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小编:GZ才子

建筑是技术和艺术的结合,它要求设计师在追求美感的同时,考虑到结构的合理性和施工的可行性。通过看这些建筑的设计和实施过程,可以了解到建筑背后的故事和思考。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等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立志西安裕华,建一溜企业,创名牌产品。遵纪守法,敬业爱岗,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顾大局、识大体、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爱护公物,不损坏企业财产和工地设施。穿戴整齐干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请假。

八、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助人为乐公益活动。大门口安全标语。

进入施工现场请配戴安全帽请走安全通道。

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当心车辆。

施工现场应推行现代化管理,科学、文明、经济、合理地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必须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和坚持质量目标。施工现场应保持的整洁,道路畅通,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有合理的排水系统。

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职工生活娱乐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制,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的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针对施工现场,建立治安、消防责任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现场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和劳动纪律等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施工中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和拆除脚手架、栏木杆、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私自开机械设备和拉电线。

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器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缆风绳及其装置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现场,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消防责任制和义务消防队,并定期演练,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职工对消防器材做到“三懂二会”。

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动用明火必须经过批准。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欢迎各位领导,各界朋友光临指导。

上下楼梯,小心路滑小心行走,注意安全通向屋面,由此向上临边作业,注意安全请随手管好安全门从此上下公司质量方针重信誉、守合同,为业主提供满意的建筑产品和优质工程。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文明工地的要求及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布置施工。道路应硬化,并与场地场区分开。排水系统硬化,不占道。

构件、材料、设施料应分类堆放,并挂名称、品种、规格标牌,做到整齐规范化。现场管理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员工服装整洁卫生。

临建布局合理,施工精致。

生活区道路必须硬化,排水沟必须通畅。

生活区必须设立垃圾堆放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清运,垃圾清运应及时。生活区搭设有晾晒衣物架,衣物晾晒必须整齐,不能零乱无章。

生活区应安排人每天负责打扫、洒水等卫生工作,确保生活区卫生、干净、整洁。所有施工人员及工人必须精心维护生活区环境卫生整洁、树立良好的文明工地形象。施工现场门禁制度凡带材料、构件、设施料、机械、工具等物品出门者,必须持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检查后同意方能出大门。

凡外单位送材料、构件、设备等物品的车辆,先停在大门外,请示门卫值班人员经许可登记后,方能进门。

凡出大门的车辆,经门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出门。严禁出租车、外单位车辆、收废品的人和车进入大门内。严禁小孩进入大门内玩耍。

外单位人员未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登记,不得入内。大门开、锁时间:早晨6时开,晚上11时锁。计量管理专人操作计量器具配备:(1)磅秤12台;(2)天平2台(3)游标卡尺2把。配备专人计算: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要求,分析好配合比,要准确无误。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构件、设施及材料必须按平面布置图堆放到指定地点,并堆放整齐。熟悉施工预算,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时上报材料采购计划,并负责各类材料的质量及数量验收。

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现场道路畅通,配合创建文明工地工作,合理堆放材料,经常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清、场清。

做好材料建档工作,根据施工进度的按安排计划,办理租赁业务。在堆放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回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各类构件、材料进场后,不允许占用道路,砂、石场地及时清理,砂石池外的砂石,要对方整洁。

砖的场地较小,应做到随用随进,并堆放规整。

易燃、易爆有毒材料,要分类堆放,并悬挂名称牌及警示牌。施工现场工完场清规定及措施。

砌筑工程,楼面上的砖不得集中堆放,做到随用随补砖。砂浆做到随用随拌,不得使用过夜砂浆,每个轴线墙体完工后及时清理落地灰及碎砖,过筛后拌入新拌砂浆内用掉,剩的砖倒运至下道墙体,做到工完场清。

支模所用的各类材料应分散放于施工层,减少集中荷载,支模完工验收后,将剩下的钢管、构件、模板及时清运,并堆放整齐。

钢筋制作、绑扎应对应钢筋用料表下料,用料制作钢筋、半成品钢筋构件运到现场时应堆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堆放至道路上)。堆放规整,待用塔吊或吊兰运至施工层。钢筋绑扎完工经验收后,把剩余的钢筋、扎丝及时回收、运送到指定地点。按规格、型号、直径堆放规整。砼浇筑时,搅拌站的配料按不同砼标号的砼配单配制砼,并随时清理搅拌机四周及配料机下的落地灰及落地砼,并转入搅拌机拌和后到下个砼构件。

