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优秀17篇)

小编:念青松

合同协议是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在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用的合同协议模板,供您参考。

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尊敬的______先生/小姐:

感谢您加入本公司,根据《劳动劳动合同范本法》和《劳动劳动合同范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现请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携带以下的材料至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录用手续,并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范本通知。如逾期不签劳动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将依据劳动劳动合同范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范本关系的证明文件正本;。

2.入职体检报告;。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职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有);。

6.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

7.二寸证件照2张;。

8.其它,劳动合同范本范本《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范本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出的《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范本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学校用工的合同范本。

7.聘请合同范本。

9.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约定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不约定试用期,也可约定试用期。但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限。

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甲方(用人单位):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新入职员工,工作中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乙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甲方公司“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公司未曾发表、未曾公开的、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甲方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只限特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信息。

2、乙方对甲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包括并不限于: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

经营信息:反映或描述甲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决策、经营规划、经营战略、开发计划、研究报告、价格资料、财务信息、财务报表、资本运作、营销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招投标标底及标书、合同等。

技术信息:甲方公司掌握、使用或拥有的设计、程序、配方、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文档、设计图纸等。

管理信息:甲方公司所使用的管理诀窍、管理规划、管理策略、管理方法、商业模式等。

软件系统与数据信息:甲方公司电脑系统所存储、使用的电脑软件、电脑软件处理流程和结构设计、电脑程序代码、电脑数据库、电脑文档、电脑数据、电脑系统登录帐号、密码、操作方法,以及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脑上的信息。

(2)甲方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的保密信息。

(3)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策划、创意、软件、编程、数据库等。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公司对其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5)其它保密信息:

3、甲方公司“商业秘密”的记载形式不受任何载体所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电脑、硬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或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注:上述商业秘密内容范围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协议时应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增减、修改。)。

二、关于知识产权与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关于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界定。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乙方除署名权外不享该秘密的其他权利。

2.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维护甲方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甲方公司规定的保密措施。

3、乙方不得窃取、刺探与本职工作或者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公司商业秘密;。

7、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8、乙方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其它员工违反保密义务;。

四、保密期限。

1、保密期限自乙方知悉之日起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信息已完全公开之日止。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甲方公司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而无论劳动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终止。

3、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免除,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4、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本条款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甲方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给予乙方处罚和处分。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甲方公司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违法的,由甲方公司移送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协议与《劳动合同》联合使用,同时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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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1、以胁迫的手段签定的。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

2、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3、以欺诈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定合同,由他们独立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定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6、恶意串通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7、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8、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军产、院产、校产、期房、拆迁公告范围内户籍冻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已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不宜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够上市出售条件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9、公司产权没有公司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的产权为公司产权,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签章和没有股东(股份制企业)联名签署的同意出售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0、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产权人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不购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外籍人士因不属于中国合法的自然人,其合法的身份有待国家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因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2、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这类合同主体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等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能力,与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有一些是法定的必备条款,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删掉的。同时,也有一些条款是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究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一定的'区别。对那些特殊岗位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作为约定条款加以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约定条款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定事项的规定,否则,所约定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合同有些格式条款不符合实际的租赁情况,租赁双方都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比如合同的'使用者须按5-2条规定,将租赁房屋时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费,选择出租方或承租方其中之一支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费用某些可能由出租方承担,如物业管理费,某些可能由承租方承担,如房屋使用中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合同的这种格式条款使人难以选择,必须另立条款。同样该条又规定“其他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这里的“其他费用”指的是哪些项目没有具体列明,这里需要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出,以免今后为费用而发生扯皮。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即以房屋为租凭标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含义,概括地说是指房屋的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与承租方,承租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终止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时,将承租的房屋完整无损地退还出租者。

经租赁双方协商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的协议,就叫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租赁房屋的座落地址、建筑结构、层次部位、间数、面积、装修、设备、用途、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期和方法,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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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一方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这样的条款对另一方来讲是不公平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特点。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多数时候免责条款更多是与格式条款相结合的,使本来负有义务的一方通过这样的约定来达到免除或限制应有的责任。有的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在关系到人身伤害的时候。

