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解读(专业13篇)

小编:HT书生

行政职能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等多个方面。下面是一些行政管理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民权利,为此,就必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进一步讲,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但保护公民权利是在通过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达成的。诉讼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而一旦解决了纠纷,不仅保护了公民权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也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正是法治政府追求的目标。本次修法,在第一条中就突出写明了这一点。此外,新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可以调解,但范围限于赔偿、补偿和行使裁量权的案件,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正在从管理转向治理。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主体也因此将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新法第二条规定了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被告除行政机关外还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扩大诉权的同时,新法对受案范围虽仍为列举,但已在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方面,作了必要的扩大,并为今后立法进一步扩大范围留下了空间。

引人注目的一条新增规定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诉讼的特点本来是代理人制度,但为了使中国的某些看不起司法、不屑于当被告或者平时官僚主义、不了解下属工作情况的负责人改变作风,同时也为了有助于实质解决争议,让这些人出庭还是有好处的。当然,新法和司法解释还都规定了不同的情况,总体来说,这个制度设计应该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外力干预,根据多年经验,本次修法在管辖方面也作了一些修改。如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以上政府所作行为提出诉讼的,由中院管辖;又如设立跨区域的专属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等。

对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的被告,新法将过去维持的由原机关当被告改变为由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这是由于实践中,复议机关常常因为不愿意当被告而都作维持决定的原因。新法规定复议维持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和原机关都当被告,司法解释也已对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新法增设了简易程序,以提高效率。明确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新法增加了判决的种类,实现了合法性审查的宽度和强度两个方面的扩展,以适应诉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新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除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的现象。

除此之外,还有多处修改,不再一一赘述。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当全面的修改。法条的数量从75条增加到了103条,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提升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时值党的xx届四中全会以后,应该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对四中全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要求的响亮回应!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余年之后,迎来了第一次大修。新行政诉讼法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政策要求,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在体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价值定位方面,可谓是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新法回应了行政法理论界、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多年的期盼,在保障起诉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被告举证责任、行政案件调解、行政给付先予执行等方面均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但是,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实际需要来看,还需要在新法规定的框架之下,在符合新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则。在法律规定相对粗梳的情况下,制定司法解释是必要的。

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我国,立案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过去实行立案审查制,导致法院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致使许多“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更加无法得到公正裁判。每年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只有十几万件,而每年涉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则达400万至600万件之多。这说明,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而信访解决争议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实践中难免以讨价还价的方式决定处理结果,不符合“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的法律原则,容易出现因人而异、助长反复申诉上访,不利于解决纠纷。实行立案登记制,是深化信访改革,将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必由之路。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纠纷实质解决。《解释》对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利于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从实质上解决纠纷的功能。还记得当年非常有名的“焦作房产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结果相互矛盾,三级法院在十年间就一起案件先后作出了十八个具有结案意义的裁判。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有所担当,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过去的实践中,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相互矛盾或者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裁判相互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法院裁判相互矛盾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诉讼案件中。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笔者也提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此次《解释》对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时间、审判组织和裁判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加有利于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作为行政权力的体现,这些以条例、规定、通告、办法等形式发布的“红头文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与老百姓利益休戚相关。因此,从根本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可以由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实践中,有些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由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引起的。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必要对“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唯有如此,行政诉讼才能发挥出标本兼治的作用。《解释》在新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审判权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防范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对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必要的实际影响,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

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有诸多亮点,但笔者认为,“第一亮点”是人民法院受案实行立案登记制。为什么立案登记制是“第一亮点”?因为立案是整个诉讼的入门程序,案立不了,当事人进不了法院的门,诉讼就不能开始,一切诉求都无从谈起。此前,我国行政诉讼一直实行立案审查制,许多案件,法庭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就被法院“把门人”(立案官员)挡在门外,进入不了诉讼程序。对此,当事人很伤心、很无奈。他们的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满怀希望来法院讨个“说法”,但是他们还没有见到审理案件的法官,连说话、倾诉的机会都没给,更不要说讨“说法”,就让他们走人。而现在,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进入行政诉讼之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降低了门槛,增加了对法院“把门人”的约束: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他们只能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也要先接收其起诉状,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把门人”不能自行提高立案门槛,不能为难起诉人,不能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拒之门外。否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将责令他们改正并依法处分他们。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不仅适用于行政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自诉刑事诉讼等。但是,相对于其他诉讼,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较易于利用其管理权力、管理手段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这些被侵权的行政相对人虽然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但行政诉讼是其可能获得的救济中最有效的救济。如果行政诉讼的这扇门向他们关闭,他们就很可能难以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

