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汇总18篇)

小编:笔砚

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为组织员工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规章制度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规章制度的案例。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范文

1、医院纪检监察室是医院纪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医院纪委领导下,承担医院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具体工作。

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医院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参与医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各项检查、评估与考核,督查各项反腐纠风举措落实情况。

4、对医院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5、负责对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规范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6、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受理医院纪检监察范围内的检举和控告,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7、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院纪委报告。

8、受理医院干部职工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纪检监察对象正确行使权利。

9、组织全院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调查报告;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大家知道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部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落实。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的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涉案材料的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

调查报告。

;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

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年医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继续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细化活动措施,量化考核指标,实施科学管理,推动“三好一满意”活动取得新成效。2020年“三好一满意”活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不断优化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继续全面推行预约诊疗、方便门诊;联合建设银行推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为主题的“先诊疗,后结算”新型付费方式,通过持续深入优化医院服务流程,提供人性化、多样化、个体化的优质服务,缩短服务流程循环周期,减少患者在各个收费窗口重复排队的等待时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社会效益和患者满意度;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扩大优质护理覆盖面,切实改善就医环境。二是要继续推行质量万里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大力推行临床路径。三是要完善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范文

一、认真宣传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各项规定。

二、大力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廉医教育。

坚持每年两次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纪检人员每季一次业务学习,半年一次检查考核,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积极接待纪检的来信来访,处理好群众的举报信件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做好登记和****。

四、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搞好案件的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上级转来的有关案件的处理不超过一到三个月,并将结果准时报告上级。

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依靠支部领导,依靠群众支持,迅速、准确办案,及时结案。

五、纪检干部,要事事处处起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地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党性锻练,做好廉政勤政、廉洁行医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医院改革开放做出贡献。

抓好“三个一”活动,即一个党员交一个朋友;中层干部每周找一个同志谈心;院领导每周深入一个科室,找一个中层干部谈心,解决一个问题。

年医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按照二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遏制“红包”、回扣、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并加强医院窗口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探索以重大事项决策、基本建设、药品采购、医用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检验试剂采购、后勤物资采购、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称评聘、科研及涉及职工权益等事项为重点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继续深化“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承诺”工作;继续加强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加强监管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

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20__年,在市委、市纪委的领导下,我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____及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卫生强市”这项中心工作,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化教育、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为我市卫生事业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反腐败各项工作之中,一是完善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制定了________卫生局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纠风的工作计划、宣教计划及实施意见,确定了今年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要点及具体要求。

二、注重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要求各科室和每个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建立以中心组学习为主,党员干部培训为辅的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和能力。

三、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源头防腐有效机制。

1。完善领导干部____制度,强化了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作用。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能通过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谈话制度,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民主评议、戒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的落实。

2。推行政务、院(校、所、站)务公开制度。全市卫生系统各单位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全部向社会公开,杜绝弄虚作假和吃、拿、卡、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办事拖拉,门难进、事难办等现象基本杜绝。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实施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今年一至十月,医疗机构参加由________市统一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药品总金额986。3万元,占用药总金额的53%,因________市未将所有用药都列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内,故其余47%左右的临床用药,各医疗单位仍采用2002年所规定的药品采购程序继续采购。

3。健全举报、投诉、信访、接访制度。医疗卫生工作和卫生行政执法与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发展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访投诉相应的有所增多,为此,加强了新《信访条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能力,积极妥善处置来信来访和投诉。

四、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1。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成立了市卫生局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加强了组织领导;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单位均按照要求组建好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制定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方案,并与科室签订了承诺书,科主任与科室所属医务人员也签订承诺书,落实了责任,做到组织、人员、工作三落实;三召开两次大会。4月召开了全市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了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5月召开了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学习会、教育会,对全市卫生系统具有主治以上的医务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四加强宣传。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单位内宣传栏定期张贴反商业贿赂宣传资料,并以简报和发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专辑暨普法宣教手册》等宣传形式,宣传当前整治商业贿赂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4月13日,召开了由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科主任以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400余人的动员大会,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工作措施、规定了工作纪律。围绕“医疗安全年”活动的开展,对照卫生部制定了“八个不准”、“六个规定”的行业纪律,狠抓医疗不正之风的整治工作。

