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模板5篇)

小编:FS文字使者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篇一

今年以来,街道协税办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在区地税局业务部门的帮助下,经过协税办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全年的任务目标,截止目前为止共完成房产税征收税金额28万元。超额完成年初计划的40%,虽然在本年度完成了目标任务,但在工作细节方面还有许多未做到的地方,敬请各位领导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我们将虚心接受。借此机会我把的工作情况及明年的打算作以简要汇报。

一.提高认识,作好一切税收基础工作。

有关税收方面的知识,严格把握征收依据及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端正了工作态度,在工作中边学边实践,作到理论联系实际,大家在今年夏天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发扬了奉献吃苦精神公。,认真清查梳理了辖区税源,经过一个月的清查对辖区500余户个体工商户和117个单位进行摸底登记并建立了台帐,建立完善了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税源收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行拉网式排查,积极开展税源征收。

总之,一年来,协税办在街道党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业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大家的辛勤工作,完成了任务目标,但是离街道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依拖,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把的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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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篇二

(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篇三

银监办法制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全法宣办字[2013]1号《关于开展春节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召开专题会议 结合我办的工作实际,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了专题学习会议,讨论了本部门和银行业系统法制宣传相关事宜,并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电子横幅宣传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电子游字宣传栏,春节期间重点播放“七不准”、“四公开”、打击非法集资等规定和常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气氛。

三、贺年卡片宣传 利用春节期间同事和亲朋好友互寄贺年卡片的时机,全县各银行业机构共同制作了2万枚主题为防金融诈骗的贺卡,同时,从赣州银监分局领回5000枚主题为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贺卡,在各银行业机构网点的窗口发放。

开展法制教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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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篇四

从《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近一年来,区救助站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搞好救助管理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一年来,我站认真贯彻学习《办法》和《细则》的主要精神,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从去年8月1至20年6月20日共接受求助对象x名,男求助者x名,女求助者x人。本市x人、外省市x人,年龄最大84岁,最小2岁。按照《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对他们提供了救助服务,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对《办法》和《细则》的认真学习,提高全站干部职工对《办法》和《细则》主要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使全站职工思想观念从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上来。自觉为求助对象服务。

2、加大对“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翻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60份,分发到有关部门和相关的乡〈镇〉。将《办法》和《细则》原文录制成磁带2盘,组织宣传车在城区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20份,组织工作人员到车站、码头和闹市区进行宣传,制作《办法》和《细则》宣传橱窗一块,在日报发表救助管理工作及行评报道六篇,救助人员离站后写感谢信一封,救助工作图片展一幅。在车站和进出站巷道口制作告知牌4块,由于采取了以上宣传,使广大群众都了解了《办法》的只要精神。救助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0个,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对救助原则、救助条件、办理程序、工作人员职责和“八不准”等主要制度都分别张贴上墙,使全站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按照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同时也使求助者了解救助的条件。

4、在接待和服务管理工作中,我站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服务周到、手续简便、程序合法。凡来站求助者必须符合救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离站手续。资助车〈船〉票使其返家。在服务管理工作中,我们对救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年老、年幼和残疾人实行特殊照顾,并派专车护送其返家。对一些暂时遇到困难的,如被偷、被抢者,我们则采取灵活的方法,通知其家人和亲属来站接领或寄款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从而使接待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得到了救助对象及家人的赞扬和感谢。

5、有救助人员住房20间、35个床位,均为2人一间,设施齐全,备有日常生活用品。还有集体活动室用于待站受助人员学习和收看电视。

6、保证救助人员每天4元生活标准,做到一日三餐按时开饭,确保了救助人员吃饱、吃卫生。同时还配有洗衣机、冰箱、消毒柜等主要生活用品。

7、在站内设有医务室,配有专职医务人员,备有一定的药品和白糖。对一般的伤风感冒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对救助人员房间定期消毒处理,让他们有一个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好,有关部门和群众在城区遇到一些危重病人往往直接送到救助站,而救助站又无力医治此类危重病人。无姓、无地址的痴、呆、傻和精神病人安置困难等。

建议重庆市近快出台相关救助管理实施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民政局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市内救助站走出去参观省外救助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救助站,借鉴省外兄弟站好的作法和先进经验,以推动重庆市救助工作的开展。

工作总结办法有哪些篇五

从《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近一年来,区救助站在区民政局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搞好救助管理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施一年来,我站认真贯彻学习《办法》和《细则》的主要精神,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从去年8月1至20年6月20日共接受求助对象x名,男求助者x名,女求助者x人。本市x人、外省市x人,年龄最大84岁,最小2岁。按照《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对他们提供了救助服务,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对《办法》和《细则》的认真学习,提高全站干部职工对《办法》和《细则》主要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使全站职工思想观念从原来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上来。自觉为求助对象服务。

2、加大对“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翻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60份,分发到有关部门和相关的乡〈镇〉。将《办法》和《细则》原文录制成磁带2盘,组织宣传车在城区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20份,组织工作人员到车站、码头和闹市区进行宣传,制作《办法》和《细则》宣传橱窗一块,在日报发表救助管理工作及行评报道六篇,救助人员离站后写感谢信一封,救助工作图片展一幅。在车站和进出站巷道口制作告知牌4块,由于采取了以上宣传,使广大群众都了解了《办法》的只要精神。救助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0个,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对救助原则、救助条件、办理程序、工作人员职责和“八不准”等主要制度都分别张贴上墙,使全站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按照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同时也使求助者了解救助的条件。

4、在接待和服务管理工作中,我站热情接待、礼貌待人、服务周到、手续简便、程序合法。凡来站求助者必须符合救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和离站手续。资助车〈船〉票使其返家。在服务管理工作中,我们对救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年老、年幼和残疾人实行特殊照顾,并派专车护送其返家。对一些暂时遇到困难的,如被偷、被抢者,我们则采取灵活的方法,通知其家人和亲属来站接领或寄款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从而使接待管理服务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得到了救助对象及家人的赞扬和感谢。

5、有救助人员住房20间、35个床位,均为2人一间,设施齐全,备有日常生活用品。还有集体活动室用于待站受助人员学习和收看电视。

6、保证救助人员每天4元生活标准,做到一日三餐按时开饭,确保了救助人员吃饱、吃卫生。同时还配有洗衣机、冰箱、消毒柜等主要生活用品。

7、在站内设有医务室,配有专职医务人员,备有一定的药品和白糖。对一般的伤风感冒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对救助人员房间定期消毒处理,让他们有一个清洁卫生的居住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好,有关部门和群众在城区遇到一些危重病人往往直接送到救助站,而救助站又无力医治此类危重病人。无姓、无地址的痴、呆、傻和精神病人安置困难等。

建议重庆市近快出台相关救助管理实施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民政局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市内救助站走出去参观省外救助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救助站,借鉴省外兄弟站好的作法和先进经验,以推动重庆市救助工作的开展。

救助站实施《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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