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污染倡议书(优质15篇)

小编:QJ墨客

范本具有时代性和个性化的特点,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某个时期特定领域的发展和变化。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下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这些范文范本,共同学习进步。

防治水污染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江苏省暨南京市第二十一个“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今天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拉开了序幕,今年的活动时间是5月13日到5月19日,主题是“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推进城镇节水减排”。

众所周知,水是大地的血脉,它滋润着崇山峻岭,灌溉着沃土良田;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它养育着飞禽走兽,哺育着花草树木;水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奔腾不息的长江、黄河孕育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因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呈上升的趋势,但如今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沉重的现实问题:干旱缺水、水污染等水资源恶化的趋势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中国,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近400个城市缺水,110多座城市严重缺水。

我们不想看到世界的最后一滴水是我们苍老的眼泪,因此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到来之际,我们向全社会倡议:

1、节约用水,养成合理用水、科学用水的良好生活习惯;。

2、珍惜水,保护水,善待水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3、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5、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科学用水,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反对浪费用水,创造一个爱水、节水的良好氛围。

不舍细流,方成汪洋。您节约一滴水,也许可以孕育一棵绿色的生命;他节约一滴水,也许可以救活一只云雀;千百万人联合起来,拯救的将是整个人类。

防治水污染倡议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名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名环委办发〔20xx(131)号〕)文件精神指示,做好xx乡水污染防治工作,我乡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搞好全乡水污染防治工作,我乡建立由乡长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机构分工负责,责任单位具体落实的xx乡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严格考核,将工作成效与年终考核直接挂钩,逗硬奖惩,使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乡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乡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乡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乡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xx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为确保全乡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乡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我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社区)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乡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20xx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乡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xx乡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为xx乡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至20xx年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逐年消减。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水污染倡议书

各位青少年: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中留下了两大奇迹:一个是蜿蜒于千山万岭雄伟的长城,另一个就是奔腾于锦绣平川的大运河。千百年来,大运河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运河儿女,见证了历史的发展与变迁、繁荣与辉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大运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大运河是我们的“生命河”!

作为中学生,我们更要宣传运河文化,弘扬运河精神,保护运河环境!所以我们倡议:

我们要做保护大运河的参与者。保护运河周边环境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要从自己做起,积极参加植绿护绿、生态体验、节约用水、绿色科考等环保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保护母亲河”行动,让大运河水长流、树常青,两岸的人民幸福生活在一个生态良好的优美环境中。

我们要做运河文化的宣传者。我们要认真学习运河知识,使自己真正认识运河、了解运河,以大运河小主人的身份,带动周围的小朋友,通过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运河,作传播运河文化的小宣传员、小广播员,使运河文化发扬光大。

我们要做民族精神的传承者。我们要通过参与“运河申遗”活动,学习和继承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全面准备。

保护运河,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保护大运河、保护生态、建设繁荣富强的祖国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古老的运河增辉!

增强节能责任。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资源节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肩负起节能工作责任,率先垂范,争做勤俭节约的示范者和推动者,争做节约资源的组织者和监督者,积极带头遵守勤俭节约规定,扎实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防治水污染倡议书

根据《关于报送银川市20xx年1-7月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银水治办发〔20xx〕25号)要求,对照《银川市20xx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xx年1-7月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对照《银川市20xx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审批服务局领导专题研究,安排任务,压实责任。二是结合《方案》职责,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时间和进度,切实落实到具体处室。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能力。四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对配合任务予以积极协助。

二、1-7月份工作完成情况。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环评审批中,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城区范围内不受理审批新改建制革、造纸、电镀、印染等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评和立项审批。在涉及水污染项目审批时,我局从快从速给于审批。在4月3日市环保局报送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方案后,我局按照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立即开通绿色通道,按照事不过夜的原则,加班加点,在4个工作日内高效完成了项目批复工作,于4月9日完成《关于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银审服(批)发〔20xx〕96号),批复概算总投资151.59万元。

(三)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方案》要求对水源涵养区、超采区实施最严格的取水制度,严格控制减少地下水取水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取水项目,按照相关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情况进行审批。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保护重点环境敏感区。1-7月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环评、施工许可以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未在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等周边审批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排污行业企业。

(五)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今年1-7月份未审批燃煤电厂,未审批新、改、扩建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类项目及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中,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总量控制指标。与环保局密切配合,严格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加强审管互动,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在政务管理系统中研发“审管互动”模块,审批结果可实时推送至有关主管、监管单位。另外,市审批服务局重点针对禁止审批的医药、制革、电镀等项目信息及时告知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监管,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和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市审批服务局继续严格落实《银川市20xx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掌握自治区、银川市关于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最新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加强工作人员培训,邀请环保专家为市审批局工作人员授课培训,增强审批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配合,密切审批和监管部门的互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防治水污染倡议书