哪些情况下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下面主要就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一般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可以是一方返还,也可以是双方互相返还。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否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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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年华是无效信。

明明自己不是最拔尖的那一个,却要像傀儡一样被人指来点去。

明明自己和别人付出的成正比,上帝却总是瞎了眼似的偏爱他人。

明明世间繁华到连看一眼都觉得奢侈,可是我还是义无反顾地爱上了快乐。

也许,在这喧嚣的世界,那些掩饰着脸上悲伤的笑容,其实也只是滥竽充数。

也许,你永远无法想象,未来的你,未来的我、我们,会是什么样子。这个世界这么脏,谁又有资格谈悲伤。

也许,爸妈再唠叨的唠叨,最终,你都不得不相信,他们说的话再恶劣,动作再粗暴,神情再夸张,那都是刻苦铭心的爱啊。于是,那些固执的'想法,其实都是多余的。

如果,那些污秽扑灭了我青春激情的烈焰。污秽能扑灭我青春的烈焰吗?不能。所以,我的青春仍在热烈地燃烧着。

如果,我梦中的小熊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梦会消失吗?不会。所以,我亲爱的小熊仍睡在我甜美的梦中。如果有一天,我的梦想像落地的水晶,支离破碎。梦想会破裂吗?不会。所以,我仍在追逐着我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那些年,我们能努力一点,如果那些年,我们能再珍惜一点,毕业就不再是冲破一道道荆棘,然后血淋淋地开始新的生活。

不是吗?

(指导教师甘逸)。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咨询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涵盖哪些主要条款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至________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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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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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当今市场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销售人员队伍是促进公司不断发展、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企业和产品获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拥有优秀的销售人员队伍,能够快速打开市场,发现获取竞争优势和利润的机会。据资料显示,大多数消费品公司在销售人员队伍的成本投入占其销售额的7%,更有20%交易和促销方面的开支是被销售部门用掉的。由此可见企业对销售人员和销售部门的重视。那么作为一名销售人员,要想在销售中做到游刃有余,创造优良的业绩,为企业和个人带来最大效益和影响,究竟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呢?笔者根据自己从事销售与管理数年来的经验,从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众所周知,人是社会各元素中最活跃的部分,任何企业行为和社会活动都是由人来参与、靠人来完成的。做销售工作也是一样,要求销售人员必须懂得如何与人打交道。我们与客户、促销员或者消费者都必须有沟通,如果一个连自己的意思都无法表述清楚的销售人员我想肯定无法做好销售。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仅仅是把销售人员的思想简单地告知我们的沟通对象,而是必须是双向的,还要会倾听。即我们要通过沟通把我们的相关产品和政策以及目的明确传达给客户或者促销员或者消费者,同时也通过倾听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要,通过双向的交流最终通过不断地调整和互相适应达成共识,从而完成销售各方面的工作。笔者曾遇到过一个上门来推销网络电话的销售人员,就明显欠缺与人沟通的能力。她与我预约好后来到公司,然后就完全不顾我的感受,滔滔不绝地把她们产品如何如何好向我推介。好不容易趁她换口气的功夫我明确告诉她我们公司已经装了ip电话不需要再装网络电话,她还是不明白,仍然一个劲地说她们的网络电话如何便宜,大有不装不可的架式。可想而知,最终她不可能达到她的目的。

其次,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智力。这里所指的智力,一方面是相当的文化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指领会能力和快速处理信息的能力。这点比较容易理解,根据所从事的销售产品的不同,对销售人员的文化知识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只有中学文化的销售人员来说,你让他去从事高科技的产品的销售,自然是有相当的难度。

