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优质16篇)

小编: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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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加强医院药品经济管理的探讨

摘要:通过加强药品的采购,领用、库存和信息化的管理,对保证医院药品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消耗,控制成本规范了医院药品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医院药品领域的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药品领域的经济管理对整个医院来讲比重是相当大的。目前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控制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降低采购成本,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增加采购透明度,杜绝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采购物资、药品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使医院由药品获得的利润在不断地大幅度下降,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市场物价大幅上涨,而国家却严格控制医疗价格,这就使在医院经济决策中如何通过有效控制药品成本来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医院管理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药品是医院为开展正常医疗业务工作用于诊疗、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格零、经常变动在医院库存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医疗业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和重要手段,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医院药品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严格控制药品消耗,对提高医院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的细致深入和医院会计制度的出台,医院要按规定实行“定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药房为记录药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必须制定一整套帐表单据如库存药品明细帐,本月药品消耗汇总表,本月领用药品汇总表,盘点清册等报到财务部门,月底对全部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看与帐面金额是否相符。可以真实地反映药品进、销、存的动态情况,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的结存情况,符合医院制度的改革。

医院应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计划,合理确定不同药品的采购量、依据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库存情况、临床需要等制定采购计划。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建全、药品采购制度。通常由药库或药房、病房等部门对所需购买的药品填写申请单,注明所需药品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药品采购回后,要及时验收,入库。应根据保证医疗活动的实际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合理的药品储备定额,实行计划采购、及时供应。库存药品的增多会增加流动资金的占用,形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严格核算库存定额,方便资金的运用。特别是近期可能降低的药品,应尽量减少库存,将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严格杜绝质量损坏,严格杜绝存放过期、采取各种措施,加快药品流通速度,促进销售,以便使在库药品数量合理,效期适当,质量稳定,可靠,尽量降低药品入库后的成本。

2盘存管理。

加强药品物资核对管理,建立、建全、定期盘点制度。药剂科应每月对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由药品会计月末对药品出、入、存进行结账,并据以编制月末结账信息查询表。药品保管员要根据药品会计提供的月末盘存表逐一盘点药品库存,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药库与药房应定期进行盘点,保证月末时药房药品总帐余额与药房药品明细帐的余额之和相等。财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及时与药库、各药房的`明细帐及实物进行核对,定期对帐,实地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在盘点清册中反映,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物货清查中的作用。

3信息化管理。

医院药房还要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想提高药房管理服务质量,医院药房业务流程管理,必须实现信息化,根据医院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建立起医院信息化系统的体系结构。建立医院管理系统,以实现药房资源共享,是药房流程更加科学化,以不断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与效益。而近年兴起的经济核算方法则是医院药品管理集约化发展的特征。

经济核算的兴起和发展,为医院实现保证一定服务水平前提下,控制药品消耗而降低成本的目标提供了较好的方法。药品、收入作为目前我国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忽略了药品的管理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控制成本,增加效益的目标。药品管理中的经济核算办法在药品的具体核算过程中,为了核算反应和监督医院药品购入、销售流转的全过程,财务科应设置和药品、药品进销差价两个总账科目,核算药品的购入、领发、销售以及药品成本和药品进销差价。

按药品的供销流程,可按药品划分为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药库药品是药品的储备阶段,它主要核算药品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的全过程;药房药品是药品的销售阶段,它主要核算药品从药库领入、销售、保管等的全部经营过程。

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医院药库药品的入库、出库,结存和药房药品的领进、销售和结存统一按零售价之价,为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价,医院应实行药品招、投标采购,通过招投标、评标、定标来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根据药品的中标价格及招标药品零售价格核算中标药品的进、销价格,月末结转中标药品成本,零售价与中标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

对医院药品管理效果的考核,可通过资金平均占用额及资金周转速度来进行评价。药品资金的平均占用额越小,药品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短,说明药品的管理效果越好,流动资金周转速度越快。

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采用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对医药进行分别管理与核算,有助于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和控制不合理用药现象,降低药品收入并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标准,可在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前提下增加医院收入,可见,规范药品流通及合理使用有助于推动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合同管理

4、完成部门其他方面工作。

任职资格。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1年以上部门助理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工作;

4、思路清晰、敏捷、逻辑性强、细致、诚实守信;

5、主观能动性强,事业心强,能够承受高强度工作压力。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合同的内容要求。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

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

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

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

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

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医院药品经济管理的探讨

摘要:医院作为特殊行业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有了新的发展思路,虽然医院具有特殊性,同时也不可忽略它的商品的属性。

这也就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

既然有竞争我们就要拿出自己的优势,不但要在专业上下功夫更要在管理上下功夫。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1.2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提供各类格式合同,检查合同订立人资格,审核合同条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台帐,向主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1.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具体业务仍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各司其职负责洽谈,法律部不作干预。

