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法赔偿(优质18篇)

小编: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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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赔偿标准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

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快递赔偿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设为首页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1. 连带的情形:

2. 赔偿的数额

快递赔偿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快递赔偿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快递赔偿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年劳动合同法赔偿

甲方:

乙方: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并按工作交接终结单领取经济补偿金。

特此通知。

甲方签发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快递赔偿证明怎么填写范文

兹有我司(或本人):于年月日委托xx快递浙江海盐分公司邮寄快件一份,经申通快递浙江海盐分公司客服证实,该快件已遗失破损延误,快件详情如下: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内件为:

货物价值:

跟据《xx快递服务合同》及《邮政法》规定特向。

贵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人民币:......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的范本。

快递弄丢客户物品未保价也需赔偿

案例1: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保价快件丢失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快递公司以承运货物的成交价赔偿原告损失6487元。

河南来吴江盛泽打工的小刘开了一家淘宝网店,主要经营真丝面料,因业务量较大,固定委托了本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今年3月,小刘将一笔成交价6487元的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承运,收货人却迟迟未能收到货物,经查货物是在快递公司的运输途中丢失,至今未能找回。小刘被迫同买家取消了定单,并退还了买家全部货款。但在随后与快递公司的协商中,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重大分歧。无奈之下,小刘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6487元。

法庭上,快递公司老板辩称,快递公司业务员到小刘处揽收快件时,已明确告知货物较为贵重,提醒小刘应保价,但小刘说不保价。现在货物丢失,按规定保价按保价全额赔偿,不保价只能赔偿运费3倍,所以只同意赔偿邮费80元的3倍,即2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快递公司间的货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小刘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又不存在因不可抗力丢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情形,快递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价快递丢失、毁损的,只需按照保价金额赔付;不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托运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赔偿额作出具体约定,快递公司应按快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快件丢失造成小刘与客户间的交易终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刘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也包括直接的可得利益,应以淘宝商品的成交价6487元作为赔偿的依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刘货物损失6487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2: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吴锦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或者货运公司时应当关注托运货物的保价条款及具体内容,否则,一旦货物遗失,可能面临较大损失。

甲公司通过申通公司向乙公司快递货物,申通公司提供的《申通快递详情单》左下方印有“收件人签名”一栏,其右下方印有“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的提示文字,该详情单背面印有《快递服务合同》,其第四条内容为:“保价条款:托运人(寄件人)可根据交寄快件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甲公司在本次快递物品中未选择保价。后甲公司快递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快递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还是邮政法存在分歧。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吴锦熤分析认为应适用合同法。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可见,邮政法仅适用邮政特殊行业,而快递属于邮政普遍服务外的业务,因快递服务发生纠纷的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快递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双方约定的“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的5倍”的保价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则是本案审理的难点。笔者认为,保价条款是物流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能因为其被贴上“格式化”的标签,对其效力就当然予以否定,而应分三种情况区别予以对待:

一、快递服务合同本就未设置保价条款,即快递公司不提供保价这项服务。快递公司若尽到告知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仍然选择该快递公司并签订快递服务合同,那么发生快递货物损毁丢失等,快递公司即不再因过错承担托运人实际损失的责任,而应按照合同双方签订的条款划定赔偿责任。若快递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因其过错至快件毁损丢失,其仍应赔偿快递托运所受的实际损失。

二、快递公司设置保价条款,但未告知托运人或告知不足。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尽管申通公司提供的《申通快递详情单》左下方与右下方有提示文字,但字体颜色大小等与详情单中的其他字体差异不够明显,且快递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对快递托运人就合同第四条之条款进行了口头告知。在此情况下,保价所涉条款因格式条款制定人未对合同相对方进行明确告知而无效。

三、快递公司能证明对快递托运人就保价条款进行了明确告知,快递托运人仍未选择保价,则保价条款中关于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当有效。

案例3:关于赔偿损失问题。

对于邮寄物品如何赔偿损失,一直存在分歧,主张适用《邮政法》的人士认为,《邮政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类纠纷对于乘客及邮政用户来说,应当在上述两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主张不适用《邮政法》的人士认为,《邮政法》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实际上是部门法,而不是民法部门中的特别法,适用部门法明显对邮政用户不公平,故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类似《邮政法》这样以法律形式维护部门利益的条款,在铁路、电信等垄断部门普遍存在,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的现象,既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也是垄断部门政企不分的结果。笔者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理由为: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所谓“赔偿损失”,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邮政部门与用户属于服务合同的关系,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是邮政部门就否定双方的平等主体关系,因此事实上不存在适用《邮政法》的问题。

