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汇总5篇)

小编:纸韵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篇一

20××年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机关党支部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v^精神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和法院院长会议、第十一届^v^一次会议以及林管局2011年工作会议精神,以创建“五型”机关,和谐机关为主线,以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大力倡导“快节奏、满负荷、高质量”的机关作风,以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坚持“巩固、提高、创新”的法院工作思路,为完成林区法院2011年的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证。

一、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重点,加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

(一)、认真学习党的^v^会议精神,用^v^精神指导工作实际。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v^各项战略部署的第一年,院党支部把学习党的^v^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组织广大干警全文学习党的^v^报告和^v^章,采用集中学,党课学,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要把党的^v^精神学深、学透,按照中央的部署,切实做到八个深刻领会,用党的^v^精神武装干警的头脑,同时结合学习第十一届^v^会议精神和专项整改活动学习阶段的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并指导各项审判工作,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和领会^v^章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党的^v^对党章作了适当的修改,使党章能够更加深刻地反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充实了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的要求,完善了党内有关的各项制度。要通过三会一课和座谈讨论等形式,在全面学习党章全文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党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修改党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要做到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有深度的心得体会,用党章统一思想,规范党员行为,指导各项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的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能力。采取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参加上级法院举办培训、案例研讨、以会代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专项教育整改活动的“三项教育”加强执法理念,审判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满足新林区发展的司法需求。

(四)、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健全学习制度。院党支部将根据管局机关党委制定的理论学习培训计划,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明确各季度的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和学习形式。

要求每月至少集中组织干警学习一次,每名干部要完成不少于2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2篇不少于1000字以上的心得体会文章,民事、刑事审判庭等业务部门至少要完成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调研报告或工作论文。充分发挥理论中心组的作用,组织专题辅导学习,要求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支部和管局机关党委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形成人人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敢于探索的良好学习氛围。支部要加大对学习的督查力度,采取半年检查一次干警的学习笔记和学习的进展情况,将干警的学习情况和参加机关党委集中学习的情况作为衡量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年终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进而强化学习型机关的建设。

二、加强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建工作实效

以深入开展“争创优秀法院,争当优秀法官”和“先进领导班子,先进干警标兵”为载体,紧紧围绕为林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转变观念,加强服务,切实把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有力,队伍过硬,工作扎实,思想坚定的支部。

一是加强法院机关党支部的班子建设,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班子成员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党建,以身作则,真抓实干,切实起到模范带头及表率作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推行党务公开,促进重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把支部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和谐的坚强领导集体。二是加强党小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各党小组要认真按照党支部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加强党员的审判与党建工作的并重教育,深入开展“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教育党员干部讲团结、讲大局、重信誉。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每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工作为新林区建设建功立业。

三是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要按照机关党委的工作要求,继续开展争创“五型”机关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党员的学习和思想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保障党员的权利,重视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切实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为林区建设的先进分子,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把“帮扶解困”和“一助一”结对子活动进一步落到实处。以迎接奥运会为契机,广泛开展机关干警强身健体活动,组织干警开展登山、游泳、乒乓球赛、排球赛等有益干警心身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打造健康向上,团结和谐的集体。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篇二

  移送程序

1)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决定移送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24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

4)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5)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篇三

1)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2)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

3)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没收后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4)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篇四

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继续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侵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惩利用^v^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继续从严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继续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二要依法及时调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及时调整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依法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要继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得以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完善诉讼调解制度,继续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

二要进一步深化立案改革,规范立案工作职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年度内完成大立案初步格局(书记员归位)和审判工作流程管理。

三要进一步推进审判监督改革,严格再审立案审查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的职能,开展再审立案审查,再审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检查,上报法律文书的评查,全院案件质量评查,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分析和通报,做好审委会办公室工作。

五要抓好以两庭建设为中心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法庭的审判条件,完善法庭审判功能,努力实现法庭规范化管理。年度内力争有2-3个基层法庭达到标准化法庭。

四要大兴调研之风和微机使用的操作。20xx年每位环节干部必须至少有1篇调研文章或论文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物上发表,3月1日前每位干警必须能够掌握微机操作并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年底前必须熟练掌握微机技术,并以此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真正达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目的,树立人民法院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一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立案工作,充分发挥信访立案第一窗口的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从源头上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决不能因为当事人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决不能让人情关系影响公正审判,决不能让当事人光有判决书而无法实现的权利。

二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审判制度。认真做好清理积案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三月底前要完成清理积案工作,对瞒案不报的承办人要做组织处理。

三要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司法腐败现象;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事件的发生;坚决杜绝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不执、久访不息、久督不办的现象。

四要落实诉讼指南、举证须知、诉讼风险责任告知等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让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同志们,不平凡的五年已过去。进入20xx年,人民法院要在^v^精神指引下,坚定不移地围绕旗委中心工作抓好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和全旗各族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协调好配合好。扎实工作,公正司法,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我院工作的新局面,为文明、民主、富强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发展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执行工作个人总结篇五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_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臵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_门负责人和其他 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_ 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_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_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 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 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 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 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_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 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 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对,应当立即向本院监 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 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在的人民法院_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_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 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