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案例分析范文(16篇)

小编: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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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 收益,亏损时,责 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

[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 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 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 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 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 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 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 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 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 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 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 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 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 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 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 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 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 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 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假公济私,收贿赂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贷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与分析](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总之,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小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引导语:案例分析是指把自己的案例分析以简明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案例分析材料。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法案例分析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一下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5个分类。而除此之外,合同还包括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等几大类。

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合同法适用于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必须友好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约,和谁缔约,和采用怎样的形式,内容如何的均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公平原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准则,维持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城市守信本事道德准则,而市场经济是讲求秩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城市经营,童叟无欺。因此,诚实守信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讲信用,不得欺诈或有其他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良善风俗,最受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岁还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1.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5日至11月11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赔办法将赔偿总额353500.50元付给原告。原告于收到赔付款后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依据已废止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赔偿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1993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办法,由被告立即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1257650.5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不是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合同,也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1.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2.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3.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原因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就本案来说,法院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这里就涉及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关系。

4.按照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职责仅在通过法庭以保障合同的执行。

5.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销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也是无视合同为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2.由于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应该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院应将张甲已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和约定10月至12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小结]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xx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xx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xx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xx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_____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____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_____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xx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xx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xx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xx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xx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______年4月1日―20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学习方法案例分析如何学好案例分析

「相关教材」《计价》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第三章――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预测;《管理》第四章――工程经济,第六章――全过程造价管理。

「重点内容」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与估算方法,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资金时间价值,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报表的编制。

【第二题】方案优选。

「相关教材」《计价》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第三章――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预测;《管理》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章――工程经济,第六章――全过程造价管理。

「重点内容」工程计价定额,设计概算的编制,价值工程,工程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网络计划。

【第三题】施工招标与投标。

「相关教材」《计价》第四章――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管理》第二章――法律法规,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章――工程经济,第六章――全过程造价管理。

「重点内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工作的实施,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编制,评标,网络计划,资金时间价值。

【第四题】索赔与网络计划。

「相关教材」《计价》第五章――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管理》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六章――全过程造价管理。

「重点内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索赔相关内容,合同价款调整,合同纠纷处理,网络计划。

【第五题】价款结算。

「相关教材」《计价》第五章――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第六章――竣工决算的编制和质量保证金的处理;《管理》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第六章――全过程造价管理。

「重点内容」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合同价款的调整、结算,质量保证金处理。

【第六题】计量与计价。

「相关教材」《计量》第五章――工程计量;《计价》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及计价依据,第三章――建设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预测,第四章――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重点内容」建筑安装工程人、材、机消耗指标的确定方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计量。

根据以上复习框架,大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管理、计量、计价三个科目的教材展开案例复习。在复习过程中,切忌只熟悉知识点而不清楚知识体系,好比你只熟悉机器的每个零件却不知道怎么把它们组装起来,这样是徒劳无功的。造价工程师案例复习一定要达到清楚知道每个题型的知识框架以及考试中怎样考查的程度,这样考试时才能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混搭学习法”梳理六个题型。

70多天的时间不算短,我们完全来得及再把基础巩固一遍,但是这里说的巩固基础并不是看教材背知识点,也不是一味的做题,这个阶段我们要学会“混搭学习法”。首先各位小伙伴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评估目前案例的复习状态,然后根据考试六个题型,从理论知识、题型框架、做题三个角度去消化、掌握每个题型。根据题型不同特点,相关复习重点如下:

第一个题型是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考生重点复习建设项目投资构成及估算方法,要能在纸上熟练的写出建设项目具体投资构成以及各种估算方法的计算公式。

第二个题型是方案评价,考生重点复习资金时间价值计算、价值工程的相关计算方法,要能熟练的写出年金、终值、现值的计算公式以及三种评分方法的评分规则。

第三个题型是施工招投标,这里不用特别去记忆众多的文字性知识点,头脑中有个大概印象,考试时注意措辞就可以。

第四个题型是索赔与网络计划,要重点掌握网络计划识图、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赔偿管理费、利润)。

第五个题型是工程价款结算,本题型要注意熟练掌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以及计算时不要丢项、漏项,而且容易一步错步步错,所以复习重点是“多做题”。

