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专业19篇)

小编:琉璃

在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可以系统化地整理和梳理自己的思路和经验。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是作者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是我国近年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内容涵盖了监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旨在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近期,我参加了一次“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和交流会议,深受启发,从中体验到了“监察两法一条例”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本文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之所以被广泛推广,是因为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它有助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其次,这两部法律可有效强化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防止不法分子逃脱审判和制造“灰色地带”。而最重要的是,监察两法一条例的颁布实际上标志着我国法治化和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加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践价值体现在其内容和作用方面。从内容来看,监察法规范了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惩罚力度。而法院法和移送审查调查程序条例,则明确了有关监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具体工作方式,划分了案件审查的范围、审查流程、证据收集等等。从作用来看,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旨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他们更加忠诚地履行公职使命。同时,其能有效促进国家治理规范和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和民众信心。

除了对“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了解之外,此次学习还让我认识到了它的实际意义。具体地说,从全面纠治腐败、提高监察效能和强化宪法实施等三大方面突出了其实际意义。全面治理腐败,实际上是保障和增强了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稳定;提高监察效能则可以通过加强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权力、监察规范和监察程序合理有效,从而培育和加强了国家治理正常化;而强化宪法实施,则贯穿整个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做法与制度建设,强化守税爱国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理。

最后,对于如何把“监察两法一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创新思路,增强技能。我们应该针对不同职位、不同层级中存在的监察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考察,积极思考、总结、探索新型监察实践;二是加强自我修养,增强职业素养。职业的成就是需要自我完善的,同时还需坚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够形成一套符合自己职责的“操作系统”;三是注重口耳相传,共同提升监察水平。制定基本规则和实践标准,注重发挥人的作用,结合工作实践,共同推进监察两法一条例为我国的反腐和法治进步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总之,“监察两法一条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从自身、从工作制度和社会文化层面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坚信,只要我们依据“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内容和意义,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以及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满意而有效的监察工作成果。

两法一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接触到了“两法一条例”,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条例》,这三部法律和条例对于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与同事交流、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处理员工的难题时,我常常会思考如何将“两法一条例”展现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本文将会探讨具体心得和体会!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怎么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而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呢?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落实。我们应该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比如,落实双面工资制度,完善奖金制度,建立完善的制度出错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让员工的工作意愿不断提高。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平衡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障员工的权益,也会激励员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实行《社会保险法》,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

在岗位上,员工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如何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使员工得到应有的尊重?答案就是实行《社会保险法》。我们应该把既合法又优惠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时地落实在公司中,把员工个人利益看作我们公司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员工工作较长时间后,应该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安排公司制定的补贴等。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法》,不仅可以保障员工个人利益,让员工更加愿意为公司工作,保持员工稳定率,也可以增强公司的文化和增加公司名誉度。

3.落实《最低工资条例》,全面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同时,如何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呢?实践证明,通过制定一定的福利待遇和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条例》来推动员工的收入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我们要推广高工资、高效益、高度兼顾的工资福利制度,给员工创造更加轻松、自由、宽松、开拓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的良好心态和合作意愿。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落实《最低工资条例》等措施,让员工在工作中尽情展现自己的能力,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创造良好的业绩,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双赢。

完成以上三步,实现了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我们还需要注意完成第四步。即加强对“两法一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在我们的工作中,如果不了解以上“两法一条例”的内容,则无法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例如,如果不了解涉及到“违规常见行为”等细节事项的管理制度,我们不能有效地策划有效的现场督导,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同步更新制度,增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5.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两法一条例”的正确执行。

在以上四步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两法一条例”的正确执行。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对于公司员工的权益、社会福利、企业形象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如果不落实措施的话,这些规定将是一纸空文。我们需要不断推动市场和行业发展、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心态和意识,使之和“两法一条例”相辅相成,形成比较完整和完美的制度体系。

总之,“两法一条例”贯穿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从管理层到员工,每个人都离不开这三条法律和条例的指导。在这个法制社会,我们应不断学习或领悟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且做一个负责的员工或团队,践行“法律居首,合法行事”。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为我们的企业和我们的个人孜孜以求!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是近来实行的一项法规,旨在增强党和国家监察职能的实践性和有效性。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这些法规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惩治腐败、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积极的成果。在本文中,笔者会就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和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实施过程及成果。

