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制合同(模板13篇)

小编:雨中梧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阅读一些保险合同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的结构和语言表达。

保险合同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保险合同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

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代理制合同

甲方:

乙方:

出租车广告发布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发布迁安市出租车广告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内容由甲方提供,设计、制作、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以甲方定稿的内容发布。

二、发布车辆:本合同中广告是指乙方有拥有广告发布权的车辆,具体车号表见附件,共计辆。

三、广告发布时间:自20__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共月。若首期发布有延误,终止时间相应延长。

四、广告设计、制作、验收。

在签订合同之后,甲方即提供相关广告元素给乙方进行设计制作。乙方在制作广告前,广告样稿必须得到甲方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的签字认可。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广告进行验收,如甲方逾期不验收,将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整体车身无破损,无错字。

五、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1、广州市金丽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合同的广告发布总费用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其中:元/辆/月_辆_月)。

2、合同期间广告发布所面材料及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并负责日常维护安装及广告发布。如甲方中途更换广告内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3、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必须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即元给乙方,剩余的%即元作为尾款在合同期满前15天内全部支付给乙方。

4、付款方式以支票转账或现金结算(税费另计)。

六、双方权责:

甲方:

1、甲方有责任按期付款;。

2、对乙方发布的广告数量及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并对乙方遗漏和错误的发布行责令改正。

乙方:

2、严格执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

3、对遗漏和错误的广告发布进行改正、补救;。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提前解决合同。

2、如发生车辆报废等情况导致广告位减少的,乙方可延长相应的广告发布时间或退回相应的广告发布费。

八、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广告发布推迟的,每推迟一天须向甲方交纳广告合同金额平均每天费用的二倍违约金。

2、若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拖欠金额乘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相应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如遇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具备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说明。

乙方必须在发布前提供广告运行车辆的车牌号给甲方。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有权对合同广告车辆进行定期抽查,若在抽查中出现广告空缺或者广告替换,则甲方扣除违约车辆抽查前的全部广告费用,同时乙方支付违约广告车辆抽查前费用的二倍罚金给甲方,并且甲方有权考虑是否终止违约广告的发布。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保险合同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保险合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4.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4.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

1、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3、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保险合同

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

(四)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20xx年7月,吴某从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年7月17日起至20xx年7月16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始,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时终止。”7月18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月26日。7月22日,吴某发现停在其住所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保险公司索赔。但a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别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别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别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别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吴某注意该特别约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别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1.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在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现象客观存在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十年的历程,对我们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未能形成有效的收益递增机制是导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1)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的初始成本投资少,其硬件投资和对保险公估的人力资源投资部极少,因而保险公估业务质量难以达到社会公众的预期值,导致无论其内部经济还是外部经济均未达到预期的收益递增的目标函数;(2)未能有效地掌握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所应提供的获利机会,这是由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行业对国际通行的保险公估惯例的学习效应较差所致。截止上半年,我国尚未批准一家规范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人员不足100人;保险公估业务不规范,其业务大都来自保险公司,在保险公估实践中容易偏袒保险公司一方。而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速度是保险公估惯例学习速度的函数,学习速度又取决于保险公估人(公估行)的预期回报率。由于信息分割,市场不完全现象严重,导致其学习的预期回报率较低。(3)协调效应差。所谓协调效应是指适应新的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产生与对新制度的进一步投资而获得的效应。现实中,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与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很难相互协调,表现为保险公估企业政企不分、多头管理,保险公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社会公众(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效承认,因而近十年来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保险公估公司既得不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又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保险市场中受到保险公司的极大牵制;同时,还由于在保险公估的实际操作中偏袒保险公司,因而失去投保人的信任。(4)缺乏有效的适应性预期。现行的保险公估制度受到我国传统的“低文本文化”和保险业系统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增加了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上述四种状况使得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在变迁过程中,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潜在的收益递增机制未能有效地显现出来,因而在与非中介理赔制度安排(保险人自行理赔方式)的动态博弈中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制度优势,进而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路径的自我强化机制。

