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十(精选12篇)

小编:影墨

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学习到不同的写作风格和技巧,拓宽我们的写作视野。在下面的范文范本中,你可以找到一些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范文,以供参考和学习。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防止和杜绝公司内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的失窃现象,保持公司内的整齐规范,创建安全文明厂区,特制订本规定。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助力车及摩托车。

二、生产基地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到职工宿舍的停车棚内。

三、员工应确保其车辆证照齐全,车况应保持良好。应经常检查车刹、车锁等,做到灵敏有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按规定停放在职工宿舍停车棚内,车辆停放一律按次序分类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占道停放。

五、员工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停放车辆时,应锁好车辆,确认其配套的安全防盗措施已到位后方可离开。职工食宿管理员应加强日常巡视,提高警剔,若发现车辆未锁者,应作好登记,每次给予5元的`扣款,5次以上给予10元的扣款。

六、为确保职工车辆安全,上班期间车棚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准进不准出。若因特殊情况须骑车离厂的,必须持本车间主任签章的请假条和工作证到停车棚取本人车辆。车辆管理员如实登记时间、姓名、车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等后方可放行。

七、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犯罪活动,严禁私下非法进行非机动车交易和收受无证无照非机动车。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之相抵触的按本规定为准。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3号楼,5号楼前,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4:00,24: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2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2.2.1非机动车(自行车每月收费15.00元、电动车每月收费40.00元)停车。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楼东北角。

第四条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第九条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外卖送餐车将进行统一标识,企业要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在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反映随处可见的外卖送餐车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为抢时间而违反交通规则等现象时有发生,交通意外发生后不便寻找事主,获得赔偿。

这与快递三轮车当初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据悉,去年12月初,市公安交管局联合行业协会对全市5.7万辆正规快递三轮车统一了车身标识。

“下一步对外卖送餐车也将进行统一标识”,张兵表示,“目前交管部门正在与百度外卖等多家外卖公司进行协商。”

他介绍道,统一标识,实现一车一码,一车一人对应管理。同时,交管部门还要求企业准确登记车辆、驾驶人、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方便交管部门在现场处罚时记录并交由所属公司再进行追查。

张兵还透露,为了规范管理快递三轮、送餐车、老年代步车等各类非机动车辆,今年,立法工作也在研究当中,有望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辆管理条例》。

而目前,交管部门正在通过企业方面掌握全市送餐车的相关数据,针对送餐电动车的培训,也将与统一标识工作同步进行。已有多家送餐企业已经接受过相关培训。

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大型畜力车等车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办理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统称牌证)。无牌证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牌证,车辆必须经登记站检验合格,并交验车辆来源的合法凭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申请办理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还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还须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条件。

第六条非机动车过户、转籍,车辆所有者须持原车牌证、个人身份证明和过户、转籍的合法凭证到登记站办理。

残疾人专用车只可过户给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

第七条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车辆所有者须持个人身份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到登记站申请补发牌证,经审核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含以电瓶为动力的装置,下同);违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没收其动力装置。

第九条非机动车生产、维修经营者不得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违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在本市销售的非机动车,必须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在本市生产非机动车,定型生产前须经车管所鉴定合格。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处罚,由车管所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决定。车管所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本规定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需要查明情况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0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指本小区(大厦)住户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4.0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5.0当车辆进入车场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车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车场,否则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0外来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地下车库。

7.0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项目公司不负责赔偿。

8.0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并做好停车场保洁工作。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交易,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的自行车、三轮车、用于载货的手推车。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二)办理自行车落籍、迁移、过户手续;。

(四)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本辖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自行车购买人须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自行车专用发票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落籍手续;车主须持自行车专用发票(或单位、街道证明信)、居民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换领分合式牌照。

第六条个人之间通过买卖、赠予或其他原因进行交易,需变更自行车车主的,新车主须凭原车主的牌照、自行车专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禁止非法交易。

第七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载货用手推车的牌(证)照实行年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市、县(市)城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凡捡拾的非机动车一律交当地公安机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公安机关每年应定期公布检拾和收缴自行车的牌号、车型等,车主可凭有效的合法证明前去认领,对公布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公安机关应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非机动车在使用期间,使用人应当保持牌照齐全和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完好有效,要保持车、牌一体,牌照不得随意拆卸、分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办理非机动车落籍、迁移、申、换、补、领非机动车牌(证)照及年检手续的,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非法从事非机动车交易的,处以50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将捡拾的非机动车留作自用或转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50至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行政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6月25日起施行。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经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条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

合同。

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车籍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四川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建立车辆管理纸质档案。

车辆管理纸质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等。

第九条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式样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一次。

综合性能检测可结合车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的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立车辆检测档案,如实出具检测结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将车辆的技术等级记入道路运输证,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其它客(货)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进行。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一)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二)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一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2500公里或者1个月。

(三)二级维护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

二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15000公里或者3个月(其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1个月)。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车辆送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应当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技术状况良好,兼顾经济节约,根据车辆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结果等,视需要进行修理,恢复车辆的正常技术性能。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分为整车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车修理是新车或者经过整车修理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通过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等,用修理或者更换车辆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五大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者更换总成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者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者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的修理。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核验由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规定实施,中级以上的由车籍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普通级的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验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客运车辆是新车的,其首次核验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在年度审验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度审验,否则按照客运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在用客运车辆过户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并按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降级,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核验及实测后,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

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在用车审验及过户,均应当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审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的,方可配(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新车入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

另附车辆45度角外观4寸彩照一张。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在用车年度审验及过户审查的主要内容: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在用车进行技术改装或者其总成及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取得公安车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道路运输在用车改装、改造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承改企业的资格证明及出厂合格证、公安车管部门换发的车辆行驶证,经重新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客运车辆还应重新评定类型等级后,方可换发车辆经营手续。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结合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使用性能先进、节能环保的车辆,及时更换老旧在用车辆和不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要求的车辆,改善车辆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车辆技术等级凡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均应当终止车辆从事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

车辆技术状况达到车辆报废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废。

严禁使用技术等级不符合要求和报废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租赁性质客运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按照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二级维护每6个月进行一次,教练车的检测和技术管理分别按照客(货)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出租客运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其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客运车辆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厅印发的《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路运〔20xx〕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交函〔20xx〕573号)同时废止;四川省交通厅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

为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本人对申请登记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行,特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依法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和检验(丈)手续,确保船舶适航、操作人员适任。

四、自觉做好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擅自对船体和船舶设备进行改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自觉遵守航行避让规则和通航管理规定,不违章冒险行船。遇洪水暴发、大风暴雨、浓雾能见度不良和停航封渡水位等恶劣条件,不冒险出船。

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超员超载,不酒后驾船,不超越核定区域航行,不将污水、垃圾排入水体。

七、不随意向无驾船资格的他人出租(借)自用船舶,不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和载运危险化学品。

八、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本人对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已被告知,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己向有关部门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本人将严格遵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和乡镇管船机构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用。

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号:船舶所有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船舶所有人签字:。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招标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

标配套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技术标准和要合同、图纸等)

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省招标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