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热门23篇)

小编: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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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人员教科研工作积极性,发挥教科研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科研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著作等教科研成果,或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奖励的本校人员,均为奖励对象。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根据参评项目分设著作奖、论文奖、发明专利奖、文艺创作奖、教科研成果奖、学会奖等。不同类别及等次计以不同奖励金额。

第四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国家示范项目建设等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凡是未纳入奖励范畴的研究成果,若需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或部门提交到科研处,再由科研处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与社会单位合作完成,学校排序处于第一位的,按相应标准的100%核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30%折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10%折算。

(一)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编按参编人员实际承担的编写任务提出分配方案;或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二)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只取前两名。按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比例分配。

(三)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等,排名以项目立项时项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员清单为核算依据,或按照项目评审书,或项目。

开题报告。

或最终成果的排名顺序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

第八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情况按最高奖项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申报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如实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当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统计的,计入下一年度,对上年度的科研统计不再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连同成果原件和有关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编著、论文复印件含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封底)。

(三)科研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退还原件。复印件汇总存档。《科研成果统计表》—式四份,经科研处确认后,由科研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及个人各持一份,作为科研奖、科研津贴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所申报的教科研成果等必须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以出版物、鉴定书、奖项证书、通知文件等原件上标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一般人员的成果由所在单位集中统计;校领导的成果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统计;离退休人员的成果由学校离退休处集中统计;科研成果单位署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统计。

第十三条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

总结。

凝练办学特色,加强学院内涵建设,做好aa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院级优秀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aa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升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教学思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三)结合学院或部门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的成果还必须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检验,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的时间。

已获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而无突破性进展项目,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鼓励支持难度大、水平高、研究周期长的成果。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院监督。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且一般要有连续2年以上时间。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含5人)。

第八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九条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当届申报项目总数的5%、15%和30%,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者经教研室相应科室向所在系、部、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系、部、部门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答辩,最后由院教学委员会进行差额投票,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院教学委员会确定之获奖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三天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七天内提出,由教务处报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0.5万元,三等奖每项0.2万元。奖金由学院教学奖励专项资金支付,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十四条获得院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院将从一等奖项目中遴选向aa医科大学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校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获奖,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奖励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即举报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投诉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七条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

即第一时间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拆阅信函等的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负责。

第八条受理举报事项时,受理人要区分举报事项的类别,做好记录台账。

受理举报事项应由承办业务处室办结后及时向受理人和举报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受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

(一)受理人员根据举报电话、传真、信函等举报材料,及时填写《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和《甘肃省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处理单》(见附件2),并与举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受理人员填写《甘肃省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处理单》时,须经处(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分送各业务处(科)室办理。

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个人信息。

(三)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类型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举报事项登记表和举报事项处理单上予以注明,并及时回复举报人应当举报的渠道。

第三章核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的受理举报事项,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各级受理举报事项,可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

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不得委托。

(二)委托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监控,并对核查处理结果负责。

(三)对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需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四)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举报事项为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六)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处理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章奖励实施

第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4类。

(二)对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或较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

(三)对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奖励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奖学金奖励项目: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所有奖励均记入本人档案

奖励项目经费来源:

校长奖学金、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奖励由学校出资

社会奖学金由设立方出资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由学院从学生专项经费列支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内所修课程(包括任选课)考核成绩合格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具体要求

(二)校长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由校长直接提名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奖励5000~100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13%,每人1000元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3%,每人500元

(五)学习进步奖

1.申请条件

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200元

【科技办法】阳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和奖励等级设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确定,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奖励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设置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个等级。

(二)重大贡献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一项,可以空缺。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量不超过。

20。

项。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法人或区属事业单位。

(二)承担并完成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区,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推荐的候选项目应是近二年以来已通过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各项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巨大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镇级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完成人填写统一格式的项目申报书,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及科技专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侯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评审年度根据候选项目学科构成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家评审组的设立方案。

(二)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卫生等领域,其中以工业类为主,一般情况下设立综合评审组负责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

(三)若工业类项目以外的某一领域的候选项目数量超。

10。

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设置该领域的学科(专业)评审组,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区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一)受理项目的考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项目材料审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承担单位的注册地属和纳税的地属、项目是否纳入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等情况进行考查,并将通过考查的项目作为候选项目提交给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候选项目的初评。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根据《阳东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分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打分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综合得分确定其获奖等次,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组初评的候选项目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总评,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区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或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候选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30。

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存在异议的拟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在区产业技术研发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1999。

08。

号)同时废止。

浙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学院。

教学。

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我校“转型升级、更名升大”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提高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产出高质量教学成果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学校教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教师教学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aa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可纳入本教学奖励考核范围,包括各级教学平台建设、教学成果、教学评优、实践创新四个方面。

1.教学平台建设指团队完成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专业、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精品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各类平台项目。

2.教学成果指集体或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成果奖,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优秀教材获奖,规划教材等成果。

3.教学评优指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集体或教师个人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评优,多媒体课件大赛等竞赛获奖。

4.实践创新指教师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a类、b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等。

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按照不同的类别与层次,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1.学校教务处每年11月10日之前对该年度的奖励项目进行统计、审核、认定、汇总,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争议的项目,学校在当年进行奖励,因各种原因未能奖励的顺延到下一年度。

2.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学校按最高奖标准奖励。个人奖励项目,奖金直接发给个人;集体奖励项目,获得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各类奖项中属于立项建设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奖励。

4.奖励标准均为税前奖励。

第五条学校认定以文件或证书为凭证,未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不再适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竞赛一等51.20.6二等310.4三等20.80.2实践创新学科竞赛a类一等10.5\二等0.80.4\三等0.50.3\b类一等0.50.3\二等0.40.2\三等0.30.1\国家级大创项目创业实践1其他0.5注: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等单项教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的20%标准奖励。教学平台建设中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40%标准奖励。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表彰奖励有利于增强各位工作的能动性。下文是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等岗位全面育人、全面服务、为人师表、建功立业,经研究决定,学校将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项目。

第一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项:“十佳奖”:

十佳师德奖、十佳教师传帮带奖、十佳教师公共服务奖、十佳青年教师教学奖、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十佳医德奖、十佳管理服务奖、十佳教学辅助人员奖、十佳后勤服务人员奖。

