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诚信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四篇)

小编:纸韵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诚信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篇一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月 日

诚信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篇二

1. 本人承诺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包括项目(课题)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课题)执行、资源汇交、验收等中,遵守科学道德和诚信要求,严格执行项目(课题)管理规定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的约定,不发生下列科研不端行为:

(1)在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在涉及人体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5)违反医学伦理和实验动物管理规范;

(6)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2. 如本人被举报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机构组织开展的调查。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

项目(课题)参与人签字:

诚信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篇三

考试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包括提供作弊条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考务中心,该考生本次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不请他人代1考,在考试过程中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以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签名: 日期:

诚信承诺书 诚信诉讼承诺书篇四

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强化学生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考场管理,保持一个良好的考场纪律,倡导诚信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我们全班同学已经认真阅读了《xx大学》的有关规定,对其内容已经知晓、认可,并承诺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若有违反考场有关规定者,则自愿接受《xxxx大学》中有关规定的处理。

我郑重承诺,不违反以下各条各款内容:

第一条:有如下行为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态度不好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纪律处分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1.携带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带有效证件(考试证或身份证,其他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

4.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二条:不遵守考试记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三条:学生有第二条所列行为第1—2款之一的,给予通告批评,学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第四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所有考试作弊科目成绩为无效;

1.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验证件的;

6.试卷中或课桌周围存放与考试相关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递答案、纸条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袭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抢夺、窃取、交换试卷或答案的;

11.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有1-2款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分,有3-4款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5-7款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有8-10款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有11-13款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在接收处理时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等全国性考试中,有考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取消在校期间考试报名资格的处理。

第九条:在校期间出现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毕业年级的学生,被处分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毕业资格审查。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上报省诚信数据管理平台。(解释说明:1.违纪即装入档案;2.将违纪通知单邮寄家长。)

第十条:若违反学校对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自愿接受学校的.严肃处理或处分。

承诺人:xxx系xx班xxx

20xx年xx月xx日