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优秀5篇)

小编:笔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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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篇一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言要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委会审议交付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等经原则通过后,可授权主任会议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或合并表决。

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

(一)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

(三)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除前款所列任免案外,其他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第三十二条议案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都要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篇二

第三十八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篇三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案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按本规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作出,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人代会上的报告发言材料篇五

第二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形成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审议人事任免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其负责人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议案经过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表决。

第三十条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