第三项: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各单位要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十佳奖”的评选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统筹考虑。

二、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3.奖励优秀,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长效机制。

三、评选名额。

2.“十佳奖”各表彰10名;。

3.“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表彰10名。

四、评选条件、范围及办法。

(一)基本条件。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

规章制度。

的、近两年发生教学事故的、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等行为的不能参加评选。

(二)各“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的评选具体条件、范围及办法见附件2~8。

(三)评选范围。

1.各单位可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上我校在编在岗每年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个人可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2.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的人员参加优秀教师或优秀医务工作者的评选;党政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及科技产业的人员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有朝气,创新意识强,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近年来单位的各项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

(2)规章制度健全,科学管理及民主管理作用发挥得好。

(3)在教学、科研、医疗、科技产业、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管理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了学校的任务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顾全大局,在维护国家、学校利益方面成绩突出。

2.先进个人。

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医疗卫生、科技开发、企业发展、抗灾抢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推荐评选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培养优秀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在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网络建设、学科及专业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及研究生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5)积极主动承担各项科研任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各种奖励,在开展横向联系、推广应用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医疗诊治技术精湛,医德医风良好,在医疗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并能积极运用新技术,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与病员的好评。

(7)在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搞好生活后勤服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8)在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在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爱校、护校中事迹突出。

(9)在校办工厂及企业生产中为学校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0)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师生职工服务,勤政廉洁,在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实验室管理、图书与网络保障体系等工作中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并取得突出成绩。

(1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者应优先推荐。

(五)评选程序及申报材料。

1.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及其他教师或学生推荐的方式产生。由本人自荐及其他教师或学生推荐的方式产生的候选人需由本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

2.各级单位可自愿申报先进集体,申报以学院、业务实体、机关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机关部处由机关党委)统一归口申报,校“评优领导小组”对申报和推荐到学校的单位组织集体答辩,每个单位进行10分钟汇报,最后由校“评优领导小组”考核评定。

3.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学院(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机关党委、后勤党委为单位组织,按分配名额推荐。

4.在推荐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为确保评选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职工的意见,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5.各单位务必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候选人的评选和公示工作及对先进集体的推评工作,并将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公示后的先进个人候选人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6.学校召开评优领导小组会,对先进集体进行评定,对先进个人进行认定。

(六)学校评优领导小组。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校党委常务副书记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其他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学院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1.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和“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学校将召开表彰大会给予奖励。每双年在教师节前夕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单年进行“十佳奖”的奖励表彰,其中“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在年末进行表彰奖励,其余“十佳奖”在教师节前夕表彰奖励;“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年末进行表彰奖励。

2.学校在校刊、宣传橱窗、校园网及学校电视台上广泛宣传受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和“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

3.先进集体15个,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4.先进个人10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元。

5.各类“十佳奖”共10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20xx元。

6.“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共1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20xx元。

7.获得“十佳奖”的教职工,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宝钢教育奖、各级教学名师奖、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奖等项目的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六、其他。

未尽事宜,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教育强区建设,促进资阳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分三类:

1.教育工作典型(优秀教师、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

2.教育质量优秀单位(1-3所学校)。

3.尊师重教先进单位(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和先进个人。

(二)六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增设“教育功勋奖”,奖励1-3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创新,积极承担学校的公开课、示范课等,在教学改革、教材选编、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师德高尚,热爱学生,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深受学生爱戴。

4.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名师评选条件。

1.德艺双馨,学生满意,同行认可,社会公认度高。热爱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行家。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3.注重个人专业发展,坚持读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撰写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获市级奖或3篇以上获区级奖;教研员需提供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教育理论论文1篇以上,主持区级以上课题至少1个,每年在区级以上作专题讲座至少1次。富有团队、合作意识。在区域内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参与校本培训工作,辅导青年教师且有成效。

4.必须为教学一线教师,并已获得“区骨干教师”称号。近5年,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近5年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武至少获奖1次。参评幼儿园名师人选必须为全区幼儿园教学能手,参评职业学校名师人选必须为“双师型”教师。

(三)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1.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师德高尚,具有特别感人的事迹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全区教育系统具有标杆作用。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与品德教育,从教行为规范。

3.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

1.担任正副校(园)长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深受学校教职工的信任和赞誉。任校长期间,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近5年,单位及本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以上被评为区级优秀。

3.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积极开展校本研训并取得显著成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教育教学形成特色,管理实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位置。

4.所主持工作的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本人及学校无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完善,近5年学校未发生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5.关心教师专业发展,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了制度,并予以落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学设施较完备,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有效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

(五)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献精神强。

2.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工作积极主动,勇挑重担,尽职尽责,能创造性的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为教学服务方面成绩显著,得到教职工、学生、家长的充分认可。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顾全大局,协作互助,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4.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所承担的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年度考核评估中成绩突出。3年内年度绩效考核必须有1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5.在同等条件下,长期扎根农村学校的教育工作者予以优先考虑。

(六)教育质量优秀单位评选条件。

1.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方面对全区有示范引领作用。

2.教学成果特别丰富,教育质量提高幅度大,或办学特色十分鲜明,社会和业内专家评估认可度、满意度高。

(七)“教育功勋奖”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拥有比较先进的教育思想与理念,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在资阳区从事教育工作年限至少20xx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2.在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改革、教育管理或教书育人等方面,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拥有比较独特的、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模式和切实可行的举措,并形成理论体系,能示范引领,对全区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的提升起了关键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3.教育业绩特别突出,业内公认,首屈一指,具有标杆性的引领人物,其优秀事迹在市级以上的范围或媒体进行了宣传推介,在全市甚至全省教育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4.每六年经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八)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条件。

长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在捐资助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化解教育矛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奖励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社、监察、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选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评议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保证推荐评选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评选的对象要特别强调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和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服务管理、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办学特色等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为标准评价教师的倾向,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

(四)参加评选的单位要将评选对象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区教育局组织评审组根据评选对象的材料、实绩进行评审、确定、公示,经人社、监察部门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六)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或证书,取消获得的相应待遇。

1.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家教家养、以教谋私等师德缺失行为的;。

3.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触犯法律,已丧失先进称号资格的。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于教师节前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宣传优秀事迹。

(一)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个人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

(二)教育工作典型:三年一度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不低于1000元/人,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不低于20xx元/人。