3。查处各类案件。坚持一查到底,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查办一批案件,严肃了党纪政纪。至今未发现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基层违纪案件去年6起,今年2起。实现机关零违纪,基层负增长的工作目标。

4。其他工作。针对20__年度卫生系统重大基建项目多,如卫生中心大楼,妇保院等工程,制定了有关制度,加以规范,确保阳光操作,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本系统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公务外出、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和话费报销等有关规定在各单位均得到落实和执行。

五、存在问题:

1、卫生纠风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单位仍有做表面文章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收受红包、药品回扣的隐患,存在着乱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现象,医疗技术质量欠高,群众满意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屡有发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3、医师开大方、乱检查、评价指标难以确定。八大医疗卫生单位纪检监察室未派驻,监督难以落实。

4、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专业性强,牵涉广泛,本级监督难以到位。

5、信访投诉件报结要求高,但调查取证工作数量多、难度大。

6、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不够,群众对卫生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有所增多。

六、明年工作要求。

1。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责任分工要求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大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通过开展学习讨论、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

3。积极探索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我局在开展行风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坚持抓源头、抓根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健全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把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变成干部的经常的、自觉的行为,形成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年医院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好中纪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根据卫生局党委、纪委的布署做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深入推进医疗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着力深化和拓展工作内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始终抓住贿赂工作不放松。一要切实加大纪律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两高司法解释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二是要加强医生处方权监管和统方管理,严格落实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积极推行阳光用药和阳光用药公示制度,要定时利用安装的统方软件进行督查;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黑名单曝光预警制度”,做到警钟长鸣。

医院纪检监察室工作制度范文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中我们纪检部内部的关系融洽,对于工作也能够团结协作,在理事长的带领以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束了总会的各项工作。在此,我将纪检部的工作做个简单总结。

在4月份换届以来,首先是举办了动感地带杯排球赛,作为总会的一个部门,我们有责任协助总会将这次比赛办好。在排球赛中我部门与信网部共同负责边裁工作,让比赛顺利进行,并圆满结束。5月份照常抽查各社团例会,并协助学院作好2台晚会的布置工作。我部门主要的工作是对各社团的例会及其他活动的考勤,社团的财务的支出情况等。

9月份社团总会接学院安排校外接新任务及校内部分接新工作,我部门在新生接待工作中能积极配合上面的工作,协助完成了新生的接待。在各社团招新过程中,我部门对各社团招新的前期宣传工作以及正式的招新工作进行监督。在明秀校区的招新过程中,我部门也派人前往进行监督与考勤。随着社团招新工作的结束,纪检部正常对各个社团新老在团成员的例会进行了考勤,并按月进行各社团量化考核。我部门在正常开展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也帮助秘书处进行了迎评估回访工作的资料整理,协助了外联部校内外的外联工作,真正落实社团总会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态度。

10月底,社团总会举办了社团文化艺术节,社团上下一条心,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虽然仍有不足,但是大家都非常努力,在闭幕式晚会过程中,全体总会干部都尽心尽责,我部门也做了各社团的签到及各部门新助理的考勤,在对_届社团总会各部门新助理的选拔面试中,我部门干部皆能按时进行助理面试,选拔出了新的力量。在对本部门新助理的领带过程中,新助理的学习能力也比较强,能较快的上手本部门的工作,能在工作中作到尽心尽责,礼貌考勤。这些工作在本年度我们都能认真负责的完成。但在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

在本学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了如下问题:

1、我们在工作中不能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造成量化考核的结果不能及时公布。

2、在开展检查工作时,有社团反映我部门的态度不好,而使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3、检查社团财务报表时不够认真仔细,无法发现帐目的混乱和财务的不公开现象。

