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大全10篇)

小编:GZ才子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一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是依托镇政府和镇计生办开展“防艾”宣传教育:印发各种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宣传材料2500余份,使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知识。二是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多次组织各村村民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同时邀请市cdc健教科赖清波科长到场就艾滋病的预防、传播途径及中央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等做了相关培训,同时给培训人员做了《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问卷》,增强了人们的防艾知识知晓率、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共有600余人参加宣传活动,发放艾滋病宣传材料850余份,奖品500份,发出调查问卷450份,收回415份;三是利用镇政府开展的无偿献血活动,积极开展防艾知识宣传;四是开展旅游景点专项宣传活动,在紫帽山脚和山顶设置了防艾宣传广告牌、刷写防艾宣传标语,让广大登山群众健身的同时也知晓防艾知识。五是邀请市cdc建教科对镇村两级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宣传干预工作技巧培训。

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我们大力创新工作机制,对人群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针对老人、妇女 、学生 、工人等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特殊人群防艾知识知晓率。

总之,通过我们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我镇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村居防艾知识宣传活动覆盖率达100%,村居张贴宣传海报、刷写标语覆盖率达100%,为孕产妇提供咨询检测率达100%,青年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覆盖率达100%,进企业宣传覆盖率达90%,如今人们对艾滋病的看法变了,改变了以往谈hiv色变的心态,人们了解了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但今后的任务还是艰巨的,我们要继续抓好这项工作,并要扩大宣传对象,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二

国内外艾滋病防治实践证明:督导与评估工作已经成为艾滋病防治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下文是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导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及相关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外经贸、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团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资用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诊疗、护理和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九条对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教育工作,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广告。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经常性开展无偿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刊登播放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城市主要街道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专栏。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十二条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必须经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使用。

禁止艾滋病、梅毒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性病的医源性传播。

艾滋病的检测、研究和毒株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取缔非法行为,遏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

公安部门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测;检测呈阳性的,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结合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措施,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流动人员发放安全套,并加强对其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套发放柜。

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落实预防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公用的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前款所列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艾滋病、性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从事可能传播艾滋病、性病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婚前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查项目。

具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预防和控制需要,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测。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艾滋病、性病的监测。

对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入境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公安部门配合下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直至其离境。

第十九条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初筛中心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初筛实验室。

有条件的监狱、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可以设立初筛实验室。

各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履行与艾滋病相关的职务活动中,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评估组指导下处置。

第三章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诊断治疗设备、设施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技术人员。具体从业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活动。

禁止以买卖、出租、出借、承包、合作等形式转让艾滋病、性病诊疗许可资质和场所。

第二十二条艾滋病、性病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已经确诊的性病病人,初诊医生应当将病情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并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已经确诊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及配偶,并给予医学指导。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治指导和相关服务,需要治疗的,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其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社区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戒毒人员,如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羁押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羁押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提前解除羁押。如被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由羁押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当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直系亲属。

第二十六条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

外国人、华侨\\\(含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性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性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列为低保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人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艾滋病、性病诊疗广告或者变相的艾滋病、性病诊疗广告。

第四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护人员和按第十九条规定设置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是艾滋病、性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发现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疫情互相通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阻止、谎报疫情报告。

第三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核实的疫情报告,应当按规定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性病疫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学习有关防治知识,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更不得故意传染他人。

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必须将其发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从事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科研、教学、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违规从业人员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或流行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尽保密职责的;\\\(六\\\)违反审批规定设立艾滋病、性病诊疗机构的;\\\(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驻浙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展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二\\\)性病:是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淋巴肉芽肿等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一组传染病。\\\(三\\\)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者恶性肿瘤或者cd4淋巴细胞总数少于200*/mm3者。\\\(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相关症状、体征或尚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五\\\)高危人群:是指卖淫、嫖娼、吸毒人群,被拘留、收容、劳教的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及其性伴和\\\(或\\\)配偶等。\\\(六\\\)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监管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日颁布的《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列日常生活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1、食物、饮水、空气;

3、礼节性亲吻;

4、礼节性拥抱;

5、双方手部皮肤完好时的握手;

6、公用马桶、浴缸;

7、蚊虫叮咬;

8、纸币、硬币、票证。

1、不发生婚前性行为;

2、不以任何方式吸毒;