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工完场清,否则不予检查验收结算。模板按规定日期拆除,必须经过项目部技术总负责人同意方可拆除模板或支撑模板,拆除模板后u型卡、扣件、架管应及时组织转运,及时清理现场。施工层及建筑物内严禁大小便。

施工层内,凡要继续留用的钢管、模板必须堆放整齐,并不得集中堆放。

施工层砌砖时,不可集中堆放砖块,要分散、均匀堆放,最大每平方米荷载不得超过250公斤。

为了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使周边居民和现场内职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地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对噪音、粉尘、污水等污染采取以下控制和降低措施。

一、工地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保领导管理小组(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为环保小组成员)负责领导、管理、监督环保工作及落实情况。

二、成立社区关系小组,及时互通信息。当地群众对小组有监督权,对施工现场的噪音、干扰、粉尘、污水等有权监控。发现问题由工地环保小组和社区关系小组协商解决。

三、施工中认真做到以下几点,文明施工。

1、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噪申请,对噪音较大的机械、机具采取消音措施,如振动棒、电锯等。噪音控制值:40分贝以内。

2、对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电锯等,给其搭设隔离棚。

3、对噪音大、干扰大的机械、机具等,如电锯,夜间12:00以后禁止使用。

4、施工光明现场路面硬化,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和生活废水坚持走暗沟排出。

5、绿化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

根据国家近几年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举措,和“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项目部决定同各级管理及施工层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三级”教育,专业工种要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带安全帽,不得擅自拆移现场的脚手架、安全标志、安全警告牌等,不得破坏保障施工安全的标志。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严禁高空抛物,应按照架子工操作规程及安全要求搭好各种架子。各种架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遵守现场安全施工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就在我身边”,“珍惜生命”的自我防范意识。项目部所制定的奖罚制度与安全生产相挂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挥责任人和个人承担责任。

对进入工地的新职工,承包队负责及时到项目部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之后方可进入工地。

对于整日无所事事,违法乱纪者,项目部查核实后给予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改正不彻底者,项目部有权送交公安部门协助教育。

必须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中有关条款,爱惜公共财产,不损坏公物。以上条款,自责任书签订之日起生效。安全责任人:操作实施人:安全监督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胡卫军副组长:申志成。

成员:齐九皋张力黄恒纪英君杨斌龙徐兴建义务消防队组长:胡卫军副组长:申志成。

成员:王海峰齐九皋杨斌龙罗五九刘新元张元金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

组长:杨翀翔:负责文明工地总体管理。

副组长:路忠祥:负责文明工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及各项工作安排。专干:雷小川鲁彦林:负责工地安全、保卫、文明氛围等。

组员:王海峰:负责工程进度安排、质量检查、文明施工安排检查工作。朱建峰:负责现场材料管理、材料进场验收、材料标示、材料堆放等。路忠祥:负责材料取样、材料试验、试块制作、测温、计量管理等李娜:负责工程资料收集整编、文明工地资料收集整编。

安全用电制度。

一、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系统由值班电工负责巡查维护及监护管理。

二、需送电、停电时应报请配电值班电工,经值班电工同意后,才能执行,并明显挂牌“线路检修,禁止合闸”等字样,表示有人作业,严禁合闸。

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不准乱挂乱接,不准私自接电炉以及其他危险用电设施,否则后果自负,并处以重罚。

四、手持式用电工具:台钻、冲击钻、搅拌泵、振动棒、电机应做好专用接地保护,严禁以线代替电缆。

五、临时用电线路每月20号至24号进行全部检修和维护并作好记录。

安全用电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电工应进行交接班手续,每班应认真填写自己当班用电情况和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并向下一班予以书面交接。

二、交接班前半小时,应由当日值班电工向接班电工说明施工情况,协同接班电工对配电线路进行各方位巡查,并进行现场稳交。

三、接班电工在交接时,发现前班电工有危险情况和不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排除,作好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

四、严格交接班制度,本制度于制定当日起执行。现场安全用电责任制。

为在工程施工用电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现场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到安全用电,合理用电,杜绝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并使施工现场供电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特将现场临电进行分工包片,使责任落实到人。