4、有些社团不配合我们纪检部的工作,大概也有是见是新助理去检查的因素,本部门将与部分社团干部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我部门只有按本部门工作章程强行实施。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总结了些经验:

1、在排球赛时我们边裁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既保障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得到了社团成员的好评。

2、检查是我们认真负责,确保各社团的会员都能按时参加例会,提高例会质量。

3、我们检查财务报表后,及时指出一些社团存在的问题,让他们能及时改正,有利于社团的管理。

本年度的工作结束了,这并不代表我们的工作完全结束。我们要查缺补漏改正缺点,发扬优点。努力作好纪检工作,同时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把总会搞成一个更加团结的集体。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派权威和驻优势,全面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落实、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分配给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派遣机构是派遣机构的一部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监督。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五十条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驻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驻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院在市纪委和局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创先争优、“两好一满意”活动,在全院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了医院行风建设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大力推行院务公开,着力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领导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对此项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把手负总责,坚持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年初,院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将工作进行了量化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院长、党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科室负责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每名党员干部都做了个人承诺,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人。

了应付考核搞突击,不重视廉政建设基础工作的行为,确保以考核促进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增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效落实有了可靠保证。

二、强化教育,思想道德防线更加坚固。

(一)深入学习,增强党风廉政意识。自4月份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党委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文件,深入学习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严格落实中午禁酒令等规定,并要求全体党员对省委编印的《增强制度意识、争做执行表率教育读本》进行了通读,党委中心组成员进行了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意识有所增强,价值观取向得以有效地巩固和纠正。

纠。

(三)开展法制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的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窗口服务标准》、《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医坛红烛》等工作标准和廉政标兵的学习。

三、健全制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医院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源头管理。

(一)健全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述廉、评廉、考廉公示办法》、《党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信访接待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等,坚持了中层以上干部廉政写实制度,重申了招待费管理办法,严格业务招待标准和审批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的为政行为时刻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中。

(二)加强干部廉政监管。坚持用制度约束党员干部,靠制度实施廉政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储备了详实准确的第一手信息。建立了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每季度分析研究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今年以来,院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新聘用干部廉政谈话33人次。

(三)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和《院内招标采购试行办法》,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基建工程、院内修缮、办公耗材等全部实行招标采购。做到政府、卫生厅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的,全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范围以外和规定金额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的做法,实行院内公开招标。5月4日,我院对2010体检用医疗耗材、检验试剂进行了集中招标。此次招标,采用网上公告招标信息、招标现场唱标、当场公布中标结果的方式进行,共有15家竞标商家参加。市纪委第四派驻组及医院中层以上干部约30人对招标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四)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价格公示制和一日清单制。门诊大厅设立电子屏幕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门诊和病区为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每日由住院处工作人员送达病人手中。

2、实行药品动态监测制度。医院每月对全院药品用量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对用量排名前十位的抗生素和贵重药品及医生进行公开,以监督临床合理用药。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建立了“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三级承诺机制,并将承诺内容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制定违诺惩处办法,对收受“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诺行为分别给予通报、调离岗位及影响晋升等相应处理。

四、强化认识,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扎实开展。

4月份以来,医院防控领导小组抓住重点环节,强化认识,广泛发动,认真查找,系统梳理,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成立了以院长陈贵芝同志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医院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市**医院实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目的、步骤和意义。

(二)强化认识,广泛发动。7月21日,医院召开了全院“实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动员大会,对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会后,工作人员又深入到临床一线调查走访,通过个别谈心、帮助分析、解读政策等方式打消了部分职工担心医院对号入座抓自己当典型、我是普通职工廉政与我无关等顾虑和误解,有效克服了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错误思想,确保了风险点准、全、实。

进行深度分析,找出了体制、制度、思想及个人素质等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为制定防范措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结合岗位,制定廉政风险示意图。