5月18日,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应良率城环委一行开展娄底环保世纪行活动,重点督查万宝新区需继续整改的水污染问题。

赵应良一行实地察看了早元社区拖塘井湿地的改造,对拖塘井湿地垃圾清理工作表示肯定。万宝新区将对拖塘井湿地保护进行长期规划设计。

赵应良一行来到百亩组团截污干管项目工地,听取项目的情况汇报。该项目主要由沿湘中大道、竹南路、波月街的3条东西走向污水干管和南北走向的甘桂路污水干管组成,将湘中大道以南、诚通物流园以东约8平方公里的生活、生产污水,通过污水干管和配套污水支管汇入已建成的.孙水河北岸截污干管后,向东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这是解决三元居委会、早元居委会、百亩安置基地生产生活污水问题,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的关键配套项目,属于省、市环保部门重点督办项目。

截污干管项目在20底完成。目前,湘中大道和甘桂路污水干管已竣工使用;波月街污水干管、竹南路污水干管因部分土地需要重新报批和征地拆迁还未完成等问题而暂未竣工。预计底,以上项目的路基及排水工程将全部完成,截污干管将全线接通,可全面消除该区域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

赵应良一行又来到洪山殿棚户区,详细了解根据棚户区居民人数采购相关容量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情况,对该项目改造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赵应良要求以环境安全为主线,全力抓好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改;制定问题清单,做到“整改一个、减少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全区各项整治任务有序推进,全面完成。

防治水污染倡议书

广州市治水办9日公布了最新版的广州全市河长名单,该名单全面落实了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等的区、镇街、村居三级河长,全市河长的数量也从原来的不足名,增加到现在的2865名。广州市治水办有关责任人表示,广州将以河长制为抓手,加大力度推进水污染治理。

根据最新版河长名单,广州全市设市级河长13名,全部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领导担任,负责省、市主要河道及重点黑臭河涌共42条。其中,广东省委副书记、广州书记任学锋担任珠江广州河段和大学城13条河涌的河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温国辉担任北江(含沙湾水道)和车陂涌的河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担任流溪河河长;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担任广佛跨界9条河涌的河长。

广州市治水办有关责任人表示,广州将以河长制为抓手,加大力度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小散乱”工业、畜禽养殖等污染整治,按照“关闭或搬迁为主、就地整改为辅”的要求,重点针对35条黑臭河涌周边,在今年内全部清理整顿完“小散乱”污染源,推进572家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

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州还将参照杭州经验,坚决拆除河涌两岸的违法建设,镇街、村居河长要沿河巡查,彻查黑臭河涌两岸违法建设,坚决拆除涉及35条黑臭河涌的违法建设。

据介绍,广州下一步将重点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一方面,新建大观净水厂,扩建西朗二期、期共14座污水处理厂;另一方面,开展全市29座污水厂提标改造工作,今年年底前要完成猎德、大坦沙等17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水污染倡议书

绿树成荫,花香扑鼻——理想家园靠大家。

【一】。

亲爱的同学们:

地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人类离不开地球,可是现在,人类浪费资源,乱砍滥伐,污染空气……使地球变得满目苍夷。对人类威胁较大的气体,世界每年的排放量达6亿多吨……;估计到下个世纪中叶,地球表面有三分之一的土地面临沙漠化的危险,每年有6平方公里的土地沙漠化,威胁着60多个国家……看见这一组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们有何感想?所以,我们要保护地球,不能让地球再受到任何伤害。作为小学生,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对于改造自然应慎之又慎,勇于实践和改良,才能控制自然,使自身利益与自然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同时对废水重复利用。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3)节约用电,及时关灯,少用空调,不浪费电。

(4)提示家长少开车,尽量走路、骑车或坐公交车。

(5)珍惜纸张。少送纸质贺卡,改用电子邮件或贺卡。

2、绿色消费,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氟家用制冷器具、无氟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重复使用,多次利用。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循环再用。

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万物共存。

不猎杀、使用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讲究卫生,保护环境。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门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希望同学们请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为保护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二】。

敬爱的市长伯伯:

您好!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生命的摇篮。青草、绿叶、花朵是我们的姐妹;骏马、雄鹰、狮子,是我们的兄弟。山川河流,是地球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健康成长;微风,是地球母亲那布满老茧的双手,轻轻抚摸着我们的脸颊。可是,市长伯伯您知道吗,我们生活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