(三)教育功勋奖: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xx0元。

(四)教育质量优秀单位: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00元。

每年教师节前后进行表彰奖励。每三年由区人民政府召开教师节庆祝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其余年度由区教育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奖励,如遇上级要求或周年大庆等需组织表彰奖励“一事一议”。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宁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各类学校(幼儿园)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教育热情,近日,宁强县紧扣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参照省、市、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出台了《宁强县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实施办法》,对教育系统提高教育质量的各类先进单位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据悉,办法中首次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首次纳入县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具体实施由县教体局按照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年底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在次年3月份召开的全县学校管理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办法规定,各类奖励名额分别不突破学校、幼儿园总数的40%,每学年对各层次学校、幼儿园综合考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授予“提高教育质量先进单位”、“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每所学校、幼儿园人民币1万元、8000元、5000元。办法中指出,在每年中考中,成绩位列全市192所初中学校前15名、16至30名、31至50名之间的学校,分别奖励每所学校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每学年高考中,成绩位列全市高中学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普通高中学校,授予“提高教育质量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每所学校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新的表彰奖励办法提升了奖励级别、扩大了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金额,明确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教职员工,为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提供了政策支持,将有力促进宁强县教育系统“比、学、赶、超”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各类学校(园)办学水平,推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制度

为了落实全面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也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州、县教学质量年活动精神,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拟定我校教育教学奖惩制度。

二、奖 励

1、设“常规教学质量优秀奖”。学期末,学校组织开展一次全校教师 优秀教案 、作业批改、手记案例评选活动、对平时工作扎实,认真,表现突出的优胜者,每项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分别奖励50元、30元。以此为手段,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管理和优化,大力促进“全员、全程、全面”质量管理的落实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2、设“最佳师徒奖”。由学校引领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的骨干教师与那些虚心好学,积极要求上进的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帮扶内容,签订师徒合同。一年后经考核,该青年教师的思想修养与业务能力都有明显提高,得到老师和家长们的好评。学校将授予“最佳师徒奖,并奖励200元。

3、评选”先进教研组“。一学年中,积极承担教研任务,坚持开展教学研究,组内教研风气浓厚,教学秩序井然,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活动或竞赛成果显著,教学成绩获得了大面积提高。教务处对教研组进行量化考核,成绩突出的,学校将授予”最佳教研组“,并奖励200元。

4、设”教学成果奖“。凡教育局组织的统一命题、集体流水阅卷的学科,在期末考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所有考生的成绩都计算在内),对任课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1、全学年单科成绩名列全县前三名的年级将被评选为”优秀学年组“,学校对该学年组全体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按名次递减,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双科加倍。

5、设语、数、英成绩提高奖。

i=[班级(单双班)平均分/年级平均分]-[上一级班级平均分/上一级年级平均分],当i=0.02时奖励50元。(接新班、第一次统考成绩,按此计算。)

6、在县级以上级别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教师,学校根据其获奖情况,组织校委会研究,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惩 处

1、在上班时间内,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打牌,玩网络游戏等等),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元。

2、不按课表上课者;(特殊情况需调课串课,必须经过教务处),一次扣5元。

3、无故不按时进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者,一次扣5元。

4、提前下课或拖堂5分钟以上者,(包括占用课间和”两操“时间,让大部分学生 写作业。)一次扣2元。

5、无教案进课堂上课者,一次扣5元,实际上课与教案不符,每次扣3元。

6、拒绝参加教育系统的培训班学习或听课,或不参加学校教研活动者,一次扣5元。

7、不按要求组织课外活动者,一次扣5元。

为全面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县业绩突出的学校、教师和成绩优异的紫阳籍学生。

二、奖励类别

高中教育质量奖(下设综合奖、励志奖、贡献奖)、初中教育质量奖和小学教育质量奖。

三、奖励标准和内容

(一)高中教育质量奖

1 、综合奖

(1)高考达一、二本线的分别按每生1500元、800元奖励学校;

(5)所在学校学生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按每生10万元奖励学校;

(6)高考有“985”、“211”院校录取的学生按每生1000元奖励学生所在的学校。

2 、励志奖

(1)高考获得全市文、理科第一名或被北大、清华录取的学生每生奖励5万元;

(2)高考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学生县上再奖励1万元;

(4)高考被“985”、“211”院校录取的学生每生奖励1000元。

3 、贡献奖

(2)高考获得全市文、理科第一名或有北大、清华录取以及获得市政府“励志奖”的学生,其高三任课教师当年直接被确定为优秀教师并受县政府表彰,对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奖励其中高级教师晋升指标,教师配偶在基层工作的可调回县城工作,未就业的安排就业岗位。

(二)初中教育质量奖

1 、中考成绩在550分以上(含550分)并在我县高中就读的学生按每生3000元奖励,对学生所在的学校按每生5000元奖励。

2 、中考成绩在500分(含500分)至549分(含549分)的,按每生1000元奖励学生所在的学校。

3 、中考单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政史)成绩名列全县前一、二、三名的,其任课教师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4 、中考综合成绩在同类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中排名全县前一、二名的学校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

5 、中考成绩名列全市前10名并在我县高中就读的学生按每生1万元奖励学生,按每生5万元奖励学生所在的学校,其初三统考科目任课教师当年直接被确定为优秀教师并受县政府表彰,对符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奖励其中高级教师晋升指标。

(三)小学教育质量奖

1 、统考综合成绩排名全县前一、二、三、四名的中心小学(含县直小学),按名次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 、统考总成绩排名全县前一、二、三名的,其任课教师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3 、统考总成绩排名全县前10名的学生每生奖励500元。

四、附则

1 、本办法是县政府对业绩突出的学校、教师和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励。全县各学校也可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可行的奖励办法,奖励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 、奖励实行等额评审(并列位次的学生一并列入奖励对象),同类奖项不重复受奖,如有重复奖项按最高奖项奖励。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以上奖金均为税后奖励,教师、学生获得的奖金必须全额兑现给个人。

5 、县政府成立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工作的实施。

6 、本办法由紫阳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教学奖励办法

教学。

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教师参不教学研究不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产出高质量教学成果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学校教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教师教学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aa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教学研究不建设成果,可纳入本教学奖励考核范围,包括各级教学平台建设、教学成果、教学评优、实践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五个方面。

