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热门17篇)

小编:曼珠

单位是组织和管理一定范围内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它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存在。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成功单位的经营之道,或许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1.全体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住宿文明公约,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服从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2.宿舍封楼期间,学生无班主任或学管签章的批条,一律不得在宿舍区逗留,每天上午、下午、晚自习上课前进行清楼,不按时离开宿舍且无正当理由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

3.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不得擅自在外过夜,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对违反此规定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如有来访者,必须到宿舍楼管理员处登记,并于熄灯前两小时离开宿舍。

4.学生要爱护宿舍(楼)内的公共物品和设施,谁使用谁保管,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需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任何学生不得随意调房间、调床位。学生毕业离校或调整宿舍前要先验收宿舍,凡有公物损坏需缴清赔偿费用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子壳、果皮、纸、袋等垃圾。全体住宿学生要共同努力创设整洁、文明的住宿环境。

6.学生要自觉将宿舍内的垃圾倒入垃圾桶内,簸箕用完放回原处。严禁往垃圾桶内倒水、小便,严禁往水池内倒废弃物。便纸按要求扔放,宿舍卫生间内便池、地漏堵塞的,应按规定缴纳维修费用后,由维修人员疏通。

7.学生要坚持每日整理内务,做到地面干净,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间无异味,并配合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查房。

8.学生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翻、穿围墙、栅栏,不得钻窗入室;楼内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不得进行跑、跳、拍球等活动,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9.注意用电安全,谨防火灾。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外接插排(插座),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改动室内电器设施,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电热器具、炊具,如有违反将直接交由保卫处处理。电器设施如有损坏需及时上报到宿舍楼管理员处。严禁擅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使用酒精炉等明火。

10.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不按时熄灯、关水和超额用水、用电及窃电者除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外,还将按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等生活必需品外的物品均不得带入宿舍(楼)。

12.学生要增强防盗意识,自觉将大额现金存入银行卡或饭卡中。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锁进橱柜或随身携带,离开房间要及时落锁。提高警惕,不得准许陌生人进入宿舍。

13.严禁偷窃、敲诈他人财产等犯罪行为。对于无视法纪、打架斗殴、制造事端和威胁他人安全,进行偷窃、流氓犯罪等活动者,将直接交由保卫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分配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要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制度,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2、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学校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3、保持室内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学或离室时关好门窗。

4、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5、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总务处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6、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设备。

8、冬季取暖要遵守学校取暖规定制度,加强防煤烟防火事项。宿舍内严禁点蜡烛。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10、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新分配或调入人员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

12、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总务处交清学校财产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制度自20xx年9月开始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x局路家属院机关宿舍的管理,保证入住人员的安全,结合我局机关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由x局招录、遴选及挂职、军转干部等家在外地,且在x市暂无住房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进行审核后,方可入住。宿舍人员一般不得超过xx人。

二、已婚人员暂住时限为一年,未婚人员至结婚。

三、机关宿舍只限本单位人员入住,其他人员不得入住。

四、机关宿舍的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天然气费等,由入住宿舍人员共同负担。

五、宿舍人员要对统一配备的物品设备,按要求使用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和赔偿。

六、宿舍人员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大声喧哗等;严防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

七、宿舍入住人员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搞好宿舍卫生和日常管理。

八、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宿舍的管理和设施的正常维修。

九、本规定为x局内部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物业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1.1管理人员值班:节假日及每天晚上,管理处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值班。

2.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2.2晚上管理人员值班时间:晚上:17:30—20:00。

3.0管理处值班安排。

3.1管理处每月底须安排好次月值班表,上墙公布,公司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2值班人员因故请假、调班,须经主任同意,安排好代班人员。

3.3当值人员因故需离岗,须安排好代班人员。

4.0管理处值班纪律及要求。

4.1当值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4.2当值人员不能迟到、早退、脱岗。

4.3当值人员不得擅自调班,否则按脱岗论处。

4.4当值人员值班地点为管理处办公室。

4.5当值人员遇到不能处理的事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6当值人员违犯值班纪律,按《员工奖惩条例》与《考勤细则》规定处理。

