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环保管理制度(模板21篇)

小编:QJ墨客

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是环保工作的长久之计。下面是一些值得借鉴的环保总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环保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兼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1、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6、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1、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保检查,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管理制度

实验室为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教学人员和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1.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学校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2.实验室中易燃易暴及腐蚀性的物品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3.实验室应采用无毒、无害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

4.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环保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是机关管理水平和职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是环保局创建“四型”机关的.重要内容,为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做到“四不”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乱倒垃圾;不乱写乱画;不乱摆物品(文件、报纸),尽显洁净、整齐、美观,自觉搞好环境卫生和室内卫生。

二、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作为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组织和管理好各单位所有办公室(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实验室、仪器室等)的卫生保洁。

三、各办公室保证每天上班后十五分钟内将卫生打扫完毕,保持室内清洁、通风、窗明几净,书箱、文具、文件、资料摆放整齐,脸盆、毛巾、纸篓干净清洁,地面无碎纸、烟头等杂物,保持舒适的卫生环境。

四、局领导办公室卫生保洁:地面适时保洁(一般每天一拖),桌椅、垃圾篓每天保洁,由门卫负责。

五、公共区域卫生:一楼、二楼楼道地面由门卫每日保洁,做到清洁无杂物;院内花草树木办公室负责适时浇灌、剪枝、除虫;二楼会议室由门卫每周一上班前集中清理一次,并在每次使用后及时打扫;院内日常卫生由门卫负责;办公室及过道窗户保洁由办公室每年集中安排打扫一次,平时有各自办公室负责保洁。

六、一楼、二楼卫生间卫生由门卫统一负责,三楼卫生间由监测站自行安排打扫,做到全天保洁,无异味。

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整齐摆放在办公楼前平台停车线内或后院停车棚内,楼道、楼厅和过道内禁止存放各类交通工具。汽车上班期间应有序停放在办公楼前后。交通工具摆放由门卫负责统一协调、监管。

八、除本科室、本区域的卫生外,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参加扫雪、植树和集中性社区、公共场所等义务劳动。

九、办公室负责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周五月末”集中清扫活动,对局内环境卫生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通报,对卫生工作先进的科室予以表扬,对落后的科室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十一、办公室负责对各办公室和门卫保洁人员的洁具配备。

十二、实行“门前三包”,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门前秩序管理责任,有效制止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

十、各卫生区的卫生打扫情况将作为岗位责任制纳入年底考核范畴。

十一、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环保处理设施的管理,保证“三废”达标排放,保护环境,使环保与生产经营同步发展,并结合本公司的特点而制定。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1职责。

3.1拥有环保处理设施的单位或车间负责维护本单位所有环保处理设施。

3.2安保部负责监督检查。

4.1.1拥有环保处理设施的单位或车间,必须做到: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生产管理体系,配置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4.1.2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使装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减少“三废”的生产。

4.1.3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纳入环保责任书的考核范围。

4.1.4计划停车检修,应尽量安排要生产停车时间;非计划停车,各车间需提前三天向公司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车检修,严禁擅自停车或久停不修。

4.1.5各车间在大修期间,要严格按公司统一安排的装置开、停车时间进行停车和检修,环保处理设施的检修时间贯彻后于生产装置停车、先于生产装置开车的原则。

4.2.1拥有环保处理设施的单位或车间,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制定维护保养制度。

4.2.2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各类台帐、档案,保持完整的运行记录。

安保部审查或批准。

4.2.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5、奖惩。

5.1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安保部,参照《环保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5.2.1对“三废”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5.2.2设计、制造“三废”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果显著的6、附则。

6.1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环保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6.2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环保管理制度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大气办《安庆市落实省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确保完成我市重点港口码头扬尘管控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港辖区码头堆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周边居民满意率大幅提高的总体目标。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码头(见附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超常规措施实施计划,采取超常规措施,严格落实管控清单第一阶段整治任务,减少扬尘污染,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圆满完成管控任务。

(一)对照“管控清单”限产、停产措施,重点港口码头严格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1、码头装卸机械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必须停止作业。

2、实施码头堆场及坡面硬化、绿化工程,硬化或绿化率达到环保规定要求。

3、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堆场物料实施全覆盖;码头、堆场边际应实施防渗、抑尘等工程措施,并建设混凝土围墙、防尘网、天棚储库等设施,库场内应配置喷淋装置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