1.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对外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经济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经集团公司主管总裁书面批准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应纳入本办法之内。

2.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应确定1~2人为经济合同订立人,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后,作为授权代理订立经济合同的合法依据。

2.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经济合同订立人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部变更备案。

2.5全部经济合同,我集团公司方应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该业务部门负责经过法律部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2.6各类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由法律部提供,未尽事宜(补充部分)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按业务特点补充,但应征得法律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的书面认可。

2.7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其明确的合同订立人对外按本办法签订,法律部审核条款后,送该业务主管总裁签字认可,总裁办公室凭主管总裁的认可签字给予盖章。

2.8总裁办公室建立经济合同盖章登记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2.9法律部对全部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未经编号的经济合同,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可不予认可,并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10各类经济合同的变更,亦适用上述办法。

2.11财务部按经济合同规定付款,法律部有权建议财务部缓付,拒付款项,主管总裁批准后,财务部应予执行。

3.1对本办法提出合理建议,对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2对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变更意见,使集团公司获益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3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整改。

3.4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惩罚。集团公司将依本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3.5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对外订立经济合同,隐瞒真相诱使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诱使集团公司盖章,法律部负责调查取证,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4.1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代码),税务证(税号)应作为合同附件。

4.2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往来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均应作为经济合同附件。

4.3履行经济合同时,我方发出的全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涉经济合同的变更履行,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作订立合同办理。

4.4经主管总裁批准,由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经济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4.5经分管总裁批准的非标准(非格式)的各类经济协议,由法律部根据主管总裁的意见另议。

4.6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附件,主管人员批示,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属合同归档内容。

加强医院药品经济管理的探讨

医院经济管理的监督受益于考核指标的严格执行。过去,医院的经济管理都是领导说了算,财务做账都是根据领导指示来执行。引入考核指标,就能够在经济管理做到事前论证、事中监管、事后核算,将医院的经济管理透明化,人为干扰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医院的日常支付款项都是根据考核指标来进行,如此有章法的日常支出会让医院的成本费用不会被浪费,管理起来也更加容易,也避免了经济管理失控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医院岗位及科室管理中,用考核指标来细化管理方式,要科学规划医院费用支出,实施精细化管理。医院科室及岗位职工可以根据考核指标来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认真而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医院职工的成本意识会随着考核指标的实施而加强,让医院管理者能够根据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来科学决策医院的经济管理举措,尤其是在考核普通药物进货渠道优化、医疗服务组织等工作时,更应该将考核指标作为数据依据,加强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利用考核指标来加强医院经济管理中的财务行为约束力,重点加强医院岗位及考核环节的约束作用,让医院的内控能力不断加强,使医院经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医院管理者、上级主管部门是医院经济管理考核指标设立的出发点,以可实施性、完整性、客观性的原则来操作,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设定考核指标:

(一)经济综合指标。

新时期,医院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是其经济管理成果效益的综合体系,我们应该对此给予重视。实际上,现在医院是根据医疗毛收入增长率、医疗利润率、医疗利润增长率、资本金利用率、年人均利润、年人均医院毛收入以及年人均工作量等指标来反映医院经济管理的综合指标。这也直接体现了医院的经营状况、收入能力、医疗服务效率等重要问题,且以医院总资本层面来体现医院的利润水平,是对医院经营成果的科学衡量,能够帮助医院管理层在决策时获得有效的数据支持。

(二)经营成本指标。

医院是以取得经营成果付出的成本来体现其经营成本指标,对医院经济效益的衡量具有重要作用,医院需要据此来提高经济效益,在成本上更好地做到开源节流。医院经济效益中的成本经济效益依靠成本指标来反映,明确了医院经济管理中的资源利用效率问题。医院经营成本指标涵盖了万元材料利润率、万元设备利润率、药品加成率与行政管理成本率,也包括了医院设备、材料、药品销售以及人工成本的管理水平。医院要想提升内部发展潜力,优化管理结构,就应该明确经营成本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三)就诊病人费用指标。

从客观上来讲,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医疗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病人费用指标上,医院的发展前景、发展规模都反映在病人费用指标上。门诊平均费用、门诊平均药品费用、住院病人日均费用以及病人日药品费用都是医院病人费用指标的具体体现。医院根据病人费用指标来正确实施管理决策,平衡医院利润和社会承受力的关系。医院在管理决策中要格外注意药品费用指标,因为医院因为药品费用高而对药品有很大的依赖,这样也降低了医院的获利能力。

(四)经营偿付能力指标。

医院的经营偿付能力指标包括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医院管理层及医院主管部门实现经营状况监控的重要标准,这样才能科学控制医院投资。而且医院的设备状况也可以根据这些指标来了解。尤其是医院在引进人才时,更需看重这些指标,它是医院高素质人才引进质量的主要根据。