大街上,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杂物的现象随处可见。有的人,把垃圾随手一扔,可是前面明明就有一个离自己只有几米远的垃圾桶!他们,也不肯往前多走一步。

在回家路上,常常可以看见许多摆摊的小贩在卖烧烤等小吃。一缕缕的烟,蔓延到马路上,使得行人纷纷捂住口鼻行走。这些摊贩只顾个人利益,却浑然不知自己已经污染了环境。我们的地球母亲整天以泪洗面,因为人们不懂得珍惜她,爱护她,所以才使得我们的地球母亲失去了原先美丽,光彩的面孔了。

为了我们的地球,我冒昧地向您提出几点意见:

一、多植树,少伐木。树能够净化空气,吸收对人体有害的`二氧化碳,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氧气。因此,多种一棵树,多一份氧气,少一份二氧化碳。

二、少用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盒等一次性物品都是用大量树木制造而成的。没有了树木,人类会怎样?如果所有的树木都没有了,人类也会灭亡。因为——降临在大树身上的事,终究也会降临在人类身上。

三、珍惜水源。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所有的生物都会死去。水,是所有生物及生命都赖以生存的东西,因为一切生命都需要它。然而,由于人类肆意浪费水源,我们的水资源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濒临枯竭!这是一个令人感到痛心的事实!因此,我们要珍惜水源——为了地球上所有的生物着想,也为人类自己着想!我们一定要保护水源,爱护水源,只有这样,万物才得以生存下去。

市长伯伯,您同意我的这些建议和观点吗?期待您的回信!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三】。

相信每个人都想在良好的生活环境里度过岁月吧!

要想给自己和他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就要注意身边的生活。

由于世界环保卫生过差,这些都表现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它会给人类带来环境污染的影响,所以,我真诚的大家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1.不要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2.节约用纸:打印过的纸用来做草稿纸;用打印过的纸的背面再打印。

3.为环保作出贡献:多种花草树木。

4.爱护好自己身边的环境。

5.用完水或电就及时关紧。我知道,这几点小小的倡议还不足以代表我的爱国之心,所以我决定再为祖国写更多的倡议书,希望你们能接受我提出的意见,我也希望能有更多人爱国。

从现在起,从我做起,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做好小主人的榜样。

从现在起,从我做起,不管去到那,不乱丢垃圾,都不随地吐痰,做好一个小客人,不让人取笑。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水污染倡议书

有关部门:

悠悠运河,漫漫历史,流淌着中国文化的血液。京杭大运河线路之长,分布区域之广,修建时间之巨,在世界历史上可以说都是绝无仅有的。大运河近年来受到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保护大运河更是时代赋予人们义不容辞的使命。

由此,我们倡议:

一.唤起公众对大运河重要地位和多重价值的社会认知度,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的保护意识,总结和宣传各地在保护与发掘运河深厚历史文化内涵方面的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的'保护,延续运河文脉,传承运河文明。

二.从国家战略高度,建立统一协调机构,制定大运河保护的法律法规,统筹保护与发展规划,调动各方力量,实施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造福子孙后代。

三.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重视并启动京杭大运河申遗工作,以创新的思路,正确处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申遗的过程变成加强大运河保护与管理的过程。

四.尽快成立由相关部委、有关专家、沿线城市参加并全力支持的研究机构,收集资料,摸清家底,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调查研究和价值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建议。

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大运河的整体风貌,确保沿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古老的运河定将重新焕发青春与活力。

水污染的防治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二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九十六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十九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一百零三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倡议书

各位青少年: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中留下了两大奇迹:一个是蜿蜒于千山万岭雄伟的万里长城,另一个就是奔腾于锦绣平川的大运河。千百年来,大运河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运河儿女,见证了历史的发展与变迁、繁荣与辉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大运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大运河是我们的“生命河”!

作为中学生我们更要宣传运河文化,弘扬运河精神,保护运河环境!所以我们倡议:。

我们要做保护大运河的参与者。保护运河周边环境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要从自己做起,积极参加植绿护绿、生态体验、节约用水、绿色科考等环保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保护母亲河”行动,让大运河水长流、树常青,两岸的人民幸福生活在一个生态良好的优美环境中。

我们要做运河文化的宣传者。我们要认真学习运河知识,使自己真正认识运河、了解运河,以大运河小主人的身份,带动周围的小朋友,通过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运河,作传播运河文化的小宣传员、小广播员,使运河文化发扬光大。

我们要做民族精神的传承者。我们要通过参与“运河申遗”活动,学习和继承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全面准备。

保护运河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保护大运河、保护生态、建设繁荣富强的祖国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古老的运河增辉!