在监察体系目前的构建中,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基层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和任务。在实施监察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以其职权优势和运作经验,加强对监察对象的调查、审查和监督,展现了较高的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果,例如加强了反腐败工作,处置了一些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并促进了一些工作机制的改善。总体来说,监察两法一条例在治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三段:问题及困难。

尽管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已有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首先,监察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其次,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受到着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法规实施问题等,均会对工作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监察体制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还需要在方方面面做出更多尝试和实践,才能进一步推进全国监察体系的建设。

第四段:未来展望。

虽然面对诸多问题和挑战,但是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还是值得期待并鼓励的。未来,监察委员会应更加积极主动的发挥职权,不断加强对各级监察对象的监督和调查,增强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同时,也需加强相互间的联动与协调,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随着《监察法》等的进一步落实,相信监察体系的建设也必将日益健全完善。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体现出了中国政府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勇气。在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也不断摸索尝试,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但是,在未来的推进进程中,仍需加强不断的学习和探索,积极创新和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协调和专业化,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支持。

两法一条例简短心得体会

《刑法》、《民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部重要法律,俗称“两法一条例”。这三部法律贯穿我国的法律生活,涵盖了各个领域,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我通过对“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深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权威。

第二段:刑法。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刑罚,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可以从刑罚的数量和程度全面了解到我国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和制定的相应措施。在学习刑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实现人的再生。

第三段:民法。

民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它不仅规定了人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构成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准绳。人民的自由、财产、婚姻、继承、民事责任等方面,都受到了民法的保护。如今,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种纠纷和争端不可避免,学习民法可以帮助我们有效维护我们的利益,并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段: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国的针对民事合同关系制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一系列问题。学习合同法不仅能够加深我们对于合同的了解,更能够帮助我们避免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同时,通过学习合同的起草和管理,我们可以避免虚假、违法合同的存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刑法、民法和合同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律。通过学习这三部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和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我们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也要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循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保护法律、遵守法律,成为维护我们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石。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保证国家治理体系运行有序、政务清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监察法、国家监委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我们在实践中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指南。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一下“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察效能。

监察法、国家监委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全面、更系统的监察制度框架。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强化监察职能,确保政务运行纯洁,提高监察效能。比如,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守法教育,建立健全政治纪律制度,加强案件调查能力等等,都是提升监察效能的重要措施。

第三段:规范监察程序,确保执法公正。

监察两法一条例要求保持执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防止滥用权力和执法过错。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需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比如,在办理监察案件时,必须遵循规定程序,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滥用职权。

第四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效率。

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建设也成为提高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监察两法一条例明确了在监察工作中应当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在我们的实践中,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确保监察工作的快捷高效。

第五段:加强法治意识,推动监察制度完善。

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但是实践中我们还需进一步推动法治意识的普及,加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确保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更好,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结语:

总之,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们在监察工作中遵循法律规定、依法施行监察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持。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监察制度,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两法一条例简短心得体会

“两法一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三部法律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成为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法规。对于我们每个普通公民来说,学习这三部法律条例,不仅是了解自己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必要称职,也是一个识别法律界线的必要条件。

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实行法治的基石。宪法宣示了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国体和国家的组织架构,是我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必须基础。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它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宪法意识已经逐渐成为我的强烈信仰,同时也是我的生命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民法典的总章程。它以“构建现代民法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要目标,对各个领域的民事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了解了更多有关我个人利益的问题和轻重缓急,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中心法律,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刑法的适用以及应用、认罪认罚、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学习刑法让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违法必究、刑事制裁的原则——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为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段落五:总结。

综上所述,“两法一条例”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是诸多法律条例的底层基础,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条例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极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提高我们审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和全社会加强法律意识的进程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落实法治化建设新体系作出贡献。