1.教学平台建设指团队完成的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与业、重点与业、与业综合改革试点、一流与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精品资源共享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等各类平台以及与业认证类项目。

2.教学成果指集体戒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成果奖,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优秀教材获奖,规划教材等成果。

3.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的教改项目。

4.教学评优指教师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集体戒教师个人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评优,多媒体课件大赛等竞赛获奖。

5.实践创新指教师指导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a类、b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等。

a类学科竞赛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戒工业不信息化部人亊教育司戒团中央盖章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学科竞赛项目。

b类学科竞赛指除a类学科竞赛外,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戒国家级学会(协会)盖章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学科竞赛,戒其他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学科竞赛项目。

教学研究不建设成果,按照丌同的类别不层次,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1.学校教务处每年11月10日之前对该年度的奖励项目进行统计、审核、认定、汇总,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争议的项目,学校在当年进行奖励,因各种原因未能奖励的顺延到下一年度。

2.同一项目丌重复计奖,学校按最高奖标准奖励。个人奖励项目,奖金直接发给个人;集体奖励项目,获得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各类奖项中属二立项建设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奖励。

4.奖励标准均为税前奖励。

第五条学校认定以文件戒证书为凭证,未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教学研究不建设成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教学奖励文件丌再适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等0.50.3\b类一等0.50.3\事等0.40.2\三等0.30.1\国家级大创项目创业实践1其他0.5注:各级基础教育成果奖等单项教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的20%标准奖励。教学平台建设中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40%标准奖励。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教育强区建设,促进资阳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分三类:

1.教育工作典型(优秀教师、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

2.教育质量优秀单位(1-3所学校)。

3.尊师重教先进单位(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社会团体)和先进个人。

(二)六年一度的表彰奖励增设“教育功勋奖”,奖励1-3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创新,积极承担学校的公开课、示范课等,在教学改革、教材选编、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师德高尚,热爱学生,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深受学生爱戴。

4.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名师评选条件。

1.德艺双馨,学生满意,同行认可,社会公认度高。热爱教育工作,爱岗敬业,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行家。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特别突出。

3.注重个人专业发展,坚持读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撰写的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获市级奖或3篇以上获区级奖;教研员需提供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公开发表教育理论论文1篇以上,主持区级以上课题至少1个,每年在区级以上作专题讲座至少1次。富有团队、合作意识。在区域内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参与校本培训工作,辅导青年教师且有成效。

4.必须为教学一线教师,并已获得“区骨干教师”称号。近5年,曾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近5年来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比武至少获奖1次。参评幼儿园名师人选必须为全区幼儿园教学能手,参评职业学校名师人选必须为“双师型”教师。

(三)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1.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遵守师德师风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师德高尚,具有特别感人的事迹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全区教育系统具有标杆作用。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与品德教育,从教行为规范。

3.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

1.担任正副校(园)长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校(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深受学校教职工的信任和赞誉。任校长期间,个人曾获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近5年,单位及本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以上被评为区级优秀。

3.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积极开展校本研训并取得显著成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教育教学形成特色,管理实绩突出。教育教学质量在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居于领先位置。

4.所主持工作的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本人及学校无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完善,近5年学校未发生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5.关心教师专业发展,为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了制度,并予以落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教学设施较完备,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有效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

(五)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献精神强。

2.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工作积极主动,勇挑重担,尽职尽责,能创造性的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为教学服务方面成绩显著,得到教职工、学生、家长的充分认可。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顾全大局,协作互助,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4.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所承担的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年度考核评估中成绩突出。3年内年度绩效考核必须有1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5.在同等条件下,长期扎根农村学校的教育工作者予以优先考虑。

(六)教育质量优秀单位评选条件。

1.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方面对全区有示范引领作用。

2.教学成果特别丰富,教育质量提高幅度大,或办学特色十分鲜明,社会和业内专家评估认可度、满意度高。

(七)“教育功勋奖”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拥有比较先进的教育思想与理念,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在资阳区从事教育工作年限至少20xx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2.在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改革、教育管理或教书育人等方面,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拥有比较独特的、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模式和切实可行的举措,并形成理论体系,能示范引领,对全区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的提升起了关键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3.教育业绩特别突出,业内公认,首屈一指,具有标杆性的引领人物,其优秀事迹在市级以上的范围或媒体进行了宣传推介,在全市甚至全省教育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4.每六年经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八)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个人评选条件。

长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在捐资助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化解教育矛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奖励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社、监察、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选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评议推荐。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保证推荐评选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评选的对象要特别强调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和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服务管理、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办学特色等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为标准评价教师的倾向,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和激励作用。

(四)参加评选的单位要将评选对象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区教育局组织评审组根据评选对象的材料、实绩进行评审、确定、公示,经人社、监察部门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六)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或证书,取消获得的相应待遇。

1.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家教家养、以教谋私等师德缺失行为的;。

3.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触犯法律,已丧失先进称号资格的。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于教师节前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宣传优秀事迹。

(一)尊师重教先进单位或个人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

(二)教育工作典型:三年一度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不低于1000元/人,名师、师德标兵、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不低于20xx元/人。

(三)教育功勋奖: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xx0元。

(四)教育质量优秀单位: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00元。

每年教师节前后进行表彰奖励。每三年由区人民政府召开教师节庆祝大会进行表彰奖励,其余年度由区教育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奖励,如遇上级要求或周年大庆等需组织表彰奖励“一事一议”。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绩效考核精神奖励办法

根据区人社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住建系统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真正实现按岗定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住建工作规律,尊重干部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住建工作的繁杂性、专业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注重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引导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住建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考核工作机构

成立住建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建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局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局主要领导任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科、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局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班子成员以外)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考核内容

1、局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党建工作、服务窗口、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与能力、工作成效、社会及职工满意度等。

2、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以管理责任轻重、技术含量高低、风险程度大小、工作负荷强弱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突出工作实绩。

六、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管理层级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进行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七、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分经济目标、党建工作和作风效能建设三个方面,各方权重比例为6:3:1。具体考核工作按《六合区住建局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八、绩效考核评定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述职,自评绩效分;

3、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和绩效考评分进行复核;

4、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和绩效考评分;

