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模板16篇)

小编:飞雪

规章制度的适时修订和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组织的需求变化。通过以下范文的学习,你可以更好地掌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法。

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医疗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的隋况下,为使医疗机构得以良性发展,医院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增强对医院整体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财务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了医院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一、影响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影响因素

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既要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发挥社会效益,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要自筹资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来保证医院的扩大发展。影响这个管理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有:从医院管理当局可控的因素看,一个是投资风险,一个是投资的报酬,医院要尽量降低风险提高报酬,而报酬率和风险,又是由医院的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决定的。因此,这三个因素影响医院的价值。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政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其目标。

二、财务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三个方面:第一,投资是指以收回现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出的现金流出。如,购买设备,建造医疗用房,增加新的医疗项目等。第二,筹资决策,筹资是指筹集资金,例如,取得借款,向职工借款,赊购,融资租赁等都属于筹资。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所需的资金,包括在什么时候,向谁,筹集多少。第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利润的分配。指在赚得的利润中,有多少作为效益上资发放给职上或责任人,有多少留在医院作为再投资或积累,过高的分配政策会影响医院的再投资能力,过低的分配政策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近而会影响医院的盈利水平。

三、从医院日常的基本做起,严格控制

1、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成本,强化成本核算

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就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引入企业财务管理中成本管理的有效管理经验和方法,通过实施成本核算,对成本费用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和控制,达到降低医疗成本和医疗业务总费用的目的,从而降低医疗运行费用。为完善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将相关的费用、控制指标、服务效率指标纳入考核机制,各科室和部门对自己的费用支出管理和控制的效果会在成本核算的结果及考核上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样,各科室和部门对成本核算的费用支出项目内容及数量都会多方关注,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费用、支出的发生,例如:对卫生材料耗用的管理要与医嘱、护理记录及旧清单相互核对,确保耗用量与实际工作量的相符,有效地减少了非工作因素的材料消耗,卫生材料作为医疗服务费用中最直接的组成部分,通过科室成本核算,科室管理的力度会大大加强,卫生材料的支出消耗率等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水电汽的耗用量及房屋的占用费记入科室成本,将以往占有和消耗资源的无偿性转变为有偿性,可以促使使用科室精打细算、合理和有效地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2、严把支出关,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

在重大项目建设上,为保证运行过程的规范,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招标过程、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都要有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对医院日常的设备器械及材料等方面的采购,要建立内部招标机制,首先根据科室提出的购置中请有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可行性论证、主管院长审核,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招标程序,整个招标过程由主管院长主持,采购部门组织,参加科室包括中请科室、维修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机制上防范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招标,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节约资金、减少支出,有利地促进医院的内部成本核算。

在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为医疗一线服务,通过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实现全天候的费用结算,建立财务与出院结算之间的收账确认模式,确保全部资金的及时回笼、到位。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合理安排支出,改变传统财务事后反映、核算的被动状况,通过对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核算和分析,加强对消耗性支出的控制。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核算和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消除虚增医疗费用的诱因,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提供良好的基础。通过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和费用支出进行分析,动态掌握和控制医院的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医院决策及管理的全过程,并为其提供可靠的数字和核算依据。努力降低消耗性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地将资金使用安排和落实在医疗事业发展性支出上。

【参考文献】

[1] 刘恩峰:谈高校财务管理的新思路[j].德州师专学报,20xx(6).

[2] 白燕: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初探[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xx(5).

[3] 曹明国:浅析知识经济时代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4).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

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初审,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研究中心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服务工作需要、质优价优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研究中心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类项目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预算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 坚持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原则。提出的用款计划,应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应对拟用款项目一次性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应分次报批。

第七条 计划使用经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用款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出纳人员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行为应当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借款人员一般应当在相关工作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借款人员调离研究中心,须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借款人员应当为研究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实习人员及上挂、跟班学习、抽调人员不得为借款经办人。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借款,对久拖不结的借款要及时催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借款,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条 坚持报销前审批原则。报销费用原则上要求一个项目一次报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十一条 报销费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万元的,除常规性的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日常项目外,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所有报销票据应先经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对报销凭证的财务审核,确保凭证完整、合法,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报销,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工资卡)制度。执行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对已纳入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工资卡)结算;公务卡(工资卡)不能结算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对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开支和服务等项目支