4.7当值人员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5.0管理处值班人员权限。

5.1值班管理人员有权调动本处的所有员工,有权纠正本处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有权建议管理处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5.2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对本处的突发事件有临机处置权。

5.3财务值班人员只负责本处的费用收缴工作,不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须由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5.4财务值班人员对未结清费用而需搬离本小区的业户,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0补休。

6.1管理处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6.1.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可安排补休。

6.1.2只有一个财务人员在晚上值班的管理处,财务人员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由原八点调至九点。

6.1.3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补休须经主任同意。

7.0遇强台风、暴雨、洪水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等特殊情况,管理处全体人员均须留守管理处。

8.0本规定由公司管理人员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1.住宿者,须是家住外地的单身教职工。

2.家住大连附近,但因工作存在特殊情况者,说明情况,经院办同意也可申请住宿。

二、住宿办法。

凡需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须本人到院办领取、填写住寝审批表,经过部门领导、人事处以及院办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办统一安排宿舍。

三、宿费标准。

每人按每月元标准收取房费,由财务处统一扣除。水电、煤气、物业费按照实际发生标准自行交付。如有退寝人员,应核对水电、煤气、物业费等发生实际费用交付后方可退寝。

1.住寝时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要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寝,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时,须经院办同意,并须填写调寝表。

2.教职工申请的床位及寝室内空余的床位,不得以任何方。

式转给他人居住,另不得私自带陌生人到寝室入住,违者按退寝处理。

3.住寝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干扰管理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4.为便于寝室管理,每个寝室内由入住人员自行推选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寝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及卫生管理。

5.请各位教师自觉爱护房内的设施、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如发生破损和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应对照物品价格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对照物品价格加倍赔偿。

6.请各位教师勿在夜间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教师休息。请保持房间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勿乱占用宿舍空间,以免影响他人。

7.请各位老师节约用水、用电。

五、退寝管理。

若有申请不居住宿舍的教师,请到院办以及人事说明。

六、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务办公室。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青年教师公寓是国家和学校投资改造,提供给在我校工作的的单身教职工居住场所。为保证青年教职工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条件。

(一)人事处登记在册的留校、调入的且家住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未婚青年教职工申请入住,需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附中、附校登记在册且住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未婚青年教师,由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入住。

(三)学校独立核算企业在职未婚青年职工住房应由企业在社会上租赁解决,确有困难且家住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由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住。房租每月每床120元。

(四)寒、暑假期间,若青年教师公寓有空房间,在校博士生、博士后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借用探亲间,住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房租每月每床100元。

二、入住时每人须一次性交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备品押金共500元,退房时返还,不计利息。

三、入住人员调出须先退床方可办理报退手续。

四、入住人员在取得住房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两个月内必须退床。如有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继续租住。

五、入住人员不得将床位借给他人使用、擅自调换房间,不得拒绝安排新人入住、私自占用别人床位,不得留异性住宿,违者将取消居住资格。

六、入住人员必须保持室内公共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由居住人赔偿;应保持公共卫生,不得私自占用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得在走廊内堆放杂物、垃圾。

七、入住人员要管理好煤气、水、电,节约能源,保证安全。要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及消防工作。

八、任何人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及房屋结构,一经发现,取消居住资格,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九、严禁乱拉乱扯电线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器;违反规定并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十、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滋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十一、应退床人员到期仍不退床的,按每月每床500元收取违约金。

十二、自学遵守作息时间(晚11:00-早5:30关闭大门),自觉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十三、公寓管理人员和清扫人员应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执行上述规定。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入住单位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入住单位宿舍的员工。

第三条所有人员在入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入住。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违禁品;。

