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消防员条例条令心得体会范文(13篇)

小编:雨中梧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学习和成长的过程,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心得体会的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例条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制定出来的。但是,许多人不理解或不重视这些条例条令,从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研读和贯彻条例条令,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要义,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条令是规范我们行为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理解这些条例条令,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深入掌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条例的规定内容,正确执行和实施。理解条例条令也需要我们对法律文本的语言、含义和表述方式进行掌握和分析,了解其中的条文、定义、解释和规则等多方面内容来达到全面理解。

正确遵守条例条令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执行的责任。从个人层面上,我们需要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能随意违反条例条令和规定,更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反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企业和组织角度上看,遵守条例条令也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应对措施,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通过执行条例条令,我们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贯彻条例条令是执行条例条令的重要环节,需要在遵守条例条令的基础上,将条例条令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际上,条例条令落地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职责使命的认识和责任担当,确保条例条令的全面贯彻执行。只有坚决贯彻条例条令,在遇到制约条件时不放弃,做到始终如一、有条不紊,才能让条例条令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段:结语。

总之,条例条令是强制性规定,需要我们正确理解、遵守和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条例条令既是我们作为公民和职业人士的义务,也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和实践,注重条例条令的贯彻执行,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古人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一支军队来说,条令条例就是其规矩。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有了条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军纪严明,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军队。相反,一直纪律作风松散,人心涣散的军队,无论他的单兵素质再好,武器装备再精良,最终肯定会吃败仗的。条令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在战争时期,正是由于我军严格遵守条令条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使我军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在和平年代,知条令,懂条令,善用条令,用条令严格要求每一名军人,是我军永葆生机,成为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们支队正处在争创先进支队的历史发展关键时期,强化法制观念条令意识,尤其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三月,学校党委特意为我们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这项活动,帮助我们学习条令条例,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和了解条令条例的具体内容,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养成良好作风,促进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提高。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及战士庄严承诺,在活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和配合选培办,模拟营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条令条例,对照条令条例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不断的完善自我,为顺利完成好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军人打下好基础!

军校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军校是培养优秀军事人才的摇篮,无论是军校还是部队,都有一整套严格的条令条例来规范军队的行为。作为一名即将成为军队一员的学员,我深感军校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在军校的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塑造以及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体验和感悟。

第二段: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强调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在军校学习期间,我学会了自律和崇尚光荣的品质。每天的规定早操、规定时间的作息,要求学员准时到场,训练期间要保持严肃的态度和高度的集中力。这些训练要求和纪律约束,锻炼了我们坚韧的意志,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和纪律观念。同时,在军校条令条例的引导下,我们学会了不仅要追求个人的荣誉和成功,还要关注集体、忍让他人,发扬团队精神。这种个人品格培养对于培养一支优秀的军队至关重要。

第三段:纪律意识的培养与规范(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的另一个核心要求是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在军校的生活中,我们要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在集合训练中,每个人应该做到不出队、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训练规范和要求。这种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不仅要求我们个人,还要求我们培养集体的纪律性。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高度的纪律意识,军校才能顺利地进行集体训练,如此才能为部队培养出优秀的军人。

第四段: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还对集体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军校是一个集体意识非常强烈的地方,每个人都要团结合作,尊重他人,不为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在生活中,我们要爱护集体财物,不浪费资源,不私自占有公物。在军校的集体活动中,我们要互帮互助,形成了相互支持和鼓励的集体氛围。这种集体生活的影响,使我们在部队中具备了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快速适应集体生活,并且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大约250字)。

通过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培养和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军校条令条例通过严格的规定,旨在塑造自律、纪律、集体意识强的军事人才。它对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使我明白了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过与集体的紧密联系和团队的协作,才能发挥我们更大的潜力和实现更好的成就。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对我今后的部队生活和军事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将要加入军队的学员,我将时刻铭记军校条令条例的教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

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我们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需要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这些条例和条令不仅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有力法律基础。今天,我将分享我对条例条令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在生活中更好地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有所帮助。

第一段:了解条例条令的重要性。

了解条例条令的重要性,是我们在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以前必须要明白的。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条例和条令都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法律基础。不遵守条例条令会将我们置于不利地位,甚至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了解和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是我们在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素质,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始终坚守的底线。

第二段:自觉遵守各种条例条令。

自觉遵守各种条例条令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必修课。这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积极引导身边的人也要遵守条例条令。重在自觉,每一个人都应该紧紧抓住条例条令上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遵守每一条规定,保证自己不违反任何一项条例条令。而在实践中,我们应主动了解各项规章制度,多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加深对相关条例的了解和认识,自觉遵守各项条例条令,成为向往的优秀公民。