4、强化装卸作业过程管理,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5、加大码头、道路、堆场的清扫保洁力度,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清扫、冲洗、喷淋等工作要责任到人,码头平台要做到船船清、力争班班清,道路、堆场要及时清扫、洒水保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晴天洒水不得少于两次,确保洒水范围有效覆盖整个码头堆场,做到不积尘不起尘。

6、严格进出港车辆管理,安排专人对出口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检查进出车辆是否落实密封措施,严禁车辆超载冒载,严禁货物泼洒。

7、完成《安庆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含港区内港作、工程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接收物处置建设方面25%建设内容。

(二)扎实开展港口码头扬尘整治超常规专项检查。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对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港口环境监管,持续加大港口码头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码头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码头堆场扬尘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点检查防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协助属地环境保护机关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对超标排放、扬尘严重等污染环境违法行动实行零容忍,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开展“零点执法行动”,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蓝天行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合属地环境保护机关实施处罚,并立即停业整改。

(三)积极推进码头堆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在市财政、公管等单位的支持下,加快推进中心港区码头堆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年底前安装调试完毕,实现与市环保局等单位连网,科学运用“电子眼”有效监督控制港辖区散货码头堆场扬尘污染。

(四)严格考核验收。

12月初,会同市大气办,对照管控措施和第一阶段目标,对整改合格的码头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对整治效果差或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码头企业,将实行驻点监管,直至第二阶段整治目标完成。同时,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将环境违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一)加强宣贯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营造港口码头进一步做好扬尘防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落实整改,完善相关措施。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措施,及时查漏补缺,强化应急保障,做好港口码头扬尘防污染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善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港口码头防污染相关制度规章,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构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环保管理制度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生产部、工程部及各生产车间。

4.1“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纯化水站:树脂再生后的废酸、废碱、纯化水罐清洗用的废酸或废碱。

4.7.2锅炉房消烟除尘废水。

4.7.3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4.7.4纯化水站、锅炉房及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4.8废气方面:锅炉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水幕除尘处理。

4.9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锅炉煤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10空调机、空压机及锅炉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管理制度

1、设立环保管理基金,每人每月100元,当月未出现环保事故,按时发放,出现事故的按情节严重处罚处理。

2、加强设备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的发生,对出现“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熏坏花草树木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车间全部环保奖金。

3、所有冲洗废水一律要收集进入污水池,冲洗地面要用喷枪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4、生活垃圾由统一暂存于垃圾存放区集中处理,废油、废液不能随便乱倒,一律倒入废液罐集中处理,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6、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搞好环境卫生,对各人的卫生区要坚持每天清扫,始终保持清洁,每星期五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日常检查发现四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

7、对生产过程和实验、化验用完的试剂、包装瓶、桶、废弃物要造册登记上报,做好化学危险品“三废”的收集和回收工作,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桶分类放置,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废弃物倒入垃圾桶和混入垃圾收集站,对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8、对出现的各种环保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本部门不能落实的,要提出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落实整改和技改。

9、实行奖罚制度,每年底对环保方面表现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环保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生产环保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规范我我局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投入应依法管理,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负第一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

3、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

7、尘、毒、噪治理;

8、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9、重大危险源控制与应急预案;

10、安全警示装置;

1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安全生产奖励;

13、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及其它。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一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国家、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工程局部署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安全墩;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栈桥、栈道、悬空通道;通风除尘设施;安全网;安全自锁装置;速差自控器;水冲式或干式厕所;隔音值班室;排水及废弃物处置设施;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漏电保安器;安全低压照明设施;喷洒水车;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项目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生产设施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基地的公共安全设施由基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局审批安排设置。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 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的专用设施,如:通风设备及配套装置、起重设备重新配置的限位装置等。安全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源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设施,如尘、毒、噪检测仪、起重设备警示装置、地质裂变观测装置等。

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监视装置、仪器、仪表的投入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救生衣、电气绝缘手套、电气绝缘操作棒、防尘、防毒用品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定配置,保证质量和数量,不准使用非标准产品。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是根据产业特点对生产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对产业自然规律的认识及运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具和指南,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配置,满足需要;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是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则,应当做到有关生产岗位的人员人手一册。

第十二条 尘、毒、噪治理。尘、毒、噪是指有毒、有害粉尘、气体、噪音的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健康影响和安全生产影响的施工作业场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证尘、毒、噪治理措施资源投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即针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从人、财、物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损毁的情况及因素。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动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预案所需的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装置。安全警示装置是指施工场所、设置及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性装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现场与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柱、安全墩、指示信号灯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的警示信号灯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示规定,确保及时、有效设置。