3、起床后要将被褥叠放整齐;。

4、个人物品、衣物等应叠放整齐;。

5、使用电视、电脑、收音机等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打扫,保证宿舍整洁;。

8、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10、早上出门锁好门,晚上睡前锁好门。

第五条住宿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主任或书记进行处理: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六条除办公室人员外,不得随便带外人来宿舍住宿。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有效实施。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营造一个文明、健康、舒适的住宿环境,保证住宿生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此宿舍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在宿舍管理上对住宿生从出勤、纪律、内务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使宿舍管理更具有科学性,从而培养住宿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住宿生团结协作、乐于助人、文明守纪的优良品质,为未来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具体要求:

(一)出勤方面。

1.住宿生要按时离开寝室去上课、上自习,迟到者扣1分。

2.午休时要求按规定时间返回寝室,不得在休息时间出入寝室,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个人1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3.晚自习后,要求在规定时间返回寝室就寝,按时熄灯。晚归者扣个人2分。

4.住宿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者给予停宿处理。

5.节假日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未能够正确办理请假手续者扣个人2分。

(二)纪律方面。

1.宿舍楼保持安静,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追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个人1分。

2.宿舍楼内禁止吸烟、吸毒、喝酒、赌博或者进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给予停宿处理。

3.宿舍内严禁大声吵闹、斗殴,违者扣个人3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宿处理。

4.寝室内不允许下棋、打扑克、玩球,违者没收其物品并扣个人1分。

5.爱护公物,不撬门砸锁,更不能故意破坏宿舍内设施,违者扣个人3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宿处理。

6.上课、晚自习期间,没有请假条而进入寝室者扣个人1分,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在寝室内的扣个人2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7.不经学校同意,私自串室就寝者扣个人2分。

8.未经允许在寝室内私贴乱画各种印刷品、广告、启示等,违者责成恢复宿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扣个人1-3分。

9.对无视检查,态度生硬,谎报姓名等的住宿生扣个人3-5分,并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或停宿处理。

10.不经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员允许,私自离开学校者扣个人2分。

11.熄灯后不能按时就寝,还在宿舍内走动者扣个人1分。

分或扣寝室6分,即每个人1分。

13.住宿生不得涂改宿舍公布栏,宿舍评比栏,宿舍住宿名单表等,违者扣3分。

14、住宿生不得带体育运动器材(如足球,篮球和排球等大型球类)进入宿舍楼内,违者扣个人3分。

(三)内务卫生。

1.寝室长每天安排督促一名值日生按照内务卫生检查标准要求,负责做好早、午内务卫生工作,地未打扫干净扣值日生1分,垃圾未倒扣值日生1分,宿舍脏乱扣值日生1分。

2.住宿生要按照学校个人物品摆放标准要求整理好个人的物品,个人床上物品凌乱扣1分;床上被子叠的不合格扣个人0.5分,床上乱挂衣物毛巾扣个人0.5分。

3.床底物品摆放凌乱扣个人0.5分,储柜上摆放物品扣该柜使用者每人0.5分,柜里的物品摆放不整洁扣寝室3分,即每人扣0.5分。

4.禁止在窗内或窗户上私自挂晾衣绳、晒晾衣物等,违者扣寝室3分,即每人扣0.5分。

5.禁止在宿舍和宿舍门外泼倒脏水、乱扔杂物,违者扣个人2分。

6.每周日和周三卫生大扫除,检查不合格的扣寝室6分,即扣个人1分。

(四)安全保卫。

1.住宿生不得带非住宿生进入宿舍,外人来访需到管理员处登记,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者扣个人3分。

2.以非正当手段进出宿舍者扣3分,擅自留外人住宿者扣个人5分。

3.严禁住宿生携带容易危及他人的器械(如刀具、玩具枪,激光电筒等)进入宿舍楼,违者没收物品并扣个人5分或给予停宿处理。

4、住宿生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注意安全,离开宿舍要关闭灯管、锁门、锁存物柜、关窗,违者扣值日生1分,并扣寝室其他人0.5分。