第三段:做到条令纪律相统一。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条令纪律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我们无论是在社会公共场所还是在家里学校等区域,都需要量行量度,自觉遵守条令纪律。在工作中,更是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住职业底线,遵守工作纪律,尊重市场规则,实施诚信经营。而在生活中,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公民,让条令纪律贯穿我们的生活。

第四段: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行为。

违法乱纪行为既触犯了法律条款,也破坏了社会良好秩序,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打击。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主动发现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不遗余力地去制止或举报该行为,并且积极参与行动,为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第五段:总结。

遵守条例条令,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担负的责任。遵守条例条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条例条令,做到条令纪律相统一,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这些是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始终牢记的。这些条例和条令是保障我们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它们不是制约我们自由的枷锁,而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落实这些条例条令,做一名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的合格公民。

消防员条令月心得体会

消防员是一份责任重大、风险高的职业。为了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消防部门出台了《消防员条令月》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消防员们上了一堂紧急救援技能的课,掌握了许多必要的技能,同时也在心态上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提升。本文通过分享我的个人体会来探讨这项活动对消防员的影响。

第二段:技能掌握与提升。

通过《消防员条令月》活动,我们消防员得到了许多必要的技能训练和提升。在活动中,我们进行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教学、灭火器投掷与控制火源的基本技能训练、爬绳技能提升、抬担架技巧及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援技能的掌握。这些基本的技能让我们在实践中更加游刃有余,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还能救助更多的人。

第三段:心态提升与自我认识。

同样的,消防员的工作也需要一份坚定的心态和自我认识。通过这个月的活动,我们不仅深入了解了灭火、救援等基本技能的应用,更是了解到了人性在灾难面前的重要性。我们理解到在一些特殊和危险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冷静的思考,果断做出正确的决策,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拼搏,救出更多的人,依次挽救生命。

第四段:团队协作和集体认知。

人是群居动物,现代社会更是充满竞争,但在消防员的工作中,我们更加强调团队协作和集体认知。在活动中,我们一起配合训练,共同练习灭火、爬绳等技能,更加强调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救援中,我们多次实践了集体行动,不仅能够切实体会集体指挥的重要性,更能够让我们的团队在极限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第五段:结论。

短暂的一个月,让我们的消防员们经历了许多的训练和挑战,更加了解到了消防员的职业任务和严谨的工作方式,同时也更加提高了技能和心态的水平。我相信,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的消防员会更加严谨和专业,依靠团队协作,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勇救生命,守护平安。

消防员条令月心得体会

消防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群体,他们的工作内容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经常要面临火灾等危险场面,所以需要有较高的工作技能、良好的品德和强烈的团队精神。为此,在消防员工作中,消防员条令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在这次消防员条令月中,我全面学习这份条令,深刻领悟到消防员条令对提高自身素质和消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引导作用,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消防事业的认识与理解。

通过学习消防员条令,我深刻认识到做好任何工作,都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和流程,消防工作也不例外。消防员条令为消防员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工作规范和技能,包括如何进行抢救、灭火、安全撤离等方面的内容规范。只有在遵循条令的基础上,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保障安全和服务。

第三段:条令对个人职业素养的影响。

消防员条令不仅仅是一份文本,更是一种职业精神的体现。在学习中,我深入理解消防员条令中提倡的职业精神:勇于奉献、敢于担当、团队协作、诚实守信等等。作为一名消防员,这些职业精神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到职业技能的提升,还涉及到个人的职业素养的提高,使自己更加符合消防员这一职业的标准。

第四段:条令对团队建设的影响。

消防员条令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消防救援流程,并规定了消防员要如何开展消防同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消防员学会了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养成了团队意识。在团队意识的保障下,不仅能够有效地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单个消防员的失误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结语。

消防员条令以其严谨的规定,为广大消防员的工作和个人素质提升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同时也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消防救援工作的基础。相信在今后的消防救援工作中,我们将会更加密切地贴近消防员条令的要求,用实际行动展现我们的职业技能和高质量的工作态度,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社会规范、公司制度,还是学校规章制度,都给我们定下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去遵守和执行。通过严格的约束,条令条例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本文将重点探讨个人对条令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是社会守则的核心,提供了一种对于方向标准的共识,使得社会中每个人对于行为和道德的期待更加清晰。针对公司,透过公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职责、权利以及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增加了公司在法律和诚信层面的透明度、诚信性和可预测性,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和未来的成功。对于学校,条令条例的制定可以指导学生的行为,使得他们在校园生活中形成优良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行,并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在生活和工作中,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且只有当每个成员都遵守规定,整个体系才能正常工作。同时,遵守条令条例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它强调了对自己的责任和尊重,是负责任、诚信和聪明的表现。