出,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出差人员在外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销后,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存入出差人员的公务卡(工资卡)里,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对外支付的各项社保经费、劳务费、购置费、印刷费、暂(预)付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加强对本部门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对超过库存限额10000元以上的现金应及时存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 以下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差旅审批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会议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培训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其他费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经费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的物资购置、印刷费用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采购目的和质量要求,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各类物品的内部管理,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存账薄,实行“一领一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恢复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纳入经费使用计划重新购置,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不得私用或交由与中心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 条 研究中心由财务会计负责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 条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财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一人兼任和支票、银行印鉴一人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新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研究中心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二条 研究中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计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林业局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使本局办公楼、院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争创卫生文明单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美化、净化工作环境活动,为争创文明单位贡献力量,自觉遵守卫生制度,每天坚持搞好室内卫生。

二、局办公楼、院的卫生清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办法。(具体任务见附表)。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卫生责任区或办公室卫生不整洁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罚款由专人管理,主要用于购买和维修卫生工具。

三、全体职工要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在庭院、楼道内吐痰、乱仍果皮、纸屑、烟蒂、乱倒污水,做到人人讲卫生,个个讲文明,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四、卫生人员每天必须在早7:50或中午1:50以前做好卫生清扫工作,要保持卫生区经常清洁,做到随脏随清理。

五、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建立舒适、卫生、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根据《市林业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市林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每周开展卫生清洁活动,保持办公室、档案室、实验室、储藏室等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办公用品、档案文书摆放整齐。

二、门厅、楼梯、走廊、洗手间、大门左右玻璃墙及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保洁公司负责,无灰尘、无杂物,洗手间无气味、无积水。

三、五楼、六楼会议室的'卫生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室桌椅摆放整齐,地面清洁;每次会议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

四、各科室对负责的大楼周围的卫生区进行保洁,每周清理一次,卫生区无纸屑、塑料袋等杂物。

五、机动车辆按照泊位停放整齐,由保洁公司保安负责。

六、林业餐厅及门前广场的环境由餐厅负责人负责,要求地面、墙面清洁,食品卫生安全,餐厅周边及楼顶无乱搭建。

七、局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环境卫生检查结果纳入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

八、办公楼租赁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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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 根据教育局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5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1、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给经办人。

2、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3、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4、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5、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是否相符。

6、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7、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8、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9、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0、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1、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并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任,校长可以亲自主管财务管理工作,也可以授权副校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八条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省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条学校接受捐赠应按《深圳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的各类收入要及时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必须专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副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十八条报账人员定期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报账(每周1到2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深龙府办[20xx]91号文件《关于龙岗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

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转让需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5、根据统计数据对比,为本村安全提供指导性建议。

1、做好燃气用气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

2、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3、发现隐患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和台账。

1、汛期来临前,对本村的河道、水库、塘坝以及防汛重点地段进行专项检查,消除隐患;

2、加强值班,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处置的同时迅速上报;

3、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4、监督水井、枯井的安全状况。

1、在村内道路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和其他安全设施;

2、对车辆限行限速限停的时段及地点加强安全监督;

3、纠正各种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

1、根据学校定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2、上下学时段,维护校外门前交通秩序;

3、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商铺摊点,确保依法经营;

4、学校出现险情,立即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和救援。

1、加强护林防火、家庭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2、定期检查巡查火灾隐患;

3、发现违规和隐患,进行惩处、教育和整改;

4、组织防火演练。

1、对本村的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安全检查;

2、督促领取证照、发现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

3、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整改,发现非法添加,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立即上报。

1、春季解冻期和降雨过后,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巡视;

2、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并24小时监测;

3、隐患较大时,组织人员撤离避让,并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治理。

1、熟悉和掌握车辆的技术和使用情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2、及时办理车辆所需各种手续;

3、做好车库、车辆的防火防盗工作。

1、定期开展家庭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2、制止乱拉乱接用电行为;