第十六条 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旦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必须保障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源投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工程局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如:安全生产月奖、单项奖、特别奖、年度安全生产兑现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奖励等。局属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局安全奖惩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奖惩兑现。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施工项目基础、自下而上、由年度到季(月)度制订。局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年度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及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安全需要编制,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实施前一个月编制。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行政副职、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员。编制的计划应做到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证人等清楚表述,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按部门职责分工编制,如:安全设施投入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安全投入计划应由设备物资部门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计划由劳资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等。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通过相关管理等部门评审会签,由项目主管行政副职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积极筹措,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产经营的其它需要,缩减安全生产投入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要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要求写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项目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分包施工队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实施情况,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特点,将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实施结果形成记录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形成完整的工作台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月生产计划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专项检查和总结。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形成管理制度;是否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需要及时编制了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计划是否围绕生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有效调整并得到实施;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是否得到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等。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分项(类)统计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到财务及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统计报表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的资源保证,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间环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厂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 组织结构 1、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司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

公司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工厂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工厂环境保护网,由工厂领导和工厂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工厂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3、工厂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

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

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三、 基本原则 1、工厂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工厂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工厂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工厂生产发展,工厂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工厂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 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6、在下达工厂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1.3、监督检查本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1.4、组织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1.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2、凡本工厂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工厂“三废”,造成 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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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须按要求佩戴穿好工作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2. 禁止在车间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4.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产品(或废品)和私人用品放在操作台或流水线上。

5. 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6. 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车间主任开具领物单到仓库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生产过程中各车间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

7.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8. 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把环保工作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树立环保优先的原则。

9. 生产过程中要确保每一类污水收集到对应的污水收集池内,如有异样要及时协调处理或上报环境保护管理部。

10. 在车间生产开始前,检查每一台废气吸收塔,确保能正常运作,废气吸收塔药箱内药剂要按时添加,并做好添加维护记录。

11. 如发现不能立即解决的环保安全隐患的情况,要立即停止生产并上报厂环境保护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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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试行)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为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逐步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的环保管理。

二、职责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科统一执行管理,要求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三废”治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程序

1、车间的“三废”治理

1.1 废水的治理

1.1.1各车间产生的废水均采用清污分流法,污水和冷却回水应配备专用管道。

1.1.2节约用水,采用一水多用,循环使用,减少污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工业水降温,严禁车间使用工业水及自来水冲洗地面。

1.1.3各车间及部门负责包干区(见附图)内的专用、公用清污水排水管网的检查、清理及维修工作,确保管网的畅通。积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各自包干区的整洁卫生。

1.1.4避免车间管道及设备的`“跑、冒、滴、漏”。遇到异常时,必需及时维修更换。

1.2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固体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固体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1.2.1 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车间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必须设置危险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包装桶、吨

袋、无结网)进行收集。收集包装后统一输送至公司危废暂存场所(南区污水处理中心东侧仓库),服从现场当班人员的安排,按规定分类放置。

1.2.2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收集后送至公司指定的生活垃圾堆放场所。

1.2.3严禁固体废弃物的乱堆乱放及胡乱倾倒,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必要时将给予相应处罚。

1.3废气的管理

各车间要严格做好管道及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工作,避免原物料及工艺废气的泄漏,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车间有配备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必须按照要求与生产同步运行,确保废气按照相关要求达标排放。

1.4“三废”处理中心的管理

1.4.1严格规范“三废”治理措施,做好操作人员定期培训、工艺技术不断更新完善、设备管网定期维护和定期监测工作。健全日常操作运行及分析记录,及时分析总结,确保治理设施良好运行。

1.4.2进一步完善、改进“三废”治理工艺,确保公司“三废”稳定达标排放。

2、新污染源的防治

2.1对工艺改革和新产品试验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2新建项目(包括扩建、技改、搬迁项目)必须贯彻落实环保“三同时”的原则。

2.3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时,环保部门参与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才可投产。

2.4严格执行工艺规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排放“三废”,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2.5设备的设计、选型、管理都要考虑环保噪声,以及容器的密封,管道泄漏,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