水污染倡议书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近2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了六倍,而资源消耗却增长了几十倍,资源、能源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教育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型社会呼唤节约型校园。建设节约型校园,不仅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高校应有的社会责任。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关乎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了学校,为了你我他,为了创建文明和谐的节约型校园,我们倡议:

1、节约用水,适量使用。提倡使用脸盆洗手、洗脸。避免开大水龙头。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如有龙头损坏,请及时到后勤服务总公司报修。

3、节约粮食,合理饮食。尊重劳动,珍惜粮食,节约资源,合理饮食,吃多少买多少,不乱扔剩饭菜。时刻牢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5、珍惜纸张,电子办公。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打印纸张,不必要的打印一律取消,各项通知尽可能上网公布。日常打印尽量使用双面打印。

6、资源再生,随手环保。倡导资源再生,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约新举措、新技术、新方法,树立校园节约先进典型,杜绝浪费行为发生。

7、减少垃圾,分类存放。养成良好习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垃圾产生,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类定点存放。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粒粮,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分钱。

文明、和谐、节约我们的校园我们建!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水污染倡议书

曾经有人说,地球应该叫做水球。因为当一个人在太空向地球了望时,他将看到一颗巨大的蓝色球体,因为他看到的是覆盖地球大部分的海洋,因而使地球成为一颗“蓝色的行星”。因为在表面积为 5.11×108平方千米的地球中大部分都是海洋、江河、湖泊只有 1.49×108平方千米是陆地,因而科学家得到了一个结论:地球上七分是海洋,三分是陆地。 因此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地球上的水有那么多,浪费一点也没有事,反正地球上的水用之不尽,取之不竭。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全球虽然有71%为海洋,但是供人类用的淡水资源却很少。在全球71%的海洋中,约有97%为海洋水,即咸水或其他人类不可用的水资源,而人类所需的淡水却仅占全球水量的2.5% 地球上的淡水资源,绝大部分为两极和高山的冰川,其余大部分为深层地下水。目前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主要是江河湖泊水和浅层地下水,仅占全球淡水资源的0.3% 我国是一个贫水的国家。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水资源总量少于巴西、俄罗斯、美国和印度尼西亚,位于世界第6位;若按人均水资源计算,则仅为世界水平的1/4排在第110位之后。缺水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且又不断加剧的趋势。以城市供水为例,全国大约670个城市中,一半以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水现象,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10多个。

200x年1月30日,罗马尼亚境内一处金矿污水沉淀池,因积水暴涨发生温漫坝,10多万升含有大量氰化物、铜和铅等重金属的污水冲泄到多瑙河支流蒂萨河,并顺流南下,迅速汇入多瑙河向下游扩散,造成河鱼大量死亡,河水不能饮用。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深受其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都遭受一定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多瑙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并引发了国际诉讼。

1994年7月,淮河上游的河南境内突降暴雨,颍上水库水位急骤上涨超过防洪警戒线,因此开闸泄洪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了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厂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不少地方花高价远途取水饮用,有些地方出现居民抢购矿泉水的场面,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

195x年,在日本水俣湾附近的小渔村中,发现大批精神失常而自杀的猫和狗。1953年,水俣镇发现了一个怪病人,开始时步态不稳,面部呆痴,进而是耳聋眼瞎,全身麻木,最后精神失常,一会儿酣睡,一会儿兴奋异常,身体弯弓,高叫而死。1956年又有同样病症的女孩住院,引起当地熊本大学医院专家注意,开始调查研究。最后发现原来是当地一个化肥厂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采用成本低的汞催化剂工艺,把大量含有有机汞的废水排入水俣湾,使鱼中毒,人和猫、狗吃了毒鱼生病而死。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人,其中60人死亡。

195x—197x年,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两岸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中妇女比男士多,患上此病,则全身骨骼疼痛,不能行走,故取名为“痛痛病”。经调查,这是一种镉中毒事件,起因是附近的电镀厂、蓄电池制造厂及熔接工厂或因采矿工业含镉之废水未经适当处理而径行排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使稻米和饮用水含镉而中毒,1963年至1979年3月共有患者130人,其中死亡81人。

198x年位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一座叫做桑多兹的化工厂仓库失火,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

80%的鱼类完全灭绝,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

这些现象足以证明水污染的严重性。我们的力量是微小的,所以我们要大声呼吁: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珍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以便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可爱!我们是国家的小主人,从小就要养成节约用水的好思想、好习惯。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校外,都要注意节约用水。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做一个节约用水的好孩子。不要认为做这种小事无意义而懒得去做。节约用水的重任落在我们肩上,行动起来吧!广大的群众们!