第二,交易费用的大量存在是引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要素细分为机会主义、人的有限理性、资产专有性和不确定性等四种。在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安排由保险人自行理赔向保险公估转变的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四个要素均广泛地存在着。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到理性的限制,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机会主义倾向严重;加之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信誉和业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资源的资产专用性很强,机会成本和利益冲突很大,其协调成本很高。因而其理赔分工的理论效率受到高协调成本的严重制约,保险公估制度安排在中国现实的制度环境下难以得到广泛的推行。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出现了闭锁状态,非绩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这种无绩效的制度变迁路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下去,除非存在某种机制能有效地克服社会成员对传统理赔方式的路径依赖。

第三,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是利益因素。自1980年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中国保险理赔的初始阶段便选择了现在看来是无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尽管存在着非独立性和不公正、不公平等重大缺陷,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抑制了潜在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但由于在传统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中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保险公司),他们力求巩固现有保险理赔制,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即便是新的保险公估制度较之现有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更有效率。换言之,初始的制度选择强化了现存保险理赔制度的刺激和惯性,使非绩效的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陷入了锁定状态。

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尽管对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的历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这种研究范式忽视了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差异;过分强调“正反馈机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而无法正确处理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对制度变迁主导性的影响,也无法真正把握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其应用范围仅限于熊彼特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而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极大地制约了民间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绩效,因而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对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路径解释适应范围有限,尤其难以回答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如何退出无效的路径依赖从而步入有效的路径依赖的问题。而这正是当前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

(二)。

上述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在本质上仍是一个短期分析框架,不能在若干路径依赖的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长期、动态地把握制度变迁的历史规律,尤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利益分配和利益冲突问题;对退出闭锁的处理也显得无能为力,对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也未加考虑。因而需要引入新的研究范式,以便对制度变迁尤其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变迁演进过程和演进方向,进行合乎规律的历史考察。

演进经济学正在受到经济学家们的青睐,并将成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众多社会演进理论中,斯密―杨格―杨小铠―哈耶克的社会市场演进理论重新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注意,尤其是哈耶克以社会秩序二元观为基础的社会演进理论近年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研究范式对于考察中国本土的有关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及趋势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是建立在规则(亦即人们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基础之上的。规则又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指由分散的个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彼此认同的规则;它内生于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帮助社会成员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人们交往的不确定性。后者则是指由特定的组织(如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强制他人服从的规则,并外在于人们的行为过程中。给定不同的环境条件,个人与内部规则之间、个人与特定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时而在利益冲突和竞争机制作用下相互制约,时而又在利益协调和合作中相互促进;而作为整体的社会秩序就是在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中,通过互动使得市场自发秩序和政府人造秩序相互交织、共同作用进而得以逐步演进的。

哈耶克的内部规则类似于非正式规则,外部规则类似于正式规则,因此哈耶克的社会演进过程其实就是非正式规则之间、正式规则之间以及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之间,基于个人、特定组织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动态中通过各种制度(规则)的市场竞争,不断地从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在互动中达到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人造秩序与自发秩序的协调。最终型构出以类合作为基础的自发扩展秩序以及其制度演进的市场化过程。当然,其制度演进的市场化过程不可能排除政府的干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可以修正由于人们的无知可能导致的错误选择以及个人对传统依赖导致的内部规则的“锁定效应”。哈耶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在大多数场合,为了确使那些规则得到遵守,我们称之为政府的那种组织却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的这一特殊功能有点像工厂维修队的功能,因为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任何特。

定的服务项目或公民消费的产品,而毋宁在于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在哈耶克看来,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介入,而是提供制度基础服务。中国体制改革的发展史表明,制度变迁过程实质上是一部以市场当事人社会博弈的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为主导,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刻意型构的外部规则渐次退出的制度市场演进格局的历史。

上述制度演进思想和结论,对于研究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和演进趋势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是从整体上讲,中国有效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演进过程为:社会成员(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估人)出于利益冲突通过制度的市场竞争以形成有效的内部规则,社会成员和政府组织(各级政府、保监会)之间通过平等的交易进行互惠性制度变迁使自发的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保险公估制度)激励相容,使得有效的保险理赔制度在上述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之间的'动态市场博弈中得以逐步建立起来。其演进趋势将是以社会成员内部规则的自发深化为主导,政府外部规则渐次退出的制度市场演进格局。这是因为:(1)政府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自身的利益等价于社会福利,因而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外部规则(保险公估制度)必然也有利于社会福利改进。但政府社会知识的局限性,往往造成政府的选择常常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现实环境,导致社会成员的不满;(2)社会成员和政府组织之间的对立反而可能阻碍有效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并损害社会福利;(3)政府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之间的磨擦,加大了有效保险理赔制度演进的社会成本;(4)政府与社会成员只有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在内外规则的动态博弈中自发型构出有效的共同规则,才能既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又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