3、生产区域环境管理。

3.1公司安环部门要掌握车间“三废”的来源和排放量,根据车间生产情况及时调整“三废”处理流向及工艺。

3.2公司安环部门,每月定期检查车间“三废”治理情况,对未按规定治理排放的应及时通知整改。

3.3公司禁止任意排放、倾倒含油废水、废渣,以免污染环境。

3.4各车间更换的废旧设备,应妥善处理,堆放到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3.5仓储部门要设置相应的危险品、剧毒品标识及相关管理操作规程,保管好有毒、有害原物料,严防泄漏,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4、环境监测管理

公司对能够自行完成监测的项目,需做好定期监测工作;对于不能自行监测的项目,公司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公司“三废”治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有项目的监测、分析都要做好记录,记录数据必须原始,及时、准确、规范。

5环保设施管理

5.1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各车间要做好各自污水收集池的日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表面脏物及浮油,避免因管道或提升泵的损坏等原因而造成的废水溢流,确保各车间废水顺利提升至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安环科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将做出相应处罚。

5.2废气处理设施的管理

车间配备有废气吸收净化设施的,必须按照要求与生产同步运行。要求相关车间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废气治理后的稳定达标排放。

5.3固废处理设施的管理

各车间必须按照要求设置固废收集容器,工业危险废物需与一般生活固体废弃物分开存放,按照要求收集运送至相应的暂存场所,避免固废的乱堆乱放。车间在收集危废时,应确保收集容器的完好,避免在输送过程中因原物料、废液的滴漏而造成的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6 普及、宣传环保知识

6.1为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窗及其他方式进行环保知识宣传教育。

6.2公司要对各车间及部门相关负责人加强环保知识的学习与交流,对专业环保技术人员做好培训工作。

四、环保机构职责

1、本公司环保机构职责

1.1、在公司分管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宣传等。

1.2、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和做好环保工作的年度总结。

1.3、监督检查制度执行及“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 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项目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1.4、组织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1.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者进行培训考核。

2、对公司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公司“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的,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罚则

凡本公司员工、车间和部门有违反本制度的,造成污染环境事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具体罚则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100元

1.1车间生产废水,没有按清污分流排放;含毒废水任意排放。

1.2有三废处理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或没有及时修理。

1.3安环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各车间“三废”排放情况或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元。

2.1任意排放,倾倒含有油、毒等废水、废渣,引起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县内通报或罚款5000元以上的。

2.2有毒有害物品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县内通报或罚款5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3.1任意排放,倾倒含有油,毒等污染物废水、废渣,引起环境污染事故。

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通报或罚款1万元以上的。

3.2有毒有害物品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通报或罚款1万元以上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劳动解除合同。

4.1未按规定排放,倾倒含油、毒等污染物废水、废渣、废气,引起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并要求停产整顿的。

4.2违反有毒有害物品储运规定,发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并要求停产整顿的。

六、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条管理制度属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

安环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本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由公司安环科负责相关解释事宜。

4、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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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为了维护及保持车间环境,对车间物流/人流与车间环境卫生管制规定如下:

一、所有物料进入车间均须经过货淋并吹风,同时过货淋时物料不可摆放过多堵塞住网孔;

二、膜类及胶片须除外包装方可通过货淋进入车间;

三、所有包装盒、胶壳均需经过吹尘方可投入生产;

四、所有物料的发放需经物料房货淋从膜类物料房进入车间投产;

五、喷码物料房非相关工作人员严禁逗留;

外露;车间内不可拉开防尘服);所有的工衣不允许随便放在地上或柜子的上面且清洁工根据实际情况即使更换风淋室的粘地胶。

七、所有人员不可车间内跑动、吵闹、坐在地板上及防尘服不可放在地板上;

八、每天员工对各自作业工作台面至少清洁两次(早上用地粘胶;中午用无尘抹布);

九、每天早上员工需对各自区域地面进行清洁(用地粘胶);

十、每天清洁工对地面清洁两次(上午:采用无尘吸尘器;下午:采用无尘拖把清洁);

十一、 每天清洁工对风淋、防尘衣柜、玻璃门窗进行清洁一次;

十二、 每周清洁工对地垫进行清洗一次;

十三、 每周五晚上进行车间大清洁:

2、 用无尘抹布+清洁液对地面进行清洁;

3、 用地粘胶对高效过滤网罩进行清洁(每周一次);

4、 用地粘胶对天花板/墙面进行清洁(每月一次);

5、 用酒精+无尘抹布进行回风口百风叶进行清洁(每月一次);