4、不与他人共用针头、针管、纱布、药棉等用具。

6、避免在日常救护时沾上受伤者的血液。

7、不与他人共用有可能刺破皮肤的用具,如牙刷、刮脸刀和电动剃须刀;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三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防治艾滋病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院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村委会、社区各设置了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年来,我院共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预防毒品知识及无偿献血知识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2,举办专题讲座1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3000份,接受群众咨询800人次。

(三)优化服务环境,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

我院加大了对服务网络建设的力度,改善服务环境,全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生殖健康服务。一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的“三查一服务”。根据育龄人群的不同需求,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为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档案,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下乡义诊,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二是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作为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常规性的调查、预查、筛查和干预工作。三是结合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宣传安全套避孕和预防艾滋病的双重作用,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四

(一)协助健康教育科重新设计或维修小溪塔城区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

(二)在“626禁毒日”期间,与公安部门联系,利用禁毒宣传时机,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活动中主要宣传艾滋病与吸毒的关系,不吸毒、不共用注射器可有效预防艾滋病通过吸毒途径传播。

(三)组织妇保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单位,联合在人群集中地段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现场咨询检测、摆放宣传广告牌、悬挂艾滋病防治宣传条(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张贴宣传画;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进行走访慰问,发放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救助金,报销艾滋病病人相关治疗费用。活动中争取区、卫生局领导参加,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在1至2个社区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讲座。

(五)组织各乡镇社区及疾控中心新进疾控系统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提高他们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及预防处理工作能力。

二、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工作

通过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完成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疾控中心的吸毒人员等艾滋病主动监测任务。

三、继续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大众支持氛围。将项目的宣传纳入当地“防艾”的计划之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有关本项目的宣传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等所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安全套使用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

(二)组织人员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小溪塔城区休闲、按摩、足浴、理发、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娱乐场所分布图。

(三)外展与集中干预、外展与同伴教育员相结合、促进高危行为改变。结合实际制定外展工作计划,每个目标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外展活动。为目标人群提供宣传教育、健康咨询、医疗转介等干预服务,说服和指导目标人群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针对所有的目标场所发放宣传资料,指导并定期检查张贴及摆放情况。

将外展干预与同伴教育工作结合,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同伴教育员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做好同伴教育工作,依靠同伴教育员在目标人群中开展健教干预工作,有效促进目标从业人员的高危行为改变。

按照《湖北省公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性病检测方案》,对利用娱乐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梅毒检测,体检合格者发给有效期为半年的体检健康证明。

加强与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合作,对拒绝艾滋病体检的目标场所,报送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由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其艾滋病防治行为。

积极探索动员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和性病诊疗机构等资源参与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工作的模式,扩展多渠道开展项目干预的途径,推动项目工作可持续有效的开展。

通过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的实施,到20xx年底,目标场所干预覆盖率达80%以上,目标人群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0%以上,目标人群半年体检率达80%以上。

四、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一)对全区艾滋病咨询检测点人员进行咨询检测技术提高培训,提高咨询技能,满足更广大人群的需要,不断提高咨询检测服务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

(二)认真开展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充分发挥疾控中心艾滋病自愿检测室功能,认真接待每位前来咨询检测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咨询检测服务,保存咨询检测资料,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职业暴露预防措施。

五、继续开展流动人口(建筑工人)哨点监测工作

在夷陵区城建监查部门的配合下,对夷陵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问卷调查,免费对400名流动人口(建筑工人)进行hiv、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及时将问卷及检测情况通过网络上报。

六、加强性病监测管理工作

按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xx]206号)的要求开展夷陵区性病监测工作,掌握性病流行动态、发病趋势、行为危险因素以及相关疾病负担,为制订性病防治对策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提高性病疫情报告数据质量,加强、深化和规范各项性病诊疗服务,为指导临床用药提供依据。

制订辖区性病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师资培训和性病管理技术指导,协助传染病防治科对各单位报告的性病病例进行审核,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每年对各性病疫情上报点进行1次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对辖区内性病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分析和总结。

上半年开展城市、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艾滋病高危人群梅毒预防知识知晓率问卷调查,为达到20xx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xx-20xx)》制订措施提供依据。

对性病疫情按季度和年度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

(一)及时对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在接到确认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及网络报告工作。流行病调查中,对患者做好艾滋病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心理疏导,预防意外事件发生。尽可能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hiv检测。