作者:李海霞单位:蒙阴县中医医院。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摘要:内部控制管理作为企业自律和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技术,已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认识、制度、程序、执行四个层面,对如何通过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来提高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对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进行了说明,以供大家研讨。

关键词:物资采购;管理;控制。

笔者认为,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来提高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要遵循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即:正确认识是前提、制度保障是基础、程序合理是重点、执行有效是关键。只有做到这些,并结合各自企业实际,予以适当的完善和补充,才能真正达到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来提高企业采购管理水平的目的`。

从企业管理层到具体的采购业务部门每一名工作人员对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个正确的认识,是保证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的前提。管理层要着眼于企业的科学发展,善于从宏观层面审视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的企业议事日程。采购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服务于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也就是说,企业的一切管理工作,应遵循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企业的一切决策,应统驭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之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不能游离于内部控制管理之外。这既是完善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更是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

建立完善的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既是满足提高采购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更是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管理采购程序和标准,并开展定期的评价和维护,必将为采购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有效抵御和控制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几个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全过程均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采购业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转。

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其实质是强化企业的过程管理和流程管理,因此制定严密合理的采购业务管控程序就是提高采购管理水平的重点。包括采购计划方案的编制审定、供应商的选择与价格确定、合同签订与管理、物资验收入库、采购付款与往来核对、采购业务的分析与考核等管控节点。

(一)采购计划、方案的编制与审定环节。这一环节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控制采购预算,其一般管理控制程序为采购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物资采购的申请,仓储或有关部门平衡库存后由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采购主管领导审定。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明确采购的原则、采购的渠道、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和范围等内容。这一环节的管理控制重点是检查采购方案是否经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明确采购物资的具体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采购方式等,相关审定是否符合权限。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价格确定环节。这一环节是采购管理控制工作的重点,可以使企业的采购预算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其一般管理控制程序为采购部门应根据审定的采购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供应商与采购价格。这一环节的管理控制重点为采购是否经过询比价、有无询比价记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是否符合招标管理规定,对大宗、批量、重要及特殊物资的采购是否采取招标方式,应集中采购的是否有违规自行采购的现象,相关审定是否符合权限。

公立医院加强经济管理探究的论文

(一)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新时期下,公立医院的市场化特征在逐渐的加强,因此其财务管理的模式也可以适当的借鉴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由于公立医院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因此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要收集好相应的数据资料,为编制工作打好基础。以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例,该医院为了适应医改后各种政策的调整,做好预算工作,在进行预算编制之前,由各个科室和部门抽调出一名业务管理骨干配合预算工作人员进行往年数据收集,并对下一期各方面医用耗材、床位需求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信息汇总上报,再结合医院往年的经济效益、相关政府的财政政策,综合开展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的方法直接影响着预算执行的效果,因此公立医院在预算编制的方法上除了采用最基本的方法外,还可以适当地结合中期滚动预算、弹性预算以及零基预算等方法,向企业的预算管理靠拢。通过预算编制方法的合理选择,不仅使得预算编制更加科学,而且也避免了预算执行过于死板或者过于随意的现象。在成本控制上,公立医院除了要采用财务手段以外,还要结合下文所阐述的物资管理方式以及信息管理方式予以完善。同时,还要加大对成本考核的奖惩力度,避免各种物资的浪费给医院带来损失。

(二)健全物资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公立医院日常治疗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也进一步影响了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一方面,公立医院要加强物资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改变以往的以人工为主的管理方式。只有将物资管理予以信息化,才能使得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趋于简便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物资管理的范围要更加全面,这样才能使得医院的成本管理更加科学和全面,有利于成本管理的实时监控和目标实现。以江苏省中医院为例,在横向的'物资管理上,涵盖了各种医院所有的物资;在纵向上,以医疗器械的管理为例,主要分为采购管理、库存管理、账务管理以及运维管理。值得借鉴的是,在每个管理模块下又进行了非常详细细分和严格的流程管理。比如,采购管理下细分为采购申请、论证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法律意见书审批等。通过这种全面、规范的物资管理模式,大大提高了医院的运作效率,推动了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

(三)提高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贯穿于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整个过程,也是公立医院开展经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常情况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横向贯穿于药品管理、临床业务、财务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全过程,纵向贯穿于门诊、病区检查、住院治疗等全过程。公立医院在进行经济管理时,应当尽可能地扩大信息管理系统的范围,尽可能地将医院的整个经济管理纳入到系统当中,便于对各个方面的实时监控。国外一些公立医院在这方面做得很完善,它们将医院的信息系统进行板块式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科室的需求或者医疗业务的需求进行详细的子系统构建。以某国外公立医院为例,该医院建立了临床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信息系统、辅助信息系统,在这些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如临床信息系统细分为门诊医生工作站、病区医护工作站、医学影像子系统、检验报告子系统、功检科室子系统、血库管理子系统、手术麻醉子系统、病理报告子系统等。此外,中国的公立医院在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要注重系统的升级和更新,以满足医院医疗业务等的发展需要。