水污染倡议书

各位青少年:

伟大的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中留下了两大奇迹:一个是蜿蜒于千山万岭雄伟的万里长城,另一个就是奔腾于锦绣平川的大运河。千百年来,大运河滋养了一代又一代的运河儿女,见证了历史的发展与变迁、繁荣与辉煌,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大运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大运河是我们的“生命河”!

作为中学生,我们更要宣传运河文化,弘扬运河精神,保护运河环境!所以我们倡议:。

我们要做运河文化的宣传者。我们要认真学习运河知识,使自己真正认识运河、了解运河,以大运河小主人的身份,带动周围的小朋友,通过各种方式向人们宣传运河,作传播运河文化的小宣传员、小广播员,使运河文化发扬光大。

保护运河,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保护大运河、保护生态、建设繁荣富强的祖国做出自己的贡献,为古老的运河增辉!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近2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了六倍,而资源消耗却增长了几十倍,资源、能源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教育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型社会呼唤节约型校园。建设节约型校园,不仅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高校应有的社会责任。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关乎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了学校,为了你我他,为了创建文明和谐的节约型校园,我们倡议:

1、节约用水,适量使用。提倡使用脸盆洗手、洗脸。避免开大水龙头。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如有龙头损坏,请及时到后勤服务总公司报修。

3、节约粮食,合理饮食。尊重劳动,珍惜粮食,节约资源,合理饮食,吃多少买多少,不乱扔剩饭菜。时刻牢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5、珍惜纸张,电子办公。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打印纸张,不必要的打印一律取消,各项通知尽可能上网公布。日常打印尽量使用双面打印。

6、资源再生,随手环保。倡导资源再生,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约新举措、新技术、新方法,树立校园节约先进典型,杜绝浪费行为发生。

7、减少垃圾,分类存放。养成良好习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垃圾产生,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类定点存放。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粒粮,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分钱。

文明、和谐、节约我们的校园我们建!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水污染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和同学们: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在日常生活用水中不知道珍惜,校园节约用水倡议书。正是有了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水电浪费惊人。节约用水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应该从身边做起。我们特向全体师生发出节约用水倡议,希望每一位师生以主人翁的态度,倍加珍惜稀缺的资源,节约每一滴水,使节能意识、节能行为蔚然成风:。

一、充分认识校园节约用水的重要性,水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我们应该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无论是在寝室、校园都要注意节约用水,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二、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体师生节水意识。大家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从我做起,身体力行,积极倡导身边的每个人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形成一个节约水资源的良好校园风气。

三、请尽量使用脸盆洗脸、洗手,拖地时要用水桶,不要在水龙头下浪费水。

四、在没有脸盆、水杯、水桶情况下,请控制水龙头开关大小,并及时关水。

五、请做到一水多用,充分利用水资源。

六、见到有浪费水资源现象,请及时制止。

七、发现水管有漏水的现象,请马上向后勤部门反映。

全体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吧,从自身和身边做起,珍惜点滴、杜绝浪费。此外,也应该认识到: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从你我做起。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把保护水资源作为一种自觉行动时,我们的资源环境才能得到彻底改善。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最后,我们发自内心地再次呼吁大家: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现在开始!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水污染倡议书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近来,我国经济增长了六倍,而资源消耗却增长了几十倍,资源、能源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教育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约型社会呼唤节约型校园。建设节约型校园,不仅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高校应有的社会责任。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关乎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了学校,为了你我他,为了创建文明和谐的节约型校园,我们倡议:

1、节约用水,适量使用。提倡使用脸盆洗手、洗脸。避免开大水龙头。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如有龙头损坏,请及时到后勤服务总公司报修。

3、节约粮食,合理饮食。尊重劳动,珍惜粮食,节约资源,合理饮食,吃多少买多少,不乱扔剩饭菜。时刻牢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5、珍惜纸张,电子办公。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打印纸张,不必要的打印一律取消,各项通知尽可能上网公布。日常打印尽量使用双面打印。

6、资源再生,随手环保。倡导资源再生,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约新举措、新技术、新方法,树立校园节约先进典型,杜绝浪费行为发生。

7、减少垃圾,分类存放。养成良好习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垃圾产生,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类定点存放。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粒粮,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分钱。

文明、和谐、节约我们的校园我们建!

倡议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