是它的“特别法”。《邮政法》是国家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范、调整管理部门与相对的邮政部门之间关系的法律,当属行政法范畴,应当是“公法”,而《民法通则》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私法”范畴,两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故说《邮政法》是特别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3、邮政法的限额赔偿原则与民法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也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额赔偿,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以《邮政法》规定的限额赔偿原则裁判,也不符合裁判的价值取向。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毕业证书是持有人大学学习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持有人而言,毕业证书包含了特定的精神利益内容,具有纪念意义,属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在过去的年代,大学生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凭学校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档案也由学校寄给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并不需要验看毕业证书,因此,毕业证书显得并不太重要。但现在不同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求职不可能一求就准,需要反复多次地参加面试洽谈,奔走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就是求职时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每次都必须出示。即使就业,也可能不会永远在一个单位了其一生,更换职业相当普通。所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就显得极为重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毕业证书丢失后,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而不能补办毕业证书,虽然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在内容上有所差异,属不同种类的证书,现实中,有些单位并不认可毕业证明书,因此,很可能给持有人今后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增加很多困难,带来不便和影响,是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给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对毕业证书丢失给持有人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赔偿。

案例4:快递不是普通邮政业务。

该法官说,关于损毁快件按资费三倍进行赔偿的条款,是快递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由于本案被告快递并不属于邮政普通服务业务,因此,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邮资三倍的标准,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周通快件损毁的损失为2600元,按照资费三倍即18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足赔偿周通损失的10%,对周通不公平、不合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因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按损毁快件的原价赔偿。

快递政策法律知识:快递延误赔偿标准

快递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壮大,需求量增多的同时快递也形成了一套单独的体系。消费者享有送货上门的贴心服务,如果送来的包裹有破损或者错误,消费者也可以进行投诉。在快递被延误时,根据延误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延误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快递政策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的行业共识,同城快递的投递时间一般是24小时,而国内异地的快递是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的时间最长是三天,国内异地的快件彻底延误时间是七天。按照这个标准规定,延误的赔偿应当是免除本次的服务费用,延误导致货品价值丧失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毁损进行实际赔偿。

《合同法》有货物运输合同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有毁损,或者丢失情况的,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进一步达成一些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去确定赔偿的价格;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的,要依据货物所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这其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的利益是多少,这个间接损失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这些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去判定。

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刘俊海指出,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要有法治思维,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力。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索赔过高,就指责消费者敲诈勒索,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提出过分的高额赔偿。

1、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变“慢递”,造成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2、精神损害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索赔。

3、快递企业需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快递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履行;法律没有规定但企业承诺的,也一定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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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快递新规定是否会实施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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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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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快递运输合同范本。

快递物品丢失未报价只能赔偿快递费三倍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郭晓云。

物流公司不慎将客户托运的价值5万元的裘皮大衣丢失,但就因没有保价,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400元钱。没保价就可以不按照货物损失赔偿吗?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客户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价值,即使没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2012年9月29日,杜某将批发价格为5万元的高档裘皮大衣交付给恒通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40元运费后,该物流公司出具了托运单。然而多日后,收货人告知杜某裘皮大衣一直未收到。杜某询问物流公司后得知,裘皮大衣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了。由于双方对赔偿价款无法达成共识,杜某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流公司认为,杜某对货物未保价,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约定运费的10倍,即400元进行赔付。

庭审中,杜某提交了载明托运货物名称为服装、数量1件,运费40元的货物托运单,标价为5万元的银联签购单,发货详单等证据,并找来了证人,以此证实托运货物价值为5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杜某货物损失5万元。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杜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虽然对货物未进行保价,但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托运的裘皮大衣实际价值为5万元,所以物流公司理应按照杜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年劳动合同法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知识: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快递物品丢失未报价只能赔偿快递费三倍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是国家邮政部颁布的,适用于邮政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邮政部门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发快递件,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其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讲的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案例3中,工商部门认定,小唐与快递公司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倍运费”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快递行业对赔偿限额自行提高到5倍至10倍不等的行业自律性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一般没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用户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将货物遗失,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这样如果发生邮件丢失现象,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有正规的赔偿渠道,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快递赔偿证明怎么填写范文

申通快递公司的常规快递详情单,顾客寄普通包裹快件时应填写此面单。

3、寄件人地址:请详细填写寄件人单位或个人地址、邮政编码,如有用户代码,请填写。(为邮件安全及迅速传递,请详细、准确填写。)。

4、内件分类:请注明邮件的内件性质。5、内件品名:请注明内装物品的具体名称。

6、数量:请注明内装物品的具体数量。7、保价栏:如需保价,请选择此项并注明需保价的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10、收件人单位名称:请详细填写收件人的单位名称,如寄往收件人个人地址,则无须填写。11、收件人地址:请详细填写收件人的单位或个人地址、邮政编码及相应的城市名。

