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检察院起诉书(汇总13篇)

小编:纸韵

范文范本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资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思路和指导。

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文

这个学期在检察院办公室的实习,让我受益匪浅,同时自己的表现也得到领导的一致认可与好评。这里是一个学习,让自己不断进步,切身体会务实中的法律操作的理想场所,不懂就问,虚心学习,积极配合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对工作充满热情,现在自己对法律的感情比以前又多了几份执着。他们的工作态度与激情,让我在现实中体会到了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体会到身为一名检察机关干警为维护公平正义所作的点点滴滴努力所散发的强烈责任感。

以下是我实习的主要工作:

在这一个多月中的工作中,我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办公室。

人员做好各项人事及日常行政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采用了看、问、学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办公室文员的具体业务知识,扩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首先总结一下我的所有具体工作内容:

首先是保持办公室的卫生整洁,使大家有一个舒适、干净的。

办公环境;接各种电话,包括院部领导和外来人员的各种电话,尽我自己的可能解答我所能解答的疑问;送文件至各级领导,签收文件、邮件等;打印、复印办公文件,做、领各种表格等;协助办公室人员准备会议场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虽然这些内容只是一些在细小不过的简单事情。我原先认为他是那么的简单,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之后我发现要想做好它,要想让大部分的人都满意是很难的需要我们呢掌握一定的技巧和一定的语言沟通表达能力。有以下原则需要我们去掌握和运用:

…………余下全文。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朱景花(女)。

吕庆昌。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吕英(女)。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一级检察官。

宋耀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检察官。

何文虹(女)。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四级高级检察官。

赵云芬(女)。

高群(女)。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经组织考核,拟任我担任市*检察院检察员一职,若有幸能得到组织的信任和批准,我将以一名合格检察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始终把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职责。

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方向。

以*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绝对服从市委及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淡泊名利,切实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

一方面,*抓思想*学习,另一方面,*抓检察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检察业务素质,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坚定、业务精通、清政廉洁、作风优良、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检察官,使之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并使业务上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开拓创新,*抓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开拓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论是侦查还是预防等工作,都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用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

四、牢记宗旨,更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尽可能深入群众,做到便民利民,进行以案讲。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吕**,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镇*村*组。

1月17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9月26日犯盗窃罪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9月19日犯盗窃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8月12日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

208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1月3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14时,被告人吕**窜到本县刘河镇卫生院职工宿舍三楼的陈**家盗窃,后被陈**妻子胡***发觉,被告人吕**持菜刀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及菜刀丢弃在该宿舍楼二楼处。

经查证,被告人吕**从被害人陈**家中盗窃物品有现金1500元、古铜钱15枚、银元3枚、银质鼻烟壶1个。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吕**再次窜到陈**居住的宿舍楼意欲盗窃,后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龚**、李**的证言;3.被害人胡**、陈**的陈述;4.被告人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银。

20xx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06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5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某购买了**镇**村**组村民熊某某的'一块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刘某某、张某某、孔某某三人帮忙砍伐林木。

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共砍伐松树162株,立木蓄积15.413立方米;杂树102株,立木蓄积12.368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积27.7813立方米。

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获利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敏。

20xx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宜都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38**。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xxx民事诉讼法》、《xxx行政诉讼法》、《xxx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以下6种情形之一: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适用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

(二)定罪证据不足;。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2003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起诉决定书是专门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而且犯罪已轻过了诉讼期的人,不起诉决定书对于一个犯了错的认是特别的重要,就代表着自己不会接受任何的刑事责任,也代表着自己是自由的,所以,只要是做错了事但没有触犯到法律,那么就会得到原谅的。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张家慧落马,让苦等多年的田心清看到了希望。其亲戚、代理人之一陈子南称,他们持续向海南省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得到了反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月9日出具的补充起诉书显示,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公安局分别侦查终结的张家慧涉嫌行政枉法裁判案、诈骗案,应当与此前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受贿案一并起诉和审理。

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在田心清为范起明案求助张家慧夫妇时,夫妇二人曾答应帮忙,并谎称疏通法院关系需要送法官80万元。田心清信以为真,但提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该款。

双方于是商定,田心清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作价80万元给张家慧夫妇,再由后者出资80万元去疏通法院关系。同年7月16日,该别墅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张家慧名下。因未实际支付房款,张家慧夫妇担心田心清告其诈骗,遂要求田心清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同年7月,张家慧又看中了田心清家的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便想通过先购买再骗回支付款的方式据为己有。张家慧便假意向田心清提出以十万元购买该工艺品,在获得工艺品几天后,张家慧又谎称范起明案仍需要给法官送钱,又将支付给田心清的10万元要了回来。

事实上,在范起明案审理过程中,张家慧夫妇并未请托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对范起明减轻处罚,也未向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经鉴定,福海花园14号别墅和“花果山”雕刻工艺品在2001年7月交易时的认定价格分为万元和万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张家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补充起诉书还载明,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行政枉法裁判罪。