3、做好用电安全知识普及。

1、春耕秋收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2、农业机械使用高峰期每日巡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加强农业机械操作手的安全教育。

1、掌握农药的药理、药性方面的基本性常识;

2、未经允许,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妥善处理好过期、破损农药,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随意乱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卫厂区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厂区、办公区、公共区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管理部制定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检查人下达罚款通知单,并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厕所卫生间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30元/人次。

第九条:所以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到财务处交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行政管理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联合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学校实际,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学校年度经费的决算编制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存款有关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2、严格收费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收费。

3、各类帐册根据,收付凭证严禁挪用,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据相符,帐款相符。

4、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反财纪规定的结算报销,妥善保管好各种空白收据和结算凭证。

5、经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滥开支,不乱开支。

6、严格经费使用的审批制度,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7、学校公款一律不得给个人私用,因购物或公用需要借款者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三、建立和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1、设立由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财务监理小组。

2、每一学期校财务监理小组对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全面审核一次。

3、校长每学期向全体教师通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和校财务监理小组的审核结果。

4、定期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全体教师评议。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管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有效的整体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发现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长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组织、编写财务分析报告,督促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及时提醒。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使用部门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个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1-12月编制的,全面反映公司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半年度财务报告以半年1-6月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本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条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结合投资证券部年报披露时间安排,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并由财务部长审核。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职责分工(包括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的分工与责任等)、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

一、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关注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制定、补充及修改会计政策、规章制度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方案,提交财务部长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才能生效。

二、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应督促和考核各部门提供信息的工作进度,对未能及时完成的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确认对当期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事项,分析、研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确定会计处理后,报财务部长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机构审批后,各相关部门予以执行,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债务重组

二、非货币性交易

三、公允价值的计量

四、收购兼并

五、资产减值

六、会计准则政策的变化

七、其他对以前年度和当期财务报告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财务部应当制订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提交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按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

四、核查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六、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

七、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八、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经过上述的清查、核实后,财务部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将清查、核实的结果、相关证据及其处理办法形成专项报告,向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十六条财务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结账工作主要包括: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财务部不得为了赶编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登账,也不得先编财务报告后结账,应在当期所有交易或事项处理完毕,编制《结账前需完成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完成内容详细填列,并报财务部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实施关账和结账操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若在关账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须填写申请表,说明原因,经财务部长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按岗位分工和规定的程序制定财务报告分配报表编制工作,以确保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财务部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子(分)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向其母公司报送未经审计的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向股份公司报送财务报告的时间为:月度报表在月度终了3日内上报,季度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按照合并报表编制人员及投资证券部要求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三十条财务部编制完成财务报告后,应提交财务部长和总经理审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条审核通过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十二条审批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包括: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拒绝向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设置保密程序,根据岗位分工进行权限设置,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公司财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保证财务报告信息在对外提供前控制在适当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交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请假3天以上者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离开。

二、请假期满后,应当日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不能无故旷工。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旷工2天扣十天的。

基本工资,旷工3天扣当月的全部工资,旷工4天以上者按下岗论处。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1.各社团内部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两名成员组成。一人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一人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记账。

2.各社团的出纳与汇总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社团每学期至少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4、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千元),须作书面报告,交主席团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会长签核。

1.会员会费社团吸纳新会员时可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在收取会员费用前,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收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并向会员开出收据;收取会费后,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入账。

3.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对社团参加或举办全校性的且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学院及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拨款项登记入账后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社团举行如捐赠、义卖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在上报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由社团自行管理使用,并做好账目记录。

各社团对购入的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作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社团财产为社团所有,社团任何成员不得随便处理或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监督处理。

尽量取用带有正规公章的全国统一发票,条件不允许时可用收据。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发票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入账。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或收据,则必须由社团指导老师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

各社团在换届时应及时上一届负责人的更换名单;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原因,注明剩余现金的数量,转交时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

山东建筑大学跆拳道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按要求依据投资计划申请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账套);

4、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防止挪用、挤占国家资金。

三、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2、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签批后方能使用;

3、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2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5、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7、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的账单,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8、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9、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0、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