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 故意伤害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优质5篇)

小编: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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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工地工作期间,不慎造成脚步受伤,事发后,甲方第一时间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为解决乙方一次性赔偿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1、自己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按月份,分十次给付人民币 元/月。即于 年 月 日前开始第一次支付,于 年 月 日付清。

乙方接受甲方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上述款项。

三、违约责任

1、甲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每月按时支付协议的款项。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2、乙方收到一次性赔偿金后,自行决定分配、处理。但应当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赛、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四、本协说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须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互相搅扰。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此协议所涉及的内容,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于年月日在甲方工地工作期间,不慎造成脚步受伤,事发后,甲方第一时间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为解决乙方一次性赔偿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1、自己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按月份,分十次给付人民币元/月。即于年月日前开始第一次支付,于年月日付清。

乙方接受甲方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上述款项。

三、违约责任

1、甲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每月按时支付协议的款项。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2、乙方收到一次性赔偿金后,自行决定分配、处理。但应当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赛、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四、本协说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须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互相搅扰。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此协议所涉及的内容,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篇三

甲方:陈xx,性别男,汉族,48岁,建筑工人、身份证号:42*********,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联系电话:137***。

乙方: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事实概述:2xxx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xxx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xx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xx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和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20xx年月日乙方在甲方承包的位于的工地上,在工作的准备过程中,因乙方工作疏忽,导致其发生坠落事故,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已经发生了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全部直接间接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3、若1、2项费用之和少于乙方因本次事故本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则由甲方补足差额;若1、2项费用之和多于乙方因本次事故本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所产生的差额乙方不予退还给甲方。

4、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赔偿款项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8、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故意伤害案赔偿协议书篇五

答辩人:xx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答辩人因原告樊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参加诉讼,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樊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庹某某与樊某某之间为帮工关系,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庹某某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确实与罗某某鉴定了《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桥头镇电镀基地工程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了罗某某。但对于罗某某将搭架项目再次分包给庹某某并不知晓。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没罗某某和庹某某之间任何的书面协议,可见这是罗某某和庹某某的私下行为,答辩人根本无从知道。对于原告提供的谈话笔录中所讲述的,所谓由庹某某雇佣其嫂子樊某某的事实更是与答辩人无关的。

其次原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也没有工资单等任何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有效证明。唯一能够证明樊某某与庹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只有其代理人做的三份调查笔录。

但在罗某某的调查笔录中,罗某某只是谈道“她(即樊某某)是庹某某的嫂子,是庹某某叫过来做事的。我从老蔡(即蔡某某)手中接过的工程后又将其中搭架的项目包给了庹某某来做。”从这份笔录中我们只能够知道樊某某是被叫来做事的,至于其是否是受庹某某雇佣从事搭架的工作根本不得而知,而陈某某的调查笔录也是如此。唯一能够证明原告受雇从事搭架工作的只有庹某某的笔录,但庹某某与樊某某是亲属,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而且我们知道,施工过程中的搭架项目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工作,其需要一定的体力、技能。这种工作由于出现意外事故的机率高于一般工作,所以多数都是男性担当,女性因先天的体能弱势一般无法胜任如此高危的工作。但庹某某却让其嫂子樊某某从事如此危险的搭架工作,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根据罗某某和陈某某的笔录,我们可以知道,樊某某虽然被庹某某叫来在工地上做事,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樊某某从事搭架的工作,樊某某与庹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更无从考证。显然由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再结合目前的证据,双方更多的是一种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即由庹某某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原告在起诉状中基于雇佣关系,要求答辩人与其他两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很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法条我们知道第三十五条采用的是过错原则,而非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无过错原则。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假设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是因为自身存在过错,则提供劳务一方本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原告樊某某本身没有存在过错,也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庹某某承担责任,而答辩人作为发包人并不用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显然是相互冲突的,而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当然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于新法,无论按法律位阶或者是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而非原告在起诉状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2、樊某某是否是在为庹某某提供劳务时受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如之前所述,本案唯一能证明樊某某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只有原告代理人所作的三份调查笔录,但这三份笔录既没有人能直接证明原告是为了搭架子而摔下来,也没有人直接目睹原告是因何摔下来的。

三、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过高

综上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要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某某有限公司

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