二、结论。

新时期下,中国公立医院在成为医改的重中之重外,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对于整个医院适应经济的发展、政策的调整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立医院需要抓住经济管理的要素,通过多方位的努力和完善,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

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浅析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技术,服务水平硕士论文,就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医疗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加强医院经济管理,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未来发展的必然需要,是医院由“专家管理”向“管理专家”过渡的有效途径,是医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

一、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医院改革发展的需要。

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总会计师制度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总会计师条例》颁布实施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总体方案,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制度,促进国有企业加强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医疗活动同时伴随着经济活动,在国家财政资金补助不足的情况下,提供医疗服务所耗费的一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必须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取得补偿,才能维持医疗再生产。医疗活动是社会生产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应在医院经济活动领域内贯彻经济核算原则,促进医院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消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多年来,我国的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但在经营管理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医院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目前,大、中型医院拥有职工上千人,资产总值、年业务收支达几亿元,门诊、急诊人次达上百万人次,出院人次达上万人次,这其中的绝大部分经费依靠医院自身的业务收入来解决,经济核算任务繁重,经济管理是医院主要的管理工作之一。要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院长须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经济信息,而这方面的资料信息要靠会计来提供。“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已经成为企事业领导人所共知的道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置总会计师对医院改革发展,加强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大、中型卫生事业单位逐步设置总会计师,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我国7月1日新修改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特别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有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三)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中也要求:“符合条件的.医院要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设置的总会计师将成为医院行政领导的成员,履行主管医院经济管理的行政职权,直接对院长负责,对医院管理目标负责,对会计法规负责。

三、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医疗形势上讲,随着我国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经济正面临着入世后的机遇和挑战。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是医院进行改革发展、推行全成本核算、单病种限价、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及与国际卫生质量标准接轨的有力保证。从财务管理上讲,医院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三者须由总会计师加以协调。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建立总会计师——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科室核算员为一体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贯彻“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会计管理原则,服务监督医院经营管理全过程,为医院有序经营、健康发展起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医院领导体制、优化领导结构的重要措施。

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实现一体化。国际卫生质量标准要求医院管理干部、尤其是院级领导班子,不仅要懂得医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应懂得管理知识。必须有一个能掌握信息、懂医学、善经营、有权威、会管理的配套的领导班子,来组织管理医院这个复杂系统工程,切实解决近年来一些医院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固定资产流失、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之一。

(三)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强化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综合效益的有力保障。

如何加强和完善医院经济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发挥医院内部各类人、财、物的作用,是提高医院综合效益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许多医院的财会部门仅仅是记账、算账、报账的一个职能机构。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后,由总会计师组织医院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与医院的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经济管理融为一体,共同组成一个高效的医院管理体系。这必将有利于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更好地提高医院综合效益。

(四)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健全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需要。

医院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实行职务分管制度。即不相容职务应分别由不同的人员经管,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从权责划分入手,对医疗服务活动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必将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效益,确保医院财产安全,全面实现医院经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医院由“专家管理”向“管理专家”过渡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许多医院普遍实行的是“专家管理”。这种管理形式造成的结果是医院重投资、轻管理、轻核算,没有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管理核算体系。“管理出效益”反映出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医院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尤其是经济核算,财务管理,本身工作繁琐、政策性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去研究、分析、判断、管理等。随着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医院经济管理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医院“管理专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设置总会计师是医院由“专家管理”向“管理专家”过渡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完善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是促进医院规范化、科学化经营,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有力保障。

加强医院财务经济管理的对策

强化医院财务经济管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笔者首先讨论了当前医院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主要有健全医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养和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等。希望本文对医院的健康发展有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加强医院财务经济管理的对策

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的经营效益,财务管理处于医院管理核心地位,财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及新政策,不断充实自己,提高素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得到逐步完善与发展,财务人员水平也要逐步提高,财务人员应在财务分析上多下功夫,准确分析医院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江壁.浅谈医院财务预算与财务分析[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2006.8。

1.1.1管理模式落后,观念陈旧。

加强医院财务经济管理的对策

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的经营效益,财务管理处于医院管理核心地位,财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及新政策,不断充实自己,提高素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得到逐步完善与发展,财务人员水平也要逐步提高,财务人员应在财务分析上多下功夫,准确分析医院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江壁.浅谈医院财务预算与财务分析[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