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车位费合同 停车位与物业合同(优秀5篇)

小编:琉璃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物业车位费合同篇一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v^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千禧龙花园地下车位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的地下停车场,编号:

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封闭,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任何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付款方式及责任

1、该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元整(8。7万元),本协议签订及所有转让手续办妥后乙方一次性付全款。

2、甲方收到乙方转让款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益)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位。

3、转让后,甲乙双方需到小区物业公司备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小区物业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车位费合同篇二

在收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上,江苏高院在(2016)苏民申552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中的《车辆行使与停泊管理规定》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支持。

在停车服务费收费来源问题上,北京高院在(2020)京民申501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产权人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管理协议,但物业公司向产权人的产权车位提供了停车管理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产权人应向物业公司依照《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车位管理费。

在收费标准问题上,辽宁高院在(2019)辽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和辽价发[2015]31号文件均先后规定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放开调控,即便是对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用户,也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的承租方更应当与提供物业服务方协商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

关于对停车管理人收费及管理模式存在异议的,上海高院在(2018)沪民申248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业主认为既有的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模式已不符合目前小区车辆的停放现状及要求,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由小区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决定。

综上,物业服务人或者停车管理人依据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基于停车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停车事项进行管理,为住宅小区业主停车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所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物业专委会委员,实习律师;曾供职于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平台,主要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工作。

物业车位费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

为了加强对小区车辆的管理,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及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恪守。

一、甲方将位于 停车场 号车位出租给乙方做小型车辆(c型车牌)/摩托车停车场地使用,车牌号: 。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停车场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整。

四、停车场地租金的交纳方式。

1.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起向甲方交纳场地租金。

2.乙方每月10日前连同管理费向甲方交纳上个月的停车场地租金。

五、甲方责任:

1.提供全天候24小时保安员值班服务。

2.全天候保持地下车库灯光明亮。

3.负责车场卫生清扫,确保车场整洁卫生。

4.定期对车场进行维修,各类标志清楚、明确。

5.定期对车场进行检查,维持车场正常停车秩序。

6.甲方负责购买车场保险并负责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7.若甲方如有需要,有权提前收回车位,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8. 甲方仅向乙方提供场地使用,但不承诺对乙方停泊在新世纪丽江豪园停车场之任何车辆因意外而导致损毁、被盗负赔偿责任。

9. 对于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如有损坏或丢失,甲方将协助乙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手续。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车辆综合保险单、行驶证、本人身份证原件交甲方验证,其复印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2.进入车场的时候,听从值班保安员的指挥,遵守停滞不前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停放在划线内,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凭卡出场,无卡不得出场,待登记有关证件(即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主签字并补偿出入卡损失后,才能出场。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合同规定交纳场地租金,延期交纳的每天按所欠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有拖欠达一个月以上未交纳场地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车位。乙方必须交清所欠场地租金。

4.车主因故不再租用该车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5.车主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带入车场,如有违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在车场内,对违章停放或驾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车辆进场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必须锁好门、窗及防盗锁,不要将贵重物品、现金及车卡留在车内,以免遗失。

8.不得将车位转租他人或挪作他用。

七、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而导致车场无法继续使用,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管理处经理: 法定代理人(车主):

地 址: 地 址: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物业车位费合同篇四

地下停车场车位服务(租赁)协议书

编号:

*方:保定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件名称及号码:

乙方已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号楼单元房屋,(合同编号:),并已租赁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

为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车辆的停放便利,*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行。

一、乙方租赁的车位位于楼地下停车场中的第号。

二、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车位租赁费为**元/月,共计元(大写)。

三、车位租赁费采取预交的方式支付,即乙方须在下一租期开始前的十五日内向*方缴付车位租赁费,交费起始时间以此协议生效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车位管理费的,乙方应按应交款项向*方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

四、车位租赁费系用于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分担其车位所在的地下停车场的照明、*、通风、消防、保洁、秩序维护等公共能源消耗与管理、养护、修缮等费用。

五、乙方停放车辆的如下:

1.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2.位置:;

3.车牌号码:;

4.颜*:;

5.车辆名称:;

6.车型:;

7.经常驾驶此车人士:;

8.车辆状况:;

9.保险种类:;

10.车辆照片(后附);

乙方应保*上述记载事项的完整*、真实*、准确*。记载事项如果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之*方。

六、本协议项下车位仅作为乙方停泊机动车辆之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未经*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以增建等任何方式改变车位交付使用时的状况。

七、乙方交纳应交费用后,*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智能卡,并立即将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八、智能卡是车辆出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凭*,乙方只有办理并持有有效的智能卡方能出入小区、地下停车场。智能卡授权按交费时间预先设定,逾期未交将自动取消授权。乙方应妥善保管智能卡,智能卡丢失时,乙方应在发现丢失后立即向*方挂失、补办(需交纳补卡费用)。凡因智能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九、*方负责妥善管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

十、乙方须做好车辆的防盗工作,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内的贵重物品丢失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乙方在使用车位时须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应主动配合*方车场工作人员,维护好车场秩序和车位管理。

十二、乙方停止租赁车位时须提前十五日内通知*方,否则,逾期的车位管理费按季度结算。

十三、乙方若在协议终止前二十日内未办理续租手续的,*方将视乙方自动结束本协议,在协议到期后自动收回车位不再通知乙方。

十四、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双方依平等、诚信、等价原则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自*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行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双方各执壹份。

*方(盖章):保定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或委托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

物业车位费合同篇五

停车服务关系建立的基础是车库、车位不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产权车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公共车位是业主共有部分,人防工程车位权属属于国家,但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得收益。

在一般的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可能是单一形态,也可能是前述三种形态均有。针对车位权属类型纷繁复杂的现状,无法针对某一个类型车位单独设定管理人,否则将导致一个小区内存在多个管理人的混乱情况出现,因此通常情况下是物业公司或者专门的停车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服务人对小区的停车事宜提供服务。

首先,无论车位性质如何,管理服务人需要提供停车秩序维护、停车设施管理修缮、公共车位分配、停车位保洁、视频监控管理、车辆安全管理等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也必然会雇佣保安、保洁、维修人员,其提供的服务势必会产生运营及人力成本。如果不收取停车服务费用,管理人无力运营,小区的停车将面临设备设施毁损、停车秩序混乱的情况。因此,管理服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停车服务费应属合理。

其次,停车服务费目前不是法律规定的收费事项,而是在管理服务人获得管理授权后,基于其与停车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收取的费用。

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亦认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本市除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因此该价格基于约定产生,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后,对于租赁车位的情况,承租人除了停车服务费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车位租赁费。

实践中主要争议存在于产权车位、公共车位和人防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用是否全部归属于物业公司或者停车管理人。针对产权车位而言,如果停车管理服务人是受产权人委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无论车位的承租人是谁,其所交纳费用的分配均属于产权人和停车管理服务人自由协商的范畴,其他人对此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针对公共车位而言,特定业主在特定时期获得专属使用权后应该支付相应的租金,用以弥补全体业主让渡公共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产生的停车租赁收益毫无疑问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但现实中存在停车管理服务人不向业主公示车位性质及收益,侵占公共车位出租产生的收益等。此问题的解决需依赖于小区全体业主自治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对物业公司依法依规经营进行监管程度的提升;针对人防工程车位而言,其车位租赁费应该考虑到人防车位使用成本、小区业主的需求、使用小区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定价,其收益分配应当由投资者和停车管理服务人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