8月份,我们组织科室和个人根据工作职责和查找出来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结合岗位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进行了岗位廉政风险示意图的制作。同时,对各科室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防控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区别情况,评定等级风险。

近期,我们针对各科室及个人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根据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危害性大小的不同情况进行了风险等级的评定,经个人认可签字后,在中层以上会议上进行了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全院共评定a级风险科室?个,b级风险科室?个;a级风险岗位?个,b级风险岗位26个。

五、加强沟通,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我院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宗旨,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构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为患者提供放心、安心、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要求,不断完善沟通制度。门诊公开就诊流程、设置了费用查询、安排了导诊服务;在病区公开了病房管理制度、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医德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了病情告知和手术、重大检查、贵重药品、自费药品使用告知和签字制度,将各病区的医务人员照片上墙公示。各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坚持每日到各病房与病人沟通,及时为病人解决问题,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做好信访工作,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我院将信访工作视为收集群众反馈信息的渠道,制定了《关于做好群众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对主办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做到职责分明、工作有序。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着力纠正收受“红包”、回扣等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行为,凡收到医务人员收“红包”、回扣的投诉,均由党委书记、分管院领导对当事人实行行风重大问题谈话,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再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有关人员严肃惩处,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纠。

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有关科室和部门进行整改,促进医患和谐。

今年以来,我院纪检监察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挖掘与创新,锐意进取,落实责任,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再创医院廉政建设的新局面!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牢记派驻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以来,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派驻机构建设成“不走的巡视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为驻在单位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进了清廉法院建设工作。

一、层次传导压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单位进行反馈和提醒,并配合驻在单位党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开展巡察整改工作。

该纪检监察组针对xx中院司法巡查组、市委巡察组向巩义法院分别反馈的巡查整改意见,督促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巡查反馈意见得到全面落实。

三、开展廉政教育,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该纪检监察组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制定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电子屏幕、标语条幅、宣传车等方式,营造廉政氛围;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传达省、市纪委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30余次,组织全市各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留置案件庭审,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职务犯罪的危害,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开展“争当廉内助、弘廉洁家风”系列活动,引导干警家属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四、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督力度。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较多、长期未结案件数量较多、案款发放不及时、消极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下大力气整治少数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顽疾,净化法官“朋友圈、生活圈、交往圈”,严查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法官亲属从事诉讼中介搞“暗代理”等行为,全面推动全市法院廉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日常检查、审务督察等形式,切实解决驻在单位干警队伍中不愿担当、落实不力、为官不为、为政不廉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案件查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该纪检监察组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件、网站、邮箱等违法违纪线索收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加强与驻在单位信访、审监、审管办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在信访案件,发回、改判、再审案件以及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切实让法纪成为规范法官行为的高压线,维护司法公正的防护堤。今年以来,该组已受理信访举报32件,经初核结案13件,截至目前已对40余名被反映人进行谈话,对1起违反廉政纪律案进行立案调查。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效、争一流”培训班和其他业务培训学习活动。想当好医生,必须先了解病人身体状况,该组组员分别到驻在单位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进行学习,熟悉了解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执纪监督能力,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加强新乡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根本宗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实施,坚持和推进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党。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教育,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制定维护党风党纪的规章制度,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条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的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以及遵守党章和思想作风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报告学校党风党纪情况。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纪的案件,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在执纪办案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提高办案质量。

5、协助党委抓好以反腐倡廉为重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健全有关制度,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抓纪检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做好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领导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7、负责完成校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如下:

1、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

2、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3、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对校管干部任用时,纪委要及时进行任前谈话。

4、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增强办事程序、决策事项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度;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在学校纪委全会休会期间,行使纪委全会职责,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全委会扩大化(含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是纪委的办事机构,同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能,协助党委和校行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学校纪委干部(包括兼职纪检员)必须具有“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性,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3、坚持公正执纪,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查处案件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协调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作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当好学校党委的助手,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纪案件中,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做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市纪委、市监察委派出的纪检监察组是派驻市党和国家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在市纪委、市监察委的直接领导下,协助、配合市纪委、市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有关职责。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加强行政监察,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经常了解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反映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当好党委的助手;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二)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禁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的做法。