5.禁止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暴危险品,违者没收危险品并扣个人5分。

6.禁止在宿舍内攀爬栏杆、围墙、窗台、阳台、天台,违者扣个人5分或给予停宿处理。

7.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私自使用、玩耍和破坏消防设施,违者扣个人3分。

8.禁止私用各种电器(如台灯、音响设备、电吹风、电热水壶、小电视机等),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停宿处理。

9.宿舍楼内禁止豢养各种小动物,违者给予停宿处理。

二。奖惩:

(一)奖励。

1、每周不扣分的寝室按评比制度规定分别授予“文明宿舍”称号。

2、每学期末对不扣分的住宿生根据加分情况评选出优秀住宿生,将分别授予“宿舍之星”称号。

3、每学期末对表现突出的舍务干部,将分别授予“团结之星”、“正义之星”、“管理之星”等称号。

4、每周获文明寝室奖励的寝室在下一次评比时每寝室加2分。

5、在卫生大扫除时,获得公开表扬的寝室加6分,每人加1分。

6、学校在平时常规的卫生、纪律等检查时,公开表扬的寝室每人加1分。

7、做好人好事并获大家好评的住宿生,由宿舍管理员酌情加3-5分。

8、对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的住宿生加2分。

9、敢于大胆检举揭发甚至制止宿舍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的住宿生加2-5分。

(二)惩罚。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发现之日起即作停宿或退宿处理,停宿长短由宿舍管理员决定。

1、不服从、不尊重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舍长的管理。

2、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

3、出现吸烟、吸毒、喝酒、赌博或者进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4、恶意毁坏宿舍公物影响严重者。

5、攀爬门窗进出寝室者。

6、性质严重的偷窃、打架、斗殴者。

7、影响严重的聚众闹事者,造谣滋事者。

8、私留外人在校留宿者。

9、在宿舍内豢养各种小动物者。

10、在寝室内私用各种电器者。

11、不叠被子者。

12、违反学校纪律影响严重者。

三。对住宿生管理实施的量化考核由宿舍管理员和学校总务处共同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总务处。

五。本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宿舍楼管理,给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休息场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统一管理与住宿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搞好宿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宿舍楼和平房住宿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宿舍楼的日常管理,根据各单位职工的实际工作、生活需要,按规定合理、统筹调整安排职工住宿。

第五条职工宿舍楼设保洁员,负责本楼的公共秩序和卫生清洁。服务人员要尽职尽责,搞好服务工作,管理好所属公用物品,如有无故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人员变动时要清查物品,做好移交手续,如出现交接不清,帐物不符,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住宿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卫生清洁。宿舍不准擅自留宿他人,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元;出现殴打、谩骂、侮辱服务人员者,交由保卫部处理。

者交保卫部依法处理。

第八条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内配备的公共用品及门、窗、玻璃等公共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各类废旧、带有腐蚀、有毒气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宿舍。

第九条住宿人员要严格执行水、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超出规定的大功率灯泡以及长明灯;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或液化气做饭;不准偷电或出现长流水现象。对不按规定使用水、电或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按损失水电的数量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对职工所使用的职工宿舍,不居住超过半年或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而又不退房的,经后勤保障部逐月核实情况后,由保卫部、职工所在单位和后勤保障部一起将职工私有物品清理封存后(物品由职工所在单位保存),收回宿舍。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后勤保障部责令其退房,如不搬出,加扣房租费20元/天,扣款由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调离、退休、退职或离岗休养必须到后勤保障部重新办理住宿登记及退房手续,否则按每月60元收费,以上变动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后勤保障部,否则费用由单位负责。

第三章职工宿舍分配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在本矿工作上三班倒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常白班作业的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本单位申请分配宿舍。

第十五条申请住宿的职工,根据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原则,优先安排井下一线职工或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住房的职工。

第四章职工宿舍收费标准(暂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宿每房间安排三人,住宿收费10元/月〃人。

第十七条双职工需安排宿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持结婚证明由本人申请分配平房并按标准交纳房租费。在矿区家属院居住的职工每月交房租60元,电费据实缴费。