其次,在司法体制改革尚难在短期内取得长足进展,跨行政区域法院尚难在短期内普遍设置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权对法院的影响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排除。从而法院负责行政诉讼立案的“把门人”不可能在新行政诉讼法一实施就完全不考虑地方当局的任何“关切”(这种“关切”往往通过院长、庭长转致)。如果法院仍采立案审查制,“把门人”很难完全不回应这种“关切”。现在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把门人”要不响应这种“关切”就容易多了,就比较好向地方当局交代和解释,比较好向转致这种“关切”的院长、庭长交代和解释:“对不起,我不能不登记,不能不立案。我不登记、不立案,当事人要告我,我要受处分呀!”

此外,行政诉讼案件往往不仅涉及起诉人的个人权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如果不改变立案审查制,维持立案高门槛,将本应由法院受理,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拒之法院门外,排除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可能妨碍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的发挥,就可能影响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局和全局。很显然,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尽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纳入法治方式解决的管道,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其意义将远远超出诉讼本身。

既然作为新行诉法“第一亮点”的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诉讼有着如此特殊重要的意义,那么,在新行诉法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立案登记制真正落实,使之真正发挥其预设的和应有的作用呢?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对此,我们至少应该尽快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其一,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即新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例如,对其中的第三项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需要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范围,对“具体的事实根据”有什么最低限度的要求等。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才能高效地为起诉人办理登记立案事项。

其二,对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新行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一律接受其起诉状、7日内立案、先予立案、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内容等。法院负责立案登记的人员对这些登记立案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应在上岗履职前全面了解和熟练把握,否则不能批准其上岗履职。

其三,明确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应对和制裁措施,保证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正常运作。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诉权,而不允许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进行违法滥诉。对于新行诉法施行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恶意串通,或者非当事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行政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的行为,各级法院均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应对和制裁措施预案,包括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只有扎扎实实做好以上工作,才能真正使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和有序地展开,使之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实施才能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要求各中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学习后进的学生,往往思想品行、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也是后进的,我们要求学校加强领导,成立转化后进生工作指导小组,排出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排出后进生名单,分析后进生现状、原因、家庭情况、在校外交往人员,填写后进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负责帮教的教师。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能否提高,相关适用人员的职业素质对其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是在现阶段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人才明显的表现出专业能力不过硬,综合职业素质不高的状态。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建立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模式,从而使整体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采取培训的方式来更新巩固适用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识,再采取考核的方式,使适用人员对于相关法律规范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减少错误,或者是通过国内外人才交流的方式以及一些锻炼的机会来增加适用人员的实际经验。

(二)提升可操作性。

要想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提高,首先要对于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理解程度进行改善,有部分相关人员对于法律的解决能力不足,因此,可以使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理解程度适当的降低,从而让更多的人员理解,有效的提高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可操作性。可以从其语言表达的形式入手,通过比较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其中心意思,同时吸取一些在实践中的一些经验,使其变得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法律方式语言。

(三)减少潜在问题。

要减少其中的一些漏洞,必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在出现失误的实践案例中找出具体并且多次出现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些理解,并通过实践研究,选择出比较合适的方式来将问题进行处理,找出比较合适的处理方案,减少潜在问题发生率,使其有效性有所提升。要减少相关问题的产生,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程序的监管,对于相关法律产生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在表决完成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5]。对制度要加强相关的配置,通过对行政制度以及司法解释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将行政立法的一些空白的地方进行改善,使整个程序是比较完整的,是有法可依的,在实践运行的过程中也会更加的规范。