(三)坚持党纪、政纪、法纪分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执行纪律时,要深入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纪,慎重处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1、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应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须向上级汇报和向群众通报。

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妥善处理。对来信来访人的意见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遇到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意见不同时,应从客观事实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统一认识和避免出现偏听偏信、道听途说、先入为主,掺杂个人情绪的问题。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重调查研究,重事实证据,克服带个人框框、主观意断等偏向,确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再作结论。

4、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纪监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监事项的主要形式,纪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监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纪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员、各支部兼职纪监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

(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申述原因。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应主动到纪监室了解会议精神。

(六)会议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七)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纪委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八)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一)学校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

(二)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配备专(兼)职纪监干部若干名;学校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三)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和行政监察员的调整,须报学校纪委审批。

(四)学校纪监工作应自觉服从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各项决定。

(五)纪委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为,或经纪委书记同意暂缓行动。

3、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六)纪监工作应提倡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监人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监工作内部的问题。

3、会议上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之前,与会人员均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会议决定的意见和传播不同意见。

(一)自我培训。通过平时自我学习书本和报刊杂志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向先进学习,接受榜样力量的影响等等,达到自我提高之目的。

(二)参加上级培训。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三)学校组织培训。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监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一)纪监干部原则上坚持每月半天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二)纪委、监察在每季度一次的会议上,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纪国法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普遍和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三)根据每年纪监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监工作论文,确保每年上交纪监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各党支部向学校纪委上交纪监论文一篇以上。

(四)根据需要,有目的地组织纪监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尤其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比较好的单位考察学习。

(一)凡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二)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纪监室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三)对职工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纪监室必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上级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处理结果要报告上级纪委。

(四)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纪监员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报告。

(五)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加强新乡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根本宗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实施,坚持和推进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党。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教育,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制定维护党风党纪的规章制度,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条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的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以及遵守党章和思想作风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报告学校党风党纪情况。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纪的案件,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在执纪办案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提高办案质量。

5、协助党委抓好以反腐倡廉为重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健全有关制度,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抓纪检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做好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领导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7、负责完成校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如下:

1、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

2、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3、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对校管干部任用时,纪委要及时进行任前谈话。

4、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增强办事程序、决策事项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度;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在学校纪委全会休会期间,行使纪委全会职责,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全委会扩大化(含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是纪委的办事机构,同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能,协助党委和校行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学校纪委干部(包括兼职纪检员)必须具有“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性,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3、坚持公正执纪,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查处案件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协调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作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当好学校党委的助手,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纪案件中,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做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督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委、监督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支持、配合班子工作为目标,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在执纪监督时,要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并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联系的原则,结合原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片组划分,将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分成若干个片区,分别由一名县纪委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联系的主要内容为:

1.每年至少一次到派驻(出)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总结工作中形成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

2.每季度参加一次片区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传达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县纪委监察局的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各派驻(出)机构工作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3.每年与片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派驻(出)机构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及驻在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取得领导和指导。

1.各派驻(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单位)的工作实际,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及时报送。

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3.遇有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及时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年底,各派驻(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和驻在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5.一般业务事项直接与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联系;重大事项应向县纪委联系常委报告,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报送县纪委办公室。

6.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一次公务外出3个工作日(离开本县)或一次请事假(年休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分别告知县纪委联系常委、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派驻(出)机构应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

1.信访举报。(1)规范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登记、办理、反馈、保密、归档等方面的制度。(2)落实责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阅批率要达到100%,对重要信访件要实行包案处理。(3)认真办理,对涉及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上报县纪委信访室处理,对署实名的举报要优先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沟通,对县纪委要求查处报结并反馈情况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4)定期分析,派出纪工委每半年一次、派驻纪检组每年一次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信访分析材料。(5)强化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员干部的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在核查的基础上采取信访谈话、廉政提醒、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实施信访监督。