第六个题型是计量与计价,新版计量教材增加了不少识图、算量的知识、例题,这部分内容重点学习下,然后就是多做题练习识图能力。

练习解题思路,提高做题速度。

虽然案例考试有4个小时的时间,每道题平均40分钟,但是由于每道案例题目较长,问题较多,解答起来步骤也较多,导致我们在考场上时觉得时间非常紧,这就要求我们考试之前一定要练习好做题速度。这段时间,我们就利用历年真题以及网校题库,按照考试的时间和要求,对各个题型多加练习,熟练解题思路、提高做题速度。当然,做完题如果发现掌握不扎实的知识点,还要抓紧去查漏补缺,重点复习一下。

保持考试感觉,关注内部资料。

通过前面两个阶段的努力,各位小伙伴的知识掌握、做题思路、答题速度基本已经成型,大局已定。在临近考试的最后几天天里,我们要做的是一边保持考试感觉、思考的灵敏度,每天抽时间做几道案例题;一边关注着有没有内部资料、押题资料出来,拿到后再对相关内容做重点学习。

1.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复习框架。

2.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的学习方法。

3.2016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

4.造价工程师技术与计量科目如何复习。

5.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案例分析及答案。

6.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常考公式。

7.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学习方法。

9.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复习。

10.造价工程师考试的七大复习方法。

精神分析疗法案例

x夫人,通过电话要求心理治疗。她说她是位教师,且多年前曾收受过一次精神分析治疗。

x夫人60岁,有着一头金黄纤细的卷发,妆容精致,看起来很年轻。和我在电话里对她的印象很一致。

她表现得很不安,坐在椅上也显得安宁不下来,在椅上扭来转去,似乎身上哪里有痛的样子,有时站起来象个哮喘的人大喘气。开始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我明白了她处于恐慌的情绪下:我可以直接感觉到她的焦虑,这种焦虑让她十分痛苦、难以忍受且饱受折磨。

从她牙逢里挤出几个词都要等上一段时间。她说让我多包涵,她十分不舒服,胸口就象被胸衣死死箍住的感觉。她看起来确实是胸口很不舒服的样子。她说全科医师给她开了些精神方面的药物,服药后她感觉有些好转,但是她这样难受的状态还是没改变。渐渐地,她平静下来,告诉我在婚姻持续了25年的时候,她与丈夫分居了。几个星期以前,丈夫和新女友同居了。她实在不能忍受孤独!

x夫人说,她这种状况可能与她幼年经历有关。在她出生后6周时,比她大2岁的姐姐患猩红热死了,母亲由于姐姐的去世很长时间内都情绪抑郁。

以前接受精神分析时她做过一个梦。梦里她掉入了深渊,或粉身碎骨。现在她有自杀冲动—以前她从来没体验过想自杀的感觉!她的想法主要围绕下面的内容:

我和她预约了心理治疗,每周一次,但我对她说,她任何时间都可以给我打电话,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只要是必须的她就可以打电话给我,而且紧急时状态时也可能可以安排紧急访谈。我感觉患者需要坚定有力的支持。

类似她这样处在强烈且直接可见的焦虑状态的患者,我很少遇到过。当然我很熟悉精神病和边缘型人格障碍的患者出现的极端焦虑表现。但她除了焦虑状态,没有任何自我结构障碍的症状。

x夫人由于接受过精神分析治疗,显然对精神分析的思路很有经验,而且她还有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她学过英语和历史,很早就对精神分析感兴趣。将她目前状态与早年经历串联起来的人是x夫人自己,她认为她婴孩时期由于母亲的抑郁有被抛弃的早年体验与当前状态有联系。但她的这些认识与领悟却一点也不能帮助她缓解现在的危机。

她记忆中那个坠入深渊的梦,让我联想到温尼科特的文章“崩溃的恐惧”(1974),文中说到婴孩对被抛弃的极度体验类似于一种死亡体验—这只有在精神分析的情境下才会重现。从最初的片刻开始,这种移情与反移情的交织就象阵阵紧迫的战鼓,我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觉得自己有义务做好客体,把她从无法忍受的焦虑世界中拉出来。

