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合同诈骗(通用14篇)

小编:HT书生

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规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示范文本中的借款合同条款是根据实际经验和市场需求制定的,但由于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可能需要随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借条合同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第十二条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

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条合同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条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息 ,即每月 元。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五、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简单个人借贷担保合同简单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借条合同

一、借款用途:___________ 。

二、借款人确认:___________签署本借条时,借款人已经收到出借人以现金支付的全部借款金额。

三、还款期限:___________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分12期还清,每期的还款期限为当月的______日之前,每期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人民币)。超期还款的,利息按照__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其它:___________

1、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发生争议的,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借人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前述借款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方式,若接受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动,借款人应在变动之日起2日内告知出借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动后未及时告知出借人的,不影响其作为出借人催收接受方式及法院有效司法送达的效力。

4、本借条一式贰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持壹份,每份借条的效力相同。

出借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人(签名/捺印):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条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借款期限:个月。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方法如下: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给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给付日期以甲方所出示的借款借据为准。

3、借款利率:本合同的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为:月利率%。甲方取得借款时,

一次性支付一个月的利息。甲方需每月向乙方支付贷款额的%中介费,及贷款额的%劳务费。

二、借款偿还。

1、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应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10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听乙方,并就还款事宜与乙方进行具体协商。

2、甲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甲方认可;利息计算按资金实际。

使用天数计息。

3、甲方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款。

三、甲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甲方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债务;。

3、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冻结;。

3)甲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而无法与其联系时。

四、债权债务转让。

乙方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五、违约和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借款到期至债权处理完毕)期间,乙方以每天未偿还借款金额的5‰向。

2、逾期期间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纳利息的,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偿该借款利息外,还。

3、如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因甲方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

方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4、如甲方出现违约,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追诉债权外,同时有权向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内。

追索债权至乙方全部损失得以补偿;。

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及其附件在公证机关办理强制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办理产权变更过户的相关税、费等。

八、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和比例,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双。

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不再提出增加及减少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就甲方按。

合同约定应当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乙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签字盖手印):乙方(签字盖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万元整(大写:元整)。期限日历日,于年月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借款人应按元∕天补偿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

借款人:

借条合同

__年__月__日,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中约定乙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甲方生产的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设备编号:__)。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元,现因乙方资金不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元,首付款不足部分人民币__元,首付款不足部分乙方请求甲方先行为乙方垫付。

现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购买起重机所垫付款项的归还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自__年__月开始还款,分__月还清。

2、乙方每月应当偿还甲方人民币__元,每月还款日为当月__日之前。

3、如后期因银行调整利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月还款增加的,甲方为乙方多垫付部分由乙方在__年__月__日之前还清。

4、如乙方未及时、足额归还甲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应当自违约之日次日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还款不足额部分的万分之五/日,并计算复利,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垫付款之日止。

5、如乙方累计二个月未及时、足额归还甲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则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的合法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售后服务、锁机、诉讼或直接扣押该设备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

6、甲方对乙方购买的设备采取停止售后服务、锁机、诉讼或直接扣押该设备等措施造成的乙方及相关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三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议,并对三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条合同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息,即每月元。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五、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简单个人借贷担保合同简单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浅谈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时间限制。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因此追认权不能对抗撤销权,一旦第三人先与被代理人追认而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自然丧失追认权。第二,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还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权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应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视为拒绝追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当向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借条合同借条

乙方(借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浅谈合同诈骗行为

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中的犯罪嫌疑人郭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根据法律规定,郭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郭xx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嫌疑人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到贵院查阅复印了起诉意见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案件时参考: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郭xx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要求。

一、主观方面,郭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可见,谢xx向郭xx的账号转账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实际上系履行其与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支付义务,项目部也认可郭xx代其收取保证金。

(二)根据xx公司与发包人xx公司的合同约定,xx公司需向其缴纳保证金。该项目内部分包后,xx公司要求谢xx缴纳保证金符合建设工程行业业务习惯。由此可见,郭xx并没有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收取保证金。从保证金的性质来说,就是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为工程顺利实施并验收合格提供的一种担保,且当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接受保证金一方须向缴纳保证金一方退还。项目部收到谢xx支付的保证金后,会将该款项支付给xx公司,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自然予以退还。实际上,xx公司承包到相关工程后再将工程原封不动地转包给谢xx,让谢xx代为享有和履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xx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郭xx,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纯属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上的惯常行为。

除了他们之间的协议之后再退还。该内部承包协议签订于2011年4月14日,谢xx在时隔仅仅三天未经与项目部充分协商沟通就径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为意在借刑事立案侦查而逃避民事违约责任的嫌疑甚大。

(四)从郭xx与贾xx等人以及他所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情况也可以表明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将郭xx与贾xx等人签订协议又解除协议的事实列出,并认为可能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实属明显错误。其一,郭xx与贾xx等人签订协议又解除协议,纯属民事行为,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其二,郭xx在与贾xx解除合同后且与谢xx签订合同之前,其私人帐户上尚有二百万余元的存款余额,完全有经济实力退还贾xx的保证金;其三,郭xx不仅全额退还了贾xx的一百万元保证金,还在贾xx未能正式开工但确有损失的情况下,给予了他二十三万元补偿金(贾xx出具了收条);其四,郭xx在近十年间,大大小小做过十余个工程,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争议或纠纷。

二、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郭xx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

堡坎、场地平整、土石方挖运等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后者系客观事实。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xx公司,协议中约定xx公司应支付两百万元保证金也系客观事实。对此,谢xx及其岳父在签约之前专门单独到实地进行过考察。

(二)xx公司委托郭xx作为授权代表具体负责该项目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合法有效。在xx公司与xx公司签署的合同上,郭xx作为公司代表签字,尔后郭xx再作为xx公司代表与谢xx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可见,郭xx在本案中的身份系xx公司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包括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等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并且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三)xx公司遂宁项目部实际存在,其成立和运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xx公司成立遂宁项目部后,其印章也在xx县公安局备案。因此,该项目部具备与他人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的合法资格。

(四)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系附条件生效合同,且公安机关立案时(甚至是现在)只有条件成就,就会生效。该合同中关于生效条件的原文表述是:“双方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手续后七日内保证金汇至甲方账户后本协议生效”。根据文意,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三:

1、双方签订协议;

2、完成相关手续;

3、保证金汇至xx公司。

账户。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已经成就,第二、三个条件尚未成就。第二个条件的成就需要合同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没有时间限制。第三个条件有时间限制和基础,是在第一、二个条件成就之后的七日以内。实际上,该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主要在于没有时间限制的第二个条件尚未成就。所以,即便是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谢xx与其岳父仍然希望和愿意继续和xx公司项目部合作,签订补充协议,就在于他们知道xx公司直到现在也未将工程包给第三方,xx公司和xx公司的那份分包合同完全可以履行,而并不是已经失效或者无效。

以上可见,郭xx在与谢xx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谢xx在本案中也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自己的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郭xx在本案中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的表现和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借条合同借条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诈骗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南省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一)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二)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____万元的序号为dwyc20__-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__年4月20日__________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__年4月26日作出_____公不立通字[20__]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_____公刑不立复字[20__]第01号《关于__________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_________________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__________律师取了一些证,__________律师对唐__________、杨__________、肖__________、陈_____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__________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__________自治县公安局。

___年___月___日。

这就是申请合同诈骗行政复议书的写法,请参照。

合同诈骗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诈骗

[摘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全面分析性质&n。

[正文]。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注解]。

(1)尹铮.《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从两则案例看“司法瓶颈”》.[a].正义网.

(2)笔者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将合同诈骗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