侯文渊负责总配电室及15#、20#楼的木加工场、搅拌站、1#楼北木加工场的动力照明系统及现场安全用电,并进行管理维护。

贺开彻负责12#、19#楼木加工场、搅拌站、办公区的动力照明系统及现场安全用电,并进行管理维护。

吕建民负责1#、7#楼搅拌站、钢筋棚、机修房、生活区的动力照明系统及现场安全用电,并进行管理维护。

认真贯彻执行现场材料管理制度及料、具、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组织好各种料具的供应工作,按工期进度分期、分批及时配套的组织材料、设备进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认真做好进场材料的验收工作,坚持检尺、过磅、量方、点数、质量检测,做到数量准、质量好、技术资料齐全。

搞好现场材料的堆放和保管工作,做到按平面布置图堆放,分别按料具的不同成丁、成方、成一条线,一头齐码放整齐,加强管理,按月盘点核对,确保帐、物相符。

加强现场料具的领用管理,执行定额领料,退料和回收制度,定额供料,包干使用,残废料回收利用,余料退库,工完场清,现场文明。

一、浴室设专人清扫、管理,按期准时开放。

二、入浴人员不得在浴室内玩耍、争吵、抖殴,每次洗澡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三、入浴人应做到节约用水,洗澡完毕后必须关闭水龙头。

四、应爱惜浴室内水、电设备,不得损坏水龙头;不得将衣物、塑料袋或其他杂弃在浴室。

五、项目部定期对浴室设施进行检修。

六、项目部定期对浴室器具进行消毒,以防病毒传染。

七、洗浴时应将个人衣物放在衣物柜内。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与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与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随着夏季的来临,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大家有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作业环境,从而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现场生活垃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项目部结合目前气候条件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一、对于目前现场随意丢弃的生活垃圾应限期清理,集中堆放后进行垃圾外运。

二、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1#楼北侧靠围墙处采用加气块砌筑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另在垃圾池一侧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

三、各施工队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对于剩菜剩饭应装入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可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严禁混用。

四、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五、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六、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

七、对各施工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活垃圾污染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空气质量下降,甚至导致传染病的发生,从而影响每个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

八、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施工队搞好各自的食堂及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并及时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垃圾桶内,产生的其它垃圾倒入指定区域。

九、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十、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十一、生活垃圾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部随时进行检查,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

十二、该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要求各施工队提高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从严要求自己,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作业环境。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的传统处理模式百害而无一利,但纵观当下,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同样存在不小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统计,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另一方面,处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经任何处置就被运到郊外或农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运等建设费用。

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那么,我国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是随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每年我国产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就要超过10万亩。

长此以往,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降低土壤质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随着压力慢慢沁入土壤,从而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破坏市容市貌,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仅占用空间,且与城市发展不相协调,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严重问题。

而且,在雨天,没有及时处理的建筑垃圾,脏水、泥土四溢,对城市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隐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还印象深刻,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产生的安全隐患案例。

由此可见,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随意堆放或填埋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危害。

要减轻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二次影响,需要加快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和无公害化。

01。

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和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再生利用、工程应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依。

03。

要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04。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各个环节运行监管体系。

针对少数渣土车辆跟执法人员“躲猫猫”及渣土夜间运输较多的现象,相关执法人员可采取定点执法和上路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单单是企业行为,建筑资源化的进程会很慢,应该形成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执行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联盟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确认哪些垃圾资源化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充分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业内人士还建议,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相关技术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联合机制发展,不断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本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尽快让垃圾资源化处理有“标”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监管+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全参与”模式,才能铺就建筑垃圾资源化道路。

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参与”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给予支持、企业勇于参与、技术敢于创新,这些成功经验,不仅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找到了突破口,还为各地树立了样本。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复制成功经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有望进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房管理制度

目的:进一步规范、保洁、管理垃圾房,确保厂区环境干净整洁;减少垃圾不分类对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厂区垃圾房。

1.垃圾桶:员工投掷垃圾前,请将垃圾分类,并严格按照垃圾房标示牌进行投掷;。

2.木头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裹物材产生的木头。

3.纸箱纸板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装物品的纸质材料。

4.泡沫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软质包裹物品或软质填充空间的泡沫材料。包括:气泡棉、泡沫纸、气泡膜、海绵、包装膜等。

5.塑料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的塑料材质。

6.铁皮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金属性材料。7.杂物间:是指储藏厂区常用工具。包括:绿化修剪刀、铲刀等。