学习方法案例分析如何学好案例分析

在我国现行教育中,中小学生基本上受的是“原理教育”。即通过各种定理公式语法的学习,寻找“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很容易导致学生的行动公式化。与之相对比,“案例学习”最显著的特征是没有惟一正确的答案,“同一个问题,100个人可能就有100个答案”。这主要是由于“案例”的具体性,造成它的求解必须是具体的对策。因此,运用案例学习法是培养中小学生创新学习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什么是案例?案例就是带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例子,它反映一个问题、一件工作等的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通过对这些典型例子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因此案例学习可以理解为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学生进行思考和探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从而学习知识、运用知识,训练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发展有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案例根据教学的不同,可以分为描述性案例和分析性案例。描述性案例,一般是把事情的经过像讲故事一样原原本本地、具体生动地描述出来,学生根据阅读这样的案例,了解有关情况,弄懂理论原则,积累实际资料,掌握专业知识,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分析性案例,它出来具备描述的特点外,还包含可分析的问题,除了可了解情况外,还能锻炼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按其内容,又可分为专题性案例和综合性案例。专题性案例,一般是针对某一问题编制的例子,以供学生分析某个问题用。综合性案例,则是把许多方面的问题综合起来变成案例,供学生思考分析。

案例学习法的显著特征为:

1、内容非定型化。学生选择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处理的结果多种多样,没有固定的答案,只要有“理”都是正确的。案例学习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中是比较有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美国哈佛大学用于培训管理人员而实行的学习方法。

2、思维非定势化。学生在进行案例学习时,没有定势思维的束缚,思维充分发散,以解决具体问题。

3、结果非唯一化。解决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案例学习的宗旨不是传授“公式、定理”,而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例的讨论和思考,去诱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它甚至不在乎能不能得出正确答案,而重视的是得出答案的分析过程。

案例学习的基本步骤:

1、找到学习的案例。找到学习所需要的案例是开展积极有效的案例学习的第一步,教师需要根据学习的内容,学生的学习特点、接受能力和知识水平进行选择甚至创设案例,促进学生进行学习和思考。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备一定的具体性、典型性、启发性和量力性,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留给学生一定的思维空间,激发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并使学生能通过案例学习获得愉乐的心理体验。

2、找到学习的同伴。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兴趣方向和思维方式,,要能对同一案例进行学习,就需要有共同的兴趣,相似的思维方式,在合作互助中提出较理想的解决方案,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3、营造合作的环境。案例学习的过程,也是学生思维碰撞的过程,也就是学生讨论、争论的过程,这就需要营造合作的环境。

综上所述,案例学习的基本步骤为:阅览大量案例—对案例进行信息加工—接受教师指导—形成新的概念。

精神分析疗法案例

安娜的治疗引起了弗洛伊德对催眠的兴趣。早在1882年,弗洛伊德就从布洛伊尔那里听到了安娜的病例,1885年10月,他到巴黎跟随夏科学习催眠,前后有六个月时间。他把安娜的病例告诉了夏科,但夏科对此并不感兴趣,这给弗洛伊德浇了一盆冷水。1886年,弗洛伊德回到维也纳,开了一间自己的诊所,并与玛莎结婚。这时的弗洛伊德,要么是沉醉于新婚燕尔的快乐之中,要么是鉴于他那位前辈同乡梅斯梅尔的遭遇而有些犹豫,总之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他还是限制自己只使用一些常规的治疗方法,包括电刺激、水疗法、按摩疗法等(jones,1953,chapt12)。“由于对治疗结果不满意,他从1887年12月开始使用催眠,显然,他试图想把病人的症状压下去。”(on:)。

从夏科那里,弗洛伊德知道了癔症并非是一种女子特有的疾病。但在催眠方面,他更倾向于南希学派,虽然他们和以夏科为首的萨尔拜特利尔派水火不容。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伯恩海姆认为,催眠就是“诱发一种增强人对暗示的感受性的心理状态”。弗洛伊德一开始基本上就是这么做的。例如,他曾接诊过一个女病人,这个病人名叫苔莎,25岁,是一个大户人家的女佣人,接连几个星期在夜间醒来就半裸着身子跑到大街上,几乎不吃东西,体重急剧下降。弗洛伊德诊断她为癔病,并给她做催眠治疗。

他把指尖轻轻地放在姑娘的眼皮上,说了些安慰的话。等姑娘入睡后,他便暗示说,她本来是个健壮的姑娘,她的病会好的;她用不着害怕回到自己的房间去,她的胃口会好起来的,夜里也能睡得安安稳稳。十分钟后,他唤醒了苔莎。苔莎睁开眼睛惊讶地叫道:“医生先生,我都不相信,我饿得慌呢。我要买一个甜面包圈儿,在回家的路上吃。”(欧文·斯通著,朱安等译:《心灵的激情》p379)。