4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变更,我国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了,只有通过找出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处理方法来进行解决,才能建立起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

参考文献。

[1]陈碧瀚.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8)。

[3]王鹏飞.行政法律规范适用方法有效性探讨[j].人间.2016,216(21)。

文档为doc格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四种: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本文重点阐述有效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与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就是有效的,如12岁的孩子去打酱油的行为就是有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从事民事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不能是在被欺诈、被胁迫的前提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如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也是有瑕疵的。如张三胁迫我去买他的电脑,这一行为的效力就存在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原因是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入包养、代孕合同是无效的,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的效力处于一种还没有确定的状态,只有权利人才能够确定该行为行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确定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一个12岁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被一个星探发现,和这个演艺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两年的演出合同,该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孩子的监护人追认,则这一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追认,则这一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即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表态之前,这一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来说,如果合同一直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的话,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损害到相对方的利益,所以法律出于保护相对方的考虑,规定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可以行使催告权,也就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东方红公司是生产果脯的公司,张三是该公司的一名出纳,从来不负责采购事宜,张三没有代理权,某日,张三私自带着公司的公章与一水果批发商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此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该合同对于东方红公司来说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东方红公司去履行合同?答案是效力待定,如果东方红公司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生效,需要东方红履行;如果东方红公司拒绝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不发生效力,由张三承担合同责任。

例: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9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

c、丙与出版社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的小卖店买零食。

【答案】c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知识,其中行政法内容属于常考科目,在备考过程中很多考生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知识点把握不准确,容易混淆,在此,专门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解释,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详细讲解】。

通过概念我们可以总结一个思路,即当官的处罚了某一个老百姓,这个老百姓不服,认为当官的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这个老百姓就要开始进行维权。

首先,老王能不能找其他区的公安局给评评理呢?不可以。因为都是区公安局,不能够互相干涉。那么老王应该找谁呢?当然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说的通俗一些就是区公安局的爹,只有爹才能管自己的儿子。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有两个,即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具体找谁由老王决定。假如说老王向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给评评理,那么市公安局接受申请后,就得审查一下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市公安局认为区公安局就应该罚老王500元,即维持了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那么老王此时又该怎么做呢?老王心里可能会想,他们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局正好是上下级的关系,官官相护。所以自己下定决心,要找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关解决,于是老王就找到了法院,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发现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做出了撤销公安局处罚的判决,最终维护了老王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发现,区公安局处罚老王,老王不服,老王有两条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找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二是找法院解决。大家注意,找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我们就称为行政复议,就理解成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再审议一下,即为行政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就称为复议机关。如果找法院,即老王将行政机关告上法院,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民告官,就称为行政诉讼。所以主要看老百姓找谁,找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找法院告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区基层法院。

b.市建材工业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是区政府对小砖厂承包人作出的具体行为,承包人对此不服。题干问行政复议机关是谁?本题是问行政复议的知识,并不是行政诉讼,所以并不涉及法院的事情,所以不能选法院。本题问行政复议机关是谁?换句话讲,谁能对此事进行复议呢?也就是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谁呢?当然是市政府。所以由市政府进行复议,市政府就属于复议机关了。故本题答案选d。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法律

工程法律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作为一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从业者,我深感了解和熟悉工程相关法律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从法律解读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教训。以下是我对工程法律解读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工程法律的重要性。

工程法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只有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工程法律,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因此,作为一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更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判断和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第二段:法律解读的重要性与挑战。

工程法律解读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任务。法律规定往往条款多且复杂,要准确理解其内涵和适用范围,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技能。此外,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仔细分析和解决。同时,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为法律解读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因此,在进行法律解读时,我们必须保持谨慎和专注,避免因解读错误而引发法律风险和纠纷。

第三段:正确应用法律解读的关键。

正确应用法律解读是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我发现以下几个方面尤为重要。首先,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意图。法律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我们要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意图,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和应用。其次,要注重综合考虑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有时,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尽量在法律框架内做出最合理的判断和决策。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法律解读。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解读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以此确保解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段:推动工程法律规范化建设。

