投入到饭店等服务行业,包乡村小型企业或渔、林、农小型项目,个别劳务人员回国后自己投资办公司做起了小老板,这些投资方式也带动了附近居民的就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改变了农村社会关系并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

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促使一些农村的劳动力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变化。很多劳务人员出国前都把土地租给别人或委托亲属耕种,也有很多家庭中妻子和公婆承担起了耕作任务,促进了土地的有偿转让,扩大了土地的集中耕种规模,提高了土地的规模效益。很多农民已经不把土地看得那么重要,家庭的收入中也不单纯依靠土地收入,相当多的情况是只把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而把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了城市,投向了外地,投向了其它产业。劳务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精神面貌大不一样,很多陋习出国前认为是无所谓的或时髦的,回国后觉得看不惯了。小的方面,如:随地吐痰弃物,动不动就发生口角,排队夹塞,游手好闲,打麻将消磨时间等现象;大的方面,如:社会办事效率,处事和处人方式等问题,回国后的劳务人员都有了自己新的看法和标准。

3、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

对外劳务合作不仅让农民增收,出国劳务人员还将国外先进的生产技能和管理经验带了回来,这些人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回国创业,行业涉及餐饮、食品加工、养殖和运输等方方面面,成了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根顶梁柱。同时,增加耕地转造林和园地面积,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增加了经济作物、土特产、旅游等非农业收入。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我地办理出国劳务人员的扶贫项目是完全可行而又十分必要的。现在劳务输出已成为农村脱贫支付的一项新兴产业。我公司立足为更多的家庭解决就业出路,帮助更多的贫困家庭走出困境,最大限度实现扶贫项目的最终目标。我们会通过项目培训,使越来越多的贫困地区农村青年跨出国门闯世界,不仅圆了他们的出国梦,而且更能达到“出国一人,富裕一家,带动一片”的效益。这样,不但扶贫效果明显,而且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地经济水平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希望政府提供政策、技术及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特此申请,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为谢!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_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个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下同)、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第七条工作时间考勤管理。

一、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天为休息。

第八条考勤办法。

一、员工实行上午和下午打卡制度,夜间加班、非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均需打卡。

二、特殊情况下未打卡或忘记打卡的,次日应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并由行政主管在考勤系统补签,忘记打卡的在3天内申请补签方有效,超过3天未申请补签而无正当理由的作为矿工处理。

四、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主管人员,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是每月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五、公司每个月给每一位员工4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用于必须在工作日处理的私人事务,但必须合理安排并事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

六、以月为计算单位,每次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

七、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5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扣除职能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加班。

一、为了鼓励员工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加班分为工作进度和工期的需要由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加班、增加工作或因工作需提前完成的临时加班和员工自由加班三种。

三、加班时间规定:员工一天内在公司的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即可视为加班。例如,某员工早上8:30到公司上班,如果晚上加班超过20:30,那么这个时间就将被认为是该员工当天加班的起始时间,加班时间以不低于1个半小时为准。

四、工作日夜间加班或周日加班的,在正常上下班后,还需进行加班打卡,以此记录加班时间。加班前或加班后给行政部留加班交代事由,提出推迟次日上班时间或安排调休。

五、加班给予补贴,标准为10元/人/次,如加班时间至深夜公交停运后而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

六、非公司安排或处于计划内的加班视为自行加班,不享受加班餐补和交通费报销。

七、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加班,由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调休方式作为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的按1倍薪水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两倍的待遇。

第十条公务外出和公务出差。

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入需外出办公的应填写《外出申请表》,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存档,或者在留言板上留言交代外出事宜。

二、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公务出差的,应填写《出差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三、临时外出公务或公务出差未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返回公司后应补回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请假和销假。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

送行政部备案:

一、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假;

4、员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

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行政部备案;

5、假期结束后返回公司应立即往行政部销假,未及时销假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6、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工资的标准=工资总额/30天/8小时。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4、急诊者事后应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5、员工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年休假可冲抵病假;

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三、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年休假;

3、休假的具体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四、婚假。

1、员工在领取结婚证1年之内可申请婚假,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五、产假。

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3、产假为有薪假期,具体休假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计划生育外的不享受有薪假期。

六、丧假。

第十二条旷工。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执上下班打卡的;

2、未经请假不上班的;

3、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离职申请未获得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为履行工作交接的;

5、违法公司制度被视为旷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自动离职的按员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奖罚办法。

一、奖励。

1、设立全勤奖,全勤奖每月奖励200元;

2、全勤奖的标准为: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请假、休假。

二、处罚。

1、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和记大过处分;

3、处罚标准如下:

口头警告罚款0元。

书面警告罚款20元。

记小过罚款100元。

记大过罚款300元。

4、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公司《员工手册》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成本管理制度

2、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项设计及工程类招标采购,组织和实施公司各项设计及工程类合同签订及管理工作,审核各项非工程类采购和合同签订。

3、领导成本合约部,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和项目合约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工程阶段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5、根据工程进度,对工程费用进行实时比较,动态控制工程费用。

6、负责编制工料测量工作进度计划,组织实施计算施工图以及变更工程量。

7、负责组织与业主和分包的工程结算。

8、.组织编制项目成本预测及控制计划书;协助财务部进行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

9、负责项目成本的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