第三,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就国内市场区域来说,中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和人均收入、经济消费能力差别很大。销售人员不可能一直在一个区域工作,如果到了一个陌生的市场,没有良好的快速适应当地市场的能力肯定不行。还有就是,销售人员或许最初销售的是公司的一种产品,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或者可能跳槽到另外的企业,就会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新的销售思路,这也要求销售人员能快速适应,并且成功开拓自己所负责的市场。这方面笔者也遇到过一个销售人员,在南方某市场做业务做的相当不错,业绩良好。后来公司调整区域重点,派他去到了东北。由于适应能力差,连续几个月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笔者分析认为,南方人比较现实,与你做生意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会明确告诉你,一旦操作起来也是踏踏实实。而北方人更多的则是讲人情,重义气。做生意更多的时候是先做成朋友然后才是做生意。那位销售人员恰恰是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才导致业务进展不力。

第四,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综合分析能力来解决实际问题,

销售人员不但要能够从以往经验中认识问题并且能从中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分析框架。对于市场上的繁杂的信息,销售人员必须也能够透过各种表象,验证各种判断,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利弊得失并能迅速找到解决方案。例如,在电热水器的销售中,有一次竞品代理商在卖场中把其所代理的某品牌的电热水器全部做特价,同样型号和容量的机器比我们便宜几百块。一下子我们的品牌销售几乎陷入了停滞。怎么办?当时做为区域经理的小李急忙多方了解信息,最后得知原来是那个厂家濒临倒闭,代理商急于处理库存。这时他当即立断,不做跟风降价,采取加大赠品力度并确立服务为上的原则。让促销员明确告知消费者我们产品的售后服务优势,如果购买了其他售后服务不能保障的产品,后患比较多。消费者在得到超值赠品的同时通过慎重考虑还是有许多放弃了原打算购买竞品的计划,转而购买了我公司的产品。虽然销售还是比原来少,但是维持了品牌的既有价格体系。在竞品短期倾销完产品后我品牌立即显示出了比较好的销售形势。

第五,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创新及市场应变能力。孙子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孙子・虚实篇》)。市场的变化如同白云苍狗,自己原有的或者别人曾经成功的销售经验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毕竟不是灵丹妙药,能够保证销售人员在操作中一定会百战百胜。市场销售实战时因为竞争对手经常会改变销售策略,所以还需要注意时刻观察对手各种变化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做到活学活用,随机应变。“不以法为守,而以法为用,常能缘法而生法,若夫离法而合法”。即能根据敌情、我情的不同,灵活机动,出奇制胜。笔者一贯倡导不迷信所谓的专家,立足市场,实事求是。实用的即是有效的,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耗就是好猫。市场是要靠成绩来说话的。

第六,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环境和市场都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销售人员,必须不断进行充电,学习新的营销思想和营销方法,学习如何面对新形势下的销售。比如现今的专业家电连锁,其市场销量已经占据一级市场百分之七八十的市场份额,如何与他们打好交道成了如今各家电品牌销售人员的一大课题。也是各品牌在一级市场能否打开市场的关键。这是原来的家电销售人员所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必须通过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相关的方法和技巧。

第七,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影响力和培训能力。笔者以为,作为一名销售人员,首先要“销售”的是销售人员本人,然后才是所销售的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亲和力和专业的知识,切实为目标客户着想从而树立自己的影响力,让客户和促销人员相信甚至信赖你,同时要具备对于代理商相关人员和卖场促销人员以及售后服务人员的的培训能力。包括产品专业知识、销售话术、终端布置、促销技巧等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销售人员就是他所销售的产品方面的专家。

总而言之,销售是一项综合性的看似简单而又复杂的工作,销售人员正是这项工作中的组织者和实践者。销售工作做的好坏与销售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直接相关,优秀的销售人员不但要能做出销量,更要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出企业有影响力的品牌,做出自己的个人品牌和影响来,销售人员可以说是具备多方面能力的全方位人才,正是有了千千万万个不懈努力敬业爱岗的销售人员,各个企业才能不断的发展壮大。

原载于《现代家电》。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存在效力问题。那么,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呢?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内容上都是依法制定的,但却常常被单位晾在一边,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实际上,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履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 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涵盖哪些主要条款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

5.总价: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经____至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涵盖哪些主要条款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

5.总价:______u.s.d.(大写: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___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经____至____。

9.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天在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属服务合同的性质,所以承揽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必须包括一些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构是承揽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承揽合同所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一、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三、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四、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五、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六、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七、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八、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