十四、所有的返修品在进入三楼车间以前必须将所有的膜类去掉,并有效的除尘。

十五、 所有产品停放车间均需加盖包装盒;

一、目的:为加强车间现场的管理,使车间工作环境始终保持整洁干净,特制订如下车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管理规定

1.操作员工随时保持设备机身的清洁。

2.随时保持自己管辖范围的清洁干净,通道畅通,无铁屑、纸片、袋子等垃圾。

3.每天下班前进行环境卫生清扫,每周一次设备保养。

4.工作台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地上的零件、工件摆放整齐,一目了然,并且不允许超越黄线。

6.工具箱随时保持干净,量具、工具摆放整齐,并保持清洁,工具箱不允许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7.清洁工具定点放置、垃圾及时清理运走。

8.车间实行片区三包责任制,各片区发现杂物主动清理

11.此次评分以车间为单位,分别为垒装、机加工、下线、组装、喷漆,各车间安排好每人轮流值日监督。

三、检查规定

1.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逾期仍未整改者罚款20元。检查小组人员每周(暂定每周五)集中进行一次卫生评比,依据公司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进行评比,对检查的结果给予打分。

2.每月上旬公布上月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并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 优工作的内容之一。

3.月评比中分数最高的车间每人奖励30元,分数最低的车间每车间每人罚款20元。 所有奖罚款均纳入公司福利基金。

4、检查组成员:组长:徐金玲

组员:王冲、刘海霞、温凤仙、乔红岩

车间环保管理制度

1.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除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2.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3.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4.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5.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采取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环保管理制度

临沂市就四大环境污染源及环境安全等出台了《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条加严措施》。措施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三个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对钢铁、焦化、电力、建陶、水泥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废气等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限期治理。二是停产治理一批,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和偷排偷放的实施停产治理。三是关停拆除搬迁一批,对停产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拆除;对城区内现有重点污染企业列入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2)土小企业关停、拆除。对外环线以内小铸造、小石灰窑、小页岩砖、小陶瓷、小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坚决关停、拆除,防止死灰复燃。

(3)严格行业环境准入。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4)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视频监控设施联网贯通且正常运行。混凝土搅拌站要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要求,9月30日之前未达到要求的,外环线内一律取缔,外环线外停产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实行集中挂靠、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社会闲杂车辆上路营运;渣土运输车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一律实行全封闭运输。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一经查扣,相关施工工地停工三个月以上。散装物料一律密闭运输,防止抛洒遗漏,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

(6)狠抓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外环线内主次干道使用高压清洗车辆进行清洗冲刷,每3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洒水保洁2次。

(7)裸露土地绿化。对主城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及临时闲置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

(8)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年内完成6.6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5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淘汰率进入全省前3位;外环线内黄标车一律禁行。

(9)严格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10)开展车用油品专项治理。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

(1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外环线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开展西部板材业锅炉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热的,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2)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3)大力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步伐,年内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

(14)严格油烟排放管控。外环线内所有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8月31日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烧烤。对烧烤摊点进行总量控制,城区范围内严禁新增烧烤摊点。露天烧烤一律改为室内烧烤(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的限期1年内改为室内)。室内烧烤废气必须集中处理,配套油烟净化设备。无环保型无烟炉具和不正常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油烟净化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生产经营设备,取消饮食业从业资格。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

(16)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工商注册,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排污企业公开承诺制,所有排污企业一律在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承诺牌,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各县区须与所有排污企业签订责任书。

(1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企业实施严管重罚,查处超标一次予以顶格处罚,停电停产或停止施工3个月;第二次超标坚决关停。

(19)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自20xx年8月1日起,对市级及以上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在严肃查处企业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应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县区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一并追究相应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在连续性异常天气情况下,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要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项目立项抓起,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落地。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宁可忍一时之痛坚决放弃,也绝不能追求片面发展破坏环境。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对发展方式要重新审视,新上项目不得新增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做不到的一律不准落地。

淘汰落后产能。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淘汰钢铁、火电、水泥等过剩产能,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切实降低市区、县城周边的污染物排放强度。

优化工业布局。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步伐,对市区内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6、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生产、火灾、爆炸及环保等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司的安全档案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关于管理职责分工#e#

《规定》将减载靠泊等级的核定权限放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作用,交通运输部仅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不负责具体的核定工作。二是考虑到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因此将组织核定的权限定为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具体的工作。