第十八条未经领导批准现住家属院或住招待所的干部职工一律到职工宿舍楼居住。

第十九条每月二十六日前后勤保障部将上月住宿收费明细表交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扣除住宿费及水电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九月七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物业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确保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小区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客服电话。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秋冬季:7:50-18:30为正常上班时间,期间,所有日常事务工作都正常进行。特殊节假日适当调整。3.2周一至周六:17:30-20:00安排客服组二人,其他业务组一人在服务中心前台值班,处理日常业主的报修、建议与投诉、车位租用等工作。期间,家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监控中心负责值班,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业主家里没水没电等情况安排技术员上门急修),对重大投诉或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同时安排有两名技术员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术员留宿,确保对紧急维修事务及时处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实行三班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小区内实行安全监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准时到各岗位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位值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并作好调配,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各位值班人员的着装必须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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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出公差的定义与程序凡是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岗位及值班岗位的,都是出公差。分为县内出公差与县外出公差,凡是出公差的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1、县内出差的应口头向上一级汇报,被批准后必须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没有被批准而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2、县外出差应严格规范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分管副总县外出差的,由总经理签批。出差前应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取消岗位挂牌,并认真填写出公差记录表。未获签批县外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县内、县外出差使用本部门车辆的,由分管副总签批,使用办公室车辆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在出公差登记表中使用公车栏注明出差起止时间、人员,里程、司机等并逐一签名,发现一次不规范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4、签批领导不在家的电话请示,事后补签,未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的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5、出公差使用公车造成违章、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损失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二、出公差的要求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申请出公差。

1、出公差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没有出公差必要而进行出公差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出公差的过程必须是工作的全过程,弄虚作假、假借出公差办私事或者旅游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扣除保证金予以开除。

3、出公差应提高效率,尽量缩短时间,认定一次浪费出公差时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县外出公差应留有每个时间段与客户在有门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视频备查,无照片的视为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照片保留时间为3天。

5、出公差期间应向分管领导不间断地汇报工作情况,请求指示,出公差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结果,拒不汇报、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领导不知情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出公差应事先准备,带足材料、宣传册、名片等,因没有事先准备而耽误工作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三、出公差费及报销出公差费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谁经办谁负责,出差费报销必须符合《山东xxxx有限公司因公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

1、出公差费可以实行预借,借款数额应适应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领取加油卡,由分管副总与财务副总签批。出公差借款应在出公差记录表中注明,未注明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赔偿。

2、县外因公出差人员餐补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标准报销,住宿为商务酒店,住宿费标准为6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报总经理批准限额,所有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县内出公差无餐补、住宿补助。

3、公车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须根据要求填写公车加油记录表凭加油卡加油并签名,确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己负担。

4、需要对公车维护、修理的必须填写公车维护修理申请表,经总经理签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不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处理,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四、出差定位。

所有出差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进行卫星定位检查,通讯不畅通的,发现一次当事人罚款100元。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公司: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新项目临电未通、使用发电机发电,但发电机使用管理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未按《施工发电机管理指引》要求实施,容易造成公司损失,如:发电机未加装电表,未确定计价方式等,造成我方现场对柴油进场、使用、发电效率等环节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为有效控制成本,避免xx项目发电机管理失控事件再次发生,现要求各公司务必加强施工用电尤其是发电机管理工作,由主管工程公司领导主持于4月8日前开展专项检查并整顿完成,杜绝管理漏洞。

4月8日后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再发现有重大管理漏洞的,直接给予相关人员降薪处理,性质严重的移交监察室。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物业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周工作例会做如下调整:

1、各部门、管理处必须按公司统一要求于每周一上午8:30召开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自定。

2、各部门、各管理处工作《会议纪要》,在周一下班前必须报公司同时抄报相关人员。

3、会议公文的字体一律为宋体,小四号。

4、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各负责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吸烟、不得随意离开会场;与会人员在会议进行中都必须关闭身边的通讯工具或保持震动状态,原则上不得在会议进行中接听电话。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年八月**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