5、考核结果公示时间7天。

6、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绩效考核兑现

按六人社字[2011]202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岗位层级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2、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的职工,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原工资发放单位按被借调人的岗位层级标准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2、住建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3-5%作为调节资金,用于对下属事业单位中部分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奖励。

3、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停发处分期内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份比例计算)。

4、新聘用人员等其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照六人社字(2011)203文件精神。

5、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的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借调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发放,具体按六住建发(2011)37号文件执行。

6、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7、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六人社字[2011]202号文件以及本考核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考核细则,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按照岗位层级确定标准核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幅度内,具体幅度在各单位考核细则中明确。各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细则应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局批准后实施。

十、其它事项

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住建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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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等岗位全面育人、全面服务、为人师表、建功立业,经研究决定,学校将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项目。

第一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项:“十佳奖”:

十佳师德奖、十佳教师传帮带奖、十佳教师公共服务奖、十佳青年教师教学奖、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十佳医德奖、十佳管理服务奖、十佳教学辅助人员奖、十佳后勤服务人员奖。

第三项: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

各单位要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十佳奖”的评选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统筹考虑。

二、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3.奖励优秀,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长效机制。

三、评选名额。

2.“十佳奖”各表彰10名;。

3.“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表彰10名。

四、评选条件、范围及办法。

(一)基本条件。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2.师德高尚,求真务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奉献,出色履行岗位职责;。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近两年发生教学事故的、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等行为的不能参加评选。

(二)各“十佳奖”及“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的评选具体条件、范围及办法见附件2~8。

(三)评选范围。

1.各单位可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原则上我校在编在岗每年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个人可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2.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的人员参加优秀教师或优秀医务工作者的评选;党政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及科技产业的人员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有朝气,创新意识强,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近年来单位的各项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

(2)规章制度健全,科学管理及民主管理作用发挥得好。

(3)在教学、科研、医疗、科技产业、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管理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了学校的任务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顾全大局,在维护国家、学校利益方面成绩突出。

2.先进个人。

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医疗卫生、科技开发、企业发展、抗灾抢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推荐评选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培养优秀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在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网络建设、学科及专业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及研究生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5)积极主动承担各项科研任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各种奖励,在开展横向联系、推广应用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医疗诊治技术精湛,医德医风良好,在医疗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并能积极运用新技术,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与病员的好评。

(7)在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搞好生活后勤服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8)在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在维护学校安定团结、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爱校、护校中事迹突出。

(9)在校办工厂及企业生产中为学校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10)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师生职工服务,勤政廉洁,在党政管理、后勤服务、实验室管理、图书与网络保障体系等工作中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并取得突出成绩。

(1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者应优先推荐。

(五)评选程序及申报材料。

1.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及其他教师或学生推荐的方式产生。由本人自荐及其他教师或学生推荐的方式产生的候选人需由本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

2.各级单位可自愿申报先进集体,申报以学院、业务实体、机关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机关部处由机关党委)统一归口申报,校“评优领导小组”对申报和推荐到学校的单位组织集体答辩,每个单位进行10分钟汇报,最后由校“评优领导小组”考核评定。

3.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学院(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机关党委、后勤党委为单位组织,按分配名额推荐。

4.在推荐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为确保评选工作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职工的意见,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5.各单位务必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候选人的评选和公示工作及对先进集体的推评工作,并将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公示后的先进个人候选人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6.学校召开评优领导小组会,对先进集体进行评定,对先进个人进行认定。

(六)学校评优领导小组。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校党委常务副书记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

副组长:其他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学院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1.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和“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学校将召开表彰大会给予奖励。每双年在教师节前夕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单年进行“十佳奖”的奖励表彰,其中“十佳关爱学生教师奖”、“十佳辅导员奖”在年末进行表彰奖励,其余“十佳奖”在教师节前夕表彰奖励;“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年末进行表彰奖励。

2.学校在校刊、宣传橱窗、校园网及学校电视台上广泛宣传受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十佳奖”和“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

3.先进集体15个,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4.先进个人10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元。

5.各类“十佳奖”共10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20xx元。

6.“最受学生欢迎教师奖”共10名,每名获奖者奖励20xx元。

7.获得“十佳奖”的教职工,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宝钢教育奖、各级教学名师奖、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奖等项目的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六、其他。

未尽事宜,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奖励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奖励办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措施,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身经验,谈谈对奖励办法的理解和体会。

奖励办法主要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种类型。物质性奖励包括奖金、礼品、旅游等与金钱相关的奖励,而非物质性奖励则包括荣誉证书、表扬信、晋升加薪等与金钱无关的奖励。以上两种奖励方式各有优点,物质性奖励能够直接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而非物质性奖励则更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奖励办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激励员工,还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首先,奖励办法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和业绩。其次,通过奖励优秀员工,企业将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工作氛围,促进企业的内部竞争和壮大。

奖励办法的实施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奖励应该是公平的,所有员工都应该有机会获得奖励。二是综合考虑原则,奖励不应该单一,应该综合考虑员工的表现、贡献等多方面因素。三是及时性原则,奖励应该及时给予,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认可和关心。

第五段:自我总结。

作为一名员工,我深刻理解到奖励的重要性。通过奖励,我更加激发了我的工作热情,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积累经验。作为一名员工,也需要自我总结,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能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总结:奖励办法的作用和原则是企业发展所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合理运用奖励办法,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满意度。作为员工,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科技办法】平远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第六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县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

30000。

元、

15000。

元、

8000。

元。

40000。

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镇级站所完成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推荐;

(二)县直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市属驻平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各种有关材料,并确保推荐材料完整、真实、可靠。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15。

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

15。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2012。

21。

号)同时废止。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适应我校科技评价改革的需要,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校近年来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编、在聘、在读的师生员工。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工或在读学生,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者。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均为每年发放一次,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将获奖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处;

(三)科技处审核,计算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方案;

(四)学校领导批准;

(五)报计财处核发。

第四条 若获奖成果、论文等同时由我校多位教师参与,仅对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其他教师奖金可由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分享。

第五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科研奖励每年统计一次,漏报、误报由教师个人或所在学院负责,学校不予补报、补发。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条件:

(一)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大学,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岗教职工或在读研究生。

(二)对本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获奖论文,奖金折半发放。

(三) 短文、简介、通讯、普及读物及非学术性文章不在奖励范围内。

(四)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学术论文,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在美国《science》、英国《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奖励20万元/每篇。

