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通用5篇)

小编:曼珠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篇一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化服务,深化改革,不断出台新政,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最大限度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自4月1日起,我市再推新举,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使用政策,共计6个方面13项举措,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建房力度。

为能帮助市民更加了解公积金新政策及其调整对百姓生活带来的变化,特针对公积金新政解读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政策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原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新政缩短了连续缴存时间,降低了缴存职工贷款门槛,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惠群体,能帮助更多新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更快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策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二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为:

(1)职工购买住房,以购房首付发票、全额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取得之日起二年内。

(2)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以所购房产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取得之日起二年内。

(3)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二年内。

原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新政降低了缴存职工贷款门槛,为职工提供了更宽松的使用条件,能实现”应贷尽贷”。

解答:新政规定,我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取得购房首付不动产统一收据、购房全额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有效凭证载明日期之日起二年内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小李自20xx年6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已满6个月,虽然其购房行为和取得全额购房发票的时间超过1年,但其房产证载明日期在两年之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时,主要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房产证等相关资料。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政策三:暂停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的规定。

原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确定。

解读:新政取消了贷款额度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有力地提高了缴存职工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长、缴存余额不多的年轻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政策四:购房职工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还款收入按我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便于计算,我市规定目前暂按20xx元/月确定)。

原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确定。

解读:此项调整,充分考虑到缴存职工家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的实际收入,调增了职工家庭还款能力,提高了贷款额度。

政策五: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由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基础上,再放宽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原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解读:新政延长了职工的贷款年限,即延长了,此举在有效减轻职工每月还本付息压力的同时,也延长了接近退休年龄缴存职工的贷款年限,能帮助其获得更多额度贷款。

政策六: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首付款比例统一降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即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连续缴存时间限制,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

原规定:购房面积在90o以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付款比例为20%,90o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解读:新政降低了首付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分面积大小,首付款比例统一降至20%,减轻了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对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政取消了原需要在还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的限制,从而加快了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速度。同时,新政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降低到30%、利率按首次贷款标准执行,有力地减轻了贷款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首付和利息支出压力。

三、稳步推进异地购房贷款

政策七: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原规定:只有在我市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方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新政规定在满足其他贷款条件下,允许职工在江西省范围内购房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此举将有力地支持在外工作的人士来饶购房,满足职工家庭的多元住房需求,也将促进我市房产销售。

解答:新政规定,职工在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以小王可以委托和住房公积金签有期房协议的公司售楼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除提供本地职工办理贷款所需的资料外,只需增加小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根据证明提供的信息,视同小王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样提供贷款。此项政策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互认互贷。

政策八:缴存职工本人为子女在本市及缴存职工本人或为子女在异地(本市范围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提供本地抵押物)。

原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在本市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鉴于当前部份缴存职工自已已有住房,不需要再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但其子女且多数是独生子女急需成家置业的的实际,同时考虑其子女有可能在外地工作的现实情况,新政规定缴存职工可以通过自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子女在本市或在外地解决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以人为本的精神。

解答:新政放开了异地贷款、父母为子女购房等限制,延长了贷款年限,实行了可提可贷等一系列惠民便民新举措,方便了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案例中的老张可以在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xxx《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贷款项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咨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于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 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应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么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 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一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解除设定的担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xxx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xxx担保法》和《xxx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条 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篇三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xxx《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xx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法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篇四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单位性质

配偶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二、家庭财务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帐户余额

代发工资银行  代发工资存折帐号

配偶个人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帐户余额

申请人月工资收入  配偶月工资收入

三、购房情况

购房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款  已付款金额

开发商  开发商电话

四、担保情况

担保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公积金余额

房产抵押 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担保公司 同意担保承诺书编号:

五、申请贷款情况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严格遵守《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若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归还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可从本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用于归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按《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配偶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                                              复核:

六、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粘贴处

七、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粘贴处

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篇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现在xx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xxxxxxx,个人公积金账号xxxxxx。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xxxx,单位公积金账号xxx,个人公积金账号xxxx,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现单位公章: 本人签名:xx

附: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