1、清洁工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垃圾车清运垃圾时,清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清洁工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清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1.垃圾房地面每天清扫,保持地面时刻保持干净。

2.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溢出、残留。

3.外墙面瓷砖和垃圾房门应保持清洁。

4.整理回收区材料,待满仓前及时上报回收处理。

5.不得在垃圾房及其周围焚烧垃圾。

6.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可回收废品每月根据量不定期安排财务人员以及厂务人员一起确认并回收变卖处理。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管辖范围的垃圾筒及用户生活垃圾。

垃圾筒及地面目视无污迹、周围无积水、无腐烂变质发出的臭味,垃圾筒内平时的垃圾不能超过筒内容积的2/3。

1.手推式垃圾收集车两部,车厢内设黑色大塑料袋,外部设帆布上盖;。

2.3~5只大号垃圾筒;。

3.区外垃圾清运点安装水龙头一个,准备5米长胶管1条;。

4.拖把、地擦、拖把桶各1只。

(一)垃圾收集。

5.每日定于晚上20:00分开始逐户上门收集垃圾;。

8.对于装车时散落在地面的垃圾或汁液,要及时清扫或用拖把拖干净;。

9.日常临时清理的垃圾,同样运送到清运点装入大垃圾筒,并盖好筒盖,以防滋生蚊虫;。

3、每日工作完成后将清洁好的工具有秩序地摆放在清洁器具存放点。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强化源头减量,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进绿色生态校园的建设,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导则》《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校园生活垃圾按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创造绿色、生态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本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五条校生活内垃圾分类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四种类别进行分类。校园内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及实验室废弃物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单位为后勤保卫处,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职责如下:

(一)后勤保卫处。

1、负责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的拟定;

3、统筹校园垃圾分类收容器配置,负责校园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运输的管理;

(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面向师生的垃圾分类教育、动员,结合志愿社团,协助该项工作的开展。对违反规定的师生进行教育及处理。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和督促所管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的垃圾分类工作。

(四)后勤保卫处,负责对违反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查找、视频资料留档。

第七条学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室外公共区域、学生宿舍、公共教学楼,物业公司、社会企业为直接责任人,食堂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后勤保卫处相关监管办公室为管理责任人。

(二)教学、实验、办公楼宇,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人,物业公司为管理责任人。

(三)工程现场及临时设施周边,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校内商铺等经营场所,物业为直接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内主办方为直接责任人(如无校内主办方,校内承办方即为直接责任人),保卫处为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校内各区域出现生活垃圾的类别,相应配置垃圾收容器。

(一)教学、办公楼宇,一楼配置一组四分类垃圾收容器,定时开放,其余各楼层配置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垃圾收容器。禁止带入食物的楼宇(如公共教学楼、图书馆等)不配置湿垃圾桶。

(二)宿舍楼宇,撤除楼宇下240l垃圾桶,及配置四分类垃圾收容器,由业务公司具体实施。

(三)食堂,餐具回收区配置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三分类垃圾收容器。

(四)经营性商铺,根据垃圾产生类别,配置相应垃圾收容器。

(五)校园道路、室外公共区域,利用现有垃圾桶,重新张贴干垃圾/可回收物两分类标签。

第九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严禁、两分类、一鼓励”(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做好日常干、湿垃圾两分类,鼓励将可回收物通过售卖方式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或投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学生和教工宿舍区。

宿舍内干湿分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单独放置。师生定时带到集中垃圾箱房分类投放。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到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二)教学、实验及办公楼宇。

物业公司指导师生分类投放,各楼层垃圾桶由物业公司及时收集,并定时放置到楼宇外指定位置,干湿垃圾日产日清。

(三)餐厅食堂。

师生用餐完毕后,应将餐具和垃圾统一带至餐具回收处分类投放。外带食物残余等湿垃圾也投至食堂湿垃圾桶统一处理。食堂湿垃圾对接上海疁域环卫公司日产日清,其余垃圾按规定投放。

(四)校内经营性单位。

校内经营性单位生活垃圾自产自清,分类收集后自行投放至垃圾房,不得将垃圾随意倾倒、堆放。

(五)校园道路和室外公共区域。

校园道路垃圾桶由物业公司负责清运,并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对于垃圾易满溢时间及区域,增加清运频次。