作为一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我认为推动工程法律规范化建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的工程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我积极参与工程合同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推动践行合同精神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另外,我也通过参加相关研讨会和培训课程,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读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为我国工程法律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工程法律解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全和权益,更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正确应用工程法律解读,能够避免风险和纠纷,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推动工程法律规范化建设,能够提升整个工程行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每个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从业者,都应该重视工程法律解读,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此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对工程法律解读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工程法律的重要性和挑战。在实际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读能力,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我国工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设,以促进整个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赌博法律解读心得体会

赌博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对赌博行为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解读,成为了我们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赌博的定义、赌博的种类、治理赌博的法律手段、赌博对社会的影响和加强治理赌博的思路五个方面展开讨论和探究,希望能够解开赌博法律的一些迷雾,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赌博的定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赌博是指以非法的方式参与各种博彩活动,赌博者自行承担风险,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违背社会公德,是赌博行为的显著特征。赌博在纯粹娱乐的基础上,往往伴随着赌徒无限制的贪欲、恶性竞争和犯罪行为。

二、赌博的种类。

赌博分为大小单双、麻将、扑克、赛马、博彩机等多种形式。其中,小规模赌博与大规模赌博区别明显。小规模赌博一般发生在“家庭式赌博”、“街头摆龙门”等地方,主要源于闲暇时间的娱乐需求,危害较小,治理难度也不大。而大规模赌场,则是高度利益化的“非法产业链”,成为外部ORG犯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打击力度,确保赌博的严厉禁止,并制定出更完善、更具体的赌博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治理赌博的法律手段。

治理赌博的法律手段多种多样。首先是罚款、扣押赌资、逮捕罪犯等行政手段,可以限制赌场的发展,增强赌徒的法律意识。其次,在法律尚未确定事实的情况下,通过抓人快、稳定的“刑事杀手”手段,减少赌博的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此外,也有先入为主的准备工作,比如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管等措施,对于一时无法确定“罪名”的赌博活动,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批评,让社会公众表达对赌博的反对态度和声音。

四、赌博对社会的影响。

赌博是一种有违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定的活动。除了对个人造成的身体和财产损失外,也会对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广泛的消极影响。赌徒的情况也往往十分复杂,不少人因赌博产生的忧虑、矛盾,导致其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加强对赌博问题的治理和防范,不仅是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处理矛盾、维护稳定的客观要求。

五、加强治理赌博的思路。

赌博在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中依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大监管,我们需要完善赌博控制系统,依法综合打击各类违法赌博活动,确保公正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此外,在治理上,我们要做到运用铁腕手段,加强组织与力量的协调才能把治理的大业推向前进。同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赌博的危害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加强治理赌博的重要环节。

总之,赌博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严格打击和限制。我们需要正面看待和认识赌博制造的问题,从布局、手段、基础等多方面全面控制赌博问题,制定科学规范的赌博控制政策,使其有效治理,遏制赌博行为的泛滥,加强全人类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

解读公司章程法律问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即将于1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新的公司法中,大量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采用,使公司章程获得了更多灵活规定的空间,这对于改变我国公司章程千人一面的状况,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灵活应对市场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司法的修订,也对拟定公司章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章程要对公司法中授权或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详细地做出相应规定,以增强公司治理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争议。本文现根据新的公司法,就可以或者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如下初步分类与分析。

指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一些组织和行为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而是把其完全授权给了公司章程,由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自由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部分内容在《公司法》中找不到具体规定,因此,一旦公司章程遗漏了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会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产生无法可依的状态,大为增加纠纷产生的概率。所以,这也是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做出相应规定的几个问题。这几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问题是: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十二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授权给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因此,在设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时,除了注意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外,其他经营范围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并经过依法登记即可。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规定为: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存续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取决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因此,公司章程中对于营业期限的长短和其他的解散事由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自由约定。

2、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限额。

修改前的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修改后的公司法删去了这一限额规定,将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是否设定限额的问题授权给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为了降低公司经营的风险,公司章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投资或担保的限额问题。