2.案件检查。(1)发现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或线索,直接向县纪委分管信访和案件检查的领导汇报;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查报告报县纪委相关业务室送有关领导审核,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过初核,认为构成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立案查处。

3.案件审理。(1)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案件审理工作。(2)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权利,加强以案论纪教育。(3)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分决定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4.宣传教育。(1)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正反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3)配合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5.执法效能。(1)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改革举措的落实,每年选择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2)开展效能明查暗访活动,规范投诉处理,强化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关工作。

6.纠风治乱。(1)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每年选择开展一次维护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配合做好驻在部门牵头负责的纠风治乱专项工作。(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纠风治乱工作。

7.党风廉政建设。(1)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切实强化监督制约。(2)配合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严肃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推进重点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4)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工作。

8.调研信息。(1)积极向县纪委办公室报送纪检监察信息,向县纪委“水乡清风”网站投送稿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做法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县纪委办公室及时刊发和上报各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2)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每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调研报告。

建立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申报制度,激励争创工作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创造性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的具体申报继续按照《嘉善县惩防体系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善纪发[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1.创新工作申报条件。派驻(出)机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有详细的活动记录和台帐资料。

2.项目申报方式。派驻(出)机构年初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立项申报,年中落实项目进度监测,年末进行结题申报。

3.组织评审奖励。由县纪委评审小组在年底前对各结题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工作成效和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每年评定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派驻(出)机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议事制度。

1.下列事项应提交会议研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学习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意见;通报驻在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处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派驻(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情况。研究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事先听取县纪委联系常委的意见,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

3.会议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设专人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并实行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纪要。

上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医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委纪检组认真贯彻盛市纪委、省经贸委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经贸体系尚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干部作风建设不断深化,机关效率提高,为经贸事业持续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年年初,市委将经济贸易委员会纳入三个实践代表,努力成为前五名的试点行列。为扎实做好工作,委员会专项研究,制定实施计划,遵循勤奋思考、坚定理想、强政治信念、与时俱进、思想解放、创新能力强、务实、实践、实践精神强、团结协调、维护整体形势、民主观念强;牢记目的、艰苦奋斗、诚信意识强的要求,加强团队建设的力度和步伐,做好廉洁政府建设。

1.统一认识,加强团队合力。我们把五强团队建设作为加强团队合力的重大事件,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营造了搭建平台、唱歌、玩耍的良好氛围。鼓励员工以各种方式为团队成员发现不足,提出意见。同时,组织专人收集经贸体系和有关单位对我委五强团队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希望,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成条,逐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在五强团队建设中,全委共收集各方反馈23条。

2.认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根据群众意见,我们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

二是解决好机改后的遗留问题,比如资产分割、干部年龄老化。

职工素质偏低等问题;

三是解决好经贸行业发展环境的问题,主要是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协调职能,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成立煤炭技术服务中心等。

3、建章立制,规范行政行为。在“五强班子”建设中,我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去年以来制定出台的36个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补充新增了10余个制度。这些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三易其稿,汇编装订成册,人手一本。做到了委内各项工作严格按章办事,出了纰漏,照章惩罚。

在加强班子建设的同时,我们重视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引导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使我委职工面貌昂扬奋进,机关气氛一派生机勃勃。

着力建设一支思想先进、政治过硬的`经贸队伍;发挥共、工、青、妇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职工学习法律知识、业务技能,还通过看录象、听报告、参观考察、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不拘一格提升职工水平,特别制定《职工专业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职工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历层次。

2、开展“六讲六赛”。我们在科室之间、职工之间开展主要内容为“讲政治,比立场信仰,赛大局观念;讲学习,比进去精神,赛业务能力;讲正气,比遵章守纪,赛协作精神;讲法治,比学法用法,赛执法水平;讲创新,比实干巧干,赛工作实绩;讲奉献,比文明服务,赛勤政为民”的讲、比、赛活动。为了使活动持续、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我们注重阶段性的总结表彰,量化评优标准,突出的先进的予以奖励,敷衍的漠视的予以惩戒。