第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具体清运地点和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鼓励到食堂用餐,鼓励外带时自带餐具,校内食堂和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不得无偿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张贴节俭标识,提醒师生按需取餐,减少浪费。校内快递单位应鼓励包装循环使用,促进快递包装减量化。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个人积极探索垃圾源头减量的新方式。

第十五条学校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对于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废旧家具和设备等大件报废物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单独堆放,由后勤保卫处报相关部门及时清运处理;大件设备外包装应由设备采购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除上述生活垃圾之外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外运,须设立集中临时垃圾堆放点,并做好标牌告知施工项目、时间、建筑垃圾清运频次等信息,由后勤保卫处监督、管理。

垃圾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环保意识越来越浓厚,合理的处理垃圾和促进环保对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学校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师生充分了解其重要性。

为确保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校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校园,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学校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房内,统一由学校安排指定运送到制定的`位置。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到学校花圃统一填埋做堆肥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工区施工现场的施工/生产垃圾处理作业程序,以确保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并符合环保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区施工过程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

4、职责。

4.1本管理制度由工区负责保持和改进。

4.2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工区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

4.3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由生产调度室归口管理。

4.4其他相关作业单位、部门参与实施。

5.1施工现场内弃渣,处理程序:清理――分类――运输――弃渣。

5.1.1定期对施工现场弃渣清理、分类;。

5.1.2可利用的钢筋、钢管、铅丝、木板等进行二次回收再利用;。

5.1.4不能二次利用但能满足焚烧要求的清除物,可运往指定地点采用焚烧法处理;。

5.1.5对于焚烧后的残渣和不能焚烧处理的所有清除物,可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监理工程师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堆放或掩埋。

5.1.6对于施工现场清理出的砖、石、瓦块、砂石、泥土等可就地填坑垫路或掩埋。

5.2拌和楼出机口的废渣,利用自卸式汽车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场内道路硬化。

5.3机电修配厂产生的含油废棉纱。

5.3.1建立一个小型、封闭式的焚烧池,焚烧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人员,以防止火势蔓延和失控,焚烧池选址合理,焚烧时的'烟不应对附近居民和工地产生危害,并符合当地政府要求。

5.3.2将废棉纱焚烧后的弃灰运往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挖坑深埋,并满足环保要求。

5.4机电修配厂车丝后产生的弃渣及设备修理废料,统一回收后,由项目机电物资管理部作为废旧物品统一处置。

5.5钢筋、木材加工厂产生的废料废渣。

5.5.1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短废料,回收至项目机电物资部统一处置。

5.5.2木材加工产生的废料,统一分类堆放后,由项目食堂领用。

5.6对施工/生产垃圾的处理必须满足各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垃圾管理制度

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

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垃圾管理制度

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品牌及整体形象,展示员工精神面貌,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此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垃圾分类项目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包含片区经理、宣导人员、清运人员以及现场的巡检人员。

(一)综合部负责员工工装和工牌的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

(二)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对现场员工的工牌和工装进行管理,并对现场员工在工作期间着装及佩戴工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片区经理在一线对辖区内所有员工(宣导人员、清运人员)的规范着装直接进行管理,并对后续出现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着装要求。

1.员工在岗期间必须按照要求穿着工装,佩戴工牌。

2.员工着工装需平展、整洁、无异味,工牌佩戴应显露在衣服之外,同时工牌内需添加个人照片,做到人证如一。

3.换装要求每年由综合部根据季节变换下发通知,统一更换着装。

(二)工装管理规定。

1.需配备工装和工牌的员工,由所属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综合部核实情况后安排制作。

2.员工工装及工牌采购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但出现员工工作未满两年提出离职时,则按照公司工装折旧规定,按比例在离职员工工资中扣清应支付工装的费用。

3.任何人不得将工装和工牌转借给非公司人员。擅自转借他人,对公司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着装及工牌检查考核规定。

1.部门负责人和指定人员以及各片区经理对现场员工规范着装和佩戴工牌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抽查。

2.凡公司发放有工装及工牌的员工,上班时间需按要求穿着工装和佩戴工牌,如发现违规,每项扣除当月绩效分3分,该片片区经理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扣除当月绩效分3分,运营部每月月底将绩效分数变动情况统一报送至综合管理中心。

3.如有甲方检查发现公司现场员工出现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佩戴工牌的情况,给公司实际造成负面影响的,一次负激励30元,该片片区经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次负激励30元,运营部每月月底核算后统一将数据报送至综合管理中心。

(一)本制度相关条款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