(二)对艾滋病感染者每半年开展一次随访,并进行一次体检(cd4检测),及时填写随访情况网报,随访中,了解病人身体健康状况及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落实情况。对单阳家庭中非阳性一方,每年进行一次免费hiv抗体检测,并指导落实预防艾滋病传播措施。

(三)对达到抗艾滋病毒治疗条件的患者在知情同意情况下及时开展免费抗艾滋病毒治疗,治疗前进行一次全面体检。治疗中密切关注和及时处理病人用药后不良反应,治疗初12个月内,在治疗0、15天、1月、3月、6月、9月和12月时间点进行随访,查4次cd4,每年查1次病毒载量,视情况查肝功能、血常规等,做好纸质资料留存,并及时网报。

(四)对每位能随访到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和感染者及病人遗留的孤老及未成年人每年向民政部门申请2400元贫困救助金,对特别困难者申请特别困难救助金。对患者发生机会感染后的治疗费及抗病毒治疗中肝功能、血常规等监测费进行全额报销。对感染者及病人的子女全日制教育费用在患者自愿申请情况下进行全额免除。

八、对全区相关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工作

夷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负责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计划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偏差。

(一)督导单位及频次

对高危人群干预、娱乐场所同伴教育和病人随访、抗病毒治疗及各乡镇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12月1日前后对所有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宣传专题督导检查。

(二)督导内容:

1、夷陵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本系统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夷陵区财政局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3—0.5元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

区民政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采用纳入低保范围或发放贫困救助金等方式进行救助。

夷陵区广播电视台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宣传内容,播放频次每月不少于2次,随时报道艾滋病防治工作新闻,并做好播放记录。

区党校、劳动就业局要将艾滋病防治内容纳入教学内容,有课时安排及专人授课。区交通局在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宣传橱窗或放置可供顾客自取的宣传材料。

区教育局要在初中以上学校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课程,并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中考内容。

区公安部门组织干警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知识,定期对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对入监的所有人员进行hiv、梅毒抗体检测;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2、各乡镇社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及时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乡镇社区防艾委(办)及时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每村不少于一块固定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村不少于两条保存完好的固定宣传标语,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

3、夷陵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搞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预防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加强临床用血及院内感染管理。区卫生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确实落实阻断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的各项措施,孕妇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阳性孕妇免费阻断措施实施率达100%,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完成艾滋病主动监测任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卫生监督部门要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目标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覆盖率和违法行为查处率达90%以上。夷陵区4个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认真开展咨询检测工作,及时上报自愿咨询检测信息。

4、各防艾委(办)成员单位、各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单位,合理使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五

先进事迹材料

一年来,我局按照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统一部署和《2008年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的要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程,以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为主要救助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动员组织全局的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关爱救助工作,给予其人文关怀。

一、高度重视对艾滋病的救助工作

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其流行速度快、死亡率高,对经济社会的破坏性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做好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救助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孤儿社会救助方案,明确了责任目标,保证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和艾滋病孤儿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得到及时救助。

(一)加强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为了把防治艾滋病落到实处,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年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书》后,都及时召开专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安排布置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把目标责任细化,由局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对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负责制,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为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实施社会关爱救助

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艾滋病关爱救助实施方案,确立具体的工作目标,建立艾滋病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国家政策,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活困难家庭纳入全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范围,落实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落实生活补助及医疗补助政策;并做好艾滋孤儿、孤老的救助工作,为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为感染者排忧解难。共有1户2人纳入农村低保,每月发放保障金380元。有 户 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月发放低保1.9万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我们还将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保证艾滋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对途经我市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返乡。今年以来我局对1名经过我市的艾滋病感染者给予临时救助500元,帮助他们返回户籍地治疗。

(二)广泛宣传,增强防治意识

为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倡导全社会参与,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一是通过专题讲座、观看宣传教育片、会议(职工会议、业务培训)和自学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及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学习,转变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是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台,对前来登记婚姻的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共动员 人新婚登记当事人主动到县妇幼站接受艾滋病免费检测。三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利用节庆、下乡、低保工作调查等活动,深入到基层农村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为高危人群提供咨询和指导。通过开展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了解传播途径,帮助大家树立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六

团市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全市各级团组织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学校宣传为主要阵地,积极创新工作形式和宣传方法。