3、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需要我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对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规定为每年召开一次或几次,或者在每年的若干个具体日期定期召开等。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董事会,其成员应当为三至十三人。但是,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确定,还是由董事会确定,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选举产生,公司法并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或指引性的规定,而是将其完全授权给了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5、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虽然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完全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但从该法条的规定上说,笔者认为,在公司章程中设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时,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公司经理的职权予以设定。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5个问题外,就公司章程的固有性质和基本功能而言,只要是公司法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则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自由规定,这不仅可以增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也可以有效减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使公司在更规范的法治轨道上顺畅运行。

针对公司的一些组织或行为问题,公司法已经规定了一个基本的限额或范围,在这个限额或范围内,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进行相对自由的规定或选择。因此,相对于公司章程对某些问题的自由规定权而言,此类问题的规定权限可称之为受限规定权或选择性规定权。公司章程的5项受限规定权内容是:

1、董事的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的规定,董事的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每届任期的长短可以由公司章程在此范围内自由规定。

2、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立监事会,则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可在此最低限额以上由公司章程规定。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的知识,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有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行政复议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政治法律解读心得体会

政治法律解读是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深入研究政治法律的文本和背后的意义,我们可以更好地领悟法律的真正精神,并将其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我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体会到了政治法律解读的重要性和挑战。下面我将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政治法律解读是理解法律的基石,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目的、原则和适用场景。通过对政治法律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政治法律解读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是对法律体系的全面思考和探索。只有深入理解政治法律的背景和内涵,我们才能将其应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保护我们的权益和贡献社会。

然而,政治法律解读并非易事。政治法律条文通常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晦涩难懂的特点,需要我们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背景知识才能够深入领会。政治法律解读也需要我们对历史、社会和人类行为的深刻理解,以便将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相结合。此外,政治法律解读还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以便分析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为了更好地进行政治法律解读,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技巧。首先,我们应该注重对法律字面意义的理解,确保对法律规定的表面意思有清晰的认识。其次,我们应该从法律背后的意义和目的上进行解读,理解法律条款背后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目标。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对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条文的起源和演变,并将其应用于现实场景中进行解读。

第五段:结论。

在政治法律解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是对法律的思考和理解。通过深入研究政治法律的背景、原则和适用场景,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政治法律解读的重要性和挑战性要求我们进行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提高我们的解读技巧和思考能力。只有通过深入的政治法律解读,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并为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解读公司章程法律问题

问题之一是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问题之二是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问题之三是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公司章程的上述问题,使得本来非常重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正确的认识。

下面,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谈谈解决方案,下述这8点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更多。

赌博法律解读心得体会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与关注,也因其不良后果而被多数国家立法明确禁止。在中国,赌博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规定为违法行为,并且按照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本文将对于中国赌博法律解读进行分析和讨论,希望对于广大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目前,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彩票管理条例》等多条法规明确了赌博行为的禁止,除了颁布此类法规以外,地方政府也会配合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同时,赌博行为既涉及到行政管理,也涉及到刑事犯罪,所以监管部门将采用执法方式、公安娱乐设施的审批和日常巡查等多种措施来预防赌博行为的发生。

段落三:中国赌博行为引发的问题。

在中国,赌博行为曾经被严格限制,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与市场的深入发展,中国赌博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和强大的资金支持,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庞杂的非法赌场网络,赌博行为已经渗透进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损失。同时,为了应对策略性的困境,这些赌博违法犯罪集团,不断深化洗钱技术,还利用混凝土泵车、大几辆及船等隐藏嵌套金係物品,金银和贵重物品等作赌注,制造出更多的金钱和财富。

段落四:加强赌博犯罪的防范和保护。

对于赌博行为的打击,不仅需要依靠公检法部门的执法力量,更需要社会全体参与,从构建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到提高群众法律知识、引导合法娱乐,都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和维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对综合治理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群体、重点事件,进行有力的管控,加强广告宣传推广和监管严格,同时打击电子赌博等赌博行为的多发渠道和形态,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段落五:结尾。

综上所述,赌博行为是一种非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和家庭的利益,更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需要全社会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防止赌博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随着各种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形态的进一步发展,一定可以慢慢地淘汰这种社会恶习,构建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