(二)a类学术论文:影响因子小于1.0(包括1.0),每篇0.5万元;影响因子大于1.0、小于2.0(包括2.0),每篇1万元;影响因子大于2.0,每篇2万元。

(三)b类学术论文:3000元/每篇。

(四)c类学术论文:500元/每篇

(五)d类学术论文:300元/每篇

第九条 学术论文分类标准:

a类: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科研奖励制度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

b类:c科研奖励制度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ei(工程索引)检索的期刊正刊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文章;在辽宁省委政研室《咨询文摘》、辽宁省委宣传部《社科与决策》、新华社《辽宁领导参考》上发表的咨政建议;省领导批示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或学术文章。

c类:被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科研奖励制度ci扩展版检索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辽宁日报》等省级党政机关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沈阳市领导批示的咨询建议、研究报告或学术文章。

d类: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c科研奖励制度ci、 cpci-、cpci-科研奖励制度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会议论文或期刊增刊(专刊)学术论文;在市级党政机关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在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小说、诗歌。

第十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条件:

(一)获奖成果应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可以申请按照最高标准的奖励额度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一)a类成果奖励50万元/每项。

(二)b类成果奖励30万元/每项。

(三)c类成果,依据奖励部门拨付我校的奖金额度,按照1:2比例予以匹配。

(四)d-f类成果,依据奖励部门拨付我校的奖金额度,按照1:1比例予以匹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分类标准:

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国家出版奖、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包括:辽宁“五个一”工程奖、辽宁省“群星奖”、辽宁文学奖、辽宁广播电视大奖、辽宁文艺评论奖、辽宁美术金彩奖、辽宁音乐金钟奖、辽宁舞蹈荷花奖、辽宁戏剧玫瑰奖、辽宁曲艺牡丹奖、辽宁书法兰亭奖、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曹雪芹长篇奖、辽宁优秀儿童文学奖等。

第十三条 学校对职务专利予以如下奖励:

(一)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承担全部的申请费用并给予专利发明者每项1000元的奖励。

(二)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学校承担全部的申请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开展增收节支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增收节支活动能够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各单位要把增收节支、挖潜增效活动纳入日常工作中去,尤其各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员工开展这项工作。

二、 增收节支范围包括: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小改小革、增产增效、技术革新、优化工艺等凡是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有效的一切活动。

三、各单位要成立增收节支活动效果鉴定小组,对开展这项活动取得的效果从技术、质量、效益等方面如实地进行评价鉴定,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四、对涉及技术革新、优化工艺等大方面的项目要有立项报告,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对实施增收节支活动取得有效成果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分公司级和分厂级,对取得的效益(成本)单项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对其奖励,10万元以下的由各二级单位对其奖励。奖励实行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

六、奖励标准按取得的直接效益(成本)价值分等级进行。单项价值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按1%-5%计算奖励,10万以下的由各二级单位自定标准奖励(建议奖励标准与公司级相同)。

七、对利用政策为公司从外部取得的各种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八、奖励资金渠道:公司级从总经理特别奖中出资,奖励金加到实施单

位工资中,分厂级从分厂基金中出资。

九、公司级的奖励要根据实施项目的性质由专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评价鉴定。对修旧利废、小改小革、节能降耗和与设备部件相关的项目由公司设备部评价鉴定;对技术革新、优化工艺的项目由公司安全品质部评价鉴定;对优化生产组织,提高生产效率的`项目由安全生产部评价鉴定,如涉及需由几个部门评价鉴定的由所涉及部门分别评价鉴定。

十、增收节支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公司级的奖励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增收节支项目评价鉴定表,报相关专业部门鉴定确认,财务部审核,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奖励。

十一、对实施项目严禁虚报或重报,如出现类似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二、对专业管理部门评价鉴定不真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公司各单位对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取得的成果要报公司党委工作部通过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努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按照公司2017年4月16日经营工作会要求,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小组

组 长:谷建民 高长春

成 员:杜春来 王宏伟 刘琳涛 李冠群

李长发 任小平

考核员:刘绒绒 王艳红

职 责:组长负责经营办法制定工作。成员负责指标考核计分工作。考核员负责奖罚核算兑现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实行地面照明用电限时考核。室外工业广场大功率照明灯具根据昼夜时差变化随时调整开关时间,发现一处超时用电,按照超时计量和寿时折算给予处罚。室内办公、卫生间照明灯具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得开启,发现一处违规用电,按照功耗计价折算给予处罚。

2、实行内部材料使用定量考核。建立岗位、班组、工队、区队材料领新交旧(易耗品除外)登记台帐,明确时间、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用途、领新人、交旧人信息,对领新材料超出定量部分按照采购单价折算扣减工分,对交旧材料不足定量部分按照折旧单价折算扣减工分。

3、实行增收节支奖罚激励考核。员工提出一条有价值一经采纳给予10分奖励,员工回收一件有价值可使用配件材料、员工复用一件修旧配件材料按照使用情况适当奖励,员工举报一处材料浪费现象给予10分奖励,发现一处浪费、损坏、私分、丢失材料配件行为,按照计量计价折算给予责任人工分处罚。

4、实行管理人员巡视动态考核。值班干部当班期间巡查本区队,工长当班期间巡查本工队,发现违规用电、用料一人次扣2分,违规处罚事项计入当班调度台帐,个人ab卡名下,重复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当班工长、值班队干同等工分处罚。

三、相关说明

1、各工队、班组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岗位考核细则。

2、各考核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流于形式。

3、本办法自4月20日起试行,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17年4月16日

质量奖励办法心得体会

质量奖励办法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激励制度,质量奖励办法在推动企业质量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施质量奖励办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优势和不足,同时也认识到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这个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对质量奖励办法的总结和思考,我对企业质量管理和激励机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首先,质量奖励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激励机制,企业往往以降低成本和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而质量奖励办法的出台,通过给予质量优秀的产品和创新的企业以奖励,有效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尤其是对于技术工人来说,质量奖励办法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和获得认可的舞台,进一步提高了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其次,质量奖励办法能够加强企业之间的比较竞争和合作。通过对企业质量表现的评估和奖惩,质量奖励办法实现了供应链中各个环节之间的监督和竞争。良好的质量表现能够获得奖励,而差劣的质量则面临处罚。这种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共同进步,推动整个产业链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质量奖励办法也对市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刺激了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化。