3、强化目标管理。我们把目标管理作为一项刚性任务来抓,全年目标经委务会确定后,逐级分解到科室和个人头上,严格督查落实。规定各科室于月末、年末前对全月、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写成书面材料交考核小组总评,逗硬奖惩。

4、严格责任追究。我们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涉及经贸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我委制定的《经贸委行政执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委内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加大经贸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负有错案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追究,绝不手软。

1、党风廉政责任制度。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委党组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贸行业发展、与重点工作任务、与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工作一起部署,任务一起安排,检查一起进行,考核一起落实。二是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由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纪检组长承担第二责任,党组成员按分工承担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所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同时,党组书记要与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组成员要与所分管的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制作警示牌,做到履行党风廉政责任警钟长鸣。

2、政务公开制度。

一是适时公开制度。机关工作规则、职能职责、目标任务、领导成员及其分工相对固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有关重要政策、文件等适时公开;经贸发展情况定期公开;行政事务和政务服务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所有公开的内容要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二是公开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对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审批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经委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公开。

三是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企业或群众到委机关来办事的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出了问题,按优化投资环境警诫制度予以处罚。四是监督评议制度。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答复和督促落实。

3、监督管理制度。我们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直接监督。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与各责任对象开展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对违纪违规苗头及时制止,对违纪违规事件报告党组调查处理。

二是加强纪检组的职能监督。我们纪检组积极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对重点、热点及敏感性工作,要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对有审核、收费和处罚职能的科室,先给予警示告诫,并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三是重视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重视采纳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来信来访案件线索,重视社会各界的舆论反馈,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我们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全力查处。四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实施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组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研究工作的力度,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偏差,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对策,堵塞漏洞;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腐败行为。

1、“企廉”工作。一是突出工作重点,落实任务。全市专题召开了“企廉”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年任务和重点。市委、市纪委领导对“企廉”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积极介入企业每年一次的企业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就领导干部“五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群众评议,在与群众的沟通中解决问题。

三是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执行廉洁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四是完善企业反腐败工作机制,特别对涉及钱、权、人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运作。

2、企业减负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强力治乱减负。

一是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涉企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实施明白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制发收费明白卡。

二是清理政策,优化环境。我们贯彻落实中、盛市关于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打折,保证在经贸领域内,该取消的全部取消,不设置“保护区”。全市先后两批共取消了68项不合理收费项目,重申取消13项不合理收费,实行优惠降低收费标准项目38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重新制订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督办,实施监督。各区(市、县)集中开展了投资环境专题调查,并组织企业、工商户对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和服务行业进行民主评议,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各级减负办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和各级政府一些优惠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并督查督办。建立了企业减负监督员制度。四是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我委制发了《广安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以市工业领导小组文件下发,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责任、考核办法和标准。各区(市、县)减负办也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下达,初步建立起了目标分解落实、监督考核体系。五是初步建立起对企业检查准入制度。今年初我委即制订了《广安市对企业检查准入制度》,8月16日召开了全市控制对企业检查协调会,使各相关部门及企业明确了检查必报批的意识。根据有关部门检查计划安排,我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xxx联合批复下达了9-12月对企业的检查计划。

3、信访和案件查处。我们历来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查处的信件,尽快核查结案上报,对未及时结案的做好催办、督办工作。转交下级经贸部门查处的案件,以打电话、发函或派专人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避免形成积案;对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的问题,指派专人明察暗访,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同时,指派专人不定期对近期群众上访问题进行排查归类,上报市委、市政府信访主管部门备案。今年以来,我们纪检共查处信访案件6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要求纪检队伍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时刻自盛自警、自励,约束自我行为,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严要求下属、配偶和子女,确保自身没有违纪行为,确保不出现责任范围内的违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