(为邮件安全及迅速传递,请详细、准确填写。)12、收件人签名:收到邮件时请签名(章)确认并填写具体收到邮件的日期、时间。

手机客户端查询利用手机客户端查询,你只要在相应的查询框内输入快件号就能知道您的物品所在位置,让你及时对您的物品进行跟踪了解。同时,你也可以通过客户端进行计费查询,包括首重费用、续重费用、以及从您的出发地到目的地的价格等多种费用的查询。

价格都是公开、透明,让您能在计费板块中一目了然。服务范围版块中详细标明了快递公司的服务派送范围,方便你的查询。

你也可以在客户服务中给提出您宝贵的建议,如果对服务有不满意的地方你也可以在投诉栏中直接对其进行投诉。手机短信订阅手机短信订阅跟踪已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快递查询方式,并且由于它的随时随地、贴心提前提醒收货等特点,受到大众的喜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单号。

合同法案例解释之职员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

王某是某高新技术公司的高管,任公共关系总监,负责公司政府资助项目申报。王某熟悉项目申报的要求,熟悉申报的工作流程,准备材料齐全,项目申报的成功率高,为公司争取了不少资助资金。行业内也有公司私下里请他做顾问。公司知道后,与王某沟通,告知目前公司项目申报进度慢,需要全身心投入。如果项目资助完成,公司将予以奖励。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一周内必须终止兼职工作。王某知道后,并没有放在心上,继续做兼职,影响了项目申报进度。10天后,公司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四),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可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以对于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主职公共关系总监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要求王某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没有进行处理。公司依法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快递受损赔偿方式有两种

快件损坏问题。

2017年10月8日,袁先生在网上购买了1台液晶电视机,价格为1849元。10月9日送货安装时,电视开关电源存在故障,袁先生立即与销售商联系办理退货事宜,并委托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上门取件,寄送至广东省。10月16日,销售商电话告知消费者寄送的电视机屏幕碎了,拒绝收货。10月17日,消费者与速递公司进行初步协商,由于该商品未做保价,顺丰速递同意赔偿7倍运费约700元,后经多次协商赔偿金额增至1000元,消费者不认可。消费者认为顺丰速递人员上门取货时,未尽保价告知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退货,故投诉至消协请求调解。经调解,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全额赔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而损失的184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律师解答:潘玉华律师说,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丢失的快递到底如何赔,在于快递在接受货物时是否对客户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如果快递员提供给客户的快递单是一份格式条款,并且没有提醒客户保价,就要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快递员提醒后客户仍不保价,则按照《邮政法》规定的3倍资费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客户没有保价,货物丢失后应该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另外,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买车订金为何不全退?

汽车销售问题。

2017年7月,曾先生通过天津柯兰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推介,交付了3000元买车订金。两个月后消费者因故无法买车,不能履行订金协议。他通过微信与销售人员协商,对方称最多退还2300元,并要求消费者将收据及汽车销售合同一同寄回公司,收到后将于当天或转天把退款打到消费者账户。消费者同意按照其要求办理。之后销售人员又提出新条件,要求消费者给其个人转账700元后,公司再退3000元。销售人员的做法令消费者费解,便投诉至消协请求调解。经调解,柯兰德汽车销售公司及时退还消费者缴纳的订金3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购车订金能否退回?

律师解答:潘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要明确消费者在购车时交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消费者交的是定金,不买车的行为属于违约,定金被给予方是没有返还义务的,即4s店是不会返还给消费者定金的,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像该事件中曾先生一样交的是订金,订金是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也就是说他交的订金应该是可以要回来的。

销售人员行为欠规范。

潘律师说,不可否认,在一些销售行业中确实存在销售人员不规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但是作为商家在其服务的标准中对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也应该有所要求,如果是因为销售人员行为不规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消费者是有权进行投诉或要求赔偿的,而商家自然要为自己“不规范”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规定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快递物品丢失未报价只能赔偿快递费三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一案的案情报告,对进入流通领域作为特殊商品的珍贵邮票,如何定价,是否作价赔偿,存在不同意见,特请示贵院。

原告:胡震波,男,25岁,汉族,新余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中板厂职。

工,住新余市城南商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男,40岁,新钢汽车队工作,住新钢粮店。