第四段:条令条例的意义有限性。

虽然条令条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条令条例往往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很多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要灵活、周密,这样才能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此外,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遵守规则、制度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在恶劣的环境、面对不同的利益考量下,我们必须寻求更为创新的处理方式。

第五段:结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遵守条令条例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它不仅是尊重和体现社会规则,更意味着人们的责任和担当。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调整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受益于它带来的积极影响。

消防员条令岗位心得体会

消防员是一项崇高而艰巨的职业。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者,消防员的责任重大。消防员条令作为衡量和规范消防员岗位行为的准则,严格要求着每一位消防员。我作为一名消防员,深刻认识到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不断总结与实践,竭力发展和成长。

第二段:坚守职责实践岗位。

消防员条令第一条明确了消防员的首要职责: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这个岗位上,我时刻谨记这一使命,无论日夜、无论风雨,都时刻准备着。纵然面对危险和困难,我也毫不退缩,勇往直前。每当接到紧急任务时,我总是迅速行动,全力以赴将火灾扑灭,并为可能受伤的人们提供急救。在这过程中,我体验到了岗位责任的重大,也感受到了自己对社会的贡献。

第三段:培养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消防员条令要求消防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深知只有掌握了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在事态紧急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为此,我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技能,参加各类培训和演习活动,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素养。例如,我通过学习火场救援技术,熟练掌握了救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了火场逃生的基本知识,提高了应对火灾的能力。这些专业技能的掌握让我更加自信,也更好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

第四段:提高团队合作力保障任务完成。

消防员条令鼓励消防员积极配合他人,提高团队合作能力。这是因为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员协作与互助,只有团结一致,才能保证任务的完成。我与我的同事们紧密配合,共同为了一个目标而努力。在火灾现场,我们互相配合,密切沟通,有条不紊地执行救援任务。每个人都发挥出自己的特长与优势,共同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通过与团队的合作,我体会到了团队力量的强大,也更加体会到了集体荣誉感的重要性。

第五段:自我反省与进一步发展。

作为一名消防员,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给我的人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启示。通过对消防员条令的学习和身体力行,我不仅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也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我将进一步加强个人业务水平的提高,扩大专业知识的学习范围,并不断积极参与实战演习,以更好地适应各类灾害和危险情况的处理。同时,在队伍中积极互助合作,提高整个团队的协作能力和凝聚力。我相信只有不断进取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完成消防员的使命和角色。

总结:

消防员条令作为一种行业规范,对我们每个消防员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消防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从中获得了成长和进步的机会。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持续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整个消防领域的素质和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消防员队伍条令心得体会

消防员队伍条令是一份重要的法规文件,它规范了消防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要求,确保了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完成任务的能力。作为一名消防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和纪律观念。通过深入学习消防员队伍条令,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意识到只有遵循和执行条令中的要求,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段:重视队伍纪律的重要性和个人体会(大约300字)。

队伍纪律是消防员队伍的重要基石,也是确保队伍正常运转的关键。在消防员队伍条令中,对队伍纪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作战行动、装备保养到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都有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纪律的重要性。只有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队伍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证队伍的统一行动和良好的军事秩序。同时,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协调一致、高效沟通,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和保障队伍整体的战斗力。

第三段:关注职责要求的重要性和个人体会(大约300字)。

作为一名消防员,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任,职责必须要时刻铭记在心。在消防员队伍条令中,明确规定了消防员的职责要求,包括日常执勤、灭火救援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我意识到只有真正理解并且践行职责要求,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作为一名消防员,要时刻保持警觉,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巧,做到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火灾事故。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团队配合和合作的精神,确保在灭火救援行动中能够高效协同作战。

第四段:加强自身素质提升的重要性和个人体会(大约300字)。

作为一名消防员,素质的提升是保证工作能力和履职能力的重要保障。在消防员队伍条令中,明确要求消防员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紧跟消防科技的发展,才能保持自身的工作能力。同时,还需要注重锻炼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增强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员队伍条令是保持消防员队伍稳定和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深刻理解并且践行其中的要求,是每一位消防员的责任和使命。只有遵循队伍纪律,履行职责要求,加强个人素质提升,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灾害和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严格遵守条令要求,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为保护人民的安全做出更大的努力。只有弘扬纪律精神,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抄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实行抄条令条例。抄条令条例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抄条”处理,即将违法违规者的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方式等内容公示于社会,以达到警示教育和震慑的效果。在执行抄条令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总结,不禁产生了一系列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抄条令条例能够有效地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在社会中,一些人出于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冒犯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而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让这些人意识到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还会被记录和公示于社会,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的行为,并且引起他人的警觉。当大家看到身边人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抄条时,就会想到如果自己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进而避免犯错。抄条令条例的社会警示和教育作用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更能为社会注入一种纪律和秩序的意识。