考虑到码头靠泊能力核定涉及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码头减载靠泊能力等级的核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共同就码头靠泊能力等级和船舶通航安全两方面一并复核,一次性核定靠泊能力等级和具体的限定条件,避免重复,减轻企业负担。对核定后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不再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在监管上,《规定》明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现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生产作业,引航机构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监督。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1、本厂安全环......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1、本厂安全环保科要认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环境。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2.1警告;

2.2罚款;

2.3开除;

2.4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取消事故单位的先进称号和当月职工的单位,一次性罚款20xx—10000元,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500—20xx元。发生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罚款100—500元,罚款额从事故单位年度奖金扣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污染事故的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1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3.2在安全生产竞赛等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3.5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爱心环保协会(以下称爱心环保协会)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等。

第三条归档范围:发展规划、学期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项目策划、通告、通知、海报、传单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财务方面、档案管理由人事部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完整。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一)会长、副会长及部长借阅档案应通过秘书处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二)协会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会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转借、遗失。

第六条协会印章一般由副会长负责保管。未经会长批准,印章不能交给他人管理使用。

第七条协会印章的使用一律由会长签字许可后副会长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3)对于擅自使用印章或以欺骗手段使用印章,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协会所有需要盖章的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九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会长签字批条方可开出。

第十条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所有打印、复印公文或文件必须至少一式两份,交秘书处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协会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秘书处研究并提请理事会批复。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爱心环保协会常委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海南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 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 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 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 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 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第二十九条 境外游艇前往省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应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港手续。

第三十条 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游艇应当提前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章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三十二条 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的管理,按照营运船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进出港管理:由游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办理。 

船舶驾驶证:海事局办理。 

帆船的进出港:小型帆船的进出港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只要在指定水域内活动,一般都没有什么问题。带动力的大型帆船的进出港,按照游艇办理。

车间环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3.1、车间卫生要求

3.1.1、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车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环境。生产过程中不间断随时清扫、整理。

3.1.2、车间内所有的门窗、玻璃、窗台应随时保持清洁干净,每星期彻底清扫车间卫生。

3.1.3、车间应每天用水喷洒1次,以清洁空气。

3.1.4、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吸烟,不得随地吐痰、闲聊、打斗、大声喧哗、玩手机、翻阅书报画册。

3.1.5、车间整洁、无杂物、空气新鲜、地面洁净、无积水、设备无油污、无粉尘。

3.1.6、车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装溶液用的桶必须加盖。

3.1.7、工作时落地原料必须及时清扫妥善处理。

3.1.8、生产车间所有的窗必须安装纱窗,防止蚊、蝇等进入现场,纱窗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打开纱窗。

3.1.9、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放入车间内的临时存放袋、箱中,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前)二次将生产区域的垃圾清理出车间。

3.1.10、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3.1.11、各种半成品用转运箱、输送平板及垃圾箱保持清洁。

3.1.12、产品包装(塑料包装袋、产品标签和纸板箱)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车间应做到:

a、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b、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c、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d、照明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e、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f、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g、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h、设备、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含清洁清理的内容,做到表面目视无灰尘、油渍、污渍等异物。

i、工具、容器、模具、搬运工具等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并保持其清洁。

3.2、人员卫生管理的要求

3.2.1、未经允许,非生产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车间。

3.2.2、进入车间人员(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穿戴整齐,执行三不进制度,即:“不穿工作服、不穿工作鞋、不戴工作帽一律不得进入车间”。

3.2.3、新入职的车间员工必须到正规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并经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

3.2.4、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2.5、着装正确,头发不外露,衣帽整洁干净,做到勤洗勤换。

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为增强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公司环保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车间(部门)、司属子公司。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对新进员工公司级的环保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公司环保(安全)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制定环保教育培训计划,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3.2负责本单位新进员工和转岗人员分厂级的环保教育培训。工段(车间)负责新进员工和转岗人员班组级的环保教育培训。

4.1针对本单位环保情况对员工进行环保教育培训,在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应包含环保教育培训内容,环保培训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4.2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公司各车间(部门)环保员进行一次环保教育培训,以提高环保员的环境管理水平。

4.3培训内容

(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公司的环保管理制度等。

(2)公司或部门的环保基本情况、生产特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等。

(3)环保管理知识(包括现场管理、固废管理、环境安全管理等)。

(4)环境风险目标,重要环境因素等。

(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等。

(6)其他环保相关知识、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等。

4.4所有环保教育培训应作好相应培训记录,保证培训效果,建立健全环保教育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