催眠治疗的这种基本框架至今亦然。revenstorf教授在中德班上做过一次催眠演示,他的做法是给处于催眠状态下的病人讲故事,采用隐喻的方法,主要还是依靠暗示的作用。类似的病例赵旭东博士也曾经做过,而且据说效果很好。但弗洛伊德在一开始使用催眠疗法时,安娜的所谓“谈话疗法”就始终在他脑际萦绕。为了对催眠有更多的了解,弗洛伊德曾于1889年专程到法国拜访了南希学派的两位催眠大师伯恩海姆和利波特,并兴致勃勃地对他们讲述了“谈话疗法”的过程,但和夏科一样,两位大师对此反应极为冷淡。伯恩海姆甚至告诫他:那样做无异于让医生去充当听人忏悔的牧师。弗洛伊德再次陷入孤独之中。但他并没有退缩,他决定沿着自己的方向继续探索下去。

1889年,弗洛伊德给埃米·冯·n夫人进行了治疗,这个病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这个病例中,弗洛伊德第一次想通过催眠来达到宣泄(catharsis)的目的。这可以看做是精神分析在治疗理论上的第一个假设,即:当我们能使患者把激发(癔症症状——引者)的事件及其所伴发的情感清楚地回忆起来,并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这个事件,而且能用言语表述这种情感时,则每一个癔症症状就会立刻和永久地消失。不带情感的回忆几乎不产生这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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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案例分析如何学好案例分析

考生在学习和理解中即要了解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知识点与另外三门课程的教材内容的对应关系搞清楚,又要明确案例分析科目本身也具有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在学习过程中要能够做到融会贯通.

特别要求应考人员具有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等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希望先学理论,不要急于做大型案例题。做案例必须有系统的其他科目的基础知识作基础。建议先看其他几门教材,掌握其他科目的基础知识,再做案例题。否则事倍功半。

掌握《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学习的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案例分析题是综合考核应考人员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以及检验应考人员灵活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绝大多数为计算题,部分知识点采用问答、这门课要求大家综合掌握,灵活运用前三门科目的知识,解决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实际问题。

案例分析主要考察报考人员在综合掌握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三个科目的基础上.

领会与《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有关的重要文件精神。

还有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各文件对于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课程授课与考试的影响。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3版)有关规定调整。

教材及纲基本未变,但考试里的重点会有所转移。希望大家结合历年考题和新形势下的造价体系的改革,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掌握《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考试大纲中的重要精神。

比原2005大纲新增了:估算,敏感分析,工程量清单报价,利用网络计划表编制投资计划、决算(新增资产的划分)。

常考的部分如:设计、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与比较,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方法,合同,网络与索赔,招投标,工程量计算,206号文件,工程量清单,价值工程均要求熟练作题。

司法案例《抢劫案》分析

导语: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你知道吗?大家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司法案例吧。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精神分析疗法案例

精神分析是奥地利精神医学家弗洛伊・德在19世纪末开创的一种特殊心理治疗方法,其特点是通过分析来了解患者潜意识的欲望与动机、认识与挫折、冲突与应激的反应方式,体会病理与症状的心理意义,并经指示与解释,让患者获得对问题之领悟;经过长期的治疗,善用患者与治疗者之间产生的转移关系,来改善患者对人的关系,调整心理结构,消除内心之情感症结,以促进人格的成熟及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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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的解除精神症状,并促进自己的人格成熟。-,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精神分析治疗的方法主要是通过自由联想、释梦、移情、催眠、宣泄等具体方法来实施的。其适应证是神经症和部分心身疾病。同样也适合于个人心理困惑、人际关系不良者等。但是,由于精神分析需要许多时间,牵涉到治疗者和患者的很多精力。因此。很少能开展“经典”的精神分析治疗。现在.有些精神分析学家不采取其传统的方法,而是采用面对面的普通谈话方式.每周一次,在数月内短期完成治疗工作,使得精神分析变得更加实用和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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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案例分析报告

广告《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广告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广告法律专题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多相关内容请查看广告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