二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二法一条例是指我国教育系统中的“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条例”的法规,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和改进我国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和贯彻二法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在教育事业中,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二法一条例还对如何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师素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要求和建议。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谈一谈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二法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教育中的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大对中职教育的投入,确保中职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推动教育公平。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政府作为教育事业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其次,二法一条例强调了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应当健全教育教学工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对中职教育的规范和管理,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下功夫。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家校合作,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得到关爱和培养。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教育公平,学校应当尽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再次,二法一条例明确了家长在教育中的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家长应当履行好教育监护责任,关心和支持子女的学习。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培养孩子的能力和品质。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家长应当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行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家长是孩子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与学校和政府共同努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帮助。

此外,二法一条例还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改革建议。例如,针对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与企业合作,提高中职教育的实践性。这些建议对于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教育改革是必要的,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

总的来说,学习和贯彻二法一条例使我对教育事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政府、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同时,我们应当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教育未来。

二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快速推进,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也在不断加强。其中,二法一条例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我深感这些法律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在实际生活中,当我把这些法律法规融入到自己的生产、生活和社交中时,我不仅更好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也更好地完成了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

第一次接触二法一条例是在法律课堂上,老师给我们讲解刑法修正案,我记得当时我对其中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印象最深,这个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处罚。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呵护,也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多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学习刑法修正案,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我认为最具实用性的法律法规之一。我们每个人都是民法典的主体,它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我对个人财产权和合同法规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要学会通过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谨慎签订合同,防止出现纠纷。同时,我也要遵守合同,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民法典不仅是法律,更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约束。只有通过遵循民法典,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物权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个人或组织对事物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我们的财产权益。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懂得了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比如,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核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确保自己的购房合法合规。此外,我还了解到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出租和继承也有详细规定,这让我在处理与他人的财产关系时更加明确权益和义务。物权法的学习让我明白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教会了我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

通过学习和理解二法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它不仅保护我们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社会秩序。作为一名公民,我要积极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从法律的层面去遵守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二法一条例,我们才能在一个公平而和谐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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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狱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为了确保监狱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具有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从监狱两法一条例的角度,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狱法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监狱法对监狱的组织和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狱的管理职责和运行方式。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监狱法的规定,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依法执监、边学边用”。监狱法的实施使得监狱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刑罚执行法与监狱法相辅相成。刑罚执行法是监狱工作的基本依据,它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执行的程序,为监狱的刑罚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刑罚执行法的规定,依法执行刑罚,严格管控犯罪分子的行为,确保他们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同时,刑罚执行法还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具体内容,为犯罪分子的改造与重返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监狱条例是监狱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监狱条例对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犯罪分子的收监、管教、劳动等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监狱条例的规定,确保监狱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运行有序。监狱条例的实施不仅保证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了工作效率。

最后,我要谈到对于监狱两法一条例的体会和思考。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监狱两法一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它们不仅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也为我们提供了操作指南。同时,监狱两法一条例的实施还充分体现了法制在监狱管理中的巨大威力,确保了监狱安全有序运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深入学习、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监狱两法一条例,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监狱两法一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狱两法一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对监狱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狱管理工作,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监狱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狱两法一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和服刑人员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例。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两法一条例规范了我国监狱管理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了犯罪分子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在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文本过程中,我深感课本知识的点滴汇聚成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体会。

第一段:监狱法。

监狱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刑事法律之一,它对监狱的建设、管理和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学习监狱法的过程中,我对监狱建设和改革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监狱法规定,监狱要进行法治化建设,必须依法管理,严禁虐待、殴打、侮辱和其他遣散扰乱秩序的行为。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应当切实遵守这些规定,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服刑人员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行,重塑自己的人生。

第二段: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重要原则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刑事诉讼法强调,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公正、公开、公平,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收集证据、保障辩护权、合理使用刑事拘留等,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我们也要切实执行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段:条例。

服刑人员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例是我国刑法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在学习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关怀和帮助。条例明确规定,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服刑人员表现良好和具备改造可能的认可和奖励。这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和自我改造,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一条例的积极意义,加强监狱管理,推动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复出,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用之才。

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和条例是相互关联、互相贯通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监狱管理和刑事诉讼的法律体系。监狱法规定了监狱的建设和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条例规定了服刑人员的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这三部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保护服刑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加强这三部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做到统筹兼顾、合理配比,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段:我的体会与感悟。