一是组织志愿者开展防艾宣传工作。依托县(市)区和各高校志愿者队伍,组织青年志愿者通过宣传资料发放和设点义务讲解等方式,在我市各县(市)区、乡镇和各高校进行防艾宣传,对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进行细致讲解,对居民、学生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中来,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二是联合高校开展专题教育讲座。团市委积极与各高校进行共同协调,指导全市各高校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通过专门授课或举行讲座等形式,做好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是依托高校阵地营造宣传氛围。团市委组织高校志愿者,有效依托高校阵地,将有关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画册,在学校宣传栏、卫生室、卫生间及其他学生活动集中处张贴,起到墙壁文化的宣传作用;通过校报、手抄报、黑板报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起到书本文化的宣传作用。进一步营造了艾滋病防治知识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进一步扩大防艾宣传队伍。团市委组织各级团委在教育青少年学习知识、明白道理、自持自律的基础上,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危害、流行途径、预防措施等知识,让广大青少年了解科学知识,从而让青少年作为新的宣传者给家庭提供积极的教育影响,使广大的家长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幸福家庭,进而形成全社会的健康生活理念。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团市委高度重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成立了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小组,专题讨论防艾宣传工作,并制定了宣传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防艾宣传工作;二是建设队伍。各高校建立志愿者宣传队伍,开展各类防艾宣传活动,确保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形成工作机制。形成防艾宣传机制,建立信息宣传员制度,确定2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和高校志愿者进行联络,确保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工作长效机制。

对偏远地区群众和进城务工青年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不够。

(一)积极探索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思路,创新宣传载体,进一步提高防艾宣传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防艾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团委工作实际,多层面、多渠道地在全市青年中广泛开展防艾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以及偏远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他们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七

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

艾滋病病毒又叫什么?“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一、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性病毒)侵入人体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艾滋病毒侵入人体后主要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艾滋病的病死率极高,目前尚无彻底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世界卫生组织于1988年1月将每年的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号召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一天举办相关活动,宣传和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

二、艾滋病的主要症状是什么?

1、一般性症状:持续发烧、虚弱、盗汗、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在三个月之内可达10%以上,最多可降低40%,病人消瘦特别明显。

2、呼吸道症状:长期咳嗽、胸痛、呼吸困难、严重时痰中带血。

3、消化道症状:食欲下降、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严重时可便血。

4、神经系统症状:头晕、头痛、反应迟钝、智力减退。

5、皮肤和粘膜损害:皮肤出现弥漫性丘疹、带状疱疹、口腔和咽部粘膜炎症和溃烂。

6、肿瘤:可出现多种恶性肿瘤。

1、血液传播:接受了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器官;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医疗器具;共用注射器注射吸毒。

2、性传播: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异性发生性关系;男同性恋或患有性病会增加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机会。

3、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在怀孕、分娩及哺乳期时

会将艾滋病病毒传给孩子。

4、日常工作生活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如一般接触、拥抱和握手;同一游泳池游泳、一同乘车、上课、工作;空气(说话、咳嗽、打喷嚏等)、蚊虫叮咬、共用茶杯和就餐。

四、作为个人,如何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

1、不发生婚前性行为;正确使用安全套;不乱性。

2、不以任何方式吸毒。

3、不轻易接受输血和血制品(如必须使用,要求医院提供经艾滋病病毒检测合格的血液和血制品)。

4、不与他人共用针头、针管、纱布、药棉等用具。

5、不去消毒不严格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场所打针、拔牙、穿耳朵眼、纹身、纹眉、针灸或手术。

6、避免在日常救护时沾上受伤者的血液。

7、不与他人共用有可能刺破皮肤的用具,如牙刷、刮脸刀和电动剃须刀。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八

一、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防治艾滋病工作关系到母婴传播,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院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二)多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育龄妇女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

为进一步提高育龄妇女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是健全育龄妇女婚前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有针对性地对已婚育龄居民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各种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小册子,发放社区、进家庭,使居民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知识。二是举办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对全社区中心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三是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等活动为契机,通过悬挂布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广泛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三)优化服务环境,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

我院加大了对服务网络建设的力度,改善服务环境,全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生殖健康服务。一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为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档案,定期组织人员下社区义诊,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二是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作为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常规性的调查、预查、筛查和干预工作。三是结合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宣传安全套避孕和预防艾滋病的双重作用,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在我院防治艾滋病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育龄妇女防治艾滋病意识淡薄,总认为这件事情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