然而,质量奖励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质量奖励办法的实施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目前,有些企业的质量评估指标仍然相对模糊和主观,容易导致评定过程的不公正。此外,质量奖励办法的落实也需确保相关政策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只有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估体系和严密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质量奖励办法的有效执行和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质量奖励办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建立更为科学和全面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技术指标和以顾客满意度为重点的服务指标等,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准确。其次,加强对质量奖励办法实施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此外,加强对质量奖励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对质量奖励办法的理解和认同度,增强其有效实施的意识。

综上所述,质量奖励办法是推动企业质量发展和创新的有力驱动力。在它的推动下,企业能够加强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产业链的协同合作和共同进步。然而,为实现质量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和提高其效果,还需在评估指标体系、政策透明和公正监督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只有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质量奖励办法,才能真正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整个经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员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机制,增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制定《**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公司奖励基金。第二条本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适用年度:20xx-20xx年。

第三条20xx年度奖励基金是以20xx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根据一定比例计提;20xx、20xx年度奖励基金是以当年净利润增加额为基数,根据一定比例计提。董事会下设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提取

第四条20xx年度奖励基金:以20xx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按照10的比例计提;

20xx、20xx年度奖励基金:以当年净利润增加额为基数,按照以下比例计提:

(1)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15(含15),按照30的比例计提;

(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5---30(含30),按照40的比例计提;

(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0(不含30)以上,按照50的比例计提。

第五条20xx年度奖励基金在20xx年底计提,并计入20xx年成本费用。20xx年度奖励基金采取上半年预提,年底补提的方式操作,并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第六条《奖励基金计提预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

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奖励基金计提预案》。前年度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需在下年度的股东大会上报告。

第三章奖励基金的运用

第八条本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的资金来源或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奖励途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人员”的确定及考核办法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20xx、20xx、20xx年度奖励基金用于股票激励和现金激励。

第四章奖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为奖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听取董事会关于《奖励基金计提预案》的报告;

(三)听取董事会关于《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报告;

(四)审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五)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奖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奖励基金计提预案》;

(二)审议批准《奖励基金运用方案》;

(三)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奖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作为奖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奖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奖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三)对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奖励基金计提预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拟定《奖励基金运用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三)其他与奖励基金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奖励基金计提预案》时,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净利润的完成情况;

(二)本次计提奖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奖励基金运用方案》时,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及总体运用情况说明;

(二)被奖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十七条在实施奖励基金方案过程中的相关重要信息如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无法实施;

(二)经营亏损;

(三)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需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并且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20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科研业绩奖励办法(院科发〔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包括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获奖科研成果。

2、获得的科研项目。

3、发表论文。

4、出版专著。

第三条科研业绩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科研科统计与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1、为aa大学申报的科研成果,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

2、第一完成人为我院教师。

3、若同一成果获得两个以上的奖项,则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

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0.3第三章获得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第七条奖励条件1、为我院申请获得的各级基金资助项目。

2、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如“973”、“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分题(子课题)。

第八条奖励办法1、对一些高级别项目或大项目给予相应的人事、条件和经费配套。

2、对各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科研项目配套办法1、总研究经费超过100万元的大项目主要给予人事与条件配套。人事配套指在人才引进、博士后和研究生的招收及留院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条件配套指在科研用房与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倾斜。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国家“973”、“863”项目、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卫生部临床学科重点项目予以50%配套,以上项目在启动时支付20%,中期评估合格后支付30%(中期评估时间为第一期经费到位后一年半),项目结束后发表sci论文总点数5.0以上再配套50%;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分题,“973”分题,“863”分题,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和重点项目)按获得经费的25%配套。国家科技公关项目分题,“973”分题,“863”分题,按实际到我院财务数目进行配套。所有配套金额100万封顶。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奖励办法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大/重点项目、“973”计划、“863”计划)、部级重点项目(包括cmb基金、卫生部临床重点项目)、省市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广东省与广州市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广东省医学科研联合攻关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按照表3.1给予奖励。

2、国家、部委、省级其它基金项目的奖励办法按表3.2方法执行。

3、横向课题或与院外其它单位合作的课题,不予奖励。

表3.2国家、部委、省级其它基金项目奖励办法项目来源项目名称负责人类型奖励金(万元)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人1“973”项目分课题项目骨干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基金负责人0.5部级项目cmb基金卫生部优秀人才基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基金霍英东教育基金负责人0.5省级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0.2第四章发表论文的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发表论文的奖励范围包括论文版面费的报销和对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论文版面费报销办法在sci收录的杂志发表的论著,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影响因子5.0以下的文章医院报销版面费最高3千元;5.0分及以上的文章医院全额报销版面费,投稿费、彩图费不予报销。论著摘登、论文摘要、病例报告、综述的版面费自理或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国内期刊版面费自理或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论文作者的个人奖励办法在sci收录的杂志发表的论著,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影响因子5.0以下的文章按每分5千元奖励,5.0分及以上的文章按每分1万元奖励,上不封顶。如论文标注了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均为本单位,奖励金由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共同协商分配;如第一作者为本院研究生,奖励金由通讯作者分配;未标注通讯作者,奖励金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

第五章出版专著的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奖励条件1、获得国家或省级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或在国外出版的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或应用技术著作,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工具书不属奖励范围。

2、著作的主编(共同主编需署名第一)为我院教师。

3、著作在30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1、著作字数在30~100万,省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20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3000元。

2、著作字数100万以上,省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30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5000元。

第六章获得专利的奖励第十六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千元,应用专利每项奖励2千。

加强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若干措施。

(院科发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促进重点学科(专科)的发展,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医院对国家重点学科(我院为牵头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医院重点扶持专科给予扶持,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重点学科(专科)必须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国家和地方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近三年学科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基础条件建设、预期成效等。

三、

院级重点扶持专科“相对固定,动态评估”,三年建设期后重新评估。

四、对于确定为重点学科(专科)的科室,医院将在学科支撑条件的需求方面给予支持:

(一)给予200万元的实验设备购置费,30万元学科建设费;学科建设费分3年发放。

(二)配备1名专职科研人员,建设周期内,该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人力成本由医院承担。