通过学习监狱两法一条例,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法律是社会的秩序之本,是保证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监狱两法一条例是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和矛盾予以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理解法律原则和意义,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做到法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为完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监狱两法一条例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保障服刑人员的权益、推进刑事案件审理和改造工作,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文本的过程中,我深感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和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我个人的职业规划和人生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将深入研究和学习法律知识,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益于社会的人。

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两法一条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应有的基本素质。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也积极参与了相关学习活动,并从中受益匪浅。在学习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并从中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明白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石,没有法律的引导和保护,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更加明确了不同法律的领域和功能,了解到法律的维护和推行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遵守。

其次,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认识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工具。例如,我在学习中了解到民法赋予公民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而刑法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和制裁措施。同时,法律也给予我们一些义务,例如履行合同、守法纳税、遵守公序良俗等。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懂得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法治社会是一个法律规范和法律意识普及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中,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人都应被法律所约束和规范。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更深刻地明白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

最后,学习两法一条例为我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不仅知道了法律的存在和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和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牢记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内容,时刻保持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总之,在学习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并领悟到法治社会的价值。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学习也为我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使我知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在广西生活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的体会和认识。

第一段,纲要为前提。广西两纲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为我们建设和发展广西提供的前提工作。两纲要对于广西的未来发展规划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也是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两纲要对于规定生活秩序、商品交易、文化交流、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都有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正是由于两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才可以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生活和工作。

第二段,一条例为提标。广西一条例的制定是广西区为规范行政行为、明确权责,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要求。这也是对两纲要的一种深化和提高。在实践中,我发现一条例贯彻了最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广西行政管理更具法制化、科学化、程序化,成为全区政府重要的管理工具。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社会维稳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段,两纲要和一条例体现了法治思想的深入。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各种活动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的实施,强化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实施,使人民群众更加有了知识法律、遵循法律的意识,更加理性地维权,也更加有信心和勇气维权。

第四段,坚定推进创新发展。广西作为一个先进经济区,不断推进创新和发展才是区域发展的关键。两纲要和一条例为了推进广西的创新发展还有许多改善之处。例如,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了更加便利和优化的管理服务体系。这不仅提高了广西的知名度,还增强了广西的经济实力和文化影响力。

第五段,要深入宣传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两纲要和一条例的实施是广西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也是广西加强社会手段、加强民主管理、推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廉政、守法意识的重要途径。因此,广大群众要深入宣传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加强对其的了解和认识,认真对待其执行,为广西的发展、进步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广西两纲要和一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是广西加强法制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只有坚决执行两纲要和一条例,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才能推进广西的发展和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创造出好的生存环境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心得体会

202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并于2021年1月起正式实施《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本文以个人学习和感悟为主,谈谈自己对于广西两纲要一条例的体会。

第二段: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显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建成全国航母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的目标、原则和措施,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监测等方面都有详实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三段:社会主义现代化。

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是针对区域间差距较大、经济落后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体战略目标:“到2020年,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实现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进步,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水平等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广西与发达地区差距不断缩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中明确了加快经济建设、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等相关工作任务,重在提高广西的整体实力和地位。

第四段:规划纲要的可操作性。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规定了很多空洞的目标,而能否达到目标则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各方面的努力。但总的来说,纲要的目标确实切实可行,应该能够促进广西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进步,实现广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同时,也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协作,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志愿者等等。

第五段:结语。

纲要的出台,对广西的发展规划和指导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积极配合,通过自我教育、环保公益活动等方法来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只有每一个人积极行动,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同时,对于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我们也要不断学习、深入实施,为实现广西地区的全面发展而不断积极地努力。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心得体会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规定了广西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作为广西的普通公民,我们对于这项法规的理解和认识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和未来。在此,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思考,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条例》三项法规的合称。这三项法规分别规定了广西在经济、社会和创新等领域的发展目标和措施。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广西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广西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段:经济发展。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在经济发展方面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如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体化交通运输网络、加强对外开放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广西的产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广西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段:社会进步。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在社会进步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有创意的政策和措施,如促进教育发展、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民生保障、推进乡村振兴等。这些政策将有利于提高广西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让广西的各个方面都得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段:文化建设。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在文化建设方面也提出了很多有感染力的政策和措施,如振兴广西文化、建设创新型文化产业、推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些政策将有利于提高广西的文化影响力和创新能力,让广西的地域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其中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理解。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这些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并积极投身于法规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广西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