其次,抄条令条例可以净化社会风气。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们的生活品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些不良现象也会不断涌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抄条令条例能够将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于众,使更多人了解到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社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通过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逐步净化社会风气,培养和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信仰,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宜人。

再次,抄条令条例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中,一些人可能因为自身的权势、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处罚,导致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受到侵蚀。而抄条令条例的实施能够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因为抄条令条例是基于行政手段实施的,不受个人和势力的干扰,公正而公平。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这样一来,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将面临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性将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抄条令条例还有助于建立法制意识和尊重法律的文化氛围。作为一种行政治理手段,抄条令条例的实施需要人们对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且需要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抄条令条例的实施,人们将更加了解法律的权威和必要性,形成尊重法律的一种自觉行为。同时,抄条令条例的实施也将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文化的传播,使整个社会都具备更高的法治素养和法制观念。

总而言之,抄条令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风气、增强社会公平公正和建立法制意识,是一种有效的行政手段,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今后,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抄条令条例的推广和宣传,进一步完善条例的执行细则和配套政策,使抄条令条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为建设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条令条例月心得体会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而条令条例是一个社会的规则和规范,以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近期,我参加了一项为期一个月的条令条例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条令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分享我对条令条例的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基石,还是人们获得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学习活动中,我深刻体会到条令条例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条令条例,社会才能够有序运转。而当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条令条例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给予我们追求公正和正义的权利。

在学习条令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严谨性与普遍性。条令条例的制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们对社会中的各种情况有所考虑,并且采取了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和规定。同时,条令条例是普遍适用于每个人的,不分年龄、性别、种族或社会地位。这使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并遵守条令条例。通过学习,我明白了遵守条令条例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在学习活动中的实践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实践对于理解和贯彻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只有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行为,才能真正理解和体会到条令条例的价值和意义。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讨论,我得以理解不同情况下的条令条例的适用性,并学会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这些规定。这让我感受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作用。

五、未来的努力方向。

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并且对条令条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然而,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还有很多需要努力和提升的地方。未来,我将更加细心和仔细阅读条令条例的内容,确保自己对每一项规定都有准确的理解。同时,我还希望通过参加更多与条令条例相关的活动和讨论,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我相信,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理解条令条例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总结:

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和实践,我对条令条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条令条例不仅是社会的保障,也是人们追求公平公正的有力工具。我相信,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行为和思维中,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影响身边的人,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并一起为社会的进步而努力。

消防员条令岗位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20字)。

作为一名消防员,我时刻身处在火灾防控的第一线。在这个岗位上,我充分领悟到了消防员条令的重要性。消防员条令是指挥员在实施火场救援任务过程中,为组织指挥和人员行动提供的一种规范和规定,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严格遵守消防员条令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懂得了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二段:遵守消防员条令的意义(240字)。

遵守消防员条令意味着我们消防员在火灾现场能够按照统一的行动规范对火势进行有序的防控。在行动中,我们时刻保持着警觉,紧守阵地,协同作战,高效地进行任务执行。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纪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同时,遵守消防员条令也能够保证我们消防员在火灾救援行动中自身的安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对于一名消防员来说,遵守消防员条令是职责所在,也是实现使命的必要条件。

第三段:初次参加火灾救援的经历(240字)。

初次参加火灾救援任务时,我深感遵守消防员条令的重要性。在火场上,我凭借事先进行的彻底训练,迅速做出了反应,并结合消防员条令,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救援行动。条令中有明确规定的指挥通讯方式,让我迅速与其他消防员建立起联系,形成了合力。此外,我通过仔细阅读条令中的操作规程,实践中严格遵守着操作步骤。正是这种严格的条令要求和我的操作遵循,使得我们得以高效地完成任务并成功救出被困群众。

第四段:灾后总结与反思(360字)。

在灾后总结中,我对自己在救援行动中的表现进行了反思。通过分析救援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我深感纪律是消防员救援行动成败的关键。只有在持续地不断训练中,锤炼出严谨的纪律和自律,我们才能够在火场上做出快速而正确的决策,并高效执行任务。同时,我也从灾后总结中认识到,消防员条令不仅仅是一份文件,更需要我们在实战中深入理解和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关键时刻做出准确的判断,确保火灾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段:结语(240字)。

消防员条令是我们消防员工作的指南,是我们救援行动的保障。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遵守消防员条令的重要性,它不仅保证我们有序地进行救援,还保障了我们自身的安全。通过遵守消防员条令,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实现“扑灭一切火灾,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因此,作为一名消防员,我们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彻底学习、理解和遵守消防员条令,做到心中有规矩,行动有条理,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