二是在当前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为克服现阶段社会成员对传统非绩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度安排形成的路径依赖,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1)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独立、公平、公正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安排的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因为成功的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在人的有限理性条件下,能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倾向,减少环境以及人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搭便车”问题;(2)为保证保险公估制度在与保险人自行理赔制度的竞争中最终取得竞争优势,应提供有效的制度环境基础,如给保险公估人以明确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解决现有保险公估企业中政企不分和产权模糊问题、建立有效的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保险公估企业的监管和行业自律;(3)积极启动学习机制,推进内部规则处于锁定状态的中西部地区及企业与已形成有效内部规则的东部沿海地区及企业的社会交流,消除内部规则的区际差异,使保险公估制度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在更广的地区和较高的水平上达到兼容,在内部规则(非正式规则)基础上形成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之间互动的强化机制和新的收益递增机制,推动我国有效的保险公估制度变迁的整体演进。

三是政府在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中的历史定位,首先是短期性的,随着其基础性制度条件的建立和完善应逐步退出;其次是辅助性的,政府不能充当运动员的角色,而只能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这是由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市场化本质所决定的。

从上述分析看来,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无论是演进过程还是演进趋势,都将遵循市场化的演进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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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元春.论路径依赖分析框架[j].理论经济学,1999,(3).

[6]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0.(5).

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在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现象客观存在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十年的历程,对我们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未能形成有效的收益递增机制是导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1)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的初始成本投资少,其硬件投资和对保险公估的人力资源投资部极少,因而保险公估业务质量难以达到社会公众的预期值,导致无论其内部经济还是外部经济均未达到预期的收益递增的目标函数;(2)未能有效地掌握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所应提供的获利机会,这是由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行业对国际通行的保险公估惯例的学习效应较差所致。截止2001年上半年,我国尚未批准一家规范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人员不足100人;保险公估业务不规范,其业务大都来自保险公司,在保险公估实践中容易偏袒保险公司一方。而保险理赔制度变迁的速度是保险公估惯例学习速度的函数,学习速度又取决于保险公估人(公估行)的预期回报率。由于信息分割,市场不完全现象严重,导致其学习的预期回报率较低。(3)协调效应差。所谓协调效应是指适应新的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具有互利性的组织产生与对新制度的进一步投资而获得的效应。现实中,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与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很难相互协调,表现为保险公估企业政企不分、多头管理,保险公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社会公众(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效承认,因而近十年来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保险公估公司既得不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积极支持,又由于利益分配的矛盾,在保险市场中受到保险公司的极大牵制;同时,还由于在保险公估的实际操作中偏袒保险公司,因而失去投保人的信任。(4)缺乏有效的适应性预期。现行的保险公估制度受到我国传统的“低文本文化”和保险业系统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影响,增加了这项制度持久下去的不确定性。上述四种状况使得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在变迁过程中,保险公估制度安排潜在的收益递增机制未能有效地显现出来,因而在与非中介理赔制度安排(保险人自行理赔方式)的动态博弈中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制度优势,进而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险理赔制度变迁路径的自我强化机制。

第二,交易费用的大量存在是引致中国保险理赔非绩效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要素细分为机会主义、人的有限理性、资产专有性和不确定性等四种。在我国保险理赔制度安排由保险人自行理赔向保险公估转变的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四个要素均广泛地存在着。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到理性的限制,在保险理赔业务中机会主义倾向严重;加之由保险公估公司自身的'信誉和业务质量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资源的资产专用性很强,机会成本和利益冲突很大,其协调成本很高。因而其理赔分工的理论效率受到高协调成本的严重制约,保险公估制度安排在中国现实的制度环境下难以得到广泛的推行。中国保险理赔制度变迁出现了闭锁状态,非绩效的保险人自行理赔制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这种无绩效的制度变迁路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持续下去,除非存在某种机制能有效地克服社会成员对传统理赔方式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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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分析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与分人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合算,这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

5.为适应保险中介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扎扎实实做事,积极开创业务途径,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此外,保险中介业良好发展空间的提供,更为倚重的是对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的借鉴。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3.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3.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人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