委托代理人:胡凌云,男,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司法处干部,住苗圃区314栋1楼1号。被告:叶润忠,男,25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高中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第一运输部职工,住该厂单身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桐雅,男,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原告胡震波与被告叶润忠均是集邮者。胡震波要求叶润忠返还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也称“放光芒”)珍贵邮票。此邮票是由胡震波的父亲传给胡震波的。1988年3月间,被告叶润忠到胡震波家中,要求欣赏胡震波珍藏的这枚特15“放光芒”邮票,叶润忠看后,主动要求将这枚邮票借出,交由其教师钟国强鉴定真伪,胡震波表示同意。一星期后,原告的父亲发现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询问情由,要求胡震波尽快追回。第二天,胡震波即找叶润忠要回这枚“放光芒”邮票,叶润忠告知胡震波邮票已丢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好好找一找,但叶润忠一直未找到,胡震波三番五次催促叶润忠,要叶尽快返还,叶也曾保证在1988年7月前找到,均没有结果。原告胡震波遂于1988年12月向新余市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润忠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在诉讼中,原告胡震波坚持要被告叶润忠返还原物,如确实不能返还原物,要求按市场价25000-30000元赔偿,并要保留其追索权,被告叶润忠认为返还原物已不可能,要求按1988年市场调节价进行赔偿。

新中国邮票志号特15“首都名胜”邮票全套五枚,于1956年6月15日发行,其中第三枚为“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面值8分,是由我国著名邮票设计家邵伯龄先生设计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印制后认为不妥,故发行前邮电部下令将该枚邮票收缴销毁,并于1957年2月20日另发行一枚补齐全套。但有些城市因邮局管理混乱,早已于发行前发售了此邮票,所以有极少数(知情人反映只有24枚)该枚邮票流入社会,由于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故极为珍贵,据省集邮协会反映其珍贵程度,在我国建国后发行邮票中名列第二位。

江西省集邮协会也出具证明:“目前此枚票(指天空光芒四射邮票)在集邮界,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

另外,承办人走访江西省集邮协会时,座谈中接待我们的常务理事彭裕生同志说:“如果你有这枚票,二万元,我马上可以找到买主。”另一位常务理事沈重先生说:“这枚票,要四万元啊!”他们表示:正式出具证明,不便把价格写得太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润忠借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应该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返还原物的,应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则应该赔偿损失。该枚邮票因是错版未发行邮票,且有极少几枚已在市场上流通而增加其收藏价值,其市场买卖价格与国家邮票价格手册所定价相差很大,被告应按市场价格赔偿给原告,但因该枚邮票是全国首次在南昌市场上交换,可以比照1991年6月在南昌八一公园的市场价进行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元,由于从未处理过此类案件,没有这方面的处理经验,且邮票有国家定价和市场议价,二者相关很大,故请示新余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没有把握,又请示本院。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邮票被认为“国家名片”,在某种意义上讲又是一种艺术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邮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主要由以下诸因素决定:

一、印量,存世量,数量越少,价格越高。

二、收藏人数,数量越多即集邮者越多,价格越高。

三、发行时间越久,价格越高。

四、设计、印刷,越精美越受欢迎。

五、差错、变体,往往价格奇高。

六、系列邮票的第一种。特15首都名胜第三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除最后一项外,其他因素均具备。“放光芒”邮票,由于历史原因未发行,但却有极少数流入社会,作为错版邮票,其价值是与日俱增的。据省集邮协会的同志介绍,此枚邮票大概仅有南昌发售了,全国极为罕见,在目前列我国建国后出版邮票市场价的第二位,在我省列为首位。被告叶润忠借用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理应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因保管不善致使借用物灭失、毁损或减低使用价值,不能返还原物的,借用人应征得被借用人同意,以等价的货币或其他实物抵偿。“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是珍贵邮票,作为特定物,不能返还原物,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对于坚持要求返还原物的原告来说,应保留其追索权。保留原告追索权,既是对财产--珍贵邮票合法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止不法侵害人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被告人叶润忠作为一名集邮者,对“放光芒”珍贵邮票是看得很重的,其遗失的可能性不大,完全有可能还在被告手中,因此,一致认为,保留原告胡震波对“放光芒”邮票的追索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赔偿数额方面,讨论认为,鉴于邮票是否真正遗失有两种可能性,如果邮票遗失了,那么判决被告赔偿25000元,似乎让被告吃哑巴亏;如果邮票没有遗失,判决赔偿25000元,而被告以35000元甚至更高价出售,那么被告净赚10000元甚至更多,显然被告占了便宜。因此,在赔偿数额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是没有定价的,因为从理论上讲没有发行,当然也就没有定价了,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又确实流入到社会上,在集邮市场上流通,量少收藏价值大,价格是会不断上升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之规定,又有我省集邮协会的“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的证明,因此,被告叶润忠赔偿数额可以按30000元给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张不判具体赔偿多少,只保留原告的追索权。

审判委员会倾向第一种意见。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