记者从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张家慧被控行政枉法裁判罪涉及两起案件。此外,她被指控的第一项受贿罪,涉案金额总计逾人民币4000余万元,行贿者包括律师及法官在内的三十余人。

获得的起诉书尾页显示,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1册。

田心清代理律师刘超在此前阅卷过程中,未能看到完整的起诉书和案卷资料。在17日庭审中,作为受害人代理律师,刘超会在10点以后入场参与庭审。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县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精神,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聚焦服务大局、检察为民的工作主线,深耕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突出表现为“五力”:

一、主动融入大局,全力服务县域高质量发展。

(三)全面聚焦疫情防控大局。倾力投入一线防控。疫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全体在职党员干部下沉到包保社县参加防控,做好防疫知识宣传、防疫物资分发、环境消毒整治、交通要道值守、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全员累计执勤x余人次,为居民配送物资x余次,处理突发情况x余次。严格办理涉疫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提前介入、从快从严办理扰乱秩序、制假售假、造谣诈骗等涉疫犯罪x件x人,决不让顶风作案的人逍遥法外,彰显了检察力度。着力促进疫后重振。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帮助企业答疑解惑、建章立制,传递了检察温度。

二、牢记为民宗旨,着力保障民生民利。

(一)用心办好为民实事。深入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办理来信来访x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持续开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办理相关案件x件,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着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x件,积极帮助务工人员追回“血汗钱”。着力促进乡村振兴,持续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活动,对x镇、x镇供水情况进行线索排查,针对部分供水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了农村居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抓好“检察十条”等政策落实,大力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以高度的检察自觉,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从企业生存发展出发,对涉罪企业,慎重发布案件信息,最大限度维护声誉;对涉罪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不捕x人、不诉x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办理一件案子,拖垮一个企业”。如我院在办理某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危险驾驶案中,综合考虑其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在疫情期间的贡献、医院正常运转等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深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批捕x件x人、起诉x件x人。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选派x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现场授课、直播课等活动x余场,让法治的种子在校园生根发芽。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团县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对x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心理疏导,对x名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共青xxx、省检察院、团省委等单位多次到我院调研指导未检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我院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获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未检工作得到了各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三、强化法律监督,戮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做优刑事检察,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共批捕x件x人,起诉x件x人。积极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x件x人。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x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x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x件x人、不起诉x件x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抗诉x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中的违法情形x件、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情形x件。

(二)做强民事检察,坚决捍卫司法公正。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x件,提出检察建议x件。加强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线索x件。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提请抗诉x件,提出检察建议x件。树立精准监督理念,积极办理典型案例。如我院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被超标的额查封案中,依法解封了超范围查封的商品房,帮助企业回笼资金x余万元,助力企业重新走上正常经营轨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果。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2.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3.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经___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或 “被告人某某盗窃一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___人民法院经___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4.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诉书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张x,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___年___月___日下午,被告人张x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另1张票号为02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

后被告人张x以票号为022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8.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文档为doc格式。

检察院起诉书案例范文

旬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系邻居。2020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邻居孙**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回家拿铁铲到孙**家门前,用铁铲击打孙**头部。孙**抓住铁铲与王**争夺过程中,被王**推至米高坎下王**家猪圈内。孙**爬出猪圈后,王**从自己家中取一铁齿锄,在自家院坝用铁齿锄脑击打孙**头部、背部多次后,又用锄齿在孙**背部连挖数下,致孙**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用铁锄锄齿挖在孙**背部,抓住铁锄把将孙**尸体从院坝拖至院坝西侧村公路边,欲将孙**尸体掀到路边坎下时,被其父王某甲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发现来人后逃离现场至房后密林中,于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存卷佐证,被告人王**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案件照片1册。

3.案件光碟17张。

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被告人姚某,男,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07191xxx,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红安县杏花乡。

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9月19日晚10时许,红安县缀学青少年秦某(8月25日出生)邀约被告人姚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携带“管杀”在红安县杏花乡“孔雀苑”附近寻找曾有“过节”的秦甲,遇被害人金某(与秦甲同学)在此经过,秦某、姚某、秦某某等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问秦甲的去向,后又强行拉至“孔雀苑”院内对其拳打脚踢。

随后秦某、姚某等人一起骑着摩托车强行将金庆海带至县金沙河堤坝。

在途经县外贸处十字路口时,金某乘机从摩托车上跳下来逃跑,秦某、姚某等人手持“管杀”进行追撵,在县医院处撵上金某后将其砍伤。

随后秦某、姚某、秦某某等人将金某强行带至县金沙河堤坝上,又对其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并威逼其下河“洗澡”,后见其受伤流血才将其放回。

经红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2、证人秦某、黄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姚某和同案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法,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阮祥生。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