(三)在可能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学科(专科)的发展要求,主要包括床位数,人员配备等。

五、建设周期内,重点学科(专科)务必制订详细具体的年度考核指标,医院于每年7月学科建设会对重点学科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基本考核要求如下:

(二)每年至少获得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卫生行业专项基金等)。

(三)三年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科技奖励1项。

(四)三年至少引进1名aa大学“百人计划”人才;至少培养1名青年人才进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等人才项目。

六、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奖励办法心得体会

现在,在很多公司和组织中,奖励办法已经成为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在这些奖励办法中,奖金、奖杯、文凭等仅仅是表面的奖励,而在真正的奖励中,还包括了宣传、荣誉、成就感等更深层次的激励机制。在实施奖励办法的过程中,如何定制属于自己的奖励计划,成为了一道必须攻克的关口。

在选择奖励办法的时候,我们必须根据自己公司或组织的情况来进行权衡。比如说,对于一些金融企业,现金奖励或者股权奖励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于文化创意类公司,可以用艺术文化类奖励来激发员工的文化创意灵感,提高员工的艺术文化素质。此外,奖励的方式应当尽可能的简单易行,比如说将奖励名单贴在公司公告栏上,让大家在公司同事的见证下领取奖励,这样不但能够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认可,还能够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团队文化。

第三段:奖励的标准。

在制定奖励计划的时候,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标准的制定,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业等级来实行。另外,奖励计划的标准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营业额或者其他标准进行制定。不过,在刻意制定标准时,要注意的是,标准不一定要高,只要能够适当性地激励员工就可以了。否则,如果标准太高导致员工无法达到,反而会进一步造成员工的不满。

第四段:激励的效果。

激励的效果往往是因人而异。一些员工可能会因为奖励而创造出亮眼的业绩,而另一些员工可能并没有什么感觉。是因为这些员工在奖励前就已经努力工作了,对于奖励显得无所谓。不过,对于那些通过奖励而激发工作热情的员工来说,奖励对他们的激励效果则要更加明显一些。总的来说,奖励对激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干劲和积极性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五段:总结。

最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总结。实践中,奖励的灵活性、标准的制定、激励的效果等都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当然,制定完善的奖励计划,能够激发员工的潜能,提高公司的绩效,也能够给员工带来满满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会更加有利于公司和员工的共赢。

质量奖励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普遍意识到质量在产品与服务中的重要性。为了促进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不少企业引入了质量奖励办法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从而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作为一名企业质量管理的从业者,我对质量奖励办法有着深入的理解和实践,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质量奖励办法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们都习惯于通过奖励来获得动力和满足感。质量奖励办法的引入,能够明确员工的贡献和价值,使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认可和回报。员工看到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获得奖励,他们就会更加主动地投入到质量管理中,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法,推动企业质量的不断提升。我所在的企业就通过设置明确的质量目标并实施奖励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员工们树立了团队合作的意识,共同努力,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其次,质量奖励办法能够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和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只有不断寻找新的方法和探索新的途径,才能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升产品质量。质量奖励办法的引入,就是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创新中,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和质量意识。员工在工作中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需要积极思考和寻找解决方案。通过奖励来表彰和鼓励员工的创新成果,可以增强员工的自豪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不断学习和进步的动力。在我所在的企业中,我们设立了一个创新奖项,鼓励员工提出新的理念和技术,不断改进产品和流程。这不仅促进了新产品的开发,还提高了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再次,质量奖励办法能够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质量管理是一个团队的事情,需要各个部门和员工紧密合作,共同为产品质量的提升而努力。质量奖励办法的设置,能够促使员工以团队为单位,协同合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标。每个人都会意识到自己的努力不仅对自身有好处,也对整个团队有好处,从而增加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我所在的团队中,我们设立了团队奖励,并且加强了团队内部的沟通和合作。大家共同追求质量目标,相互督促和支持,共同实现了业绩的提升。

最后,质量奖励办法能够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自律性。质量管理需要员工具备责任感和自律性,不仅仅是按照规定操作,更要主动关注每一个环节和细节,做到精益求精。质量奖励办法的引入,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感和自律性,培养员工对工作的自我要求和追求卓越的意识。在我所在的企业中,我们设立了质量先进个人奖励办法,通过评选出一批在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员工,激励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逐步养成高标准和高要求的工作习惯。

综上所述,质量奖励办法在企业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和质量意识,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自律性。作为一名质量管理的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并认同了质量奖励办法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它会在企业质量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第一条 科研奖励包括基地建设奖、科研项目奖、论文(论著)奖、获奖科研成果奖、专利奖和艺术类成果奖等(详见附件:科研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或与外单位联合申报、或在项目合同书的参加单位中列有盐城工学院的厅级重大(重点)及其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项目奖励,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的50%。

我校排名第一的国家级项目,给予全额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8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6给予奖励;我校教师作为子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按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奖励金额全额奖励,我校教师参与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按排名每降低一位乘一次系数0.5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的其它国家级项目,按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之后名次不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一的省部级级项目及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给予全额奖励,其余名次不予奖励。

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未明确注明盐城工学院为合作(参加)单位的国家级项目中,如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且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我校为支撑单位的,视同第二单位给予奖励,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横向项目处理,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能到账者,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在科研论文中,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盐城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其中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则要求该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是本人实际指导的研究生。如果上述论文被sci、科研奖励制度ci、a&hci、ei、cpci收录,则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数据库的检索结果认定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同一篇论文如果被多个检索工具收录,奖励金额按就高原则封顶。

第四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中,“盐城工学院”必须是奖励文件或奖状中的署名完成单位之一。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级奖励的,奖励金额按就高原则封顶。

成果获奖奖励中,我校排名第一的成果,给予全额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国家级获奖成果,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5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省部级获奖成果,在排名第一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名次乘一次系数0.3给予奖励;我校排名第二及以后的市厅级获奖成果则不计。获奖成果为特等奖的,按一等奖的120%奖励。

第五条 各类奖金分配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经科技处审核的方案执行:

其中 ——指参与项目研究排列第k名人员奖金数;

——指项目获奖金总额;

——排名位次;

——参与项目研究总人数。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成果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将全额追回所获奖金,同时按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所需科研奖励经费,由科技产业处和人事处编制计划,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突出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提请学校会办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