(一)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动员全育龄妇女,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共同健全和完善管理、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控机制。

(二)发挥社区居委会宣传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明确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育龄妇女主要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对各单位和全社会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宣传教育贴近社区居民的有效宣传形式深入社区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

(三)继续加强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学校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重点,广泛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对青少年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使青少年在防治艾滋病工作起到主导作用。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九

为做好此次宣传活动,县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宣传活动安排,对开展的时间、形式、内容和参与人员等作了具体要求,由县疾控中心牵头,各医疗卫生单位参与,利用悬挂宣传横幅、散发宣传资料、设置宣传展板和宣传栏、led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宣传日”,组织县级5家医疗卫生单位和鹿苑卫生院传控专干、健康教育专干15人在县城县门街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1、抓集中宣传。

12月1日上午9时,集中宣传活动在县门街广场准时开始,县卫生局张耀副局长到现场指导并参与宣传,6家医疗卫生单位的15名医务人员精神饱满,分发健康教育资料、宣传健康知识、接受群众咨询,整个过程分工明确,紧张有序。过往群众纷纷驻足,领取宣传资料,咨询健康问题。县红十字会也派出1名领导和3名工作人员参与集中宣传活动。县电视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报道。

2、抓各单位宣传。

其余9家乡镇卫生院和长庆油田职工医院、陕汽集团职工医院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宣传活动要求,在单位门前或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了艾滋病健康教育咨询活动,设置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

3、扩展宣传形式。

为扩大“世界艾滋病日”活动宣传覆盖面,县疾控中心积极联系,在县地球人传媒刊登了艾滋病防治知识顺口溜,免费散发给城乡居民。

世界艾滋病宣传日全县共设宣传点17个,悬挂横幅15条,发放宣传单1万余份,环保购物袋5百余个,围裙2百余个,中性笔5千余支,安全套2千余个,宣传画1万余张,健康教育处方5千余张,咨询群众达5000余人。

这次活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覆盖面大,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知识有了正确的认识,对防治工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减少了群众对艾滋病病人/感染者的歧视,进一步营造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为我县今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局艾滋病防治工作报告的是 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篇十

星期五下午,职业通用能力课程中,我们学校的张老师给我们讲解艾滋病的出现、起因,以及它的危害和在全世界的主要分布地区。

通过老师对于艾滋病的讲解,我们对艾滋病有一个更深的了解。了解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途径以及艾滋病对我们国家的危害。下面是我对于艾滋病的认识和心得体会。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病后无特效疗法,病死率高。艾滋病是当前人类最严重的疾病之一。艾滋病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非洲就有惨重的教训,艾滋病可能毁了一个国家,毁了一个民族。有些国家原来的平均寿命为75岁,现在降为45岁。我们要大声呼吁,积极采取措施,遏止住艾滋病的发展势头。

艾滋病病毒(hiv)主要存在于血液及攻击分泌物中,尿液、泪液和乳汁等分泌物中也可查到。病人和带病者是主要传播源。(hiv)感染后可成为携带者,也可进一步转为病人。吸毒的艾滋病患者,主要为血液传播,(hiv)病原的各种血液制品,如血液、血浆、凝血因子等输入体内感染发病,另外(hiv)携带者或病人微量血液污染的注射液、针头、针灸等也可传播艾滋病病毒。(hiv)经破坏的皮肤、粘膜或注射途径以及母婴传播进入人体后,主要侵犯t淋巴细胞,破坏正常的免疫功能,并发条件致病性微生物感染,造成多脏器受损。

上述艾滋病传播过程中,吸毒与艾滋病病毒的关系最值得重视。吸毒是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温床,这是因为吸毒者常共用针管、针头,引起hiv病毒在血液中传播。

艾滋病的潜伏期长短不一,短者九个月,长者数年,多数为3——5年发病。艾滋病患者全身淋巴结不明原因持久肿大,早3个月以上或伴有发烧、虚弱、盗汗和体重下降,伴有慢性腹泻,t细胞功能下降,病人皮肤、四肢及内脏可见红色的斑块和结节,并广泛蔓延,扩散致死。

让我们为那些感染了艾滋病的患者祝福、祈祷。让我们从自己心灵深处筑起一道禁毒防艾的长城,让我们的青春更健康、更亮丽,希望全世界的明天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