广西自治区两纲要一条例是广西的发展蓝图和指南,为广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我们应该深入理解这些法规,积极参与到法规的建设和实施中去,为广西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广西走向更加美好、繁荣的未来。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

合同。

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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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幼儿园

“两法一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实施条例》。近年来,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对于幼儿园来说,深入理解“两法一条例”是开展好幼儿园工作的前提。本文将分享我在工作中对“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们幼儿园工作的基石。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目的、原则与方向,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发展的责任。在工作中,我们应始终牢记教育的根本宗旨是什么,怎样做才能对孩子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在对待幼儿的教育上,我们也要以幼儿的身心特点为基础,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此外,教育法也规定了家长的权利、义务,在幼儿园,我们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促进家校合作,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段: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每一个学生都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一点对于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的人员来说也非常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的政策,注重幼儿园教育的“提前铺垫”,让孩子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前获得更好的教育。此外,义务教育法还强调了学校教育的公平性,我们应该尊重每个孩子的个性差异,充分发掘每个孩子的特长,让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四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实施条例》对幼儿园的监管从细节上进行了规范。这一法规规定了幼儿园的办学准则、幼儿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幼儿园师资队伍的要求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幼儿园需要严格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开展教育工作,营造合理的教育环境、制定有效的教育方案、建立完善的教育评估机制等。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要求,强调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学习贯彻这一条例的内容,时刻保持教育理念的更新,积极践行师德师风。

第五段:结尾总结。

总体来说,“两法一条例”为我们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对于我们职业道德的提升和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贯彻这些法规条例,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养成优良的职业操守,为提升我国学前教育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质量贡献一份力量。

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促进法》。这三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被称之为“两法一条例”,他们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基石。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深感有必要学习这“两法一条例”,从中体会到法律的良知,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学习宪法,我了解到自己作为公民的权益和责任,明白了个人的利益应当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安全的法律。学习刑法,我深刻意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远离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促进法》则是引导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法律。学习此法,我了解到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承担起社会责任,从小事做起,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其次,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明白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三权分立的方式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惩处罪犯,维护了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促进法》则通过规定法律责任,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再次,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了解到法律的普及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法律知识是普及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深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有公民们普遍了解法律,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们深入学习法律,明白法规的正确含义,才能避免出现法律误解和违法行为。法律的普及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最后,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深感法治国家的优越性。法治国家是以法律为根本,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的国家。在法治国家中,人民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公正的司法审判和科学的法治宣传。法治国家的优势在于为人民提供了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社会环境,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更加深信,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了解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认识到法律的普及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以及深感法治国家的优越性。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朋友一光驱,使用一直正常,一次因给另一朋友试机而取出光驱,重新装好后不能读盘。表现为指示灯亮,进出仓正常,但就是不读盘。

开始以为是数据线未插好之故,重插多次后还是不行。没法,取出光驱,放在机箱外接好电源、数据线后却能读盘了。装入机箱后又不能读盘。取出后又一切正常。试了多次都是如此。怀疑是机箱问题,经仔细检查,排除是机箱故障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一次轻轻地摇了摇电源d型插,发觉有点不正常,好像有点响声,仔细一看并无断裂痕迹。再一摇,还是有点响,于是用镊子一个脚一个脚地挑,最后在接黄线的那一脚上发现松动现象。用表一测,果然是它断了。这一断脚断得可真绝,锡点外面完好,根本看不出来,是锡点里面断了,一摇就能听见响声,如果不仔细地摇或用表测根本就看不出来。问题找到了,当然就好解决了。于是插上烙铁一下搞定。装入机箱,接好电源,数据线,放入光盘,一切正常。

分析:原来朋友的机箱是卧式的,装入光驱后再插电源时有一个由上往下的力,这样就使可能早已断了的脚被挤开。断的脚是黄线,它提供的是12v的电压,由于中断导致了光驱工作不正常。至于托盘可以正常进出,应当是因为托盘的电机使用的是电源供给的5v电,而并非12v,所以没有受到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